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哲學家們大多知道,蒯因曾經強烈地反對過卡爾納普(和一些邏輯實證論者)對于邏輯真句①(logical truths)的看法。 卡爾納普認為邏輯真句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true purely by virtue of language)或純粹基于語言的約定(linguistic conven-tions)而為真;它們之所以為真,與非語言的世界毫無關聯。 卡爾納普的這個看法被蒯因稱為 “邏輯真句的語言性教條”(linguistic doctrine of logical truths, 以下簡稱“LD”),并在多篇文章中強烈地加以抨擊。蒯因反對 LD 的理由有多個,而且個個看起來理據充分,這使得許多哲學家因而對 LD 充滿狐疑。 但我相信,蒯因這些論證的論據其實是不充分的。 在以下的論文中,我將特別分析并評論蒯因在《邏輯哲學》一書中對 LD 所提出的兩個攻擊論證,并指出它們的弱點。 我將得出結論說,不但 LD 經得起蒯因這兩個論證的抨擊,即便蒯因常攻擊的分析與綜合真句的區分也仍然是一個可以辯護的區分。 但在開始本文之前,請讓我先說明兩件事情。
首先,說一個真句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也就是說它是一個分析真句;LD 因而相當于是在說:“邏輯真句都是分析真句。 ”
①眾所周知,蒯因在《經驗論的兩個教條》一文中強烈地反對分析真句與綜合真句間的區分,但令人詫異的是,他在該文中并沒有對邏輯真句的分析性作出任何質疑;不僅如此,邏輯真句的分析性反倒是蒯因在該文中對“分析真句”所采取的弗雷格式定義的一個邏輯結果。
②不過,蒯因很快就在其他的幾篇論文中對 LD 發動一系列無情的攻擊:這些攻擊最早出現在《根據約定而為真》③一文中、然后出現在《卡爾納普與邏輯真句》④一文中,最后則出現在《邏輯哲學》⑤一書中。 這些攻擊也可以被看成是對分析/綜合真句區分的徹底攻擊,因而意義顯得格外重大。 不幸的是,蒯因后來對于 LD 的攻擊似乎并沒有一個清楚的焦點(或者說,LD 本身似乎并沒有一個太清楚的內涵),而這也就是我想要事先說明的第二點:有時蒯因對 LD 的攻擊所針對的顯然是認識論上的問題,但有時他所攻擊的問題則可以被說成是形上學上的問題(而有時他的攻擊則可以被看作是同時針對這兩個面向)。
⑥赫爾曼(Hellman)和博格霍西安(Boghossian)曾經分別指出,蒯因對于邏輯真句分析性的漫天式攻擊可以———而且也應該———被分類成兩類:一類攻擊的是“邏輯真句是先驗可知的”這樣的知識論主張,另一類攻擊的則是“邏輯真句是純粹由于語言的約定而使其為真”這樣的形上學主張。
⑦換句話說,LD 本身既可以被看成是這樣的一種認識論主張:“僅僅對包含在邏輯真句中的邏輯常元意義的掌握便足以讓一個人知道(或證成地相信)該語句為真”,也可以被看成是這樣的一個形上學主張:“表達邏輯真理的語句之所以為真, 完全是由于其中的邏輯常元的意義所致。 ”由于 LD 可以被看成是這樣兩個十分不同的主張,而對于其中一個主張來說是十分有力的反對論證,可能對于另一個主張來說卻疲軟乏力,因而我們需要格外小心區別哪個主張才是蒯因個別的論證所針對的對象。 以下我將特別檢視蒯因在《邏輯哲學》(以下簡稱“PL”)一書中對 LD 所提出來的兩個反對論證;我之所以特別檢視它們,并不是因為它們格外重要,而是因為學者間似乎較少討論它們。①
一、 “內在區分”(immanent distinction)論證
根據我的理解,蒯因在 PL 中給出了兩個在他早期作品里不曾提過的反對 LD 的論證。 第一個論證針對的是前述 LD 認識論主張與 LD 形上學主張的一個共同預設,而第二個論證所針對的則是 LD 的形上學主張。 我在這一節中討論前者,并將稱之為“內在區分”論證。 我之所以如此稱呼它,主要是因為蒯因在該論證中訴諸了“內在區分”這一概念;我們可以將該論證整理如下:
