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提出到 2020 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四中全會《決定》) 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浙江省委十三屆六次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省委《決定》)提出浙江要在建設法治政府上走在前列。2015 年 1月 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已經成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重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按照四中全會《決定》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四個層面的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部署,政府是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動,是實施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途徑,是實現政府職能的重要方式。①特別是四中全會《決定》將縣級政府的事權定位于執行職責上,②建設縣級法治政府,需要突出嚴格執法的龍頭地位。首先,需要厘清政府的法定職能,權責法定,為嚴格執法定清單、劃邊界。這是嚴格執法的基礎和前提;其次,政府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執法。這是對執法行為本身的規范;再次,需要強化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確保政府法定職能能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履行。這是嚴格執法的保證;最后,需要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這是嚴格執法的保障。
一、嚴格執法的權責法定體系
政府是嚴格執法主體,政府行政行為即執法的權源來自法律。這就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根據,任何行政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因此,建設法治政府,首先必須做到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法定,也就是四中全會 《決定》 提出的,“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①。法定職責必須為,講的就是責任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講的就是有限政府。
(一) 有限政府。即“法無授權不可為”,與之相對應的權力清單制度,“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旨在界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邊界,重點是“該放的要放到底”、“該取消的要取消到位”,解決“亂作為”的問題。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雹谂c之相呼應,《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 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范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③同時,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雹軝嗔η鍐沃贫?,是政府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梳理和界定其權力邊界,并按照行政權力基本要素,將梳理出來的權力事項進行規范,以列表清單形式公之于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自覺促進依法行政。⑤權力清單,不是對行政權力的簡單梳理和公布,而是通過對行政權力邊界的準確界定,解決政府、市場、社會之間,政府層級之間、部門之間如何分權的問題,并以此進行組織體系的再造。
(二) 責任政府。即“法定職責必須為”,與之相對應的是責任清單制度,重點是“該做的必須做”、“要做的必須做好”,解決“不作為”問題。責任清單制度,對政府部門而言,權力下放或者取消并不意味著責任的消失,做到“放權不卸責”。編制責任清單,要在梳理政府法定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到政府部門,對于每一項職責,明確對應到一個政府部門、對應到政府部門的一個處(科)室,最終對應到一個具體的工作崗位,劃清部門職責邊界,確保職責到位、倒逼職責履行、實現責任可究。同時,責任清單要與權力清單對照起來,對于取消的權力事項、轉移的權力事項、委托下放的權力事項、屬地管理的執法事項等,要明確上下級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程序、監管措施、監管處理辦法等,推動政府部門工作重心從“重審批”轉向“重監管、重服務”,從“事前”轉向“事中、事后”,避免傳統行政管理模式中事前審批“畫圈圈”、事中事后“脫韁馬”弊端的出現。實際上,從權責一致的視角來看,“職權”和“責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兼顧。政府“轉變職能,放和管是兩個輪子,只有兩個輪子都做圓了,車才能跑起來”⑥。為此,省委《決定》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環節,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加強行政許可事項動態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與責任清單相配套,還需健全追責機制,用責任追究解決“為官不為”、效能低下等問題。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組成。由此,有責任即應有相應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對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自應承擔相應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四中全會《決定》和省委《決定》要求加大問責力度,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決糾正和懲處違法行政、濫用職權、久拖不決、失職瀆職等“亂作為”、“慢作為”和“不作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提高問責的理性化水平;建立問責跟蹤監督制度,規范問責后免職人員重新任職的條件和程序?!墩憬∪嗣裾P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還規定,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倒查機制,對政府及部門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領導職責,導致本地區、本系統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在 2014 夏季達沃斯論壇的開幕式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出“三張清單”———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詳細解釋了中國全面深化改革、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的發展思路。2014 年 12 月 10 日,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深化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2015 年 1 月 7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規范和改進行政審批的措施。②改革就是簡政放權,簡的是辦事流程,要的是辦事效率;放的是權力,留下的是責任。浙江在這方面走在全國前列,省級部門的權力清單與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和責任清單已分別于2014 年 6 月和 10 月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市縣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也分別在 10 月和 12 月正式公布,③以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加法。同時,行政權力來源于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而法律規范的建立、實施、廢止處于動態過程,行政部門隨著機構改革的進行也在不斷調整,從而導致行政權力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必然面臨著有進有退的動態調整問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應該形成篩選常態化機制。④為此,省委《決定》提出,要以深化“四張清單一張網”建設為抓手,大力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探索推進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完善浙江政務服務網,促進政府治理現代化。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浙江省企業權益保護規定》已全面體現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
二、嚴格執法的實施體系
