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合作原則是語用學的一個經典理論, 也是指導人們日常交際活動的一個重要法則。 實際上,在動態交際中, 合作原則只是一種理想化狀態的規則,人們處處在違背著合作原則。 其實,一定意義上,邏輯學與合作原則有著緊密關系。 邏輯學是關于思維規律的學說,在某種意義下,邏輯學可以說是最難的科學,因為它所處理的題材,是抽象的感覺表象,是純粹抽象的東西,而且需要一種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夠回溯到純粹思想,緊緊抓住純粹思想,并活動于純粹思想之中。 因此,邏輯學是關注純粹性的學科。 這與合作原則所推崇的那種純粹的理想狀態不謀而合。 邏輯謬誤是邏輯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顧名思義,它是與邏輯有關的錯誤。 研究發現,很多邏輯謬誤均與合作原則背道而馳, 若從合作原則的視角審視邏輯謬誤, 則更能闡釋兩者之間的關系。 當然, 本文中的合作原則是在原合作原則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理解的合作原則”。
二、合作原則新解
自從格萊斯在 20 世紀 50 年代提出合作原則以來, 語用學界對合作原則的關注就一直沒有停止過,這主要源于合作原則的精辟的理論精髓。 在后格萊斯時代,斯珀波與威爾遜發展了合作原則,提出了關聯理論;荷恩則進一步提出了著名的“荷恩等級”; 萊文森又提出了量、 信息、 方式(“Q-”“R-”“M-”)原則。 實際上,從本質上講,這些后格萊斯理論均是在合作原則的基礎上構建的, 只不過每個理論的側重點不同而已。 比如關聯理論把合作原則四大準則中的“關聯”(relevance)準則放大,并構建了一套新的理論體系。 既然以上各大理論都存在某種程度的重迭, 因此有必要整合合作原則,從而對合作原則有一個全新的解讀。 到底原則是什么? 什么是合作? 一些語言哲學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合作原則進行了解讀。 維特根斯坦在《藍皮書與褐皮書》中指出,要追問“詞的意義是什么”,就要追問“解釋意義的方式是什么”。 同樣的,要解讀原則是什么,就要搞清解讀原則的方式是什么?!霸瓌t”具有不同的認識角度。 從執行主體來看,原則可分為“強制性原則”和“非強制性原則”。 強制性原則是硬性規定。 作為硬性規定的強制性原則,不允許破壞,不允許違背。 強制性原則往往是剛性的,不容改變。
因此,合作原則不是規定我們行為的一個原則, 人們可從強制性與非強制性角度來理解。 換而言之,我們需用一種動態的觀點來看待合作原則,或一種“理解”的態度。 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的第一句話是 “人出于天性求理解 ”,若非如此,我們不會理解任何事情,如果你的目的就是抬杠,那你可以永遠找到可質疑的東西,無論它多么瑣碎,多么不近情理。 因為自然理解沒有一個終極的標準。 陳嘉映就曾經指出,理解雖然是流動的而且沒有終極標準,但是理解終究可以達到。
陳把理解的這一特征稱為“理解的合作原則”。 這不是一個規范性的用語,而是一個描述性的用語,描述我們事實上是怎樣達到理解的。 這種針對合作原則的理解態度緩和了合作原則固有的“強勢”特征,是一種較為科學的觀點。 本文中,我們將基于這種視角解讀邏輯謬誤。
三、邏輯謬誤
(一)概念亞里士多德是邏輯學的開山祖師, 他把邏輯看作一切科學所運用的工具, 討論了范圍廣泛的邏輯命題,其中就包括謬誤及其反駁等。 隨著學科的發展,亞氏邏輯學逐漸淡出人們的視線。 到了 20世紀,北美高校內開始推崇一種“批判性思維”的邏輯課程。 批判性思維重點關注的是如何識別、構造、特別是評價實際思維中各種推理和論證的能力,其核心理論是定義理論、 論證理論與謬誤理論。
可見,謬誤理論是邏輯學不可或缺的一個理論。
