中國幅員遼闊,河流湖泊分布范圍較廣,而流域水資源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關聯性,若某一區域水資源發生污染問題,將會波及其他區域的水資源,從而帶來跨界水污染治理難題。在各種水污染矛盾中,區域跨界水污染矛盾因其自身的特點,導致矛盾較為凸顯,最后演化成跨界水污染糾紛及其沖突,這將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的平穩發展。因跨界水污染矛盾涉及范圍較廣,對社會經濟發展平衡和水資源管理體制施行等形成不利局面,從而解決區域跨界水污染問題并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受到社會各階層普遍關注。
1 跨界水污染理念及其特點
1.1 跨界水污染理念
跨界污染主要指某一區域內部產生的污染問題,不僅影響本區域的發展還對其他區域帶來一定的污染威脅,即污染物質隨著特殊介質的流動而發生物理轉移,進入相鄰行政管理區域,形成區域間污染問題,因其具有較為復雜的物理外部性。從而難以從根本上予以解決。水污染主要指污染物質的量堆積到一定臨界點后,水體自凈能力不能有效分界污染物,致使水體特性和生長在水體中的生物群落特征產生變異,影響水體功能,阻礙水的有效利用,從而對人體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缃缢廴咀鳛榭缃缥廴镜囊徊糠?,即相關的污染物在某一區域產生大量排放,隨水流到另一區域,影響另一區域的生態平衡和環境質量。
1.2 跨界水污染特點
結合水資源的特性淺要分析跨界水污染的特點,跨界水污染問題實質為跨越一個或者多個行政轄區邊界,并對本區域以外的地域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其污染源所涉及范圍較為廣泛,不僅影響河流上、中、下游等區域,還會對流域沿岸居民生活帶來一定的麻煩,同時還會影響沿岸地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健康發展;因區域跨界水污染涵蓋較多利益群體的多種利益關系,從而致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一定的繁雜性和關聯性,不易達成一致、統一管理;并且就目前水污染治理技術而言,仍然處于深入研究境地,并未形成大范圍治理水污染的體系,而監測水污染工作要求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技術性,具有較高專業知識和較強操作技能的優質人才較匱乏,這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快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 我國區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
區域跨界水污染治理既區別于跨界水污染糾紛處理,但兩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跨界水污染治理矛盾隨著久不治理將會逐漸演變成水事糾紛,為區域間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相關的矛盾,這就需實時監測跨界水污染矛盾激發問題,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區域跨界間的水事糾紛。隨著水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水污染跨界流動直接激化區域間社會經濟利益矛盾,致使現有水資源管理體制無法及時予以處理。當前各地區間跨界水污染治理和水事糾紛處理存在一定的隱患。
2.1 處理方式較為陳舊
當前,各個省市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在處理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糾紛時,常依據自身職責予以上報處理,但各區域間上級領導并不詳細了解該起水事糾紛的起因及現狀,常出現較長時間予以討論,調查,致使事態拖延而矛盾逐漸深化。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主要負責檢測、工程方式處理、執法及環境評價中介管理等方面,并且其在處理水污染事件及糾紛時具有上報上級處理的職能,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對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糾紛制定較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處理進程較為緩慢。此外,各跨界地區相關的行政部門并不是相互隸屬關系,在執法執行上可能發生不統一步伐的現象,不能有效落實相關的處理政策。
2.2 利益牽扯較為復雜
處理跨界水污染事件及其糾紛主要依據省級政府的協調權利,針對上報的水污染事件及糾紛,省級政府將會聯合同流域機構、國家相關部委等進行協調處理,并明確處理事件的方式。但在污染治理的過程中,因其牽扯到各個區域的產業結構及產業發展優先次序等戰略問題,常不能照常完成治理進程。
2.3 事前預防機制較少
跨界水污染矛盾演變成水事沖突時,上級才會采取協調干預措施,進而當地政府進行協商并執行上級命令,在事后亦有若干協商機制,但其事前預防機制較少,欠缺有效溝通。水資源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當地政府在處理水事糾紛過程中占據關鍵地位,而這些行政區域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進而致使跨界協商難以有效進行。事前預防機制較少,不能及時遏制水污染事件的發展態勢,隨著事件的拖延,將可能造成矛盾加重,最后演變成極難協調解決的事情,以致于影響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3 我國區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策略
我國區域跨界水污染治理需結合當前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社會經濟管理體制,在實際生活中采取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共同致力于水污染問題,從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快速發展。
3.1 建立健全跨界環境治理機制
水污染相關的具體事件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協商可有效解決及時能夠控制的問題,但從區域社會穩定和環境生態改善等這大環境而言,建立常規化跨界協商機制必不可少。區域政府在跨界水污染治理協商過程中處于主導性地位,逐步引入跨界涉水社會經濟主體共同參與協商,加強區域政府之間和流域管理部門之間的政府間協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需及時出臺并更新跨界行政管轄區域環境治理有關的法規制度,將區域跨界水污染問題進行法制化和制度化轉變,將會有利于對各省市之間有關水污染治理問題的處理。建立常規化水污染治理機制,若出現偶然性水事糾紛則可采取各省市政府予以協商處理;而對于長期性水污染治理問題則需各省市依據所出臺的水事糾紛處理法規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照常處理。在相關的水污染治理法規上,需明確流域所跨各個行政區域的管理權利、治理責任以及實施任務、工作任務等方面,對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地規劃,以便能夠確保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提升跨界水污染治理效率。
3.2 構建較為全面的政府合作機制
各省市地方政府,在區域跨界污染治理環節中處于重要地位,構建較為全面的政府合作機制,需倡導各級政府在治理水污染事件時,積極合作、共同為水污染治理獻計獻策,摒棄存有私心的蠅頭小利,力氣往一處使,致力于水污染治理工作之中。流域跨界水污染波及區域較廣,其中牽連的經濟利益較復雜,國家在構建政府合作機制時需結合當前實際情況,一切從實際出發,促進不同行政區政府加強合作意識,共同協商建立跨界環境管理結構,并保障機構管理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實踐活動中不斷地完善管理機構的功能,并實時更新相關的管理內容,以便能夠與時俱進,實現各級、各區域政府間水資源共享和生態、環境等方面共同治理,進一步提高區域跨界水污染治理水平。
4 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水資源污染的日益嚴重,有關水污染治理的研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國家和地方政府在面對區域跨界水污染問題時,需積極出臺科學、合理的解決措施,立足于水污染實際情況,還可借鑒其他各國有關水污染治理的成功經驗,從制度和政策上確保我國區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及效果,為我國跨界水污染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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