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臺灣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是建立在法律保障基礎之上的,臺灣私立高等教育比較發達,這在一定程度上歸功于其健全的政策法規體系?!端搅W校法》的出臺,保障了臺灣私立學校各項工作的有法可依。
1 《私立學校法》內容解析
1.1 立法宗旨
在《私立學校法》中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促進私立學校實現多元發展,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私立學校的公共性,通過鼓勵私人辦學,進而增加國民就學的機會”。通過《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確立籌設私立學校的權利義務主體這是立法的宗旨,同時提高私人辦學的自主性,并且允許同一法人設立多所學校。
通過對《私立學校法》進行分析可知,建立《私立學校法》的側重點就是促進私立學校的多元健全發展,同時可以提高私立學校的公共性,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民求學的機會。
1.2 私立學校性質與地位
按照《私立學校法》的規定:“設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一方面需要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需要學校財團法人申請”??梢钥闯?,在臺灣,設立私立學校需要具備財團法人的資質,并且其性質屬于財團法人。在臺灣私立學校與財團法人合二為一,國內學者將其稱為“公益性的財團法人”。在制定《私立學校法》時,對于私立學校的地位,在其立法的思想中包含了“私立學校的補充性、非營利性、公共性等特征”。在制定《私立學校法》的初期,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僅具有補充地位,因為在當時某些類型的教育中,私立學校是被禁止的對象。在國民教育階段,私立學校處于特殊、補充的地位。在私立學校規程時,私立學校沒有規定法人必須是財團,但是,將私立學校定位非營利性組織。同時在私立學校規程中,明確了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受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相比同樣具有公共性。
總體分析,對于私立高等教育公益性事業的性質,在《私立學校法》中有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私立教育的公益性給予了強調。在《私立學校法》中,對于財團法人的性質給予明確規定,與公立學校相比,私立學校的地位同樣重要,并且具有公共性。
1.3 私立學校的設立、審批與終止
《私立學校法》明確規定,學校法人設立私立學校,以及申請設立、改制、合并或停辦私立學校,通常情況下需要參考各級學校法令的相關規定,同時私立學校的主管機關需要對地區學校的分布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關于籌設立案的期限,私立學校的籌設及立案學校法人需要在辦理法人登記后三年內完成。
《私立學校法》對立案與審批的規定,包括了對私立學校申請立案許可文件的規定、?;饘舸鎯Φ脑O立、招生擬定事項的核定等問題。首先是對立案許可文件的要求的規定,學校法人完成籌設后,通常情況下需要提供相應的登記證書,以及有關校地、校產、圖書等詳細資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對私立學校的合并、變更、終止及清算問題,《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并以及學校之間的合并,必須擬定合并計劃與合并契約,經會計審核財務情況后報經主管機關審核辦理。核定前征求私立學校咨詢會意見。合并成功后的新學校繼受因合并而消滅的私立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合并存在異議的采取其它方式辦理。私立學校改制為其它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定改制計劃,報主管機關審核,聽取私立學校咨詢會的意見。私立學校存在問題的,經主管機關核定后停辦;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繼續辦理,依本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需要限期命其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后解散。
1.4 董事(理事)會制度
《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會一般由 7~21 人組成,其中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如果連選可以連任;對于資格的限制,在董事總額中,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通常情況下,董事為董事會創辦人,不經選舉而連任;對選舉董事,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董事會應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另外,法規還詳細說明了董事的補選、解除、消極資格,以及相關的罰則等。
總體看,《私立學校法》要求灣私立學校必須設立董事會,其決策機構較為明確。從董事會及成員的產生的辦法上看,《私立學校法》規定的較為詳細,在董事會成員人數的規定上有明確要求,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在董事總額中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也就有效保障了董事之間的互相監督。
1.5 獎勵、扶持
對于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的條件、對象等,在《私立學校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私立學校在經營過程中,如果學校經營的比較完善,并且經營績效比較好,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主管機關等需要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等進行獎勵。在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的過程中,政府的獎勵補助金要對學校自身、董事會及校長、行政員工等進行全覆蓋,確保獎勵范圍的廣泛性,同時確保獎勵方式的靈活性,主要表現為:一方面頒發獎金,另一方面頒給獎匾、獎詞等,通過獎勵在一定程度殺過鼓勵其為學校做出更多的貢獻。
總體看,對私立學校進行獎勵與扶持,在《私立學校法》中都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并且對獎勵與補助私立學校的條件、對象、方式以及減免賦稅的措施等也有具體的說明。
1.6 稅收
根據《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如果私人、團體對私立學校進行捐贈,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機構或部門需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其進行獎勵,一方面依法予以獎勵,另一方面根據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給予免稅”。對此,胡建波認為,與臺灣相比,在捐資辦學抵稅方面,大陸具有更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大陸教育部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細則》中明確,對“捐贈辦學部分”,允許捐贈人百分之百抵稅,而臺灣規定“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總體來看,私人或團體對私立學校進行捐贈,一方面需要制定措施給予獎勵,另一方面按照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相關規定進行免稅,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私人、企業對私立學校進行積極的捐贈。
1.7 教職工、師生權益保障
按照《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用資格,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在教師的聘任、使用方面,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之間沒有區別。對于教師的待遇,與公立學校的教師相比,實際上私立學校的工資普遍比較高。除此之外,臺灣還成立了“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和“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金管理委員會”,其組成主要包括私立學校的董事會、教職員工以及行政機關代表,統籌辦理與基金相關的問題,保障教職員工福利及工資的及時發放等問題。在教師進修和學習上,其費用由學?;蛳嚓P部門支付。教師的保險問題,采取政府補貼政策,由“中央”與省市政府編入財政預算撥付。另外,《私立學校法》對學生及受教育者的權益保障也給予規定,與公辦學校的學生相比,私立學校的學生享受同等的待遇,同時也享受政府設置的獎學金和助學金,對其發放應有的政府資助。
總體分析,《私立學校法》沒有直接規定教職員工、學生所享有的具體權益,更多的則是通過程序來實現教職員工的基本權利保障。
2 《私立學校法》述評
《私立學校法》是私立高等教育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在臺灣私立高等教育法規建設中處于核心地位,標志著臺灣地區私立教育領域專項法的誕生。
2008 年 1 月修正的《私立學校法》,在臺灣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并順利通過,表明了過去主管機關對私立學?;诠芾淼谋O督形態即將成為歷史,更意味著未來私立學校應積極思考自身定位,建立學校整體發展機制,以發揮其特色。
《私立學校法》的出臺,使臺灣私立高等教育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私立教育體系,而該法的歷次進行修訂和完善,滿足了社會形勢需要,有效解決了私立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使法規、條例的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同時,在臺灣私立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建設過程中,大部分法規都凝聚了專家、學者的心血,反映出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在法規制定過程中的有力結合,從而使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更具合理性。
3 結語
在大陸和臺灣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史上,《民辦教育促進法》與《私立學校法》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民辦或私立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建設的里程碑。臺灣的私立高等教育起步較早,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私立教育體系。在政策規范方面,臺灣《私立教育法》頒布于 1974 年,比大陸《民辦教育促進法》早了三十多年,在內容上,較之大陸《民辦教育促進法》內容更為詳細、具體。另外,由于市場經濟發達,臺灣的私立高校發展迅速,社會中形成了私人辦學的良好氛圍。為了進一步推進大陸民辦高校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民辦高校法律法規建設,本文對《私立學校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分析與述評,以期在分析和評述中找出可借鑒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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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見臺灣立法院《私立學校法》修訂草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