②(1) 邏 輯 常 元 [ 或 文 法 質 詞 (grammatical particles)] 與 非 邏 輯 常 元 [ 或 字匯(lexicon)]間的區分是內在的,因而邏輯真句與其他真句間的區分會隨著前述區分的改變而改變。(2)如果(1)為真而邏輯真句又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那么,哪些句子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這件事就會隨著文法學家如何選擇他們的邏輯常元而改變。
(3)我們當然不應該讓哪些句子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這件事隨著文法 學家如何選擇他們的邏輯常元而改變。
(4)因此,邏輯真句并非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因而 LD 為假。當以上述的方式呈現時,“內在區分”論證很明顯是一個有效的論證。但同樣明顯的是:一個像我這樣的 LD 提倡者當然不會接受該論證的所有前提,特別是該論證的第一個前提。 注意,“內在區分”論證的第一個前提可以再被分解為兩個部分:(1a)邏輯常元(或文法質詞)與非邏輯常元(或字匯)間的區分是內在的。(1b)如果邏輯常元(或文法質詞)與非邏輯 常元(或詞匯 )間的區分是 內在的,那么,邏輯真句與其他真句間的區分就會隨著這個區分的改變而改變。
為了加速以下的討論, 我們可以很快地同意蒯因說,“內在區分” 論證的前提(1b)、(2)和(3)都為真①,因而剩下的問題僅僅是該論證的前提(1a)是否也為真。 注意,(1a)中所提到的“內在區分”(或更一般性的“內在概念”)是這樣一種區分(或文法概念):該區分(或文法概念)不能普遍適用于不同的語言。
②對比來說,一個超越的(transcendent)區分(或一個文法上超越的概念 )是一個能夠普遍適用于不同語言的概念。 蒯因在 PL 中以德文里的“der-字詞”(der-words)作為內在概念的一個例子:該類語詞僅適用于德文,而不適用于其他語言。 但更重要的是,蒯因在 PL 中還明白斷言邏輯常元與非邏輯常元間的區分只能是內在的區分, 而他的這個斷言就顯示在(1a)這個前提中。 問題在于:蒯因有什么好的理由作出(1a)這樣的斷說呢? 如果我們檢視蒯因在 PL 中所提供的理由,我們可能會感到沮喪。 因為在該書中,蒯因實際上只考慮了一個企圖以超越的方式去區分邏輯常元與非邏輯常元的方法;③在發現該方法并不成功之后,蒯因很快便得出結論說,該區分只能是一個內在的區分①。 但這個結論當然是一個太快的結論。
事實上,分析哲學家間有不止一種“超越地”區分邏輯常元與非邏輯常元的方式,蒯因卻完全沒有考慮這些其他的區分方式。 我在此簡單說明其中一種;雖然該區分方式并非完全沒有問題,但我認為它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成功地區分了邏輯常元與非邏輯常元。 根據許多哲學家的看法,邏輯之所以如此獨特而重要的理由之一,便在于邏輯并不關心任何一個特定領域內的事物,而是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事物。 因而,很自然而且適切地,我們可以將邏輯常元定義為一個語言中“主題中立”(topic-neutral)的那些語詞。 但為了要讓這個想法更為精確并確保其超越性,我們還需要將此處“主題中立性”這一概念作進一步的澄清與刻畫。 首先,讓我們注意到,那些對“某一論域內的事物主題不中立”或“主題敏感”(topic-sensitive)的語詞也就是那些在該論域的事物之間能夠“作出區別”的語詞:當它們應用于該論域中不同的事物上時,這些語詞有可能產生出真假不同的語句來。 就此而論,一元述詞“是一個男人”、二元述詞“高于”,以及量化詞“所有人”都是對這個物理世界來說主題敏感的語詞,因為它們會在蒯因和 101 大樓之間作出區別。 相對來說,一元述詞“是一個事物”、二元述詞“等于”,以及量化詞“所有東西”則不是對這個物理世界主題敏感的語詞,因為它們不會在蒯因和 101 大樓之間作出區別;事實上,它們在任何一對實際存在的事物之間都不會作出任何的區別。 這些對某一論域主題不敏感的第二類語詞可以被合理地說成是“對該論域主題中立”的語詞。 最后,對于單純的“主題中立”這個概念,我們則可以“對任何論域都主題中立”這個概念來加以說明。 事實上,后者還可以更進一步以“對任何論域的任何洗牌函數下都保持外延不變”(invariance under arbitrarypermutations of any domain) 這個數學概念來加以精確化。