在劃定政府權力和責任的邊界后,接下來就是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權力和責任作出行政行為,確保執法行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何為行政行為合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第 69 條和第 70 條,行政行為合法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要素:一是證據確鑿;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即未超越職權、也未濫用職權;五是無明顯不當。從執法公正的角度言,有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之分。①這五個要素,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來分析,概括起來就是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合法,在實體上未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也無明顯不當;同時,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應有確鑿的證據作支撐,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凡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即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因此,嚴格執法的實施,在程序上就是強化執法的法定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在實體上就是強化執法主體權責的正確行使,重點是規范行政裁量,確保行政執法適當。
(一) 依法決策機制。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規范決策行為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前端。②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可以從行政上游保障嚴格執法。四中全會《決定》和省委《決定》在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上特別重視參與型行政的理念,③不僅注重借助外部力量,而且還特別注重行政自身制度和機制建設,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第一,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的程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同時,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凡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還應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二,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人大報告制度。這是省委《決定》提出的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行政監督的重要舉措。第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這是從隊伍建設上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到位的制度保障。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有必要厘清政府法制機構與法律顧問的關系問題。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依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是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和執業律師有其自身優勢,但行政機關的工作性質和要求決定了法律顧問無法替代法制機構的職能、職責。有鑒于此,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建立在充分發揮自身法制機構作用的基礎上,將聘請法律顧問作為法制機構力量的補充,在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下開展工作。第四,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這是確保行政決策效果的重大舉措。第五,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浙江省政府早在 2010 年就制定了《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是其重要內容;2012 年又印發了《關于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意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統一登記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查。另外,為強化對依法決策的監督,《行政訴訟法》已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第53 條和第 64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二) 嚴格執法機制。四中全會《決定》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要求,全過程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在程序方面,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實體方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立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執法權,一方面必須受法律的羈束,另一方面也必須適應社會千變萬化的復雜事態,根據相應授權或委托,對相應事務作出裁量判斷,行政裁量在執法中不可或缺。因此,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將有助于所裁量的行政事宜既符合法定程序又符合公平正義。另外,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借助信息技術,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三、嚴格執法的制約監督體系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①漢密爾頓等人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在這方面,如同其它各方面一樣,防御規定必須與攻擊的危險相稱。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绻硕际翘焓?,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雹谡鐕野l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因受賄3500 余萬元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有媒體所指出的,劉鐵男的受賄事實幾乎全部與濫用審批權有關。
“審批崩塌式腐敗”的背后,正暴露了目前某些部門審批權過大、過于集中,缺少監督的問題,審批公章儼然成為少數官員的“搖錢樹”?!笆种姓莆盏臋嗔^大,但又缺乏足夠的監督和制約,難免出現‘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雹奂訌妼π姓谭ǖ谋O督和制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使權力行使講規則、有規矩,對于糾正行政執法中的不當或錯誤,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督,一方面要強化以權力制約權力。孟德斯鳩曾經說過:“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雹苤攸c是完善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另一方面也要強化以權利制約權力,重點是完善權利的救濟機制,使得行政相對人在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夠獲得法律救濟。另外,強化政務公開,打造陽光政府,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也是嚴格執法的制約監督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 完善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四中全會《決定》從強化政府內部權力制約、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入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讓行政權力在制度的籠子里規范運行。
1.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這是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制約的重點。
2. 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發揮行政監察作用,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探索建立審計監督與法律監督相銜接工作機制;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和糾錯功能。省委《決定》
提出探索開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試點,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針對行政復議中維持率較高的情況,為了讓復議機關履行職責,《行政訴訟法》第 26 條和第79條在行政訴訟被告身份的制度架構上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獨立的法律地位,即凡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有學者認為:“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這一修改有利于加強、促進復議機關履行法律職責、干預糾錯,對該撤銷的應該撤銷,該變更的應該變更。同時有利于改變長期以來行政復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復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復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p>
