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是一個命題序列,其中一個命題由其它命題得出。對論證的評估可從語形、語義、語用三個角度進行。語形角度側重命題之間的形式關系,從該角度看,一論證是正確的,當且僅當其結論是根據邏輯規則從前提中推出的;語義角度側重命題與所指對象之間的關系,從該角度看,一論證是正確的,當且僅當其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語用角度側重命題與論證主體之間的關系,從該角度看,一論證是好的,當且僅當其前提和結論是可接受的,前提對結論提供充分支持。形式邏輯在西方發源之時,論證評估已關注到語用方面的規范,這種關注因后人對語形、語義方面的過度強調而被忽視,直到20世紀下半葉非形式邏輯從北美興起,才有了論證評估語用規范的當代復興。
一、亞里士多德論證學說的語用評估規范
亞里士多德是形式邏輯的創始人,其邏輯的中心內容是論證學說,他的《工具論》和《修辭學》都是圍繞自然語言論證的分析評估展開的。亞氏運用三種方法進行論證評估:分析方法、論辯術和修辭學。這些方法中,既有語形、語義方面的評估規范,也有語用方面的評估規范。語用方面的評估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前提的可接受性
亞里士多德認為,推理是一種論證,其中有些被設定為前提,另外的判斷則必然地由它們發生。他把推理分為證明的、辯證的、強辯的、謬誤的,把論證分為教導的、辯證的、檢驗的以及爭辯的。證明的推理,其前提是真實和原初的,即前提自身就具有可靠性的東西;辯證的推理,其前提是普遍接受的意見,即被全體或多數或最負盛名的賢哲們所公認的意見。[1]353辯證的論證,其前提是被人們廣泛接受的意見;檢驗的論證,其前提是回答者所持有的觀念,并且這一觀念為所有具有這種專門知識的人所公認;爭辯的論證,其前提是仿佛被人們接受而實際上沒有被人們所接受的意見。[1]553一個正確的論證,其結論得自最可能為大家所接受的前提。[1]540亞里士多德對論證的前提進行了區分,不僅認可客觀真實的前提,同時認同具有可接受性的前提?!敖邮堋备拍钤趤喞锸慷嗟碌恼撟C學說中至關重要,前提的可接受性成為其評估論證的語用規范之一。
(二)結論與前提和語境具有相關性
亞里士多德強調論證中話題元素之間在概念上要存在相關性,一個清楚的論證,其結論得自前提,論證評估時要考察是否得到了結論以及結論得自什么性質的前提。他認為,從前提與結論的關系看,錯誤論證有四層含義,比如:得出的結論與設定的結論不相干,得出的結論雖相關于設定的結論,但沒有根據適當的方法,譬如把非醫學的論證當成醫學的,把非幾何的當成幾何的。[1]542亞里士多德對“結論的得出”這一考察體現了論證評估的兩個語用規范:一是結論與前提具有相關性;二是結論與具體的語境具有相關性。
(三)考察論證主體并區分論證場域
論證的主體包括論證者和受眾。亞里士多德認為,論證評估要區分是論證自身的錯誤,還是論證者的錯誤。由于論證者沒有注意到(或者說不經心),“論證的錯誤更多地是論證者的錯誤而不是論證本身的錯誤”。[1]542亞里士多德主張考察受眾的派別身份,主張運用該派別認同而大多數人否認的觀點向對方提問,從而使其出現謬誤。論證者要發揮自身優勢,爭取在論辯中使對方達到某一觀點,而論證者擁有大量論據反對這一觀點。[1]578論證要區分場域,因為論題為論據規定了一個場域,論據在該場域內能夠有效地支持論題,在其它場域則未必支持論題。在論及多義詞對論證的影響時,亞里士多德指出要結合語境考察多義詞的具體內涵。亞里士多德區分了論證本身的錯誤與論證主體的錯誤,他對論證主體和論證場域等語境因素的要求屬于語用方面的評估規范。
(四)論證過程應遵守規則
