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勤工助學相關概念辨析
\\( 一\\) 一般概念上的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也稱勤工儉學\\( Part - Time Job Facilitating System\\) ,是指高校在校生憑借個人才干做工并取得報酬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勤工助學可劃分為校內和校外兩類。校內勤工助學是指高校學生在高校的統一領導與管理下參加屬于學校內部的勤工助學活動。校外勤工助學是指學生自主自愿的校外兼職或校外打工活動,并獲取報酬的行為。
\\( 二\\) 國內法律法規等關于勤工助學的認定與特征
1. 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認定
目前國內關于勤工助學的規定如下,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其明確規定高校學生可以參加勤工助學,高校應對此給予支持和鼓勵,并加強引導和管理。1995 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則規定,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勤工助學并不視為就業,勞動合同可以不簽。2005 年共青團中央和教育部聯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 “倡導和組織大學生在課余時間通過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獲取合法報酬,是貫徹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實施、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舉措?!?br>2007 年財政部和教育部聯合制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了勤工助學活動由高校統一組織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生,“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br>
2. 校內勤工助學的法律特征分析
\\( 1\\) 主體和對象單一。勤工助學的用工主體主要是高校內部向在校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的院系、各職能部門以及隸屬于高校的勤工助學實體\\( 以筆者所在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為例,有“云山水榭”“云山咖啡”等\\) 。其所針對的對象僅限于取得所在高校學籍的在校生,包括本??芢\( 含高職、雙學位\\) 學生和研究生等。
\\( 2\\) 客體特定。在勤工助學的法律關系構成中,客體是特定的,即高校學生所提供的勞動行為。
\\( 3\\) 法律關系雜糅。雖然當前法律法規等將勤工助學定位成有行政隸屬的教育管理關系,但仍頗有爭議,詳見下文分析。
二、勤工助學法律性質爭議現狀
國內關于勤工助學的學生是否能受到勞動法保護爭議頗多
\\( 一\\) 贊同說
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依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有學者認為,《勞動法》第 15 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贝艘幎ㄖ皇窍拗屏斯癯蔀閯趧诱叩哪挲g條件\\( 即年滿十六周歲\\) ,而我國在校生的年齡普遍都在十八歲以上,自然是符合年齡限制條件的。除此之外,勞動法\\( 包括《勞動法》與《關于貫徹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只是將國家公務員等五類人群排除在了勞動法范疇內的勞動者之外,卻并未包括高校學生在內,這說明在校生也可以是勞動者。
\\( 二\\) 否定說
有學者依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認為,校內勤工助學由學校統一組織管理,是代表國家并經過授權后對貧困學生的教育行政資助行為,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給付\\( 行政物質幫助\\) ,是指行政主體基于法定職責要求,在特殊情況下依法對特定相對人無償提供物質利益或與物質利益相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一,作為行政法規的授權組織,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與學生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第二,行政給付是職責性行政行為,高校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一項法定義務。第三,行政給付作為一種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學生有權選擇是否參與勤工助學。另外,《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官方文件也否定了高校學生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身份,強調了在校生與高校存在教育管理上的隸屬關系。
三、勤工助學的權益保護機制建立與立法完善
\\( 一\\) 校內勤工助學權益保護機制,是指在高校內設立專門的權益保護機構,對勤工儉學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進行處理。規定相應的糾紛解決程序,例如申訴、聽證和復議等。
\\( 二\\) 修改完善《高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等或出臺新的規定。明確規定學生勤工助學發生傷害事故的救濟措施。若學生在勤工助學時發生意外事故,應參照其所在高校的工傷處理辦法,由高校支付受害人醫療費用和傷殘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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