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 一\\) 授權條款導致實際操作性不強
《社會保險法》作為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明確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適用范圍、監督機制、責任分擔機制以及各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在重要制度中存在著授權性條款較多,實際的可操作性明顯不足??v觀《社會保險法》全文不難發現其中有近十個授權性條款,內容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公職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時間、步驟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方面。這種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根本性問題都依靠授權立法,不僅在效力上不足以達到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而且致使該法更類似一個宣言和總綱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執法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降低了實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執行成本。
\\( 二\\) 社會保險相關主體定位不明確
1. 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
中國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已經形成了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重管理的格局。有些地方由稅務機關征收,而某些地方則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影響制度整合,且存在賬目混亂的風險?!渡鐣kU法》自實施至今,由于相關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以及具體實施辦法的相對滯后和缺失,社會保險費征繳中一些具體規定模糊不清。雖然設有第七章專門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但始終沒有提及社會保險費征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稅務機關,只是在第 59 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鄙鐣kU費的征收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然而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都沒有明確,社會保險法實施談何容易。在《社會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款僅規定: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笔跈嘈苑ㄒ幉⑽茨芙鉀Q根本問題。
2.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
《社會保險法》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沒有提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第 54 條第 2 款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睆拇丝梢钥闯隽⒎ㄊ窍M跈鄧鴦赵簛斫鉀Q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問題。但從實際來看,雖然我國已經有一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但本法沒有授權這個機構來管理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養老保險等??梢娚鐣kU基金的管理主體目前是處于一種不完善的狀態。
3. 社會保險監督的主體
在現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對社會保險的監督主要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的行政監督以及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社會監督三種模式。雖然本法第十章明確了社會保險中的監督機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體的管理辦法多依照的是各個地方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處罰措施、監管手段的程序并沒有具體的規定。雖然第 80 條特別規定了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但是,法律沒有明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性質,即它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機構,是實權機構還是虛位機構。
\\( 三\\) 城鄉二元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導致的公平性問題
從理論上來講,社會保險屬于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無疑應恪守公平原則。但該法尚未真正做到社會保險資源的公平分配,這種“分配不公”既包括制度設計上的城鄉居民有別,也包括不同群體享有權益上的差別對待。
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將主要的資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相比層次較低、覆蓋范圍狹窄、項目不全、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隨著城鎮一體化改革不斷推進,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險問題亟待解決?!渡鐣kU法》第 95 條特別強調: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笔状我苑尚问劫x予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福利保障,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制度價值,還貫徹了公平就業的社會法理念。但是現實中農民工參保問題不容樂觀,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的《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 2011》統計顯示,中國流動人口近兩億,52%的就業人口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成本,將農民工的各種權利責任都忽略,簡化為一次性勞務關系,嚴重忽視農民工的參保問題,損害農民工的合法利益。而我國養老保險采取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強調的是預籌積累,而農民工的特點是流動性強,積累不足,很容易出現重復參保的情況。
同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被排除在了該法的適用范圍之外,即由國務院規定其辦法,而該法對這一授權立法又未作出任何的原則性要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實行繳費義務與養老權利相對應,針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現行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退休養老制度,則與養老保險的原則不相適應,也是有失公平。
\\( 四\\) 權利的救濟問題
《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救濟渠道存在多方面缺失: 其一,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利遭受侵害,適用于何種訴訟救濟模式? 雖然《社會保險法》肯定了民事訴訟的救濟模式,但是,其第 83 條第 3 款卻沒有規定參保人與醫療服務機構的糾紛處理是否適用于民事訴訟救濟模式。
其二,第 83 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痹摲l中虛化的“依法”將使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利救濟流于形式。因為,目前我國對社會保險權益糾紛的處理所依據的法律要么缺失,要么很不充分。因此,需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糾紛解決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中對策研究
由于中國的社會保險改革還在進行之中,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與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步伐不一,決定了中國的社會保險立法還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走向完善。雖然《社會保險法》已經正式出臺,但是社會保險的立法任務遠未完成??梢韵胍姷氖?,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立法背后的博弈仍將繼續。對于社會保險法后續立法,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 一\\) 加快出臺《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明確征管主體和職責
國家應盡快本著有利于繳費人參保繳費的原則,出臺《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政策,科學劃分財政、人社和地稅三部門職責范圍。實現稅務部門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財政部門管理社保資金,人社部門使用社保資金,監察、審計部門監督社保資金,使社保費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法制化、規范化。同時筆者建議國務院對《社會保險法》
具體適用進行權威的解讀,明確法條具體實施辦法,彌補社會保險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并以《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為核心,構建中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同時應該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盡快彌補法律缺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堅持《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政府在制定實施政策、確定具體操作規則,任何看似細微的辦事規則都有可能阻礙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必須用“公平”理念予以修改和完善現有的行政法規,才能與《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相協調、相一致。
\\( 二\\) 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制
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制,首先要加強行政監督的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稽查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檢查工作,嚴格防范和化解社?;鸸芾砗瓦\營中的風險。其次要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有關部門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公布社?;鸬氖罩?、運營、積累和審計等方面的信息。最后,社會監督是社會保險必不可缺的一種監督方式,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擴大參保職工、專家學者、工會代表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比例,提高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社會性。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的職能。
\\( 三\\) 加強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險,破除城鄉二元分割的社會保險制度實現社會公平
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從制度方面考慮到農村群體的特殊性,強調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險權益中的責任,協調好政府、用人單位及個人在社會保險中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僅強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義務。進一步厘清農民工的身份認證,建立農民工居住地身份認證制度。再次,進一步加大社會統籌的力度加大破除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身份認證制度,加大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力度及破除城鄉二元分割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公民身份一元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和諧穩定。
\\( 四\\) 加強權利救濟,依法追究相關主體責任
根據權利與責任相對稱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的相關主體作為公法人,應具體承擔國家對參保公民的保護照顧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保險費的相關主體,如果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其職責,其結果不是該相關主體的利益受損,而是參保人———公民———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相關主體應該對此承擔責任,并賦予參保人明確的救濟途徑。在此可以看出必須盡快明確社會保險費相關主體失職對私法上的參保人,以及對公法上的國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五\\) 加快社會保險費知識宣傳步伐,擴大社會保險費的覆蓋面
國家決定,從2012 年7 月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計劃年底前完成,這也要求我們要加強社會保險費相關知識宣傳,建立社會保險費知識宣傳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強化對社會保險費管理部門的宣傳輔導。相關征收管理部門應加強協作,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新的政策互相進行培訓、交流、溝通,使各管理部門能更加全面、深入掌握社會保險費相關知識,提高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二是要強化對繳費對象的宣傳輔導。要采取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上門宣傳與會議宣傳、部門宣傳與群眾宣傳、媒體宣傳與網絡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宣傳社會保險費的相關知識和《社會保險法》對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大意義,讓人民群眾意識到參加社會保險是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弱有所助的重要保障,增強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各界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遵從度,擴大社會參保的覆蓋面,推動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持續穩定發展。
總之,中國的社會保險改革與制度建設,急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險立法來規范。社會保險法的出臺為中國社保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實現了社會保險制度由實驗性階段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轉變。但是,現階段指望這部《社會保險法》能夠盡善盡美顯然是不現實的。在我們已經制定《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應加快社會保險改革步伐及相關法規建設,仍然是確立這一制度并使之不斷走向完善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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