亞里士多德的論辯術把論證視為一個有規則約束的通過理性討論消除意見分歧的過程。他的修辭術是一種能在任一問題上找出可能的說服方式的技能。論辯術和修辭術各有側重,前者強調理性論辯的說服方式,后者強調目標聽眾的接受,兩者共同關注論證過程應遵守的規則,如,要正確地提出問題,要有明確的問題或論題(可運用定義方法),必須提供獨立于論題之外的可靠證據,等等。對這些規則,亞里士多德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考察。這些規則體現了命題與論證主體之間的關系,均屬于語用方面的評估規范。
二、語用規范與語形和語義規范的不同進路
亞里士多德論證學說的語用評估規范和語形、語義評估規范在邏輯學領域經歷了截然不同的發展進路,語形、語義方面的規范備受關注,發展成為論證評估的普適規范,語用方面的規范卻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淡出了邏輯學家的研究視野。
(一)有效性標準、真值標準成為普適規范
亞里士多德的分析方法著重對三段論進行了系統分析,它充分認可從真實前提“必然得出”結論的論證。分析方法的論證評估思想可表述為:一論證是有效的,僅當其前提真實,并且從前提可以推出結論?!罢鎸崱笔钦Z義方面的規范,是論證評估的真值標準?!巴瞥觥笔钦Z形方面的規范,是論證評估的有效性標準,即演繹有效性標準。有效性標準和真值標準被后人繼承發揚,并隨著20世紀邏輯的數學化而大行其道,逐漸成為論證評估的普適規范。20世紀90年代,有國內學者提出“承認”是論證的基本特征,論證的目的是謀求“承認”,由此引發了一場關于真值標準與“承認”標準的大討論,最終后者落敗。時至今日,關于對論證中“前提”的評估規范,充斥國內邏輯學教科書的仍然是真值標準。
(二)語用規范淡出邏輯視野
亞里士多德之后,其分析方法、論辯方法、修辭方法分別被邏輯學家、論辯學家、修辭學家獨立地發展著。邏輯學家一味地運用分析方法評估論證,使論證評估朝著數學證明的方向不斷發展。論辯方法和修辭方法不再被邏輯學家所關注,評估日常論證的語用規范逐漸淡出邏輯學家的視野。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
三、論證評估語用規范的當代復興
(一)有效性標準、真值標準受到批評
一方面,形式邏輯中的有效性標準在評估日常論證中前提對結論的支持力時受到批評。對于一個好論證而言,它既不是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譬如具有p→p、p∧┐p→q、p→p∨q等形式的論證,雖具有演繹有效性,卻沒有任何說服力。如,“張雅是無辜的,所以張雅是無辜的?!痹撜撟C具備演繹有效性,卻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令人無法信服。另一方面,完全歸納論證或者一些不完全歸納論證,雖不具有演繹有效性,卻有足夠的說服力。此外,有效性標準不能解釋這一現象:在日常論證中,既存在支持某一觀點的好論證,也存在反對它的好論證。鑒于有效性標準的困境,部分學者修改“有效性”的內涵和外延,把它的內涵擴展為從某個角度來看是可接受的這種性質,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歸納有效性、慣常有效性、語用有效性、修辭有效性等語形、語義、語用方面的有效性標準;還有一些學者放棄“有效性”概念,提出其它評估規范。從語義方面看,在評估日常論證的前提時,真值標準也遭遇非議。
對于一個好論證的前提而言,真值標準既不充分,也不必要[2]188。因為,論證主體不會接受客觀上為真而自己不知其真實性的命題,并且論證主體接受的前提未必都是客觀真實的命題。而在倫理學、美學領域,對論證前提很難用真或假來評估,運用善、美等評估規范會更加適合。
(二)非形式邏輯形成運動
