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自在到自覺的發展道路上,邏輯學終于在 20 世紀超越規范和方法的發現與描述這種技藝性反思形態而提升到邏輯哲學境界,開始追問作為邏輯規范和方法前提的基本概念,如真、必然性、意義等,它們不能再套用描述邏輯規范和方法那樣的認識方式來說明,而是必須作異質性的哲學思考才有希望加以解決。但是,反思的步伐如此沉緩,以致這種邏輯哲學還沒有發展到在主題上把邏輯觀念本身納入視野這種徹底性水平,當然也就不能分享嶄新邏輯概念的工具力量---反過來開拓邏輯哲學和邏輯方法---的回報。質言之,在“邏輯是什么”這個問題上,邏輯學還沒有采用哲學態度和方法加以拷問。本文意在為邏輯觀念的哲學探索作預備性引導,以便增強關于“邏輯”定義的一種嚴格哲學分析所包含的革命性翻轉的可理解性。
前定義語境下“邏輯”詞項的使用限制及其語法形態
何以“邏輯是什么”這一關于邏輯觀念本身的提問一直沒有成為哲學問題?
關鍵在于,人們在應對這一問題時,直接或間接地選擇了美諾悖論中的一個選項,即“我知道邏輯是什么”,從而使問題成為明知故問,讓回答變成沒有實質認識意義的回顧式自言自語。其通常形式為,接受關于邏輯規范的反思結果的描述,從中提取邏輯的表述謂詞。有意無意之中,這種做法已經進入循環定義的認識禁區,把本來位列在上認識序位的概念錯誤地放置到本來隸屬于它的下位事物之下,因為按理,不是作為邏輯表現的個別邏輯現象規定邏輯概念,而是相反,邏輯概念決定一種個別思維方式是否屬于邏輯范疇。從方向上看,這種定義方法把前進性認識任務篡改為倒退性的觀念因襲,調頭返回到已有的邏輯觀念水平領域,沉溺于不安全的和不確切的邏輯感覺之中。不論這種問答經歷怎樣的過程,其實質都是一個簡單的分析判斷,即按照認識的結構,在主詞“邏輯”的設立中已經包含后來謂詞的內容,差別只在于材料堆砌方式和材料的多寡。但在這種實際已經作出獨斷但佯裝不知“邏輯是什么”的假面舞會中,材料實在只是一種偽裝,它已經把認識問題偷換為表達問題,即不是在真心詢問邏輯概念的內容,而僅僅是在為先入邏輯觀念搜尋和編織表述語句,并用裝飾材料偽造認識合法性。
可以說,只要不放棄這樣的自欺態度,不逃離問題的表達化陷阱,“邏輯是什么”就不能獲得真正的認識語境,自然也就沒有希望被嚴格對待而奮力升華為一個哲學問題。因為,那種在所謂的“邏輯”現象或特殊形式中搜尋“邏輯”定義的做法,已經在認識上將“邏輯”實然化或者說有形化,自然無需也不容對“邏輯”作形而上追問了。
那么,怎樣才能使“邏輯是什么”成為一個哲學問題? 出路在于為其構造完整的前定義語境,在其中,邏輯如其本然地以問題形式存在。
在把邏輯概念設定為追問對象的條件下,就必須采用美諾悖論中的另一個選項,即“我不知道邏輯是什么”,以成就提問的認識價值,使“邏輯”稱謂真正成為有待定義的定義之前的詞匯。
作為前定義的“邏輯”,按照問題意識的普遍結構,處于偶然的個別邏輯現象與先驗論斷“凡物皆有概念”或“普遍概念內容為一切個別事物所享有”這兩個已知認識之間,因而能夠作為未知---“邏輯現象的概念形態是什么”---而存在。質言之,悖論的威脅消散,提問在實質上成為可能。因此,概念形式和個別邏輯現象構成與“邏輯”這一詞項對應的模糊邏輯觀念置身其中的前定義語境的奠基性要素。