所謂“謬誤”,不是指一般的虛假、錯誤、荒謬的認識、 命題或理論, 而是指那些看似很有說服力, 但經過自己推敲卻發現是錯誤的推理或論證形式。 一個推理或論證要能導出真實的結論,第一前提要真實, 第二經由前提可推出合乎邏輯的結論。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謬誤主要牽涉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系,也常出現在兩者關系的推理過程中。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卻拿謬誤做文章,千方百計地利用謬誤去推理出一些荒唐的結論。這就是所謂的詭辯。 因此, 有必要區分謬誤與詭辯。 嚴格意義上講,詭辯是一種刻意違反邏輯的規律和規則,為錯誤觀點所進行的似是而非的論證。這一點在法庭論辯中會經常出現。 有些人為了證實自己無罪, 會想方設法利用一些反邏輯的詭辯為自己辯護。
綜上所述,詭辯是一種有意識、有目的的刻意錯誤推斷,而謬誤是錯誤的推理或論證方式,是一種由于個人知識缺欠或主觀能動性導致的邏輯錯誤。
(二)分類謬誤可分為語形謬誤、語義謬誤、語用謬誤。
李先焜教授指出, 語形謬誤是違反推理規則的純形式的謬誤;語義謬誤指那些語詞、語句上出現歧義、混淆以及論證時非形式的謬誤;語用謬誤指涉及語詞、語句的表述者、聽者和語言環境方面的謬誤。
一般來說,較為普遍的觀點是將其籠統分為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形式謬誤主要指的是邏輯上無效的推理、論證形式。
換而言之,指的是那種由于違反形式邏輯的規則而產生的邏輯形式不正確的各種謬誤。 如:同語反復、循環定義、概念不當并列、偷換概念、轉移論題、自相矛盾、兩不可、以偏蓋全、循環論證、倒置因果等;如,“說世界上有鬼,這不對,這是迷信;但要說世界上沒鬼,也未免武斷,因為有些現象還真不好解釋。 ”(兩不可)目前的大學生普遍缺乏中國傳統文化的學習和積累。 根據國家教委有關部門及部分高等院校最近做的一次調查表明, 大學生中喜歡和比較喜歡京劇藝術的只占到被調查人數的 14%。 (以偏概全)非形式謬誤指的是結論不是依據某種推理、論證形式從前提得出的,而是依據語言、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從前提得出的, 并且這種推理關系是不成立的。 這種謬誤從形式上看是符合邏輯的,但主要由于知識水平、常識、概念定義等錯誤卻推出錯誤結論。 如:詞語歧義、語句歧義、訴諸無知、訴諸武斷、訴諸憐憫、訴諸感情、人身攻擊、訴諸權威、因人納言、因人廢言等。 如,以自己未能獲得高的薪酬為借口, 他到經理辦公室發表下述言論:“經理,我的工資是值得領到高的薪酬的,家里老婆和一大堆孩子要吃飯。 ”(訴諸憐憫)本文將基于《愛情是謬誤》(節選自《高級英語》第一冊)一文,從合作原則的視角對語篇中出現的邏輯謬誤進行深入剖析,從而驗證合作原則對邏輯謬誤的解釋力,進而闡釋兩者之間的深層關聯。
四、合作原則對邏輯謬誤的闡釋
基于合作原則固有的“強勢”特征,邏輯謬誤是“不可容忍的”。 實際上,我們認為,合作原則只是一種原則,不是規定人們行為的準則,因此,人們可以避開合作原則倡導的“循規蹈矩”的準則,在自然的、正常的會話活動中實現有效的交際。 從邏輯學角度看任何人也難以避免犯邏輯錯誤。 謬誤可以說是與生俱來的, 任何人都不能聲稱自己對謬誤有豁免權。 而從合作原則視角看,邏輯謬誤是可以理解的, 但刻意地利用邏輯謬誤則是對合作原則的真正違背?!稅矍槭侵囌`》(Love is A Fallacy)一文是馬克斯·舒爾曼講述的一個關于發生在年輕人身上的愛情與邏輯謬誤的故事。 文中提及了大量邏輯謬誤。 實際上,作者的主要觀點在于指出愛情不是死板的,不是靠邏輯來判斷的,所謂的邏輯謬誤不能純粹依據邏輯學常識來解讀。 在愛情中,謬誤是允許的和不需要解釋的。 這一點與 “理解的合作原則”的主旨不謀而合,人們不能純粹依據合作原則來進行“真空交際”。 我們將依據“理解的合作原則”對此文中的邏輯謬誤進行闡釋。 研究發現,文中出現的謬誤均屬于非形式謬誤。
( 一 ) 無 條 件 的 前 提 推 出 的 論 斷 (DictoSimplicter)這種謬誤又叫絕對判斷, 指的是不做約束地泛化,即把一種結論絕對化,放之四海皆準,不允許任何例外。 譬如:
(1)運動是有益的,因此人人都要運動。一種自相矛盾發生在對一個陳述的斷定中,如果在論證中把表達某種觀點的陳述絕對化,就會產生絕對判斷的謬誤。
(2)給 編 輯 的 信 :這 個 節 日 期 間 ,我們 應 努 力恢復真正的奉獻精神, 每個人應該贈送禮物而不是期望得到禮物,如果有人送給我們禮物,我們應該拒絕它并建議把它送給別人。 這樣,我們就會充分體驗到完全奉獻的感受。
如果每一個人都拒絕接受禮物, 那么贈送禮物將會成為不可能的事情。 “贈送”與“接受”是相對的, 片面地將一方面的觀點絕對化, 會導致反例。 絕對判斷的錯誤實質是:斷言本身導致了與所斷定的陳述相矛盾的事例產生。 我們把否定一個陳述為真的事例稱為反例。 反例一般不會在斷定者的文本中表達出來,需要理解者把它揭示出來,因而這種矛盾是潛在的。
