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體育論文 > > 社區體育廣場舞運動中權利沖突的法律治理
社區體育廣場舞運動中權利沖突的法律治理
>2024-03-12 09:00:00


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社區體育運動蓬勃開展起來,廣場舞以其場地設備限制少、社會交際功能強等優勢成為中老年人所喜聞樂見的社區體育運動項目,無地域、文化限制的特征為其贏得廣泛的群眾基礎。但同時,全國如雨后春筍般開展的大媽廣場舞運動卻招致周邊小區居民的“深惡痛絕”,權利齟齬、沖突爭議屢有發生,遭水淋、被擲物等都只算“初階”,更有甚者,氣槍射擊、藏獒追咬等極大威脅著廣場舞愛好者的人身安全。

以權利視野觀之,廣場舞愛好者盡管不愿噪聲擾民,但作為社區居民,更多將公共場地的娛樂視之不動產所有權的正當行使,但由此造成社會生活噪聲勢必將影響期待安靜休息的居民不動產所有權的伸張,“對立”兩者的不動產所有權出現沖突,體育權利與安靜權利亦在此刻出現齟齬。

[1]造成此種現狀的原因可大致分為“精神、理念之限”、“器物、技術之匱”和“制度、救濟之不周”。若依“法律凝固性”來看,大媽們似乎有侵權之嫌,但和諧社會之下社區的鄰里關系更多不應以是非黑白來確之,而應強調利益平衡,以社區自治為原則,公權力應將視線放在體育設施改善、體育公共服務加強上,訴訟救濟成其為兜底措施,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1以案說事———廣場舞引發的權利沖突表現。。

案例一:2014年7月10日20時許,被告李某某妻子羅某某因蘭州市西固區某街區小廣場跳廣場舞播放音樂聲太大,與跳舞人員發生爭吵,李某某將播放音樂的音箱踢翻并與跳舞人員朱某某發生沖突,李某某將朱某某毆打致傷,經醫院診斷朱某某頭部外傷、小腿鈍挫傷。本案中,朱某某于公共場所侵擾周邊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引發糾紛,被告李某某遇事不能冷靜處理,雙方未通過合法有效手段而出現矛盾,沖突中相互廝打,皆有過錯。由此而造成朱某某的健康權侵害損失,由被告李某某承擔。[2]

案例二:原告周某某居住的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某小區樓下每晚都有人跳廣場舞,音樂器材嚴重影響原告的平靜生活。原告于2013年5月2日晚撥打110報警,被告岳麓公安分局下轄望城坡派出所隨即派員到達現場,并建議原告去環保部門申請鑒定。后原告多次到望城坡派出所要求其對廣場舞噪音擾民行為進行處理。此后,望城坡派出所民警多次到現場勸說,并對周邊居民進行調查走訪,與當地社區干部召集跳舞人員協商,無果。原告不滿,訴至岳麓區法院,請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并責令其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最終判決,作為妨害社會管理的廣場舞噪聲擾民行為,公安機關負有查處的法定職責。雖有調查走訪、勸說協調等工作,但一直未對違法事項性質、處罰等實質問題作出處理,故而判決其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3]城市發展速度的加快,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體育設施建設卻并未跟上步伐,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的缺失讓社區居民不得不采取就近原則,在居民區內的小廣場、空地上開展運動,而該項運動不可或缺的音樂因與居民區的鄰近而變成噪音污染源,社區居民常不勝其煩、不堪其擾。近年來,個別地方廣場舞噪聲引發的擾民問題日益凸顯。被擾居民由此而采取“私力救濟”,與跳舞人員理論、協商,雙方言語不和,便演變成案例一中的大打出手,現實中更是出現其他行為,可謂奇招迭出。案例一中的私力救濟手段無序且失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廣場舞噪聲擾民問題,更影響到社會生活秩序的和諧。

而私力救濟的采取常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被逼無奈”,本作為預防性措施的公力救濟此時卻執法疲軟,不作為或難作為,對這種看似“清官難斷”的家務事,缺乏有效的管控。案例二中,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第58條規定,查處擾民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案件調查中,應由公安機關向環保鑒定部門提出,而不是讓報案公民個人申請。對擾民行為的準確定性和依法處理是辦案的核心和實質,是有效管控的關鍵。