初始兩要素中的“概念”是一個純粹形式性的先驗概念,毫無經驗性實質內容,因而它并不能給追問中的“邏輯”概念提供任何具體規定。而“個別邏輯現象”雖然在存在論上可以斷定必然包含可能的“邏輯”概念的內容,但在認識論上卻不具有直接從中發現“邏輯”概念的可能性,因為一旦它們作為主詞成為認識展開的出發點,特殊性就尾隨進入整個認識過程而不能有可靠識別標準地加以剔除,不管是針對單個邏輯現象進行分析還是在諸多邏輯現象間作比較研究,都不能辨別所得結果的概念純粹性,保證沒有摻雜特殊性;同時,作為純粹形式的“概念”定義也不能提供鑒別特殊內容的概念性的標準。因此,在前定義階段,“邏輯”僅僅是對一個可能的普遍本質存在“X”的預設,并無現實的內容,直言之,是一個空洞概念,顯現為形而上學性的問題。
擬議中的邏輯概念“X”是在“概念”這一純粹形式化的概念牽引下提升關于個別邏輯現象的感覺到理性認識水平的努力,應該具有自己的特定內容。既然初始兩要素無力規定之,那么就必須到二者之外的某種事物中去探尋。因此,前定義條件下“邏輯是什么”這一問題的出路關聯著一個第三者,要求采取開放思維方式,而不能封閉在直接的問題生成要素內,倒退到個別邏輯現象領域去圖謀求解。與此相應,生成一種前定義語境的引申要素,即“邏輯”概念的根源具有語境溢出性,在生成問題意識的給定要素之外。
作為純粹的問題語境,“邏輯”在其中并不能提取任何肯定認識。但是,語境本身卻透露了與“邏輯”的存在相關聯的信息,即一個邏輯現象不論是否完整顯現了邏輯的本質,它都以自己的存在形態牽連“邏輯”的存在居所,準確地指示出求索“邏輯”本質的存在領域。一個邏輯現象可以因為分有片斷性的邏輯本質而被歸結為邏輯,然而在它所指引的存在歸屬領域中卻應該包含完整的邏輯本質??梢哉f,“邏輯”的前定義語境要求作認知主題和方向的變換。就此而言,前定義語境具有認識上的自我否定結構,推動認識向語境外運動。在一般的問題意識中,“我知道邏輯是什么”與“我不知道邏輯是什么”這兩個美諾悖論的構成方面處于競爭中,前者消解問題而主導認識活動向個別邏輯現象傾斜,后者保持問題而推動認識向真正的普遍本質領域突破。競爭的結果取決于對語境真實認識狀態和正確發展方向的把握和自覺。在“我不知道邏輯是什么”的選項下,認識被徹底限定在關于“邏輯”概念的前定義階段,所能確定的只有與“邏輯”概念的認知相關但又不能構成概念謂述成分的偶然邏輯表現。
在獲得真正的定義之前,也就是在探尋“邏輯”定義的過程中,“邏輯”詞項的使用必須受到它的概念內容空洞性和實際獲得的意義的限制,在以它為對象的認知活動中遵循嚴格而恰當的認識形式。
第一,“邏輯”不能被看作是一個名詞,而僅僅是一個疑問代詞,因為作為“X”,其全部規定性就是“什么”,而且是一個期望被賦予內容而替換以具體內容的疑問。這種表現使它實質上等價于一個疑問代詞。而且,作為疑問代詞,它是被純粹思維主觀地設立起來的。因此,與“邏輯”直接關聯的語句只能是一個疑問句。
第二,對“邏輯”不能作描述使用,即不能以它為主詞作直接的描述性斷言,因為作為空無內容的擬設性代詞,不可能賦予被陳述內容。質言之,不能以“邏輯”為主詞構造陳述句。
第三,“邏輯”不能作普遍概念使用,不能被放置在謂詞地位來確認和描述主詞,從而不能有列舉邏輯外延的舉動,更不能對列舉有周延信念。
因為作為未知的“邏輯”概念“X”,無法以實質內容發揮這種確認功能,用它謂述任何主詞都既不合法\\( 沒有聯結根據\\) ,也毫無認識意義。實際上,這也就是“邏輯”不能作評價使用,因為它空無內容,絕沒有充當標準而劃分事物的能力。就確認性的評價總是蘊含感嘆成分,或者反過來說,感嘆總是某種包含評價性思維的結果而言,一種評價隱藏著感嘆,即遭遇一物而帶著發現欣喜情緒地說: “這就是一種‘邏輯’啊! ”直言之,不能根據“邏輯”構造感嘆句。