3. 強化對政府的外部監督。除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等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外,四中全會《決定》還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并特別擴大了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機關除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外,還應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予以督促其糾正,既可從根本上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亂作為、不作為的行政亂象,亦可避免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二) 完善救濟機制?!胺梢巹t的首要目標,就是使社會各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得到保障,使他們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護而消耗殆盡?!雹俨粌H權利與權利之間具有相互性,而且權利與權力之間也存在相互性。在對權利界定的同時,也等于界定了權力的范圍;反之亦然?;跈嗔εc權利在產生及行使機制上具有不同特點,在彼此有著相互性的權力與權利之間,應本著私權神圣的觀念,對權力進行嚴格制約。在法治社會,對于公權力而言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私權利而言應遵循“法不禁止即可為”。為防范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非法侵害,必須有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使得權利人在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夠獲得法律救濟。正如英國法諺所稱“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為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省委《決定》提出,要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尋求救濟的權利;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制度,健全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的反饋制度。行政訴訟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救濟途徑。因此,行政訴訟法除擔負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職責外,還擔負著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即私權利救濟職能。四中全會《決定》要求通過完善行政訴訟機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將四中全會《決定》中的相關內容予以落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將舊法中第 1 條“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中“維護”二字刪除,意在突出法院的中立地位,旨在引導更多行政相對人尋求司法救濟。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國家立法機關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訴訟法實施 24 年來作出的首次修改,標志著“民告官”正式邁入 2.0 時代。②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執行的問題,說到底還是政府守法的問題,是限制權力的問題。建設法治社會,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把權力限制在憲法與法律范圍內,政府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行使權力。③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訂,不僅是司法領域的大事件,更將在行政領域產生巨大影響,尤其對行政執法行為和復議應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擴大受案范圍。將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將許可核發擴大到許可變更、撤回等所有環節,并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將確權決定明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等?!皩駲嗬谋Wo不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是這部法在制度建設上的一個進步?!?/p>
2.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這體現了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保障。 (1) 健全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制度。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2) 建立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3) 健全行政機關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建立行政訴訟案件跨區域管轄、提級審理和指定管轄制度。為了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行政訴訟法》將管轄制度改革作為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的突破口,調整了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同時,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 改革行政訴訟案件受理制度。 (1) 登記立案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該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該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 7 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 一次性告知制度。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3) 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投訴制度。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 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起訴制度。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5) 對非法干預原告行使起訴權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加強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的司法監督。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三) 打造“陽光政府”工程。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開原則,是 20 世紀60 年代以后迅速發展和推開的一項行政程序基本原則。行政公開,貫穿行政行為的全過程,融入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限之中,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標志,是實現行政行為公正、公平的基本前提和基本保障,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的首要原則。①強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行政行為的隨意性,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在政務公開方面,四中全會《決定》明確:第一,確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第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第三,規范性文件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第四,執法公示。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2014 年 12 月 2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首次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全面推進行政處罰結果網上公開。對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互聯網上主動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第五,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推進陽光政務,推動執法權規范、公開、透明運行,需要實現四個轉變:一是在認識上的轉變,行政執法人員要增強政務公開不是權力而是責任的法治意識,習慣于在“聚光燈”下行使權力,習慣于在“放大鏡”下開展工作;二是在內容上的轉變,由依申請公開的單一模式向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全方位的公開轉變;三是在運作方式上的轉變,由單向的公開向雙向互動式的公開轉變,以前是“我說你聽”,有一定的知情權,現在還有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如主動接受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查詢、投訴和監督;四是在手段方法上的轉變,從傳統的書面公開為主向依托信息化、大數據借助互聯網、門戶網站、微信、微博、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的現代化公開轉變,①完善集陽光政務、行政審批、便民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省市縣聯動的網上政務服務體系,推動各級政府權力事項集中進駐、網上服務集中提供、數據資源集中共享。