②就是在這個精確的意義下,我們說邏輯常元是一個語言中單純的“主題中立”的那些字詞,而非邏輯常元則是在一個語言中對某些論域會主題敏感的那些字詞。 值得注意的是,當以這種方式去定義時,介于邏輯常元和其他語詞間的區分將會是一個超越的區分。 如果這種(或其他任何一種)超越地區分邏輯常元和其他字詞的方式能夠令人滿意,那么,我們就能夠反駁蒯因“內在區分”論證中的前提(1a)。 必須澄清的是,我并非在特別暗示說,上述的定義方式格外令人滿意,我的論點只是:在我們仔細考慮并顯示每一種以超越的方式去區分邏輯常元與其他字詞的企圖都不會成功之前,我們不應該太過急躁地接受蒯因“內在區分”論證中的前提(1a)。
二、 “基于……而為真”(true by virtue of)論證
但蒯因在 PL 一書中還有第二個反對 LD 的形上學主張的論證。 蒯因寫道:……給定某些情況(circumstances)和某個為真的語句,我們如何能夠希望去顯示說:該語句是基于這些情況而為真呢? 如果我們能夠顯示該語句被[正確]描述了這些情況的語句在邏輯上所蘊含,我們還能要求更多嗎?但任何的語句都邏輯上蘊涵任何的邏輯真句。 因而, 不消說, 邏輯真句是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況———語言、世界、任何事情———而為真。
①以下我將把這個段落中所包含的論證稱為“基于……而為真”論證,并將之明白寫成以下的論證形式:
(1)對任何的語句 S 和任何的情況 C 來說,S 是基于 C 而為真,若且惟若,某個對 C 的正確描述 DC 邏輯上蘊涵 S。
(2) 每個語句都邏輯上蘊涵任何的邏輯真句。
(3) 因此,對任何情況的任何正確描述都邏輯上蘊涵任何的邏輯真句。
(4)因此,邏輯真句是基于任何的情況———語言的或非語言的情況———而為真;因而LD 為假。
再一次地,我傾向于認為“基于……而為真”論證是一個有效的論證,但其第一個前提則為假。 此處必須注意的一件事是: 由于每一個真語句都被任何一個矛盾情況的任何一個正確描述在邏輯上所蘊含, 然而說前者是基于后者而為真則似乎是荒唐的說法,因而對于蒯因來說,前一段落中的“情況”一詞必定意指某種類似于“事實”的事物。 但就算我們如此解釋“情況”一詞,我們仍然有兩個互相關聯的理由去反對“基于……而為真”論證中的第一個前提。我的第一個理由是這樣的:該論證的前提(1)本身在邏輯上蘊涵了一些非常違反直覺的結果。 舉例來說,該前提邏輯上蘊含“蒯因是個哲學家”是基于其正確的描述之一是“中國在亞洲而且(中國在亞洲,若且惟若,蒯因是個哲學家)”的情境而為真。
①面對這樣的一種“反例”,蒯因可能會反駁說:這些所謂非常違反直覺的反例其實并非真正違反直覺,畢竟:(a)“中國在亞洲而且(中國在亞洲,若且惟若,蒯因是個哲學家)”這個較長的描述邏輯上蘊含了“蒯因是個哲學家”這個較短的描述;而且(b)如果語句“p”正確地描述情況 C 而“p*”邏輯上蘊涵“p”,那么,“p*”似乎也正確地描述了情況 C。 因而根據這個想象中的反駁,前述那個較長的描述與那個較短的描述實際上描述了相同的情況,也就是蒯因是一個哲學家這樣的情況。 不過,這樣的反駁方式就算成功解消我們在此的疑慮,也將會迫使蒯因接受我第二個反對該論證的理由中的 R1 原則, 并因而使得該第二個反對理由顯得更有威力。②我對于“基于……而為真”論證中前提(1)的第二個反對理由來自某個所謂的“彈弓型論證”(slingshot-style argument),而該彈弓型論證的結論是:“如果‘基于……而為真’論證的前提(1)為真,那么,任何真句都會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況而為真”。
