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行政時效制度的設立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末,由于國家職能的轉變推動了行政時效制度的設立,現代服務型、福利型國家的興起要求行政民主化、公開化、服務化,這些都要求建立行政時效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平、公正。建立我國特色的行政時效制度,需要對現狀和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我國行政時效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國家權力具有絕對地位
追求行政效率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在實踐中的追求的所謂“行政效率”是比較片面的,往往為了追求效率而追求效率,忽視了公平,比如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中所追求的效率等,并且它尤其強調的是行政效率,主要是因為行政相對人的不配合或者怠于配合而導致的行政效率的降低,并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由于在過去,我國的傳統是國家權力至高無上,行政相對人只有惟命是從,不能說個“不”字,這是權力社會的體現。這是在我國一直居支配地位的行政時效價值觀。
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行政主體由于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其時間、自由度都比較靈活,這對行政主體的辦事效率造成了較大的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行政腐敗。所以,對行政行為缺乏時效的限制是與行政效率原則不相符的,這無形中放縱了行政主體的行為,從而導致行政主體的官僚作風濃厚,嚴重損害了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在實踐中,由于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行政時效規定的限制,導致行政主體辦事拖拉,效率不高,嚴重影響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不得不尋求關系,走后門,這樣無形中導致腐敗現象的發生,也影響了公民對法律的認同感,長此以往會嚴重影響我國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對依法治國的進程造成阻礙。
\\( 二\\) 我國法律傳統對行政時效制度的影響
由于我國的法律傳統與西方的法律傳統大不相同,面對強大的行政權力,人們往往只有敬畏,而根本無意識去控制它,近年來,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人們才開始嘗試運用法律手段去約束行政權力,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必須注重公平。我國行政法的發展過程是依法行政原則逐步確立,行政相對人地位不斷提高,行政程序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
二、完善我國行政時效制度的思考
\\( 一\\) 保障公平、公正應當作為我國行政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
在我國目前運用法治思維,推進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如果再向以往一樣再一味的強調行政效率,而對相對人的公正忽視或者考慮的較少,而忽略了公正的要素,這樣對其合法權益會造成相應的侵害。當然,高效、迅捷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來說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如果背離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其實施的行政行為越高效、越快捷,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就會越大,其合法權益就會越難以保障。因此,踐踏公正的行政效率是沒有意義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及習近平總書記在之后的一系列講話中都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首先要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識。行政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應當是首先是為了實現公平,在此基礎上追求效率。
確保實現公平則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從利益層面上來說,行政時效要從僅僅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轉變為在保護國家利益時、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保護個體利益。其二,行政時效制度期限的設定應當符合客觀規律,具有合理性。這樣做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應有的救濟權利的實現。避免因立法時就出現對行政相對人不公平的規定,因此,立法機關必須公平、公正、民主、開放、科學立法,因為先有良法并得到公平實施,才能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其三,行政時效法律責任設定要體現公平性。無論是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還是對行政主體而言,法律責任應與其造成的損失程度相一致。其四,必須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定來約束行政主體的恣意與專橫。
\\( 二\\) 行政時效制度在實現公平公正的同時亦要保障雙方效率的實現
行政時效的規定不應當只是為了實現公平公正的目標,那樣行政效率的實現就必然會受到影響,因為行政效率也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否則可能造成行政相對人的更大的損失,為此,為了避免造成雙方的損失,行政時效制度的設定,必須在實現公平的同時追求行政效率的實現,追求行政效率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公平、公正權益。
\\( 三\\) 行政時效制度要平等的適用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雙方真正實現平等是行政時效制度的所追求的目標。唯有如此,行政時效制度才能在我國真正完善。為此,需要從以下方面改進: 一是平等適用的前提是我國在立法時對行政時效做出的規定應當公平,為此立法機關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行政時效做出合理的、科學的規定,避免對行政相對人的歧視性規定。二是行政時效制度應當同時適用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不能做出擴大一方權力,損害另一方利益的相關規定。三是行政時效的法律后果應同時適用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避免因法律責任的不相稱而對另一方造成的損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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