而案例二中公安機關的走訪、協調都不可稱之為“處理”。公權力的不作為、難作為讓“私力救濟”愈演愈烈,跳舞群眾與小區居民的權利沖突不斷升級,嚴重影響社區體育運動的正常開展。

2社區體育運動中權利沖突的原因分析

見諸報端的廣場舞沖突報道,更多言及其為社會管理問題或是倫理道德問題,社區體育運動開展中出現的亂象,很多學者、媒體記者將其歸咎為練舞人員道德缺失、練舞場地不足或是無禁止性規定,很多律師也不甚負責地認為社區居民采取“私力救濟”更多源于其不知可循民事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訴訟途徑,武斷認為沖突雙方皆無維權精神。凡此種種,都只是從社區居民的權利出發,缺乏長遠權利沖突緩和的措施,更不顧鄰里關系的利益衡平。若想破解這一難題,都應先從引發權利沖突的原因論起。[4]

2.1精神、理念之限———“理性人”的“囚徒困境”

當媒體更多簡單地將廣場舞糾紛看作社區管理難題或是民俗文化現象,就意味著忽視了權利沖突背后的制度經濟學問題。

從載歌載舞的廣場舞背后,大致可將權利沖突中的主體因素歸結為三個經典制度經濟學問題。

權利沖突緣由之一是,廣場舞的時間段出現超長現象或與其他社會活動時間表出現重疊。小區中的空地、廣場都可假設為“公共資源”,正是大媽們的過度使用導致使用場地出現“超載”的情況,這正是哈定(G.J.Hardin)教授所提出的“共享資源的悲劇”(tragedyofthecommons),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大媽們自然而然會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明知自身的行為可能導致社區居民的厭惡,但想到自身健身娛樂、社交訴求可以達到滿足,而“惡果”是集體承受分散,則廣場舞人群會傾向選擇“過度使用”。產權不明,公有產品和私有產品之間的界限模糊,以法學語言表述,練舞群眾認為自己也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小區空地、廣場的體育運動開展是自身合法權利的正常行使,殊不知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并非業主專有權利,公有產品和私有產品有別,不能混淆,更不能對他人不動產所有權的行使造成影響。

權利沖突緣由之二是多頭管理權的矛盾。從廣場舞的使用場地來看,其管理權歸屬常為多頭,可能由物業公司管,可能是城管的管轄范圍,也可能是商家店鋪的外圍。應當說,即使在私有的場地上開展社區體育運動,噪音污染源所產生的負外部性也會影響到周邊居民或商戶。這正牽涉到制度經濟學上的“集體行動的困境”(collectiveactionproblem)。費奧克等學者認為,這種管理權限的多樣化,其集體行動就必然受制,要么過度管理,要么扼殺活力。很多情況下,此類場地并非管多、管少的問題,而是由于責任主體、治理權、轄區、管理行動等出現切片分割的問題,由此而導致集體行動中的難以協調和對應的問題。

[5]權利沖突緣由之三為練舞群眾不愿意維護使用場地的資源價值,如清潔、方便、安全等。其突出表現為跳舞的人很多,而真正愿意維護使用場地清潔的人卻較少,既無鼓勵,也無監督,而產生的成果卻由大家共享,由此“搭便車”現象出現。由此而產生的經典制度經濟學問題是囚徒困境。同時,社區居民雖多有怨言,但多礙于鄰里關系,或是出于“搭便車”理念,認為個人權利能否滿足尚存疑問,何必為此而花費成本與練舞人員進行協商呢?博弈雙方更多處于自利而選擇,選擇占便宜,而非合作。

2.2器物、技術之匱———社區體育運動公共服務供給不足

從目前的廣場舞糾紛來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社區可供體育資源相對缺失,而導致社區居民需求相互重疊競合。依“資源—需求”模型觀之,從權利實現比率=社會供給資源/人們的需求以及權利沖突比率=人的需求/社會供給資源這兩個函數來看,社會可供資源是關鍵因素,城鎮化進程所帶來的資源重組加快,而社區體育設置配置以及社會指導員的缺乏將廣場舞運動的開展不得不放在臨近社區的空地、廣場上,在社區公共區域出現權利主張的競合,運動者主張天然的體育權利,而社區周邊居民則以安居權利對抗,兩種權利自由出現沖突在所難免。我國目前的人均體育場地占有量為1.05m2,以上海市為例,其人均體育場地占有面積達到1.75m2,但在市中心的社區中體育場地面積僅為0.6m2,這種體育場地、設施嚴重不足的情況在近些年并未出現緩解的情況,各級政府將路邊、街頭里巷的健身運動視為平常,客觀上在經費投入自然不夠重視,目前社區居民對健身公共服務提供的數量、結構、服務產品標準等方面的公眾滿意度都偏低,主要表現為公共財政在社區體育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投入不足,體育公共服務體系的均衡發展運行機制出現問題。

