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是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負責實施,旨在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從源頭上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體現了政府管理社會事務依法辦事的根本原則。
1 平涼市崆峒區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2006年以來我國《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相繼施行,以及2008年國家獸醫體制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筆者所在縣\\(區\\)此項工作從無到有、由弱變強,正在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體制機制不斷完善,措施力度逐年加大,在建立防疫責任制、規范投入品使用、示范標準化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嚴格對照法律規定,對照黨和政府以及人民群眾的要求,同樣能夠發現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 動物防疫合格率和硬件設施標準化程度低
全區156個畜禽規模養殖場中,基本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通過審核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共計31個,占總數的19.8%。相對符合要求的標準化養殖場共計8個,其中部級1個、省級1個、市級6個,總占比為5.1%。
1.2 提升經營者守法意識和管理水平措施乏力
未能把規模養殖場經營者思想和行為全面規范到有利于動物防疫,有利于規模養殖持續健康發展的標準化軌道,未能使完善防疫設施、健全規章制度、建立養殖檔案等基礎性監管措施真正轉化為規模養殖場經營者的自覺行動,自以為是、我行我素,敷衍應付監管工作的現象在部分規模養殖場表現突出。
1.3 輸入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存在一定差距
一方面,部分規模養殖場落地報檢意識淡漠,消毒、隔離及門禁制度形同虛設,調入活畜禽直接混群飼養,運載車輛不及時進行消毒等現象比較普遍。另方面,部分鄉鎮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坐等申報思想嚴重,缺乏宣傳動員和主動出擊意識,使跨省調入畜禽檢疫申報和隔離觀察制度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落實。
1.4 對科學合理使用抗生素缺乏必要管控手段
單純依靠責任書、承諾書、說服教育等思想措施,不足以在養殖密度相對較大、發病率相對較高的規模養豬、養雞場嚴格落實畜禽休藥期制度,存在一定的畜產品質量隱患。
1.5 養殖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
全部規模養殖場中,配套沼氣池等無害化處理設施的不足10%,自由堆放或隨意排放糞尿等廢棄物現象隨處可見,直接影響到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污染比較嚴重。
以上問題的存在,既是由于監管相對人長期以來相對落后的經濟條件、養殖觀念及知法、守法意識淡漠所形成的束縛,更重要的則是監管者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
2 平涼市崆峒區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規模養殖場建設條件、配套設施、養殖檔案、投入品使用、動物防疫、標識管理、污染防治及無害化處理等關系到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任何一個生產經營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對任何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解決工作中存在問題,將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做到位、做扎實,確保動物源性食品“長治久安”,除應繼續加大對轉變生產方式,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的引導、扶持力度;不斷增加對強化監管手段所須人力及檢測設備的投入;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協助開展動物衛生監管工作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定人定場”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等監管機制外,最為有效的途徑應當是以法律為準繩,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思想,認真學習和廣泛宣傳法律,全面掌握和正確運用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2.1 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監管人員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一是有計劃組織鄉鎮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職工,積極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執法資格培訓及官方獸醫資格考核,盡可能多地為日益壯大的規模養殖業積蓄具有法定資格的監管力量。二是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將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培訓作為監管人員年度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采取舉辦法律講座、集中學習等形式,定時間、定內容、定標準,實行量化考核。三是建立專門的的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監管人員執法程序、執法行為、執法效果等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依法履職,對違法行為不查處等不作為或亂作為現象,按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堅決進行處理。
2.2 加強普法教育,積極營造有利于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報刊、廣播等大眾媒體,采取宣傳月、宣傳周,張貼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堅持不懈地開展有關動物養殖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努力使農村科學養殖、健康養殖常識家喻戶曉。二是狠抓規模養殖場經營者法制教育,將培訓教育作為審核動物防疫條件的前置要素,定期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認真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切實提高相關人員知法守法意識。三是有計劃分批組織規模養殖場經營者參加必要的外出學習交流,及時引進和推廣現代經營理念及管理模式,提高規模養殖場經營管理水平。
2.3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努力維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和尊嚴
一是提高監管工作的頻次和效率,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對屢教不改的堅決立案查處。二是建立獎勵監督機制,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絕不姑息。三是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提高法律的震懾力,堅決遏制各種違法行為可能出現的勢頭。
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法律是基石、法律是保障,只要牢牢掌握法律這一銳利武器,依法辦事、從嚴執法,就一定能夠達到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目的。
2013年12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關于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強調: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這一精準表述和核心要求,是指導開展規模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的總方針,也是對從嚴執法監管理念的最好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