2014 年 11 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強化信息發布更新,將政府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加大政策解讀力度,政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時,同步做好網絡政策解讀方案;做好社會熱點回應,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事件,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時間通過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加強互動交流,通過政府網站開展在線訪談、意見征集、網上調查等,搭建政府與公眾交流的“直通車”。同時,為整合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方便社會公眾, 《意見》 還強調推進集約化建設,各省 (區、市) 要建設本地區統一的政府網站技術平臺,市、縣兩級政府要充分利用上級政府網站技術平臺開辦政府網站??h級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不再單獨建設政府網站,利用上級政府網站技術平臺開設子站、欄目、頻道等。
四、嚴格執法的保障體系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則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則法不能濟。人法兼資,而天下之治成?!眹栏駡谭?,離不開執法體制的組織保障和執法者的人員保障。在執法者中,政府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一線人員又分別承擔著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實施的不同角色。因此,完善嚴格執法的保障體系,必須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并將法治導向貫穿于干部提拔、使用、管理上。
(一) 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要以著力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權責脫節、爭權諉責,力量分散、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重點,以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為目標。在縱向上,應根據縣級政府“執行職責”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執法層級的原則,科學劃分行政執法權限,合理配置行政執法力量,推進行政執法重心向縣級政府下移,著力提高基層政府行政執法能力,特別是要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基層行政執法力量,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在橫向上,應按照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在厘清行政執法機關職責權限的基礎上,整合行政執法主體,大幅減少縣級政府行政執法隊伍種類,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并完善行政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推動跨部門、跨領域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探索多種形式的部門聯合執法,努力實現行政執法機構的精簡和高效。同時,行政執法是縣級政府的基本職責,監管領域多、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情況復雜難度大,要加快完善縣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行政執法效能。在微觀層面,為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并加強監督,應實行行政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和案件審核制度,建立案件質量跟蹤評判機制。除此之外,鑒于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職責,②還應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二)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推進行政執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既要做守法的模范,又要做用法的“行家”,善于從法律層面思考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法律框架內研究解決辦法,提高執法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理想信念教育,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抓住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崗位上來。暢通行政執法部門與立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三) 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爸螄?,圓不失規,方不失矩,本不失末,為政不失其道,萬事可成?!秉h的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都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高度重視、十分強調。法治思維,是基于法治固有理念、精神、原則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①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要求領導干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必須善于運用法治方式保護和實現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領導干部要適應法治政府建設新常態,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依法辦事,恪守法治精神,堅守法治定力,真正把法治內植于心、外踐于行,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強化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當前要突出強化五種意識:一是法律規則意識。法治說到底是規則之治。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做到認真學習法律,相信法律、依賴法制、信仰法治,養成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為習慣,努力做法治型干部。二是正當程序意識?!俺绦蚍ㄊ切姓ㄏ道锏幕痉ā?,“行政機關具體要管的事情難以計數。若進行規范統理,要靠許多單行法來規定,但是無論單行法有多少不同,它們的最大共同性就在于程序”。②在執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必要在執法過程中強化正當程序意識,遵守程序的運行規則,在程序的嚴格規制下有效防止和排除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恣意。③凡是程序性法律要求的事情必須做到位,既不能次序顛倒,也不能環節錯漏,更不能為圖省事而忽略一些法定程序。三是依法用權意識。堅持依法用權,行使權力必須于法有據、行使合規,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要求,自覺在法律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籠子里用權。四是公平正義意識。做到規則面前一視同仁,制度面前沒有例外,辦事公開公平公正,每一個人在切身體驗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之光。五是接受監督意識。充分認識權力就是責任,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必須承擔違法或濫用權力的法律后果。
(四) 在干部提拔、使用、管理上堅持、嚴格貫徹法治導向。法治政府建設是涵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的全方位系統工程。我國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大部分問題或者說主要問題,都是由于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特別是法律制度執行不堅決和貫徹不到位造成的,比如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問題,大多是由于執法不嚴格、執法不敢擔當造成的。④為此,四中全會《決定》和省委《決定》十分重視法治建設成效的考核和評價,通過考核末端倒逼嚴格執法。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h級法治政府建設,是涵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的全方位系統工程。在具體路徑上,需要抓住“嚴格執法”這一龍頭,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完善嚴格執法的權責法定體系、實施體系、制約監督體系和保障體系,加快推進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