[6]可以這樣說,廣場舞糾紛的實質是在狹窄的公共空間中,不同代際人群在有限公共空間的利用出現分歧甚至出現激化沖突的表現。消弭目前存在的社會矛盾,也應看到大力投入資金增強社區體育設施資源配置、增強供應量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充分利用存量資源是權宜之計,而開放社區周邊學校的體育場館,一方面可解決鄰里糾紛的困擾,另一方面也可避免體育場館閑置出現資源浪費情況。在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的資金流向也有不科學之處,按照2005年國家體育總局編制的《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中,要求10000到15000人的社區中,需配置1個5人制足球場、6個乒乓球臺、1個籃球場等,且不說這樣的目標是否可以實現,其“一刀切”的做法忽視不同社區的不同情況,更加切合實際的做法應當體現不同社區的個性,由街道負責領導進行調研,對不同社區的體育項目喜好程度和活動頻率來確定體育場地和體育設施的資金投入。

[7]另外,街道、社區提供指導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配置缺乏,廣場舞的推廣、發展中更多依靠自我發動,社區體育運動開展凌亂無序,練舞群眾呈現濫用權利的情況,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組織、缺乏專業指導,在與社區居民協調、對應中多出現情緒化問題。

2.3制度、救濟之不周———環境噪聲污染法律規制出現困境

在上文案例二中,被告答辯理由之一就是公安機關無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5條規定,過大音量的管控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才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等。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規定的,才能處警告或罰款?!吨伟补芾硖幜P法》中作出處罰決定明確必須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又要求必須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湖南省、長沙市公安機關均未作出相應的規定,直接導致處罰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現實中執法機關對噪聲污染束手無策很大程度緣由于無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模糊?!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很多規定原則性過強導致執行難,上文所提到的問題中,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多頭管理也十分突出,環保、公安、工商、城管等都有執法權,執法權限的分散很容易導致“反公地悲劇”出現,在真正需要聯合執法之時出現協調、對接的問題,難以形成嚴格有效的執法。噪聲標準規定不細致也使得司法實踐中出現認定困難的問題,很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就在噪聲是否超標、測量方法的采取上。而像廣場舞運動產生的低頻噪聲污染源,由于很多時候并未超標,因而群眾往往難以獲得相應的救濟,不得不“私力救濟”。

廣場舞權利沖突與救濟途徑不暢有很大關聯性,在實踐中,公法上管控途徑的尷尬以及私法救濟途徑的困難讓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法律規制出現了現實困境。公法上管控途徑的尷尬主要源于三點:一是法律依據的模糊,常出現執法無據的情況,執法機關更多扮演著調解者的角色;二是廣場舞運動開展中造成的權利沖突,更多地蒙上鄰里關系的色彩,簡單粗暴地區分是非黑白,容易導致鄰里和諧關系的破裂,和諧社區的構建也無從談起;三是體育場地狹小很大程度源于居民區設計中的缺陷,更加極端的例子是首都機場的改建,因為環評制度的若干問題,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的居住安寧,本來可采取事前預防性措施的公法管控遭遇尷尬境地[8]。私法救濟途徑的困難更多集中在訴訟舉證制度上,類似廣場舞產生的噪聲污染源,更多地不會出現超標的情況,但確實給很多社區居民造成很大困擾,同時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設計是否能夠為公民主張私法權利提供便利也有待進一步考量。

3社區體育運動開展中權利沖突的路徑分析

3.1權利沖突的調整原則

廣場舞運動開展中的權利齟齬問題,從法律價值沖突角度分析,于平衡各方利益具有很強的指向性功能。依法理學觀點,法律價值沖突通常出現在三種場合,一是個體之間所承認的價值出現沖突,二是共同體之間承認的價值出現沖突,三是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自價值沖突解決的位階原則觀之,法律價值可進行排序,自由居于頂端,正義位于中間,秩序作為基礎。在廣場舞運動糾紛中,是兩個層面權利的沖突,一為公共空間雙方不動產所有權行使的沖突,二為特定場景下,體育權利和安居權利之間的摩擦。兩個層面權利的沖突,都是共同體之間“自由”價值的沖突,并無高下之分,價值位階原則在此處無適用空間。

