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以國家名義、代表國家意志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們代表國際行使公權力,對社會資源擁有很大的支配權。對公務員的監督,就是對公務員支配社會資源行為的監督,是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公民等依法享有監督權的監督主體,通過法定方式和程序對公務員履職行為、公務員自身素質的監督活動。根據不同的監督主體,公務員的監督分為廣義的監督和狹義的監督。廣義的監督是各監督主體監督國家公務員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執行紀律的情況; 狹義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務員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本文主要從廣義監督角度展開討論。
一、我國公務員監督制度現狀
\\( 一\\) 監督的主體
目前,我國廣義上的公務員監督的主體主要包括政黨機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等,這些監督主體又分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主體和行政系統外部監督主體。
1. 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主體主要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檢查機關、審判機關和執政黨組成。他們分別行使監督權的方式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檢查公務員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的情況、對政府機關的領導人提出質詢和詢問、罷免政府機關的領導人等;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建立法律監督制度,制定法律監督條文,通過執法司法機關實施法律手段來監督公務員是否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對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以法律約束其行為,使對公務員監督的范圍、內容、形式和程序規范化、具體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執政黨即中國共產黨主要是對公務員中的黨員進行監督。除執政黨之外,各民主黨派和政協機關也擔負著監督公務員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任務。
2. 行政系統外部監督的主體主要由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和社會輿論等組成。社會組織的監督指包括工會、共青團等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政府公務員工作的監督; 公民個人對公務員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等形式實現;社會輿論監督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媒體對公務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狀況進行監督。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網民數量的增加,社會輿論對公務員的監督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落馬的大小官員中因網絡曝光的占有很大比例。所謂旁觀者清,行政系統外部的監督尤其是社會輿論以其廣泛的公眾參與性、公開性有效的彌補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的不足,對公務員的監督制約顯示出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 二\\) 監督制度
目前我國的公務員監督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第一,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監督。首先黨制定出路線、方針、政策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政府公務員負責實施,并對各級公務員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其次中國共產黨通過各級組織參與公務員隊伍,形成黨內監督。
第二,公務員制度本身的監督。我國公務員制度對公務員履職和公共行政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上級公務員根據其下級執行行政政策的情況對其能力和職務升遷做出判斷,來約束下級的行為; 另外,我國政府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監督機構如各級政府的監察、審計等部門也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公務員實施監督。
第三,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群眾團體等的監督。這種監督屬于外部監督,不同于前兩種,它的監督方式是輿論監督和組織監督,主要通過對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起訴訟的方式實現。雖然我們有如此眾多的監督主體和比較嚴密的監督制度,但是,現實生活中的腐敗現象仍然層出不窮,由此可見這些機制和這么多的監督主體并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我國公務員監督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 一\\) 監督主體方面
根據我國的情況,雖然行政系統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主體眾多,但是這些監督機構設置分散,沒有自己的獨立性,監督沒有權威,不能形成一個整體的、強大的監督力量。首先,公民的監督權得不到保障,群眾團體、社會輿論沒有被賦予應有的監督權力,監督沒有權威,常常會出被壓制甚至打擊報復的情況,導致人們監督的積極性不高; 其次,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沒有日常的監督機構,如何行使監督權沒有相應的實體和程序的法律規定,而且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都是同級黨委的核心領導,地位和權力常常大于同級人大的負責人,難以充分尊重人大監督的權威; 第三,我國監督部門實行的是黨委和紀委雙重領導體制。紀委書記通常情況下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受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的雙重領導,對同級黨政領導成員難以行使有效的監督。
\\( 二\\) 監督體制方面
我國已經形成的公務員監督體制雖然對公務員的履職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但該制度尚未成熟,存在很多漏洞。主要表現為: 1、不管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還是外部監督,在實際的監督活動中,由于隸屬關系、利益關系等制約,往往存在著無權監督、無法監督的情況,最終往往是事發才去查處,而事前防范、事中監督的功能卻被弱化。2、現實中我們對公務員的監督往往更重視上級和黨內的監督,而輕視群眾監督,社會監督主體的監督權由于缺少明確具體的法律度保障而難以真正的行使。此外,我們對那些人們普遍認為不大會存在腐敗情況的所謂油水較少的比如教學、環衛、科研和公益等單位缺乏監督,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郭美美事件”不得不引起我們對公益事業監督的反思。3、我國的行政體制也使得法定監督機關的監督行為難以全面的開展,如行政監察機關需要向本級政府還要向其上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匯報工作,這樣就很有可能出現被監督者比監督者位高權重而對監督者有恃無恐的情況,這就使得權力難以制衡,導致監督不能夠落到實處。另外,監督的實際執行力度有限,對既定問題視而不見,或者僅僅停留在表面,對違法違規公務員的查處力度不夠,造成監督流于形式。