第四,“邏輯”不能作規范使用,不能用它限制或引導與之相關的認識活動,因為它既然不是一個現實的普遍概念,也就不可能具有普遍限制特殊的演繹力量,不能顯現普遍概念向認識發出的“應該”意向。其自然結果是,既不能用“邏輯”構造針對“邏輯”本身的認識活動的祈使句,也不能判定某種事物與“邏輯”相關---因為“邏輯”的規定性尚未知曉---并借用它構造關于該事物的祈使句。如果不留神這一點,那么獨斷的邏輯感覺就會借助“邏輯”的概念形式地位而非法活動,去限定認識而表現出支配要求。
總之,在前定義語境中,一切普遍概念所具有的認識的積極作為形式均不能被“邏輯”所享有。
如此,任何違背本真認識情境而從“邏輯”開始的下降式認識即從普遍到特殊或從整體到部分的認識就自然被拒絕,剩下的只是在疑問中走向探索從何物的存在中發現“邏輯”本質的認識選擇。
因為,在前定義語境中,先驗的“概念”這一概念成為繼續探索的前提,規定了“邏輯”的可能定義結構,而作為對存在的規定和表述,概念的結構與存在的本質構成直接同一。如果有“邏輯”存在,那么它絕不可能是沒有存在載體的飄蕩的幽靈,相反,肯定是一種存在物的存在規律。這種定位把對“邏輯”的發現性認識從通常的具體邏輯表現引開而轉向截然不同的認識方向即某種存在物。而這種探問包含采用哲學方法的可能性,因為存在的分析與哲學具有相容性。
“邏輯”反思中的三種循環及其審慎處理在前定義語境中,“邏輯”被設立為概念,一方面具有概念形式,另一方面又無概念內容。一旦把“邏輯”設立為追問對象,如果不注意它的前定義語境所施加的認識限制,那么就會被語言表象所誘導,走向兩種探究道路。
其一是,違背第二、第三條限制性規范,跟隨感覺或直覺而將它作為概念性名詞,尋找其所指并作歸納式解決。越過第二條件規范造成一種陳述沖動,越過第三條規范的行動,就會自然走向個例的搜集活動,再配合以概念普遍性觀念的中介,就會自然被吸引到歸納定義道路上。顯然,這種認識過程沒有增加任何認識深化意義,也沒有提供任何正確性保證?!斑壿嫛倍x的這一方法足夠讓人感到自然和親切,以致盡管一直受到挫折但卻沒有招致深刻的批判,而是不斷重試。這是一種認識的純粹循環,必須加以反對和防范。
其二是,遵循前定義語境的訓導而建立關于“邏輯”的獨立的存在認識道路。但這僅僅是選擇了正確的起點,仍然可能出現兩種“對象-工具”循環。
首先,即便沒有把“邏輯”看成一個可以現成使用的概念,但如果沒有完整接受其前定義語境的全面限制,違背“不知‘邏輯’是什么”的語境約定,在依托特定存在認識“邏輯”這一對象的過程中有意識地以邏輯規則的名義脫離對被思維內容的存在關聯的具體考察而作出論斷。這仍然是一種對邏輯的獨斷的表現,因為在“邏輯”本身是什么還沒有確定的條件下,無從論斷它的內容及其認識效力。從認識上講,這構成對象-工具循環,即用作為待確認的認識對象充當確認認識對象的工具。當然,在這樣的循環中,作為認識工具的“邏輯規則”因其純粹形式性而不會直接卷入作為“邏輯”定義的概念內容中。但它會以其對認識的支配力量而間接影響認識結果的構成質料及其結構,因為相關論斷結果就是被那些邏輯規則送進論斷結果之中的,必然潛在地包含認識工具所表征的關系。這種循環因為出自對“邏輯”的強硬獨斷,故可以稱之為強制循環。與純粹循環一樣,它也是必須加以反對和防范。
