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謠言責任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1、網絡謠言責任主體的概念
網絡謠言主體包括網絡謠言責任主體和網絡謠言權利主體。網絡謠言的責任主體,即義務主體,是網絡謠言的參與者、實施者。以微博為例,責任主體是編輯或參與轉發不實信息的行為人。
微博中謠言的生成涉及多個傳播主體,一條微博通常要經過事實、編輯、發表、轉發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特定的人參與傳播活動。因此,謠言的產生造成的侵權不是一個簡單的結果,它是一個持續的、需要很多人共同參與的復雜過程。在研究謠言案例時,既要考慮法律規定,也要重視微博傳播的特殊性,還要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將謠言比照一般民事侵權案件做簡單化處理。
2、網絡謠言責任主體的特點
(1)主體不確定性。傳統媒介形式,諸如報紙、雜志、圖書、廣播電視等,信息發布者發表的內容可以不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可以采用筆名、別名等方式。例如老舍、矛盾等作家都是用別名寫作。進入互聯網絡時代之后,匿名則將其本性發揮得更加淋漓盡致。只要愿意,個人完全可以發布任何信息并且將其傳播到世界各地而不被追蹤到。一些網絡服務商為用戶提供匿名服務,例如新浪微博就可以使用網絡昵稱注冊和使用微博系統,他們發送的微博只能顯示這些網絡昵稱而無法查找到真實姓名。甚至在美國,大多數公司可以合法地為網絡服務商提供可以使用戶隱匿姓名和地址的網絡技術支持。雖然匿名不是互聯網絡的首創,但是網絡空間卻成為其發展的溫床。
(2)主體廣泛性。圖書、報紙、雜志和廣播電視這一類媒介形式都受到地域的限制,在互聯網絡出現之前,A 地發行的報紙一般只有居住在 A 地的人才可以看到,而 B 地的居民不可能隨時隨地觀 C 地的電視。因此,對于出現在傳統媒介形式的誹謗內容,由于受到地理范圍的限制,傳播的深度和廣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網絡改變了這一現狀,全國的網民可以聚集微博上對世界上任何一個人對話。顯而易見,網絡謠言的傳播范圍遠遠大于傳統媒介,危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的深遠。
(3)主體集群化?;诰W絡傳播的無限復制性和延展性,使得網絡謠言信息不再受時空條件的束縛而得以無限延展。這也就導致網絡誹謗行為的危害性被無限放大。與利用傳統媒介制造的謠言相比。網絡謠言使得參與其中的加害人數量極大增加。成千上萬的網民在網絡空間中對被害人進行肆意的共同轉發造謠,已成為導致網絡謠言社會危害性擴大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網絡謠言的責任主體
根據兩高對網絡謠言的“解釋”,認定網絡謠言具有刑事違法性的主體僅僅是謠言制造者。因此在本文中對于網絡群體中的傳謠者和信謠者不做研究。網絡謠言傳播中,一般認為有兩大來源,即企業或組織以及個人。但筆者認為媒體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也應該是網絡謠言傳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兩大主體,對媒體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主體認定是有價值的。
1、信息源提供者
所謂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向作者提供信息素材的單位或個人。目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對信息源提供者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仍然缺乏明晰的、統一的認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信息源提供者作為網絡謠言的主體可以分為主動信息源提供者和被動信息源提供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動為作者提供信息,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所提供素材不實、不當,造成侵權,這些個人或組織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主動信息員提供者明確表示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那么將對侵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而刊登謠言者則可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
被動信息源提供者是不知情或無法預見到其所提供的材料可能被謠言發布者利用。在網絡環境中,有些侵權事件不是由信息源提供者主動寫成的,而是他人用其日常言談、私人筆記等內容加工而成的。由于這些材料不是供發表之用,而且也沒有預料到這些內容將被媒體公開報道,因此被動信息源提供者無須對謠言造成的侵權行為負責。
信息源提供者的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只對所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責任負責,無須為信息侵權擴大范圍和影響加重承擔法律責任。
2、謠言制造、散布者
(1)個人制造散布謠言。個人是網絡謠言中最常見的主體,也是最容易認定的主體。2012 年 9 月 8 日,@ 野史也瘋狂一條內容聳動的微博稱:“三峽工程發電收入不屬于百姓,也不屬于國務院?!?、“三峽工程所有水輪發電機已私有化,收益屬于當地政府官員?!边@條微博在短短一天時間內即轉發破萬,甚至連任志強、趙曉、朱駿等名人也進行了轉發。個人制造網絡謠言原因是多樣的,有些謠言,并不是人們刻意制造的;有些謠言是某些人為了展現自己的魅力、突出自己的個性而杜撰出來的;也有一些是出于個人之間的恩怨,為了宣泄自己的怨恨。行為人制造網絡謠言屬實,有社會危害性或危害后果,就應當追究其責任。