隨著把邏輯與日常生活緊密結合的呼聲日益高漲,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批西方學者重新發現亞里士多德論證學說的價值,在言語行為理論、語言哲學(特別是語用學)等理論影響下,將邏輯學研究重心轉移到日常論證的分析評估上來,使得非形式邏輯逐漸興起并在國際上形成一種運動。非形式邏輯的興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理論研究持續深入,形成了新謬誤學(形式論辯學派)、新論辯術(新辯證法)、新修辭學等多個流派,出現了一批具有國際影響的學術著作;二是國際性學術交流日益深化,成立了多個國際性學術組織,定期出版學術刊物,定期舉辦國際性學術會議;三是教學改革不斷推進,有關日常論證的教材在歐美大量涌現,越來越多的課堂開始講授非形式邏輯,高等院校逐漸重視大學生批評性思維能力的培養,校際辯論賽成為時尚,GRE、MBA、MPA、GCT等考試把非形式邏輯的有關內容作為邏輯測試的重點。
(三)語用評估規范走向復興
非形式邏輯各個流派對日常論證的研究角度不盡相同,但他們都特別重視語用方面的評估規范。非形式邏輯的興起促使論證評估的語用規范走向復興,這種復興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轉變上:
1.從靜態結果到動態程序或過程
蒂恩戴爾(Tindale)把論證分為結果(product)、程序(procedure)和過程(process)三個層次,稱之為“三P”,并把亞里士多德論證評估的分析方法、論辯術、修辭學分別看作處理“三P”的方法[3]。形式邏輯進行論證評估時,把論證視為一個命題序列,其前提和結論要么真,要么假,前提要么能夠按照邏輯規則必然地推出結論,要么不能,至于其它,毫無顧及。這種論證是一種靜態結果,該評估僅是語形、語義方面的靜態評估。非形式邏輯把論證視為一個對話論辯的程序或過程,把傳統的“前提—結論”復合體的論證,分析為“言語—行為”動態的論證,并把這種論證稱為論辯。荷蘭的愛默倫(Eemeren)和荷羅頓道斯特(Grootendorst)創立了語用論辯學派,認為論證是一種言語行為和會話行為,是一個消除意見分歧的評判性討論過程。他們致力于從語用角度探求批判性討論的四個不同階段(即,沖突、開始、論辯、結論)相結合的評判性討論規則,形成了一套論證評估規范。加拿大的沃爾頓(Walton)發展了語用論辯學派的學說,重振了新論辯術。他把論證視為一種特定類型的對話交流過程,強調通過有序交換討論步驟的方法來解決論證主體之間的意見分歧,認為論證如果在特定對話類型中被合理運用并對對話目標有所貢獻則是一個好論證。澳大利亞邏輯學家漢布林(Hamblin)是新謬誤學的代表人物,他構造了不同說話者之間展開理性討論、進行交換論證的規則系統,認為不遵守對話規則的論證便是謬誤。
比利時的佩雷爾曼(Perelman)提出了新修辭學理論,把論證視為受眾(包括聽者、讀者、觀眾、接受者等)對論點的執著過程。上述學派均把論證置于動態之中進行分析評估,新論辯術和新謬誤學強調論證應遵守的程序規則,新修辭學強調論證中面向受眾的針對性和說服力。上述思想回歸到亞里士多德視論證為過程的思想,并細化研究了論證過程應遵守的規則,是對亞里士多德論辯術及修辭學的繼承和發展。
2.從零主體到多主體關注
形式邏輯把論證視為命題的集合,僅對命題進行評估,而對論證者和受眾不予以關注。非形式邏輯則注重對論證主體的研究評估,把論證主體分析為交互中的論證者和受眾,或者把論證看作論證者提出結論的個人獨白,這是對亞里士多德論證學說中考察論證主體這一思想的新發展。英國的圖爾敏(Toulmin)是非形式邏輯的先驅之一,他提出了一個由主張(claim)、資料(data)、正當理由(warrants)、支援(backing)、限定詞(qualifier)、反駁(rebuttal)等要素組成的論證模式。該模式在邏輯學、法學領域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被稱為圖爾敏模式。圖爾敏對論證的識別重構,增加了對隱含前提的分析,考察了受眾可能進行的反駁。該重構可以作為一種解釋說服過程和態度改變的方法,實際上已經把論證分析為一個多主體的論證。英國邏輯學家蘇珊·哈克(Susan Haack)把論證評估方法分為邏輯的、實質的、修辭的三類,較早地提出從修辭的角度評估論證,即評估論證對受眾產生的說服力和吸引力。新論辯術和新修辭學明確把論證看作論證者與對話者的雙方或多方的互動,特別重視對受眾的分析研究。