其次,即使避開了強制循環,也不能排除發生另一種“對象-工具”循環的可能性,即盡管嚴格遵守了前定義語境的各種思維規范,但正是由于“不知‘邏輯’是什么”而在追問“邏輯”的存在分析過程中,按照思維的直觀必然性聯系所作出的肯定性斷言可能已經不自覺地滲入了本真的邏輯規則內容。因為,“邏輯”及其內容完全有可能具有直觀必然性的可能性。與強制循環相對,根據其發生情形,可以稱之為自然循環。這是一種無害循環,也符合存在分析的全面性要求,因為,本然的邏輯性也可能是存在的屬性和內容。存在與可能的“邏輯”的同一性的可能性是自然循環的合法性的基礎。對于自然循環,問題不是怎樣避免,而是如何才能保證這種自然循環內容的不被遺漏。其方法就是保持高度的對存在關聯必然性的敏感性,堅持思維方向的完備形式。為此,要求堅持作為認識起點的存在物的普遍性和對可能的“邏輯”具有完全覆蓋能力。
邏輯觀念的身份確認
為保證關于邏輯觀念追問和搜索的完備性,必須認真選擇和決斷作為認識材料來源的認識起點,按照對“邏輯”前定義語境的分析,它應該是某種存在,而且相對發掘邏輯概念這一任務來說,這種存在必須具有對一切可能的“邏輯”定義內容的絕對包含能力。另外,也必須同時嚴格把握各種認識方法的論證效力,選擇能夠具有認識完備形式的認識方法,以便保證在認識過程中把“邏輯”的屬性從所選擇的認識起點中全部揭示出來。從認識上看,兩個條件之間具有緊密關聯。
一方面,認識起點的存在地位應該能夠承擔起完備性認識方法的壓力,即按照其認識形式要求提供充分的存在內容,而且其內容的全面展現也要求具有認識完備性的方法來保證。另一方面,具有認識完備性的方法的使用條件就包含作為被作用對象的認識起點具有相對認識目標的完全性,否則它就無法成功實施和推進。就認識“邏輯”概念定義的整個認識任務來說,這種嚴格的存在確認工作只是尋找“邏輯”的藏身之所,或者說存在歸屬和源頭,相對提出“邏輯”概念定義的目標還剩余被完備性認識方法展開所規定的認識距離??梢詫⑦@一認識的意義限定為邏輯觀念的身份確認。
要確定邏輯觀念的身份,也就是追溯產生邏輯觀念的根源。在認識上,它落入因果范疇,而且是自然因果關系的確定問題。因為,作為思維這種存在的伴生物的邏輯,本身屬于存在范疇。而在存在世界內,按照“因”之屬性必然大于或等于“果”之屬性的自然法則,只能向作為它的存在原因的事物去尋找,在其中,必然能夠全面發現“邏輯”的規定性。這一認識的關鍵在于,發現“邏輯”現象的存在聯系。而首要問題在于,要恰當決定作為認識起點的“邏輯”現象的選擇方式和對存在聯系的追溯深度。需要強調,對“邏輯”存在根源的追溯絕不是對其本質或定義的描述本身。事物的存在本質是指它的存在構成的普遍屬性,不能將其歸結為自然因果意義上的占有原因地位的存在。顯然,在自然因果之間具有中介性存在距離,一物之“因”外在于該物本身,因而絕非作為存在之內在規定性的本質。相反,它只是為本質的分析和發現工作提供了起點。針對占有根源地位的存在物的存在構成分析才能完成確定作為其結果的某種事物的本質的認識任務。
在“邏輯”的前定義語境下,確然的“邏輯”個例或者說特殊形式的邏輯不可判定,因為邏輯的普遍屬性尚付闕如,自然無法實施歸類判別,一切關于“邏輯”的個別存在形式確認均以模糊的感覺方式表現自身,不能斷言它的真理性。質言之,關于個別邏輯形式的指認有錯誤可能性。雖然從存在關聯鏈條追溯的角度看,以任何特殊邏輯形式為起點都能等效地捕捉到邏輯的存在源頭,因為如果有邏輯存在,那么不同的特殊邏輯形式必然在存在上同根而使得不同線索的存在關聯追溯間呈現向存在源頭的遞歸收斂結構。也就是說,起點選擇的特殊性不影響根源追溯的結果普遍性。但是,可能錯誤的邏輯個例由于不包含邏輯規定性而與邏輯的存在根源無關或者至少無必然關聯,因而使以其為起點的邏輯根源追溯歸于無果或無效。此外,由于關于一種特殊存在個例的諸多構成內容的直觀描述敞開了多種可能的思維起點和展開方式、方向,其中可能包含與預定認識目標無關者,比如追問“馬”的存在根源而以馬之顏色開始,所以即使針對一個實際上正確的特定邏輯個例感覺展開“邏輯”的存在根源分析,其結果也有可能受到其內容特殊性的影響而被引向偏離目標的歧途。為保證認識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規避這兩種認識風險,必須使對邏輯存在根源的追溯起點遠離感覺狀態中的邏輯個例本身。
