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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西寧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現狀及制度的構建
西寧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現狀及制度的構建
>2024-06-06 09:00:00



雖然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不斷地在努力改進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現狀,但囿于經濟條件、思想觀念,我國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研究和引入仍顯得相對不足。以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為例,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要承受生理、心理和經濟上的多重打擊,特別是對身體受到傷害而又無法獲得賠償的被害人來說,這無疑是二次受害。長此以往,就導致被害人對司法不滿,對社會不滿,從而引發新的社會問題和越來越突出的社會矛盾。

一、交通肇事及被害人救助的概念

\\( 一\\) 交通肇事概念

我國刑法第 133 條規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耙蛱右葜氯怂劳觥?,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交管部門出臺標準,以下 8 種情形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筆者在對西寧市交通肇事的調研中,問及犯罪與被害情形是否親眼所見。對這一話題的回答,偶爾見到和未曾見到的回答人數相當,經常見到的比例最小,這比較符合社會治安現狀和規律。附表一:
\\( 二\\) 研究被害人救助,需要界定清楚被害人的概念

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界定,被害人一詞源于拉丁文中的 victima,原意有二: 其一是指宗教儀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犧牲的動物; 二是指因環境、事件或他人的行為而受傷害的個人或者動物。
我們在此研究的是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那么就應該將被害人與犯罪學角度結合起來,來論述被害人的概念。比如有學者認為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于犯罪人\\( 加害人\\) 而言的。

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缺失的原因

\\( 一\\) 長期受報應主義觀念的影響,刑事制裁代替了權益保障

傳統刑罰的目主要體現的是刑罰的報應主義思想和功利主義要求按照傳統刑罰的要求,對被告人所處的刑罰應該與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相稱,對被告人所處的刑罰應該滿足預防公眾及預防犯罪人本人再犯罪的需要。這些都是以被告人為視角的,普遍的認識是,國家負責破案并負責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責任就已經是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了,其他責任都應由犯罪人承擔。

\\( 二\\) 公權過于強大,被害人缺少自我意識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交通肇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只能期待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意識到對被害人實施救助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在公權力的替代下,被害人希望獲得救助的自我意識沒有得到有效的表達。

\\( 三\\) 社會整體對被害人關注不夠,缺少良好的社會環境

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社會發展狀態不夠完善,我國沒有足夠的民間力量參與到被害人救助活動中去。國外被害人救助的經驗告訴我們,對被害人開展救助,需要資金、需要人員、需要時間。我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缺少的還有黨的關懷,因此影響了被害人救助活動的有效展開。調研中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的態度,絕大多數受訪者表示持非常同情或同情的態度,二者相加高于七成,持不好回答者也占一定比例,當然也有對被害人持“無所謂”態度和認為“自認倒霉”的。附表二:
三、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

筆者在西寧市分別針對司法工作者和普通群眾進行了不同的調研,就普通民眾的調研而言,高達 59%的被害人不滿意司法工作者的處置方式,而不滿意的理由有很多,譬如: 處理不夠及時、不清楚責任認定的整個流程。而對于救濟方式需求的調研,選擇將“犯罪人繩之以法”的受訪人數所占比例居于首位,反映出我國公眾對犯罪人的內心痛恨和較強的復仇心理。附表三: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西寧市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交通肇事案件 182 件 182 人。事實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之后,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之外,他們更多的關心自己的損失能否得到有效的彌補、誰來彌補、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自己是否要自認倒霉? 被害人的群體是個很久以來都沒有被正視并且隱藏著巨大矛盾沖突的弱勢群體,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后,身體上、精神上、物質上都遭受著巨大的傷害,經濟賠償只是對其撫慰的一部分,也是從客觀上講最能實現的一部分。倘若連經濟賠償的最低要求都無法達到,那么被害人會產生長期的心里失衡,從而怨恨社會、怨恨政府、怨恨國家。長此以往,上訪便是最必然的結果。
更有甚者或許會做出沖動之舉,報復社會、報復國家,從而產生新的犯罪。調研報告顯示: 交通肇事中被害發生時和發生后的反應。選擇報警的占據絕對多數,超過七成,其次是“視遭受損害程度和類型”而定,當然也有選擇報復即私力復仇救濟以及向親朋好友傾訴,尋求安慰的,反映出社會主體被害后對救濟方式的傾向性選擇,可以看出多數的選擇是較為實際的和理性的。附表四:
調研報告顯示,有 16.5%的群眾對國家現有的針對被害人救助制度和實踐的做法不滿意。因此,撫慰被害人,給予其更多的關注,對其進行有效的救助是十分必要的。