依據格萊斯的合作原則, 這種謬誤違背了質量準則,即不說缺乏證據的話。 實際上,(1)文中男主人公旨在利用這種邏輯謬誤去訓練女主人公的思維,從理解的合作原則角度來講,此處的謬誤是可以理解的, 只不過女主人公沒有本著一種 “合作”的態度來理解男主人公的動機或意圖。 例(2)中也出現了違背合作原則中的質量準則的情況,但作者的“奉獻”態度卻是可以理解的。
(二)草率結論(Hasty Generalization)草率結論指的是把偶然結論當作必然結論,這種謬誤是在缺乏周密思考的前提下得出的。 比如:(3)你不會講法語,他不會講法語,熊銳也不會講法語。 因此他就會斷定在中國誰也不會講法語。
對于草率結論謬誤的揭示是容易操作的,我們或者揭示論證前提所提供的證據在數量上有欠缺, 或者指出結論的得出仍然需要同類或不同類的額外證據, 或者提供論證中未曾考慮到的某些其它的反面證據。 上例中,在證據的數量上明顯存在著不足, 也沒考慮到反面證據———中國有很多人會講法語。
依據合作原則, 這種謬誤也違背了質量準則,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斷然下的結論是不科學的。
(三)訴諸憐憫(Ad Misericordiam)訴諸憐憫的謬誤是這樣論證的: 僅僅以某人值得同情為理由論證一特定結論必定是真的,或論證一種要求是合理的, 否則那個人將得到更多的不幸。 比如:
(4) 有的盜竊分子, 在案發后的預審或庭審中,常以老母年老體弱、妻子多病、兒子傷殘、醫藥費如何昂貴,如何為此而傾家蕩產等為說辭,以此來博得別人的憐憫和同情, 來為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護(出于無奈而無罪或少罪)。 關于這個謬誤有個帶有諷刺意味的故事: 有個年輕人被指控殺死了其父母,在庭審時,他請求法官從輕發落他,因為他現在是個孤兒。
依據合作原則, 這種謬誤違背了關聯準則,結論與前提是不相關的。 “老母年老體弱、妻子多病、兒子傷殘、醫藥費如何昂貴”這些都不能成為減輕刑罰的理由。當然,犯罪者的動機是可以理解的,他不是故意“不合作”,只是想以此博得別人的憐憫。
(四)假性因果(Post Hoc)假性因果,也稱假性相關,即兩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虛假的,只不過是時間上先后發生,不是因為發生在前面就是原因, 不是因為發生在后面就是結果。 這一謬誤的名稱來自拉丁語“posthoc,ergo propter hoc”,意為“后此,故因此”。 具體來講,此謬誤可解讀為:認為事件甲之后發生了事件乙,因此事件甲導致了事件乙。 當然,有時的確是前一事件導致了后一事件, 例如, 我選修了某門課,之后我的名字便出現在該課學生名單之中,因此確實是前者導致了后者。 但是,有時時間上似乎相互關聯的兩件事,實質上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換言之,相互關聯并不等于存在因果關系。 其實這種謬誤屬于時間關聯的問題。 守株待兔寓言中那個人,其實犯的也是“假性因果”的邏輯謬誤。 在樹邊碰巧有一天兔子撞死了, 以為守在樹邊就可以天天碰到被撞死的兔子。 將兩者聯系在一起時,一定要找到兩者間的因果是怎樣發生的, 而不能僅憑時間先后關系就判斷。
還有一種假性謬誤,屬于認知偏差的問題,將一個很復雜的結果歸結于某一個原因, 或過于強調某一個原因。 比如有人根據受大學教育與沒有受大學教育的人的收入存在差別, 就將這種差別歸因于是否接受了高等教育。
實際上, 這種謬誤違背的是合作原則中的質量準則與關聯準則,一因與果之間是假性的、無根據的;二因與果之間是不相關的。 不論是時間關聯還是認知偏差問題的謬誤, 均存在著因果之間的偏差。 要修正這種謬誤,需要在源頭與過程中找到問題所在。 當然,如果以“理解”的態度看待這種謬誤, 可揭示出犯此謬誤的人對推理過程的忽視以及對某種結果的過分關注。
(五)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錯誤類比是一種謬誤論證, 指的是兩個事物被進行比較,卻沒有比較中的相似性。 具體來講,很多論證需要類比兩種或更多事物、觀點或情形,如果所比較的兩件事物就所討論的問題而言實際上并非真正類似,這種類比就不恰當,基于其上的論證也就存在錯誤類比的邏輯謬誤。 比如:(5)槍支和鐵錘一樣,都是具有金屬構件的可以殺人的工具,但是限制購買鐵錘是很荒唐的,因此限制購買槍支也同樣荒唐。