按照因果追溯的自然上升和收斂結構,繞開個別邏輯感覺而又必然保持追問目標的一種可行方法就是對問題作抽象式轉換,即不直接追問個別邏輯現象的所謂存在原因,而是關注它們的發生領域,它們的存在原因必然屬于作為它們發生領域的存在,因為后者是它們唯一可能的寓身之所,且必然居于相對更高的存在地位,具有同時包容它們并為它們提供不同內容的根據的能力。沿著這個認識方向加以考察,一個自明性真理顯露出來,即邏輯意識,不論它附帶怎樣感悟性的特殊內容,抽象地看,它本身都是一個思維現象,在思維中顯現,需要思維活動的當下支持才會產生“邏輯”有無以及是什么這樣的問題。簡言之即“邏輯”問題依賴思維而存在,離開思維就不會有“邏輯”問題的提出事件。因此,思維這個存在領域是“邏輯”的棲身之所。在此特別指出,“邏輯”與思維這種存在的聯系完全不涉及對個別邏輯感悟的特殊內容的考慮,而僅僅抽象地指向可能的“邏輯”意識的涌現本身。
思維具有“對象-意識”二元結構,是意識對認識對象的作用和把握,涉及兩種存在。因此,必須從中分析確定作為“邏輯”之原因的存在。
思維的宗旨是形成不同內容間的存在聯系
在思維中,對象以被作用者身份出現,它提供有待認識的內容,而意識充當對象內容間存在關聯關系的發現者或締造者,占據主動地位。同時,從作用關系的發生形式看,對象的存在內容也只有首先轉換為意識形式才能被接受,意識不可能直接操作異質性的對象存在。因此,按照存在原因的主動本性,思維的發生根源應該是意識存在,申言之,意識存在必然是可能的“邏輯”的存在原因。
能否超越意識存在繼續上溯“邏輯”的存在根源,即尋找意識存在的存在根源? 習慣眼光下必然會立即加以肯定,因為一般地說追問一物之存在根源天經地義,而且意識存在直觀地屬于一種特殊存在并處于世界之中。但批判眼光下卻需要反思,根據解決問題的需要具體地作出審慎選擇。
從形而上學“第一因”的想象上說,意識存在既然不能在自然存在形態上表明自身是孤立存在的或最高存在者,那么繼續追問它的存在根源就不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必然的。一直以來,意識存在有其自身之外的自然存在原因就是一種通俗的甚至哲學的流行見解。但是這種非常一般而自然的形而上學沖動在“邏輯”之存在根源的追問中卻應該被拒之門外。首先,意識存在以其獨特屬性與所有其他存在相對立,如果追溯其自然因果根源,那么勢必跨入異質存在領域,陷入理性所無法理解的異質存在間的作用關系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合理地確定意識存在的根源。其次,相對本題,意識具有存在自足性。意識存在與其他一切對象性存在的存在異質性,在雙方之間挖開不可逾越的鴻溝,使得一切意識之外的存在都不能以連續方式過渡到意識存在。質言之,即使有從物質到意識的翻轉過程,其間也丟失了內容傳導或蘊含式的決定關系,不能向“邏輯”之存在根源的追問提供有意義的內容。即使設想對象性存在具有對“邏輯”根源的潛在聯系,那也只能將其功能視為已經全部潛在地轉移到意識存在中。因而可以相信,意識存在相對本題就是最高的存在根源,具有關于“邏輯”的充分解釋力量。
