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法的創新之處
\\( 一\\) 完善了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以及晉升制度
我們對公務員職務的劃分是從 1993 年開始的,雖然說有了領導和非領導這兩種劃分類型,但是實際上還是沒有對職務有一個明確的關于職位類別的劃分,而且,基層的公務員也沒辦法得到較大的晉升空間,在極大程度上他們的工資是由其所擔任的職務的高低來決定的,相應的也就出現了許多的腐敗現象,例如“跑官、買官、賣官”等。但是,新的《公務員法》對職位進行分類的方式卻是大不相同的,具體包含了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等,同時還建立了“雙梯制”,也就是說晉升級別或職務時都能夠對其級別待遇進行提高,這是這一法律很大的一個亮點。公務員法是第一部在法律條例中納入專業技術的法律,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再會因無法提升的職務級別而造成合理的自身利益沒有辦法得到保障,例如公安部門的法醫、外交部門的翻譯等。上述的這些方法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
\\( 二\\) 規定對公務員的薪金制度實行“兩結構”,同時對激勵力度進行加大
《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的薪金制度進行了第三次的調整,對工資的級別進行了增設,工資制度是根據職務的級別來確立的,以級別工資以及職務工資為主體,不晉升職務也能夠提高工資這一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地解決。但是,設置的級別仍然是比較少的,而且由于實行的是“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以及職務工資”的工資制,所以不能夠很好地進行激勵。而《公務員法》對于基本工資制度實施的是“兩結構”,這就對級別的激勵力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在對公務員的工資進行提高時可以不采用“擠職務”的方式,這樣可以積極地減少腐敗行為發生的幾率。
\\( 三\\) 關于考核方面
規定公務員進行考核的重點是對工作實績進行考核,這樣可以使考核更加客觀,充分的對目前公共部門的行政人事的改革注重不是工作年限而是能力進行了展現。在對考核結果進行區分時,基于“稱職大平臺”的問題以及考核的等次過少,把檔次增加了一個“基本稱職”,更進一步的細化了考核結果的劃分,全面客觀的反映了考核結果,可操作性更強一點。
\\( 四\\) 嚴格把好入口關
《暫行條例》由于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因此也沒有很強的執法力度,況且“凡進必考”的觀念在目前的社會里也越來越淡薄,同時,也更加沒有嚴格的去把制度落到實處。故而,《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強化,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因為違反各項制度而造成的行政、法律責任也加大了追究的力度,這些都有利于有效的對“凡進必考”的原則及實踐進行落實。
\\( 五\\) 對聘任制度更加的重視,專門、詳細的規范了聘任制度
職位聘任所遵循的原則是協商一致和平等自愿,它對公務員的聘任是通過與機關簽訂聘任合同來進行的。聘任制度具有平等協商、任期明確以及合同管理的特點?!稌盒袟l例》中實行聘任制度的只是一部分的職務,而且也都沒有具體的規定聘任制度的具體內容、管理辦法以及適用范圍等,但是在公務員法中對聘任制度是有明確規定的,而且還增加了對一些輔助性的職位以及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也進行聘任制的實行,同時對它們還需要依據合同來進行管理以及加強對實施過程的監督。這些都顯示了進行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大致方向,同時還反映了改革公共人事部門的行政的彈性化的新趨勢。
二、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
公務員法雖然與暫行條例相比改變了一些地方,但不可否認的是,依然有許多的地方是需要我們去進行深入的思考的,例如之前提到的關于公務員界定的問題。而且,檢察官、法官都不應當被納入公務員的范圍之內。法官在國家公職人員中是性質比較特殊的一類,他們都需要非常的公平公正,同時他們的狀態還需要時刻保持高度的獨立超然。
現如今,許多國家也正是由于法官所具有的這種特殊的性質,普遍都實施了司法獨立,但是,如果公務員中出現了檢察官、法官的身影,就會極其容易的導致司法權行政化、行政干涉司法現象的出現,而且,與黨提出的讓行政和司法事務相互分離的概念也是不相一致的。同時,這中下定義的方式也會對黨的國家化、政府化的色彩有所加深,無法對司法、行政、立法等部門之間清晰的相互作用進行保證,從而影響了公務員去進行依法行政。若在公務員的范圍內對檢察官、法官進行管理,終將會造成檢查官法、公務員考試、法官法、公務員法和國家司法考試之間發生沖突,最終會阻礙中國去實現司法改革目標和發展法律職業化。
除此之外,《公務員法》也沒有對一些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作出規定,例如公務員具體的退休年齡、干部領導資產申報的制度等等,特別是公務員申報資產的制度,對它進行規定已經迫在眉睫。
三、結語
總的來說,把公務員法與暫行條例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公務員法更具有進步性以及創新性,與此同時,它也是我國首次把干部人事納入了法律范圍。但是,無論對于哪一部剛頒布的法律來說,它都需要經過長期的實踐并且得到實踐的檢驗才能不斷的發展完善,我國的《公務員法》也是這樣。只有不斷地進行完善,才會推動我國公務員的管理走向法制化、科學化。
參考文獻:
[1]赫續明. 公務員法的十大特色政府法制[J]. 政府法制,2005\\( 7\\) :12- 13.
[2]祁光華. 我國公務員法的創新及思考[J].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5\\( 4\\) :48 -49.
[3]李冬云. < 公務員法 > 同 < 公務員暫行條例 > 之比較[J]. 經濟管理論壇,2005\\( 12\\)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