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作為一門新興學科--體育法學(sportslaw)的研究受到了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什么是體育法學"成為爭論的熱點之一。體育法學概念是體育法學理論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決定著體育法學的學科性質、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以及研究方法。因此,深入探討體育法學概念,準確地把握其內涵和外延對于豐富體育法學學科的理論體系十分必要。
1 國內外關于體育法學概念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際體育法學界在體育法學概念和體育法學能否成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問題上主要有 3 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不存在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Grayson,Edward[1]認為,"不存在法學意義上的體育法。簡單地說,它沒有法律基礎,普通法和平衡法的概念中沒有專門與體育有關的概念。應用于體育中的各種法律與應用于其他任何社會領域的法律沒有什么不同。"這種觀點認為,在法學體系中沒有專門的體育法,法律對待體育與對待其他任何領域一樣,一旦觸及到法律,法律就會行使其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講,體育法是使用不準確的概念,它實際上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各種不同的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是體育與法(sports and law)的結合,而不是獨立的體育法(sportslaw),因此也就不存在體育法學學科。
第二種觀點認為體育法已經存在,體育法學學科正在形成過程之中。根據 Burlette Carter 的觀點,"體育法學正處在令人鼓舞的挑戰性和變化性的過程之中,這個過程伴隨著不斷增多的法學學派關注體育問題和不斷增加的參與者、組織機構以及社團體育法規。
這些發展會更好地構建正在出現的這個研究領域。體育法學將會逐漸由'沒有講義的課程'成為被廣泛認可的獨立的重要法學領域"[2].這種觀點與完全否定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存在的第一種觀點不同,認為體育法律法規已經存在,體育法學學科正在形成之中。
隨著法學對體育的關注、參與研究的學者不斷增多,體育法學將會快速發展并成為一個重要研究領域。
第三種觀點認為體育法學已經是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Simone Gardiner[3]認為:"體育法學是一個綜合的各種法律相互關聯的法學學科,它涉及到諸如合同、稅收、雇傭、競爭和刑事等法律領域,專門的法規和判決案例已經得到發展并將繼續。作為一個有很多專門人員參與的學術研究領域,現在正是接納這個新的法學領域即體育法學的時候。"Matthew 等[4]認為:"不管用什么術語,'體育法學'在法學的學術領域中具有一席地位,它挑戰法律問題,涉及多門學科,關聯諸多社會要素,并引起學者們的極大興趣。"Mark James[5]認為:體育法學"是體育與法的相互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來解決體育的爭端,并在體育的治理、參與和消費方面發揮作用。"上述觀點表述了構成體育法學的主要內容,指出了體育法學學科的綜合性和獨特性,強調體育法學已經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獨立學科。
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注重法院判決的體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這是造成一些學者否認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存在的原因。然而,以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十分重視體育法律、法規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對于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的存在不存在質疑。
濱野吉生[6]認為,體育法學是"對體育法進行專門研究的學術領域,是以體育科學與法學、特別是教育法學為中心,多學科交叉的一門學問。"他主張體育法與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著密切的聯系,這些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及解釋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容。但這些法律不能代替體育法,體育法有其獨特的法律體系。
千葉正士[7]把體育法學定義為"關于體育法即與體育相關法律的學問。"他認為,體育法學不僅是關于日本《體育振興法》等專門體育法的研究,也是對所有與體育有關的法律進行研究的學問。姜仁屏、劉菊昌[8]認為:"體育法學是以體育法及其體育實踐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學科。"于善旭[9]認為:"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律規范和體育法律現象以及它們發展規律和運行機制的法律科學。"董小龍、郭春玲[10]認為:"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它屬于法學范疇,與法學的其他學科有密切的聯系;同時又與體育人文社會學科有著密切聯系,它屬于法學與體育學的交叉學科,因為它以體育法律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綜上所述,大多數學者認為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已經存在,但究竟如何準確把握體育法學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然是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理論難題。
2 體育法學概念的內涵