第三,盡管不能科學有效地斷言意識的獨立存在與否,但可以斷言它是獨立自主活動的,因為意識界內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意識性內容為內容,意識之外的存在沒有可能直接成為思維內容而以物的方式影響思維,意識只能在自決中才能有所行動。意識界的這種特性使它具有相對“邏輯”解釋問題的充分能力。意識存在對于思維占據充足理由地位。這一原理很早以前就已經蘊含在洛克所作的如下論斷中: “人心在一切思想中、推論中,除了自己底觀念而外,既然沒有別的直接的對象,可以供它來思維,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我們底知識只有關于觀念?!边@一思想被洛克更明了地表述為: “我們所有的知識,不能超過我們所有的觀念而外?!?/p>
在此,可以暫時擱置“邏輯”的前定義語境限制,以采用人們關于邏輯的常識性觀念并據之推導出相同結論的方式,驗證上述關于邏輯的存在根源的抽象斷言的經驗符合性,從而為其構造一種輔助性證明。按照習慣確認的邏輯表現內容,邏輯是某種思維規范和法則。而思維的任務是建立思維內容間的綜合關聯,主觀地構造和把握存在。在兩者之間包含一種原理,即意識存在是“邏輯”的根源。因為,按照思維的“意識-對象”結構,參照前述二者之間的存在鴻溝表述,其存在根源或者為對象性存在,或者為意識存在。如果為對象性存在,則作為主觀性存在的思維在未認識對象之前就已經獨斷了關于對象的存在知識。
顯然這陷入相對“認識”概念的矛盾之中。相反,如果為意識存在,則不但意識存在以其與思維活動的直接精神同一性可以設想二者之間的無間距作用,從而避免上述矛盾,而且可以進一步以先驗方式設想意識存在對思維的支配地位,順利說明邏輯在認識中相對作為思維對象的存在的在先性,因為后者只有服從前者才能進入思維領域而被思維。
意識世界中蘊含邏輯規律的可能區域及其正確切入途徑
把邏輯歸根于意識存在之后,確定追問方向的問題接踵而來。因為,意識存在的構成具有多重成分,可能的“邏輯”與其中的什么內容相關應該勘定。這不僅是思維經濟學的要求,而且關系到“邏輯”研究的成功與否。如果讓非相關內容摻雜到認識過程之中,不但會造成冗余認識材料,增大認識負擔,而且更為要害的是,會干擾認識的清晰性,導致關聯關系的混亂和難以論斷。
如果要尋找一種被叫作“邏輯”的可能存在\\( 物\\) ,那么按照指稱的本然要求,必然有一個與之對應的存在對象,并且這個存在對象要具有自我同一確認的被認知可能性,即在認識上能夠提供始終同一的存在規定性,否則就不能承擔一個同一的固定指稱。具體說,邏輯這一指稱內在地設立邏輯之為邏輯的同一、穩定的存在內容。因此,“邏輯”所要求的意義充實內容必須具有普遍性,相對可能的諸多特殊表現保持自己的同一性。
在意識存在中要搜索確定一種帶有普遍性的“邏輯”,這形成對分析方向的限定。質言之,必須在能夠提供普遍性的意識存在規定中去發現“邏輯”。而只有自身具有普遍性才有可能向其派生結果或者蘊含成分提供普遍性。所以,只有意識存在中具有普遍性地位的構成內容或屬性才能允許寄予發現“邏輯”的希望。
意識存在中怎樣的構成成分能夠承擔普遍性要求,即自身永遠保持普遍性為自己的真理? 意識存在作為一種存在,遵循普遍存在的一般構成規律,即由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確定自己的存在現實性。其中,只有存在形式具有普遍性。因此,“邏輯”的規定性和構成內容只可能產生于意識存在形式,而不可能關聯具體的特殊內容。