對于同一位階的價值沖突,更多應適用“個案平衡原則”和“比例原則”,個案平衡原則講求個案的解決中要兼顧考慮沖突主體的特定情形、需求與利益,力求在個案中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具體到廣場舞糾紛的解決中,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時,應充分考慮到鄰里關系的調整,最好不要秉持“非黑即白”的觀點,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是必要的,但不能如案例二中所述公安機關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則選擇鴕鳥的做法,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這十分不可取,對公權力權威的樹立傷害很大。比例原則這一“帝王條款”,若某一價值的實現必須以另一價值的損害為前提,那么也應采取對其損害最小的手段,努力實現利益最大化、損害最小化。從利益平衡的觀點來看,廣場舞引發的噪聲污染侵害了公共利益,選擇公共利益保護優先,但不能犧牲廣場舞愛好者的體育權利和不動產所有權的正當行使,應遵循利益最大化、損害最小化的利益衡量法則。[9]

3.2明晰產權界限,實踐社區自主治理,跳出“理性人”的“囚徒困境”

在廣場舞糾紛矛盾中,是否讓國家法律制度、救濟途徑首先介入應當值得探討,在相對狹小的社區“公共池塘資源”中,傳統的公共管理專家往往開出或“公共資源私有化”或“政府強制管理”的藥方,希冀通過這兩種理想手段讓共享資源使用中產生的負外部性實現內部化,但顯然這兩種做法都存在失靈的情況,尤其是在信息交流相對頻繁的社區中,讓社區居民在充分溝通、相互尊重的情況找出具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弊鳛檐浄ǖ摹懊耖g集體自治規則”在實踐中更易獲得人們的“遵守承諾”和“相互監督”,自生性規則和自發性秩序作為權威無涉型的規則秩序的成本優勢很大。目前很多學者認為中國缺乏自治精神,具體至廣場舞糾紛解決中,社區居民之間的交涉、協調常以無果終結,似乎中國的社區實現自治不太可能。但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實現,需要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的積極參與,更重要的是,需要實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權利沖突可以通過權利交易的手段完成,但為實現交易成本不致過大,可借助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力量,體育權利的伸張由居民委員會代理,而居民的安居權利行使則由業主委員會來代理,社會組織之間的談判和交易 相較個 人之間將 更顯理性且更具可行性。

[10]另外,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實現廣場舞沖突的“自治”,第一,讓小區中的業主大媽擔任組織者和對話者,其親屬在小區中居住就必然會被影響,她們更有足夠的動機去控制跳舞的時間段和音響音量;第二,擁有使用場地的商家可與組織者充分協商溝通,將私有權、仲裁權以及友好使用時間段進行劃分,商家愿意和附近居民保持良好關系,而大媽們也會尊重場地擁有者的權利;第三,政府的管理人員也應當積極參與到社區的自我治理中,政府管理人員應對附近空地進行調查,將可活動的場地、時間及規則羅列出來,參與者們共同簽署協議,共同接受城管的管理;第四,可以讓附近大單位將空地出租給大媽使用,出租實現“物物交易”,大媽們組織起來,共同維護場地清潔,實現共享資源的價值。

3.3實現社區體育公共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

隨著社會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生產力的提高,不斷增加利益資源并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為解決利益沖突問題提供了可能性。從廣場舞糾紛引發的權利沖突來看,體育活動場地受限使得練舞群眾不得不選擇小區空地加以使用,單從廣場舞沖突的解決,完全可以通過設置消音設備、轉移到植被綠化好的公園等手段解決。但基層社區體育運動的開展不能都以這種“權宜之計”解決,同時很明顯感覺到體育公共資源的供給不足降低這些措施采取的可能性。毋庸置疑,公民體育權利的伸張必須以體育公共資源投入為前提,群眾性體育活動的展開需要各級政府的支持和扶助,需要基層組織充分發揮作用。但同時應清晰地看到,短時間內通過增量投入的手段很難較快出現效果,且體育資源的投入和分配受制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等因素,因此實現社區體育公共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將短時間內減少資源浪費狀況,更加高效地利用現有的社區體育公共資源。從廣場舞的練習來看,其時間段更多集中于晚7點到9點,完全充分利用附近學校的體育場館,一方面可解決在小區練習噪聲擾民的難題,另一方面也解決學校體育場館閑置的資源浪費問題。

