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含義
“治理”—詞,具有“控制、引導、操縱”之意。國家治理的本質就在于政府通過其屬性及職能的發揮,協調和緩解社會沖突與矛盾,以維持統治。我國歷代都講治理,古代社會的“管理”主要是以簡單行政命令為核心,而現代社會治理以科學有效的制度為核心。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也意味著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是治國理政總模式包括權力配置和行為方式的一種深刻的轉變。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其核心內涵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國家治理能力,是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的能力,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使之相互協調、共同發展的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輔相成,互為統一。
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戰略要點
參考世界銀行為了全面衡量世界各國公共治理狀況、監督促進各國改革進程自 1996 年起定期發布的世界治理指數的六個方面,也可以為國家治理體系是否現代化制定一套衡量標準: 話語權與問責方面,公民能夠廣泛參與政府選舉,擴大公民參政權,自由得到保障。政治穩定與杜絕暴力方面,國內外政治環境穩定,政治暴動和恐怖主義行為得到有效控制和打擊。政府效能方面,政府職能明晰,政府承諾執行政策的可信度高。其四,監管質量方面,監管機構獨立性高、監管相關的行業法規完善。其五,法治方面,法律體系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成員信任并遵守社會法律。其六,遏制腐敗方面,利用公共權力以權謀私得到有效控制,有效打擊腐敗行為。
綜合上述標準,現代化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布局合理,公共權力結構優化,民主發展,法治健全。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現代化,必須發揮法治在配置政治資源中的決定作用。
三、如何從行政法角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 一\\) 建設民主政府
按照盧梭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人類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體產生分化,并逐步形成組織。各個組織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出來,形成公共權力,讓這個公共權力來執行公意、保證自己的利益。
這個公共權力的表現形式就是政府。因此,政府是人民讓渡權利的產物。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法律就是公意的表現形式,人民通過法律授予政府社會治權,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但是分散的公民個體往往無法直接參與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無法參與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民主政府因此承擔起了這個責任。政府必須承擔起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和自身民主性的責任,必須做到政府通過正當民主程序產生,在民主原則的指導下依法行政。
\\( 二\\) 建設有限政府和責任政府
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就可能成為獨裁專制的政府。在現代社會,行政權力呈現出擴張趨勢,政府權力一旦被濫用就具有侵犯性,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會收到侵害。所以權力和權利之間的界限需要法律來予以明確。建設有限政府就是指政府權力、職能和規模受到嚴格的憲法和法律約束、限制。責任政府是指一旦政府行為有違法和不當,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有限政府和責任政府,需要科學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質量,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的制定工作,盡早建構建設法治政府所需的法律規范體系。同時,要增強司法獨立性,有效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制度的基礎上更好地保護人民權利。
\\( 三\\) 建設服務型政府
政府并不是一個天生的統治和控制機構,而是一個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政府需要根據讓渡權利成員的要求和限定來管理公共事務。我國行政法曾受到“管理論”的影響,強調行政權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絕對優勢,重“管理”輕“服務”,公民的人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隨著民主化的進步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傳統的管制型政府受到質疑,也扼殺了社會的活力。因此需要構建服務型政府,將政府的職能和角色轉移到公共服務上來,深化民本思想,為民服務,促進社會穩定發展。構建服務型政府,需要從人民的角度出發,遵從民意,在為民興利和促進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制定制度,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在服務意識的指導下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 四\\) 建設透明型政府
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由于公權力和私權利的不平衡性,占優勢的公權力往往會不斷擴張,侵犯私權利,使個人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同時當下存在的代議制民主中政府與公眾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情況,缺乏制度化行政公開,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不到尊重。為了平衡行政權和公民權利,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和相對平等,就需要對行政權進行一定的規制,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推行行政公開,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使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通過人大、法院和檢察院等機關實現對政府的監督。加強人民對政府權力的監督,保障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