\\( 三\\) 監督法規不完善
另外,我國現有的公務員監督方面的規范大都局限于條例的規定,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這就給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帶來了很大的困難,降低了監督效能。同時,我們的監督體制的執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難以事前防范、事后監督以及調查取證這些腐敗行為等現實問題。
三、完善我國公務員監督制度的一些建議
在嚴峻的反腐斗爭形勢下。我們應緊密聯系反腐敗斗爭的實際,借鑒古今中外官員管理和腐敗治理的有益經驗,不斷完善我國公務員監督制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規范政府和公務員的行為。
\\( 一\\) 整合眾多的監督機構,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公務員監督機構
大量事實和歷史經驗證明,對政府和公務員行為最有效的監督方法是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監督機構。我們知道,在世界范圍內澳大利亞、新加坡和我國香港政府的廉潔性都很高,究其原因,在于它們都有獨立的行政監督機構。澳大利亞的監察專員公署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都是一個地位獨立的不受任何政府部門管轄的獨立機構,他們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就排除了其他機構的干預與制約。新加坡實行偵控分離制度,偵查和起訴的權力分屬于貪污調查局和檢察署,保證兩個機構能夠秉公執法,不受外界干預,這樣就減輕了對貪腐案件的調查難度。同時新加坡制定了《反貪污法》和《沒收非法所得》、《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等以防止公務人員假公濟私,這些法律法規符合工作實際,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我們需要盡快建立一種阻嚇力量,一種能為我們社會貪污分子感到悚然畏懼的力量\\( 見中文版《1975 年廉政公署年報》\\)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要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公務員監督機構,該機構必須不受其它行政部門的制約而只向最高行政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它有權監督任何其他行政部門及其人員,它的經費、人員聘用等必須獨立于其他行政部門,它的監督人員要經過專門選拔和訓練,它必須有權進行獨立調查,獨立執行。此外它的運作還應該受到一套嚴格的監察與制衡制度所管轄。
\\( 二\\) 大力推進政府行為和公務員工資公開化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讓權力在陽關下運行,賦予人民群眾真正的知情權和發言權,才能更有效的監督政府和公務員的行為。首先,要進一步促進政務公開。我國目前的政務公開現狀給人一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覺,很多地方政府公開的信息內容避重就輕,而且明顯存在著滯后、不及時等情況。筆者認為我們不妨借鑒先進國家和地區政務公開的方式,形成政務公開方式多樣化,公開范圍擴大化和內容深度化的格局。其次,財產申報被認為是監督公務員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最有效的手段。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如1978 年美國政府頒布了《從政道德法》和《政府官員申報財產真實情況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必須將個人的、其配偶的和尚未獨立的子女的財產進行申報。
\\( 三\\) 做好事中監督
按照不同的監督時機,公務員的監督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個階段。從監督的實際情況看,我們似乎對事前進行反腐倡廉教育和事后查處違法亂紀案件情有獨鐘,而對于一些正在濫用的權力,不去監督或不敢監督,處于監督不力的現狀。事實上,事中監督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重要環節。我們的監督只有做到與行政權力的行使同步走,才能及時發現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這樣才能有效解決現行行政監督體制存在的嚴重滯后和監督不力問題。
\\( 四\\) 加強輿論監督
在我國,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主要形式,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的形式產生的作用和效果顯示出了很強的公眾震懾力。從目前情況來看,新聞輿論已然成為腐敗分子的揭短利器。在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一條新聞、一條微博、幾張圖片都足以使腐敗分子現出原形。很多貪官不怕公安就怕記者,公務員的違法、腐敗行為一旦被新聞媒體曝光于眾,當事人往往會身敗名裂,同時也給其他公務員也敲響了警鐘。新聞輿論的監督一方面給負有查處腐敗公務員職責的機構以壓力,同時為他們提供輿論支撐。然而,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的新聞媒體和公民個人,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屢屢受到打擊報復。我國憲法和法律已經賦予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批評監督權,那么就應該寬容、大度的接受他們的監督,切實保障他們的權利,并授予新聞輿論法律上的監督權力,并明確其責任和義務,使其能夠依法監督并充分發揮監督優勢,成為促進公共權力規范運作、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有力工具。
除此之外,促進我國公務員有效監督更重要的是要轉變政府和公務員的觀念,使他們真正從心理上認同自己的公仆、服務者等身份,減少被監督時的抵觸情緒。同時,必須加強對公務員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公務員的配偶、子女的監督力度,很多公務員雖然自己能夠廉潔自律,但最終卻落個鋃鐺入獄的下場,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禍起蕭墻。就像清官張瑋所言: “為清官甚難,必妻如仆,皆為清官,而后清官可為,不然則敗其守矣?!彼?、結語英國阿克頓爵士說過一句名言: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也說過: “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
對公務員進行有效的監督既是規范公務員行為同時也是監督行政權力行使的內在要求。然而任何一個制度的建設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應在實踐中及時發現并解決該制度的不足之處,同時,完善公務員監督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確定外部監督主體的正當地位,從而形成一個多管齊下、行之有效的公務員監督制度。
參考文獻:
[1][2]郭黎明,楊易華. 對我國公務員監督機制的一點思考[J]. 文教資料,2006\\( 7\\) .
[3]鄂鐵軍. 試論如何改革我國公務員的監督系統[J]. 遼寧工學院學報,2001,3\\( 04\\) .
[4]孟德斯鳩. 論法的精神\\( 上冊\\) [M]. 西安: 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