顯然,作為占據構成普遍性地位的意識存在形式是現實意識存在的普遍性條件,即一切可能的具體意識存在內容都必須按照普遍性的意識存在形式進行相互關聯才能實現為一個意識存在。
這就是說,意識存在形式在存在構成秩序上先于一切具體的意識存在,具有先驗性。相應地,可能的“邏輯”隸屬于意識存在的先驗條件或先驗規定性。厘定“邏輯”追問的意識存在先驗本性這一認識著力區域之后,隨之出現第二個問題,即如何采用與先驗存在的品性相適應的認識方法而確保準確進入先驗存在領域。
以何種方式接近和深入意識存在的先驗形式才能保證一場尋找“邏輯”的工作達到目標,這是一個必須慎思而合理安排的問題。
可以首先確定的是,必須排除研究起點的經驗性,不能從某種特殊意識出發,因為這種做法使整個認識陷入經驗特殊性之中,或者說被經驗特殊性所糾纏而難以澄清。合乎追尋“邏輯”要求的做法是以相反方向即從意識的最普遍性存在規定性開始,不斷發現和擴展意識存在的普遍形式,因為普遍性是先驗存在的必然表現。為此,要從開始談論意識時起,就保持認識的方法論普遍性。
也就是說,必須以敏銳的方法論普遍性約束意識制做意識的指稱,給出以普遍性規定為支撐的“意識”之所指。在可設想的范圍內,普遍性意識指稱必須通過普遍思維或者說抽象思維加以描寫,在普遍存在屬性的揭示和理性視域中確認意識存在。直言之,用普遍屬性勾勒一種存在而將之定名為“意識”。那種通過個別性指示作出的指稱相對“邏輯”追問來說不具有合法性。在對意識存在的先驗規定性的分析過程中,要始終將分析限制在先驗形態或通向先驗領域的方向上,其基本要求就是保持思維材料的普遍性的純潔性。
進入意識存在的先驗規定性區域之后,“邏輯”的追問路線并不是任意的。相反,由于“邏輯”仍在待定之中,不能確定何種先驗規定與之相關,所以必須對意識存在的先驗規定進行完備描述,才能發現完整的“邏輯”本質和構成內容。
這就使“邏輯”追問又面對第三個問題,即如何保證論斷的完備性。
為了認識上完備地把握“邏輯”而排除錯認或遺漏“邏輯”規定性的可能性,必須回避一切獨斷沖動,采取無前提預設原則,防止未經理性審查而隨感化地接受某種思想材料。獨斷,不論是經驗性獨斷還是抽象性獨斷,都是放松認識嚴肅性和放棄認識完備性的表現,它破壞認識內容的理性審查和認識秩序的合理結構,既有可能造成錯誤準入,也有可能造成錯誤遺漏或排除。與反獨斷相匹配的有效防御措施是認識方法的審慎選擇,通過方法論的完備性保證認識的完備性,而不是把完備性交給一種偶然的理智裁量。在各種認識方法中,既能夠保持論斷的普遍性品質,又能夠滿足描述完備性的認識方法是綜合方法,即從最高存在根據開始而逐級展現下位普遍規定性。這種方法之所以具有認識完備性的優越性,是因為它的認識展開過程的每一環節都在先給出了全部具有普遍規定特殊功能的根據。認識方法的完備性品質事關“邏輯”追問的完整度,甚至決定追問的成敗,因為就一種存在的本質規定只有在內容完備的條件下才能真正顯現而言,方法論的完備性擁有防范認識的殘缺或可能的錯誤認識風險的力量。
方法論的普遍性和方法論的完備性之間存在內在支持關系。完備性必須在普遍概念的思維形態中才能獲得,因為離開普遍性思想材料就無法獲得合理地推廣和傳遞規定作用的力量,也無法斷定論斷管轄效力的對象完整性。而具有完備認識功能的方法確保論斷普遍性的保持,因為一種相對認識對象殘缺的認識不可能普遍地適用于對象的存在,甚至根本不能切中存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