布萊爾\\(Blair\\) 和約翰遜\\(Johnson\\)把好論證的主體分析為一個模范對話者共同體,認為模范對話者應具備四個特性:有見識的,反省的,開放的,辯證地機敏的[4]。佩雷爾曼認為好論證就是目標聽眾可接受的論證,并把聽眾區分為特定聽眾和普遍聽眾。沃爾頓認為,即使獨白式論證,也是以說服潛在批評者為目標的。
3.從真值標準到可接受性標準
在從語義角度評估論證時,形式邏輯堅持真值標準,要求前提是真實的。非形式邏輯主張把“可接受性”作為論證評估的核心概念之一,強調前提應被受眾所接受,受眾不理解、不接受的前提構不成好論證的必然要素??山邮苄缘那疤?,包括客觀真實的命題、專家意見、常識命題、證人證言、個人觀點、被認為似真的陳述等等。漢布林認為論證評估有真值的、認識的、辯證的三種規范,但真值的規范要求太高、太強,他主張用以“知道”為核心概念的認識的規范取代真值的規范,最終傾向于采用以“接受”為核心概念的辯證的規范。約翰遜和布萊爾提出論證評估的RSA(Relevance, Sufficiency, Acceptability)標準,即一個好論證要符合“相干性—充分性—可接受性”三個規范,即:前提是可接受的,前提與結論相干,前提對結論提供充分支持。
戈維爾(Govier)受其啟發,提出ARG(Acceptability,Relevance, GoodGround)標準,認為好論證的前提是可以接受的,即論證要說服的對象相信前提是合理的。上述思想不僅認可評估論證前提的“可接受性標準”,甚至用該標準取代了“真值標準”。這些思想在邏輯學界已產生較大影響,越來越多的邏輯學界人士開始認可評估論證前提的“可接受性標準”,使得亞里士多德評估論證前提的可接受性語用規范逐漸走向復興。
4.從“必然得出”到充分支持
在從語形角度評估論證時,形式邏輯堅持有效性標準,要求前提必然得出結論。非形式邏輯進一步發展了亞里士多德關于說服的方式和技能,認為除了演繹推理,具有歸納推理、統計推理、回溯推理、類比推理(如法律、道德領域的案例推理)等形式的論證,其前提也可以對結論構成充分支持,從而形成好論證。沃爾頓尤其關注以假設性推理為基礎的論證類型,研究了8類法律論證形式,比如類比論證,回溯論證,證人證言論證或引用專家意見論證等。佩雷爾曼認為,類比論證在各種論辯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從家庭餐桌上的分歧到科學家或哲學家的大部分深奧的爭論可能都用得上類比論證。新論辯術則把論證分為演繹論證、歸納論證和似真論證(或假定論證、傳導論證)。約翰遜和布萊爾用充分性標準取代有效性標準,從邏輯的或認識的、辯證的、修辭的三個維度對充分性規范進行界定:前提需提供合適類型的、數量足夠的證據使得受眾相信結論;要回應對話者提出的合理問題、懷疑和反對;理由是旨在說服受眾的、受眾知道并認為合理的證據。充分性是有強度的,比如,數學中的論證需要滿足演繹有效性這種百分百的、必然的充分性,經驗的證明有時只需要具備高概率的或然的充分性,而辯論賽中贏得比賽的論證可能僅具備相對優勢的充分性。
5.從語句到語境
