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及政府與行政法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職能,實現公共利益,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的活動。
政府,是執行國家權力,進行政治統治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和。狹義的政府指一國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的總和。本文采用狹義政府之說。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毙惺拐畽嗔?,即行政必須要服從和服務于公共利益。因掌權者必有濫權的傾向,則必有行政法等法律法規對權力進行約束。行政法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然而行政法內容之多范圍之廣,非三言兩語就能概括。但法律原則,是可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通過法律原則我們能知道法律整體的規劃方向。因此,通過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從總體上把握行政法最本質的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由于學界對行政法基本原則尚未達成統一意見,本文采用司法考試輔導用書關于行政法原則的內容,具體包括:
\\( 一\\)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
\\( 二\\) 合理行政。包括:
1. 公平公正。要求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一視同仁,貫徹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2. 考慮相關因素。行政行為的做出只需考慮是否符合立法授權的目的即可。
3. 比例原則。首先是適當,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采取的手段應該能夠實現或者至少有助于實現行政目的。其次是必要,即在適當的前提下,采最必要,最恰當的措施實現行政目的。最后是均衡,即行政主體采取的措施的結果應是利大于弊。
\\( 三\\) 程序正當。除非另有規定,行政管理行為應公開; 當行政主體實施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眾的意見; 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時,利害關系人應回避。
\\( 四\\) 高效便民。要求行政主體用積極的態度履職,采取最利于雙方的方式以提高辦事效率。
\\( 五\\) 誠實守信。首先行政信息要準確,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其次是保護公民的信賴利益,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若因公共利益必須變更或撤銷,則必須給予相應的賠償。
\\( 六\\) 權責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需賠償。
行政主體的行為代表著政府的形象,合格的行政行為是上述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法律原則體現著法最本質的特征,符合基本原則的行為才會取得民眾的信任。
三、我國政府信用現狀及原因
近年來有關學者、機構的研究表明,我國的政府信任呈現出“央強地弱”的態勢,民眾普遍更信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信任度較低。胡榮通過調查研究指出包括市、縣和鄉在內的基層黨委和政府來說,其信任度不僅普遍偏低,而且農民上訪的級別每上升一個層次,他們對政府的信任就減少一個檔次,即農民上訪走訪過的政府層級越高,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越低。
謝治菊通過對貴州和江蘇農村的調研指出與立法,司法相比,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度最低,與縣市等上級政府相比,普通民眾對鄉鎮、村委等基層政府信任度較低。
從政治信任起源來看,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文化主義,認為政治信任是政治領域外形成的、植根于文化規范和通過人們成長早期社會化而塑造的長期又根深蒂固的信念。二是制度主義,認為政治信任內生于政治,績效良好的制度會導致信任,靠不住的制度就導致懷疑和不信任。大部分的實證分析指出在解釋政治信任方面,制度主義稍占上風。然而在一個具有專制或威權主義統治歷史的國家,人們對政府的信任不僅是基于政府的表現,也是基于人們對權威的崇拜和依賴。因此,筆者認為影響政府信任有以下兩個原因。
\\( 一\\) 制度缺陷
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備受矚目的原因之一是社會各界都期望中國能在政治上有突破性的改革,但讓人稍有失望。受傳統文化如儒家文化等的影響,中國是“以禮入法”、“人治”的社會的觀念在人們腦中揮之不去,政府行為常被信用無法保證的個人行為所代替,誠實守信原則難以貫徹。此外,政府的規章制度、管理過程繁雜,各部門的職能存在重疊之處,易導致相互推諉,不高效不便民,出現政府錯位、越位、虛位等權責不一的行為,浪費資源。再者,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尚未完善,缺乏透明度,公眾參與途徑有限,灰色地帶為行政領域的作奸犯科提供了溫床,公平正當有待保留。
\\( 二\\) 部分行政人員對自身素質不加關注
行政行為終究是通過人做出的,但并非所有掌權者都能時刻保持警惕,抵制權力的誘惑。那些“房叔”,“表哥”層出不窮,集權專斷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讓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素質提出了質疑,對政府的形象產生了懷疑,從而降低對政府的信任。就普通民眾而言,基層行政人員的行為是否有瑕疵均被看在眼里,記在心里。而上層行政人員并不常與民眾接觸,所謂“距離產生美”,上層政府信任度自然較高。但不管是基層還是高層的行政人員,其行為體現的是整個行政隊伍的素質,若思想覺悟不高,易敗壞政府的形象,毀掉民眾對政府的信任。
四、貫徹行政法原則以提升政府信任
法律原則是對各項制度、規則和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盡管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當前尚無統一的意見,但其最本質的精神是賦予政府權力的同時限制政府權力。
\\( 一\\) 完善行政法,健全法制
我國的行政法原則、內容多是外來的,雖也添加了本國元素,但仍與實踐存在較大的差距,對行政法基本原則,法律規則的研究、完善應提上日程。一方面法律原則貫穿于法律規則之中,起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要求其體現法律原則的內涵。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為權力提供適當的籠子。行政法規范公共行政,代表政府的形象,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若無完善的行政法,政府績效必然會受到影響。
當然,國家的運行除需要行政外,還需立法、司法及其內部各部門的協調合作。健全法制對于構建一個上下左右各部門相配合的整體型政府,及建立一個法治型國家是勢在必行的。
在法治型國家,人們可不相信政黨,不相信政客,不相信政府,但很少有人不相信法律。法律一經頒布就上升為國家意志,對法律的信仰成為支撐政治信任最穩固的基石。
\\( 二\\) 提高行政隊伍的素質
制度設置得再好,也需人來實踐。行政人員是政治制度得以貫徹的重要推手。從古至今,行政職位是能者居之,行政官員在素質上高人一等是理所當然,普通民眾亦更傾向于信任有出色才能、品格的人。行政人員有何權,為何用權,權用在哪里,如何用權,受何種限制等均在行政法中有所規定。近期的大力反腐表明政府決心剔除行政隊伍中違規犯法者。這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可是大快人心。素質低下的行政人員就像蛀米蟲,一點一點地侵蝕公共資源,降低政府信任。因此,提高行政人員的法律意識,規范自身行為,才能進一步合法行政,保證程序正當,做到權責統一。由于許多法律是在執政者推動下制定和完善的,所以侵犯和破壞法律,也是對自己意志的推翻,必然侵蝕社會成員的信任。提高行政人員的服務意識,明確自己的公仆職責,站在行政相對人的角度為公眾謀利益,加強合理行政,做到誠實守信,高效便民。
結 語
所謂“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即對政府、對行政人員的信任。政治信任可概括為誰信任———施信者,信任誰———受信者,為何信任———信任環境,如何信任———信任表達 15。由此看來,國家要在不同時期都取信于民,則必然需要建立一個有良好制度設置的法治社會; 必然需要一個各職能部門縱橫均協調配合的整體型政府; 必然需要擁有一支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高素質行政隊伍,深化各方面的改革,貫徹主權在民的理念,提升民族文化認同感。如此,才能既得天下,更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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