的確,槍支和鐵錘都有一些共同特性,但是這些特性(均有金屬構件、同為工具、都可能用于暴力) 在決定是否需要限制購買槍支時并非屬于要害問題。 實際上,限制槍支乃是因為槍支很容易用于遠距離大規模殺人。 這一特性鐵錘則沒有,用鐵錘擊殺一大群人,恐怕很不容易。 因此,這樣的類比是不恰當的,而據此給出的論證也同樣不恰當。
換種視角, 這種謬誤違背了質量準則與關聯準則。 首先,將這兩種看似有某種相關性的實體作類比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他們只是具備某些共同的屬性,這種相關性也是部分的,因此,不能將之放大到更廣泛的范圍;再次,通過類比得出的結論是經不起推敲的,也是不科學的,屬于缺乏證據的論斷。當然,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犯此謬誤的人只是為了得出意欲達到的結論而極力尋找借口。
(六 )與事實相反的假設 (Hypothesis Contraryto Fact)這種謬誤實際上即是語法中的虛擬語氣,指不實際的假設不能得到任何可站住腳的結論。 文中舉的例子是: 如果居里夫人不是很巧合地把照相底片放在裝有一塊瀝清鈾礦的抽屜里, 那么今天世人就不會知道鐳是什么東西。 我覺得,假設只能做出比較。 比如, 假設某一個條件改變一下的話,會有什么影響。 但是假設需慎用。 比如,在這個例子當中,假設她當時沒發現鐳,可能她過幾天或者過幾年發現了呢? 假設她當時沒發現鐳,可能別人過一段時間發現了鐳呢? 這些可能性都是有的,我們都不能否認它們存在的可能性, 但同時我們又得知道,它們的確是不存在的。
這種謬誤在邏輯學上屬于謬誤, 在語法上卻不是,只是人們言語的一種語氣。 若從合作原則來看,它違背了質量準則。 前提都是虛假的,結論是可想而知的。 當然,這種謬誤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旨在表達當事人的一種態度與感情。
(七)井里投毒(Poisoning the Well)井里投毒是人身攻擊謬誤的形式之一。 產生這個名字的事件典型地例示了這種論證。 英國小說家和教士查爾斯·金斯利(Charles Kingsley)攻擊著名的天主教智者約翰·亨利·卡迪拉爾·紐曼(John Henry Cardinal Newman)說,卡迪拉爾·紐曼的主張是不能信任的, 因為作為一名羅馬天主教的牧師,他首先要忠誠的不是真理。 紐曼反駁道,這種人身攻擊使他并且也使全體天主教徒的進一步論辯成為不可能, 因為他們為自己辯護所說的任何東西都可以因被他人指責為根本不關心真理而遭到拒斥。 卡迪拉爾·紐曼說, 金斯利 “井里投毒”。 井里投毒謬誤也可被看做誹謗謬誤的一種特殊情況,不論怎樣,都是對論辯對手的謬誤性詆毀。
基于合作原則,這種謬誤違背的是質量準則。
論辯雙方在論辯前就有一方先落井下石, 說一些缺乏證據的話,這是一種“不合作”的態度。 更一步講, 這種謬誤也違背了由合作原則發展而來的禮貌原則[6]89。 具體來講,違背了謙遜準則,即最大限度地批評、詆毀他人。
以上即是對《愛情是謬誤》一文出現的邏輯謬誤的新闡釋。 研究發現,基于合作原則,可以更清晰地探析邏輯謬誤的產生動機及本質特征。
五、思考
作為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理論, 合作原則不斷被改進與發展,是一個經得起推敲的理論。 語言學理論建設固然重要, 但其應用價值也顯得舉足輕重。 單純理論本身的重建或修正不足以推動該理論的持續發展, 也不能促進其理論價值的有效提升。 因此,必須將更新的理論放到具體的語篇分析實踐中才能挖掘出其潛在的應用價值。 本文選取了《愛情是謬誤》一文中的邏輯謬誤為分析對象,在合作原則的理論框架下對其進行較為詳盡的闡釋。 研究證明,合作原則對邏輯謬誤有一定的解釋力。 非形式邏輯謬誤主要違背的是質量準則與關聯準則。 基于合作原則,人們可更透徹地揭示常見邏輯謬誤的本質特征。 人們在論辯中所產生的邏輯謬誤并不總是“不合作的”,有時也是可以“理解的”,旨在體現一定的修辭動機。 從這種意義上講,邏輯謬誤與合作原則之間構架起隱形的理論橋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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