體育法學的定義是揭示體育法學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根據邏輯學中"種概念=種差+鄰近屬概念"的定義,為了準確把握體育法學概念的本質屬性需要從屬概念和種差兩個方面加以探討。
首先,從屬概念的角度來看,上述觀點的表述中有"一門學問"、"學術領域"、"新興學科"、"綜合體"、"交叉學科"、"法律科學"、"法學學科"等。我們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學問"、"學科"、"科學"這 3個概念,并了解其基本含義。簡而言之,學問是指系統的知識;學科是指知識體系的分類,不同的知識體系構成不同的學科;科學是指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規律的知識體系。從這 3 個概念的基本含義來看,其相同點是均有知識體系的含義,其不同點有以下兩點:第一,學科含有知識體系分類的含義,尤其當今國內外學界對學科內涵的理解更為豐富,它不僅僅停留在知識體系分類上,還含有科研隊伍、學術成果、條件保障、運行機制等要素,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學科建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由特定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知識體系可以形成一門學問,但不一定能夠形成這門學問的學科。換句話說,當一門學問發展到一定階段,滿足了學科的要求時才能形成學科。正因為如此,至今還有些西方國家的學者認為,體育法學仍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尚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然而,從目前國內外體育法學的發展實際狀況來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獨立的體育法學學科;俄羅斯、印度、巴西、希臘等發展中國家的體育法學尚未形成獨立的學科;我國的體育法學經過 20 多年的建設,現在已經初步形成了獨立的學科。
第二,科學本身就是知識體系,而且是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知識體系。體育法學屬于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范疇,較少涉及自然科學。
另外,上述觀點中的"學術領域"、"新興學科"、"綜合體"、"交叉學科"是對學科特性表述,其中體育法學是交叉學科的觀點已經被體育法學界普遍認可。然而,將體育法學的屬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學"或"法學學科"的觀點有待商榷。第一,體育法學的母學科是法學,將其歸屬到法學學科或法律學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按照這個道理,那么體育哲學、體育社會學、體育史學、體育管理學、體育心理學、運動解剖學、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力學、運動醫學等諸多學科都要回歸到其母學科,作為一級學科的體育學就會面臨解體的局面,不利于體育學科的發展。
第二,這種將體育法學歸屬到法學學科本身也有理論缺陷。因為既然已經認可體育法學是交叉學科,那么,我們認為它既可以歸屬到法學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這并不矛盾。例如,體育社會學既可以歸屬到社會學科,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科;體育產業既可以歸屬到經濟學科,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科等。如果我們從定義上一定要明確歸屬到某個學科,不僅理論依據不夠充分,還會在實踐上不利于體育學科的發展。鑒于以上分析,從國內外體育法學發展的視角出發,我們認為體育法學的屬概念使用"學問"一詞比較妥當。
其次,從種差的角度來看,上述觀點中有"體育法"、"體育法律規范"、"體育實踐"、"體育法律現象"、"發展規律"、"運行機制"等。種差反映概念的本質屬性,準確地界定體育法學概念的種差才能準確地把握體育法學的本質屬性。第一,在以上的表述中"體育法"與"體育法律規范"有相近的含義,因為體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關系的各種社會規范構成的。"體育實踐"與"體育法律現象"的含義相近,因為體育法律現象一般是指體育實踐中的法律現象。在這兩對近似的表述中我們選取"體育法"和"體育法律現象".
因為體育法比體育法律規范能更全面地涵蓋體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另外,從體育法學的角度來看,體育實踐的外延太寬泛,而體育法律現象比體育實踐更明確,更具有針對性。第二,人們在對一門學問進行定義的時候經常用到"發展規律"一詞,但究竟"發展規律"是什么卻不太清楚,好像是一個終極追求的目標??紤]到上述體育法學定義中已經含有"研究"一詞,其本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質和規律的含義,可以替代比較宏觀,空洞的"發展規律".第三,關于"運行機制",體育法和應用于體育法律現象中的法律既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確了實體法的運行機制;同時體育實踐中的運行機制,如職業體育俱樂部的運行機制、體育社團的運行機制等,凡是涉及到法律關系的均可包含在"體育法律現象"之中。因此,"運行機制"作為體育法學的種差可以忽略。第四,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體育法學的種差里應當加上"應用于體育的法"這一表述。因為,無論是普通法系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法律在體育實踐中的應用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容。鑒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體育法學概念的種差選擇"體育法"、"應用于體育中的法"和"體育法律現象"比較妥當。在明確體育法學屬概念和種差的基礎上,我們如下定義體育法學概念: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和應用于體育的法及其體育法律現象的一門學問。
3 體育法學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事物"[11].體育法學概念的定義反映了其內涵,同時也就確定了其外延。體育法學概念的外延是"體育法"、"應用于體育的法"和"體育法律現象".