形式邏輯僅把論證作為命題語句進行分析評估,不涉及論證的語境。非形式邏輯認為論證評估要緊密結合論證所處的語境。充分性規范和相干性規范都與語境有關,在一語境中是充分的、相干的,在另一語境中則未必。圖爾敏明確提出論證評估規范具有“領域依賴性”,認為不同論證領域適用不同的評估規范,比如事實的陳述、道德判斷、預言分屬不同領域,應采用不同的規范進行評估。沃爾頓認為,論證發生于一定的對話背景之中,或者有明確的對話情景,或者假定一個對話情景,目的在于結合語境,更好地說服或反駁那些不同立場者。沃爾頓把對話分為說服、信息尋求、談判、探究、商議、爭吵等6種基本類型,[7]強調不同類型的對話需要不同的評估規范。新修辭學認為,好論證依賴論證者對受眾特性的評估,要求考察受眾的信仰、愿望、意圖、態度、行為等等,比如在法庭辯護中要對法官和陪審團有所了解進而增加辯論的針對性。上述語境可劃分為三個層次,論證所處的領域或學科屬于宏觀的語境,論證的不同類型屬于中觀的語境,論證主體的特性屬于微觀的語境。此類關于語境的系統考察與亞里士多德關于論證前提應與語境相干的思想以及要區分論證場域的思想一脈相承,是對亞里士多德考察語境等語用評估規范的復興。
四、對論證評估語用規范的詰問
非形式邏輯雖經歷了半個世紀的發展,但仍未形成完善、成熟的理論體系,各個流派的競爭使得人們在評估日常論證時,尤其在選擇語用規范時,時常陷入迷茫,難以抉擇。
(一)可接受性標準與真值性標準能否共存
“可接受性”是非形式邏輯論證評估的核心規范之一,但對受眾而言,有的前提真實卻不可接受,有的可被理性接受但事實上為假。姑且不論道德和藝術領域,對于可理性接受但事實上為假的前提,究竟選擇“接受”還是選擇“真”作為評估規范?非形式邏輯選擇了“接受”。于是,匪夷所思的現象出現了:虛假前提有可能構成一個好論證??梢?,“可接受性”規范是一種主觀的、認識論的評估規范。亞里士多德曾經指出,可接受性不是好論證的根本規范。一些非形式邏輯學家也不主張徹底放棄真值標準。約翰遜認為,可接受性和真都應該作為推理的標準,但“真”不是前提必須滿足的評估規范,而是個別地適用于前提,評估理論的任務是利用不同的真的理論和方法,尋求最融貫的一種。[2]197-198那么,可接受性標準和真值標準是否以這樣的方式共存呢?可接受性標準能否被看作主觀的、認識論的、論證主體的評估規范,或者被擴展為第三者的、專家的評估規范?而真值性標準能否被看作符合論、本體論的評估規范,或者說是客觀的、根本的評估規范?
(二)相干性規范是否應獨立于充分性規范之外
約翰遜和布萊爾認為,一個好論證除了具備充分性規范之外,還應具備相干性規范,即每一前提必須與主結論直接或間接相干。事實上,前提如果對結論提供充分支持,那么它們一定是相干的;前提若與結論不相干,就不會對結論提供充分支持??梢?,充分性是相干性的充分條件,相干性是充分性的必要條件,充分性規范實際上預設了相干性規范。因此,是否有必要突出強調相干性規范并在充分性規范之外單列一個相干性規范是值得商榷的,而把相干性規范作為充分性規范的應有內涵加以強調似乎更為妥當。
(三)普適的基本規范是否存在
非形式邏輯各個流派從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論證評估的語用規范,一類是靜態論證的規范,一類是動態程序的規則,一類是對話過程的規則,并且在每一類規范中,都存在相互競爭的學說。同時,論證評估規范還具有領域依賴性,不同領域、不同學科需要不同的評估規范。非形式邏輯既然強調緊密聯系日常生活,致力于尋求服務大眾的論證分析和評估技能,如此紛繁復雜的評估規范勢必讓學習者無所適從,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形式邏輯的影響力,阻礙了其傳承和發揚。非形式邏輯對論證的評估究竟有沒有普適的、簡潔的語用規范?如果有,哪些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最基本的語用規范仍需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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