(2)企業制造散布謠言。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商業競爭日趨激烈,為了在市場上贏得一席之地,編造謠言、詆毀和中傷競爭對手的企業大有人在,而且這種謠言的編造也被商業化和程式化了。絕大多數的企業制造謠言,都以商業利益為目的。也有一部分的企業制造謠言不以商業利益為目的。但是只要認定內容屬于謠言,造成一定的后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記者和媒體制造散布謠言。媒體制造網絡謠言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其自身的網絡平臺制作和散布網絡謠言;二則通過微博、微信等平臺對外發布謠言。記者和媒體是隸屬關系,任何謠言的制造散布記者和媒體應負連帶責任。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轉載者應該承擔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轉載者的侵權責任存在一定的法律模糊空間。我們認為,如果轉載作品為謠言,轉載媒體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取決于轉載媒體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如果轉載媒體明知原作是謠言而繼續予以轉載,或者轉載后發現問題不予更正者,則應承擔責任;如果轉載媒體盡到了合理的審查核實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3、互聯網服務提供商
在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上,發布者毫無疑問要對其網絡上的言論承擔責任。在微博中,用戶生成的內容通過微博得以流轉。因此,當網絡謠言發生之后,互聯網絡服務提供商成為受侵害人追討權益的主要對象之一。
在網絡服務商承擔責任的問題上,目前各國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處理辦法。如英國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為其用戶的言論負責?;ヂ摼W服務供應商如果符合兩項要求,就不會被定性為誹謗言論的發行人。這兩項要求是:采取合理管理來確保誹謗性言論不會發表;一旦發表,如果有人提出警告,要采取步驟來解決。如新加坡,其電子交易法令中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絡服務商控制范圍內的人。因此在新加坡,網絡服務供應商無須為網絡用戶的謠言負責任。
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其用戶言論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依其是否有過錯為益。以新浪微博為例,仿照現實司法體系設立的“微博法庭”運行一年半,事實證明,網民能夠實現良好的自我管理,即讓造謠傳謠者得到了懲處,防止他們違法犯罪,盡可能減少公權力的直接介入,也保障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和活躍,達到各方共贏的效果。
由此可見,網絡服務提供商通過完善自身的系統及制度,既可凈化網絡環境,也能使自身的主體責任降到最低。
三、應對網絡謠言責任主體的對策建議
1、完善制度管理,對網絡謠言主體“追根溯源”
對網絡謠言運用技術措施進行監控和跟蹤,可以及時查出造謠源頭,對造謠者有強大的威懾力。具體來講:一是通過技術手段對內容進行篩選、過濾和防堵,控制網絡謠言等負面信息的擴散傳播;二是設立網絡把關人,發現有害的網絡信息及時報告,立即刪除;三是推行網絡實名制。網絡謠言的產生和傳播之所以比現實社會更盛,與網絡的匿名性密不可分?;诖?,應考慮推行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網絡、微博實名認證制。
2、提高網民媒介素養,讓網絡謠言在公眾的“審判”下遁形網民是網絡信息傳播的主體,人為因素是謠言傳播的根本原因,網民媒介素養的培養不容忽視。媒介素養是指人們面對媒介各種信息時的選擇能力、理解能力、質疑和評估能力、創造和生產能力,簡言之,是對各種媒介信息的解讀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技術、信息為個人工作、生活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同樣的謠言有人能識破,有人卻被蒙蔽,因為謠言就像病毒,你強它弱,你弱它強,要想不中毒,就得加強自身“鍛煉”??茖W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抵制謠言產生和傳播的有效武器。如果有更多的人以理智的頭腦、科學的態度、正確的方法進行辯證認識和分析,就沒有謠言存在和流傳的余地。另外,網絡謠言的擴散往往與一些網民以感性的姿態,對謠言缺少理性思考的跟風緊密相關。沖動是魔鬼,在不了解真相的前提下,切忌盲目轉載、傳播、評論等。
擦亮眼睛,慎言慎行,才能算一個有眼界、有素質、有正義感和判斷力的網民。只有網民媒介素養提高了,網絡謠言才能在公眾的“審判”下遁形。
【參考文獻】
[1] Matthew Collins. The Law of Defamation and the Internet[M].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73.
[2] 林 凌 . 新聞侵權導論 [M]. 北京大學出版社 , 2013: 11.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人民網法律法規庫 [OL].
[4] 謠言稱三峽收益遭官員瓜分 微博眾名人瘋傳 . 四月網 [OL].
[5] 張志超 . 網絡誹謗的構成及認定中的疑難問題 [J]. 中國檢察官 ,2008\\(8\\).
[6] “微博法庭”: 網絡案件 , 網民裁決 [N]. 南方周末 , 2013-12-5: A2.
[7] 張麗紅 . 論輿情視角下網民政治參與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策 [J]. 天津大學學報 \\( 社科版 \\),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