1)體育法
這里的體育法(sports law)是指直接以體育為內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國際體育法、國家體育法和固有體育法。國際體育法是指由國際組織和國際體育組織制定的體育法律、法規。例如,聯合國大會制定的《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體育運動國際憲章》、國際奧委會制定的《奧林匹克憲章》、《反興奮劑公約》,以及國際各單項體育協會制定的章程等等。國際體育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或國際體育組織之間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法律規范。國家體育法是指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體育法律、法規。例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日本的《體育基本法》,美國的《業余體育法》,法國的《體育振興法》等等。
國家體育法只能以本國的體育法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規范本國的體育行為,在法律制定國內發生法律效力。固有體育法是指體育本身內在的、調整體育行為的法律。固有體育法不是由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法,但作為"活法"(living law)卻在體育的實踐中發揮著實際的規范體育法律關系和體育行為的作用,它是體育本身賴以存在的法,主要包含體育規則、體育社團的規章和體育理念。
2)應用于體育的法
應用于體育中的法(sports and law)是指應用到體育中解決法律問題的一般法律。這部分法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成文法,是指明文頒布的一般性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國家賠償法、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專利法等等。當這些法律與體育發生關系時,關于這些已經頒布的成文法的解釋、探討和應用則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容。另一種是不成文法,是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主要包括習慣法、判例法和條理法等。這些法律在體育實踐中發揮著實際作用,是構成體育法學的重要研究內容。
3)體育法律現象
體育法律現象是指由體育實踐中的各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可感知的法律問題。體育法律現象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和可變性。廣泛性是指體育的各個領域和體育的相關領域都存在法律問題;多樣性是指體育實踐中的法律現象涉及諸多領域,其問題的性質和內容多種多樣;可變性是指隨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體育等領域的不斷發展會產生出各種新的體育法律現象。體育法律現象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可變性為體育法學提供了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我們不斷地研究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發現新的體育法律問題,解決體育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4 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我們把體育法學的屬概念界定為是"一門學問",而研究方法是構成"一門學問"的必要條件。
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相同的對象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領域,如用生理學的方法和生物力學的方法研究運動中的人,就會形成運動生理學和運動生物力學兩個不同的研究領域。同樣,相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的對象也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領域,如用心理學的方法研究運動員和普通人,就會產生運動心理學和普通心理學。由于體育法學是法學與體育學的交叉學科,涉及的研究內容非常廣泛,需要多種研究方法來完成其研究任務。在這些研究方法中既有其本身獨有的法學研究方法,也有人文社會科學通用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的研究方法如下:
1)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法又分為文理解釋法和論理解釋法兩種,前者是重視對法律條文詞義的解釋方法,后者是重視對法律條文立法目的、條理的解釋方法。通過法律解釋,在法律尚未修訂的情況下可以擴大或縮小法的適用范圍。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通過對各種法律,尤其是通過對國家體育法的解釋,使其更好地適用于體育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為解決體育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2))法社會學方法
法社會學方法是以社會生活中實際發揮作用的軟法為研究對象的法社會學理論為依據的研究方法。法社會學是已經為法學界普遍認可的成熟的法學理論,以此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為研究國際體育法、固有體育法等問題提供了方法學依據。
3)法哲學方法
法哲學方法是從哲學的視角對法的基本問題進行研究的法學方法。法哲學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為研究體育法的本質問題、體育法的價值問題、體育權利、義務等問題提供了方法學依據。
4)比較法學研究方法
比較法學研究方法是通過對國內外法律、不同地區之間法律以及各種不同案例等進行比較的一種研究方法。比較法學研究方法已經成為法學研究中常用的一種方法。以此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通過中外體育法律制度、體育法律問題的比較分析,借鑒先進經驗,汲取失敗教訓,豐富體育法學的理論。
5)判例分析方法
判例分析是通過對已經判罰的案例進行分析,把握其判罰的法律依據和判罰理念,為研究同類法律現象提供法律依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形成新的法律規范的方法。將判例分析法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通過對典型體育判罰案例的分析,研究其判罰依據和理念,形成新的體育法規和體育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