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行政問責的責任形式類型
在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即意味著政府的責任。本文認為我國行政問責的責任形式主要應包含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以及道德責任。
\\(一\\)政治責任
政治責任是政治官員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動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執行的職責,以及沒有履行好這些職責時所應承擔的譴責和制裁。前者是積極意義的政治責任,后者是消極意義的政治責任。這是人民主權理論基礎上的責任。行政主體在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時必須對授予者人民承擔責任。要實現政治責任,就要對政治權力的運行過程進行監督。政黨問責、選民問責、自我問責、議會對政府的監督等,都是政治責任的實現方式。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內部針對政府官員因行政行為產生的否定性后果而依法進行的責任追究。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包括《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與其他責任形式不同,其突出特點是行政機關內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上級機關做出責任懲罰決定。
\\(三\\)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時,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政府的法律責任包括憲法責任、一般法律責任、訴訟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道德責任
道德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必須符合社會道德、公序良俗和職業倫理,否則將承擔否定性后果。官員道歉等制度就屬于官員承擔道德責任的范疇。
二、實踐中行政問責制度存在問題
實踐中,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一系列現實因素,行政問責存在著種種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責任承擔不足
由于系統性法律規范的缺乏,黨政機關往往以行政責任代替法律責任的承擔。官員的“引咎辭職”,往往使一些法律責任不了了之。有些情況已經觸犯刑法,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而僅以行政責任承擔,會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放任不法行為。在因決策嚴重失誤以及工作失職引起的行政問責事件中,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明顯不足。被問責對象往往只是承擔了相應的行政處分,而很少進行民事賠償。這就使行政追償制度形同虛設,將被問責對象應承擔的部分轉嫁到納稅人頭上。
\\(二\\)以道德責任的承擔“洗清”其他責任
官員道歉是道德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社會輿論和民眾如果僅僅關注官員道歉這一方式,很有可能會導致以道歉“洗清”其他責任的后果。決策失誤必須受到與之相符的問責與處罰,不能僅以道德責任抵之。
\\(三\\)問責主體缺位,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同體問責,由于依靠自上而下的自我問責,問責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易保障,而我國異體問責的法律規定有所缺失,問責主體并不完備。我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边@就為人大成為問責主體提供了憲法基礎,但是現有制度并沒有對人大如何啟動問責提供路徑。
同樣,公民問責也因沒有啟動路徑而難以投入實踐。加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透明度不高,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問責主體地位未能得到充分發揮,使得我國行政問責的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四\\)責任形式不統一,不能做到權責統一
根據行政法的過罰相當原則,要求根據責任人的過錯大小確定適當的責任形式?,F有問責制度并沒有對不同形式的責任作出規定,各種責任形式未能有效銜接。實踐中,既要避免動輒引咎辭職,擴大打擊面;也不能以行政責任等代替法律責任,致使處斷結果不公正。
\\(五\\)問責范圍有待擴展
現有問責范圍較為狹窄,一些屬于公民利益保障和監督權的行使領域,也應當被包括在問責范圍內。另外,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也應強化問責制,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三、我國行政問責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區別不同責任形式,使之有效銜接
行政問責的四種責任形式應當明確劃分,不應以其中一種責任代替另一種。實踐中,應以被問責者履行職責的內容屬性區分不同的問責形式。被問責理由同最終問責形式一一對應,做到既相互獨立,又有效銜接,將行政權置于全方位的監督之下。
\\(二\\)加強異體問責,明確問責途徑
同體問責因其中立性和公正性的不足,還應有異體問責的補充。我國異體問責主體主要包括人大、司法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強化異體行政問責,就必須進一步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的問責,加強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將問責落到實處,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問責作用,鼓勵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問責,拓寬普通公民的問責渠道。
\\(三\\)在中國特色問責體制的基礎上向問責法治推進
行政問責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很多制度不盡完善。在制度初始,問責制由執政者的主導,我國的問責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呈現出中國特色的包括中央政策、地方規章、法律在內的行政問責體系。但現有的問責制度,必須由更完善的問責法制上升為問責法治,這才是我國行政問責制度的歸宿。正如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在法律統治的地方,權力的自由行使才真正受到了規則的阻礙”。
參考文獻:
[1]張賢明.論政治責任[M].吉林: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
[2]李軍鵬.責任政府與政府問責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