3.4運用多種干預手段,暢通當事人權利救濟渠道

3.4.1立法干預手段案例二中被告所面臨的尷尬境地,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常陷入無所適從的情況。從社區居民安居權利維護角度看,盡管可將其打散歸到人格性權利當中,但事實上,其更多體現為公法上的意義,其更多與主體的環境權利相關,安居權應首先體現在我國的基本環境法律中,《環境保護法》應進行明確規定,并與采光權、凈水權、通風權、風景權等共同構成環境權體系。其次,其內涵應具體體現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實現“私法公法化”,由國家出面進行適度干預,并對安居權利的權能進行詳細規定。同時注意剔除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混亂的條款,例如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修改,同時應在條文中明確各執法機關的權限范圍,使各執法機關明確自身法定職責,盡量避免出現推諉、不作為、難作為的情況。

作為廣場舞糾紛的另一方,練舞群眾的體育權利作為一項社會權也應受到得到立法上的肯定,1995年通過的《體育法》從國家、學校、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角度出發,從立法上肯定了義務主體應履行的義務事項,其更像一部管理法規,體育權利并未作為明確的權利事項予以規定,因此其權利主張便顯得有限蒼白。從廣場舞引發的權利沖突看,更多的是地方政府、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義務主體的缺位,由此而造成廣場舞愛好者的體育權利受損,而《體育法》并未將體育權利作為明確的權利規定出來,權利來源被堵塞,權利救濟就無從談起。

3.4.2健全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各救濟途徑的有機銜接和相互協調進入訴訟階段,對當事人雙方都將產生巨大的訴訟成本,相較看得見的訴訟費用和敗訴風險,沉沒的時間成本、交通費用、律師費用等都會為權利主張蒙上一層陰影。在廣場舞糾紛的解決中,訴訟救濟也應當作兜底措施來加以適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協調聯動”、“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因此,在廣場舞糾紛解決中,應首先將其納入到ADR解紛機制框架中,廣場舞引發的權利沖突大多為民事爭議,鄰里關系色彩濃厚,充分發揮協調、和解、人民調解的功能將更加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同時加強公權力的預防措施采取,行政權力應具有主動性,積極采取各種積極促成廣場舞沖突的當事人達成和解,促使其自我訂立廣場舞規約、章程,支持當事人之間實現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當然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閥門,訴訟救濟必須保持暢通。在私法救濟中,應明確環境噪聲案件中證明責任倒置的歸責原則,環保部門給予其噪聲標準測定的積極配合,疏通其民事權利主張的渠道,防止出現“私力救濟”的無序和混亂。在公法救濟中,執法機關不應以無相關明確法律規定而拒絕對擾民行為定性并處理,處理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問題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即使最終因無相關法律規定所掣,也應及時出具相應的處理決定,以達到安定當事人權利的目的。

3.4.3做好法治宣傳,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樹立法治權威廣場舞權利沖突的焦點是噪聲擾民,練舞群眾的不動產所有權主張侵害周邊居民的權利行使,其心理動因可放置到制度經濟學中進行分析,但公民除了其理性經濟人的考慮,更應考慮法律制度的約束。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無論立法干預,亦或是司法干預,都需要干部群眾的貫徹實施,制度再好,群眾視若無睹,依舊會出現廣場舞沖突,這方面的案件將繼續出現,因此,做好法治宣傳,增強公民法治觀念就顯得尤為重要。

4結語

扎根于基層的廣場舞運動深得廣大群眾喜愛,但同時,因社區體育公共資源投入不足、社區體育設施、場館缺乏,將練舞群眾推向小區空地、廣場,自發性、無序性的特征加之無有效的監管,使得廣場舞引發的權利沖突現象不斷出現。從其樣態上,可視為雙方不動產所有權主張的沖突,深入更可視為體育權利和安居權利之間的沖突,制度、救濟渠道上的不暢通為矛盾激化創造了可能。處理好社區體育公共資源配置的“增量”與“存量”關系是治本之策,若欲降低投入成本,實現權利交易不失為良策,但公民自治的實現不能推至更廣范圍,大規模人群的信息不對稱是常態,因此通過立法干預、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宣傳等手段可最大范圍上調動社會力量,為社區體育運動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