以下是這個論證的進行方式。令 S 為任意一個真語句,C 是任意一個情況,“p”是任意一個正確描述 C 而且邏輯上蘊含 S 的語句,因而根據“基于……而為真”論證的前提(1):S 是基于情況 C 而為真。 現在,令 C* 是另一個任意選擇的情況而“p*”是某個對C* 的正確描述。我們首先“證明”:“p”也會是一個對 C* 的正確描述。這個“證明”似乎很容易透過以下的彈弓論證來加以完成:(此處,“DDT”指稱任何合理的確定描述詞理論,如羅素的確定描述詞理論。 假設3 成立的理由是我稍早在評論蒯因使用“情況”一詞的意思時所說的:情況必定是類似于事實之類的事物。 R1是這樣的原則:如果語句“p”正確地描述了情況 C 而“p*”邏輯上等價于“p”,那么,“p*”同樣正確描述了情況 C。 R2則是這樣的原則:如果 t1等于t2,那么,“χ(t1)”和“χ(t2)”正確地描述了相同的一些情況。
①)由于“p”是對 C* 的一個正確描述而 C* 是任意選定的情況,我們因而可以結論說:如果“基于……而為真”論證的前提(1)為真,那么,任何真句都會基于任何你想命名的情況而為真。我把上述這個彈弓論證和其結論看作是對蒯因的“基于……而為真”論證中的前提(1)的歸謬(reductio)證明。 請讀者注意的是,針對這個彈弓論證,蒯因不能以“根據他的檢證整體論(verification holism),每一個語句的確都是由于任意的情況而為真”來回應,因為這樣的回應方式將會蘊涵 LD 為假,因而犯了丐題(begging the question)的謬誤。
但“基于……而為真”論證前提(1)的問題在哪里呢? 的確,蒯因問道:“如果我們能夠顯示該語句被[正確]描述了這些情況的語句在邏輯上所蘊含,我們還能要求更多嗎? ”雖然蒯因認為我們不能要求更多,但我相信我們能,我的理由如下。 在蒯因所謂的“情況”中,我們能夠區分出所謂的“邏輯的情況”與非邏輯的情況兩種。 直覺上,邏輯的情況是那些只涉及邏輯常元意義的約定或規定的情況, 而非邏輯的情況則是那些至少涉及了其他事物的情況。 現在,如同蒯因所承認的,單單一個語句本身并不能邏輯上蘊涵任何語句;任何語句都需要邏輯以便產生邏輯的蘊含。 因此,說“情況 C的某個正確描述邏輯上蘊涵一個語句 S”不多不少恰好只是在說“S 是至少部分———但也有可能完全———基于邏輯常元的意義而為真”而已。如果,除此之外,所有那些其正確的描述在邏輯上蘊涵 S 的情況都是非邏輯的情況,那么,我們便說 S 也至少是部分基于這個世界而為真。反過來說,如果至少有一個其正確的描述在邏輯上蘊涵 S 的情況是邏輯的情況,那么,我們就說 S 是純粹基于語言———或純粹基于邏輯常元的意義———而為真。 簡單地說,蒯因對“S 是基于情況 C 而為真”所給的定義項(definiens)并不恰當,該定義項其實更適合作為“S 是至少部分基于語言而為真”的定義項。 如果我們要恰當地定義“S 是基于情況 C 而為真”這個概念,除了蒯因所說的事情之外,我們應該要求更多的東西。
我認為,我在前一段落中的說法正確刻畫了語句和使其為真的情況之間的關系,但蒯因當然會反駁說:“你對于邏輯情況和非邏輯情況的區分嚴重犯了丐題的謬誤。
該區分不僅預設了分析語句與綜合語句間的區分, 而且在下述的意義下是非??辗旱恼f法:該區分與‘實在界的最普遍特色/實在界的局部特色’這個無可反對的區分無法區別開來。因此,到頭來,你并沒能顯示說:的確有些語句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p>
但我的說法并沒有預設分析語句與綜合語句間的區分, 因為邏輯情況與非邏輯情況的區分并不同于分析語句與綜合語句間的區分,前者在邏輯上也不蘊涵后者。 邏輯/非邏輯情況的區分訴諸“邏輯常元”這個概念,而后者如我們在前一節中所說的,可以以“對任何論域的任何洗牌函數下都保持外延不變”或其他超越的方式去加以定義。
但不論我們以何種超越的方式去定義“邏輯常元”,該區分都不同于也不蘊含分析語句與綜合語句間的區分。 至于該回復中對該區分是“空泛的區分”的批評,學者間已有許多討論,我則不在此多加說明。
在以上的討論中, 我仔細檢視了蒯因在 PL 中所提出的兩個反對 LD 的論證,并指出它們的理據不足之處。 這些討論雖然不能顯示 LD(以及分析真句與綜合真句的區分)是一個正確的理論(區分),但它們至少顯示該理論(與該區分)并未受到這兩個論證的威脅。 我相信該理論(和該區分)能得到正面論證的支持,但這些正面的論證超出了本文的范圍,因而只能留待日后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