四、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現狀及制度的構建

\\( 一\\) 西寧市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現狀

在對西寧市進行的調研報告中,有 35.35%對被害后的救濟方式和途徑不知悉。有 70%的人認為交通肇事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應當由犯罪人來予以承擔。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是否能夠獲得有效的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犯罪人的經濟情況。公安機關在解決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也發現了此類問題。譬如,公安機關在調解中會要求肇事者提供一部分的錢款作為被害人的救濟賠償款,當然這針對經濟條件較好的肇事者是行之有效的,對于經濟條件一般的肇事者來說很難籌集。若走保險理賠,保險理賠金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后才可以拿到。眼下的燃眉之急無人可救。據相關估計,實際中 80%以上的被害人是無法從被告人那里得到賠償的。
在調研報告中有 90%的人認為我國建立交通肇事中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有 65.9%的人認為國家應該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資金來源十分關鍵,特別是公眾是否會馬上聯想到,被害人的損失由國家買單,就意味著最后落到納稅人身上,公眾是否能夠接受? 為此我們想聽聽公眾的想法和態度,受訪者選取國家財政承擔的占據比例不小,說明公眾還是能夠接受的。當問及國家是否有能力承擔對被害人的補償時,認為完全有能力的占 20.2%,認為沒有能力的為 7. 2%,認為有一定能力的占 72.6%。事實上,雖然我們沒有確定被害人救助制度,但在實踐中已經有了由國家對被害人進行救助的做法。比如,柳州市政府在 2001年柳州公交車翻車案中,對遇難家屬進行了救助。

\\( 二\\)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構建

談及被害人救助,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資金來源問題。很多學者已經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如將國家財政撥款、企業事業單位籌集、社會團體及個人公民捐助等納入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來源中。
調研報告顯示: 當問及交通肇事中被害人遭受損失時,傾向于何種救濟途徑時,選擇由犯罪人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占據首位,占到七成,這也在研究的意料之中,但也有選擇國家承擔或社會承擔的方式,說明公眾在新的時期對犯罪和被害現象有了新的認識。附表五:
筆者主要針對交通肇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資金的來源這一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筆者認為,首先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拿出部分款項來作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救助的資金來源。駕駛者有義務向交通運輸部門繳納一定的道路運輸費,這部分的費用除了維護公路的正常運行之外理應拿出一部分來作為交通肇事中被害人救助的維護資金。對于被害人來說這也是應該享受的權利。既然公民有義務向交通運輸部繳納“養路費”、“過橋費”那么也應當從此收益,享有相應的權利。其次在調研報告中,我們看到對犯罪人的罰沒收入和監獄企業的收入也可納入到交通肇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的來源。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資金來源十分關鍵,特別是公眾是否會馬上聯想到,被害人的損失由國家買單,就意味著最后落到納稅人身上,公眾是否能夠接受? 為此我們想聽聽公眾的想法和態度,受訪者選取國家財政承擔的占據比例不小,說明公眾還是能夠接受的。當問及國家是否有能力承擔對被害人的補償時,認為完全有能力的占 20. 2%,認為沒有能力的為 7.2% ,認為有一定能力的占 72. 6% 。附表六:
另外針對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況: 過失犯罪,我們對是否應當存在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補償減免的情況,哪幾類被害人應當被減免補償等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公眾仍然做出自己的傾向性選擇,贊同設置減免條款的受訪人較多,占回收問卷人數的 75. 3%,被害人有過錯的,被選為減免的首要對象,超七成。附表七、表八: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交通肇事中被害人權利保障問題確實需要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筆者呼吁盡快出臺相應的制度規范此項工作,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以消除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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