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定位
從職能范圍上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立法賠償、司法賠償、行政賠償和軍事賠償。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國家賠償的類型主要有行政賠償、司法賠償,但這并不能否認國家在行政與司法之外的其他范圍的賠償責任,如立法、軍事、以及其他涉及公共管理的行為。
非刑事司法賠償與刑事司法賠償是司法賠償的兩個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主要包括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在司法賠償環節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的責任問題,非刑事司法賠償的一般特征具體表現為:
首先,非刑事司法賠償是一種法治運行過程中的國家賠償責任。其次,非刑事司法賠償是國家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的賠償責任,而不是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再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非職務行為或和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是除外責任,也就是說非刑事司法賠償是國家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承擔的責任,對于司法機關或者司法工作人員實施非職務行為或者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司法賠償責任。最后,司法賠償是國家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承擔的責任,對于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所造成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損害,國家不承擔司法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中沒有規定立法賠償,行政賠償已經予以了規定,司法賠償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事賠償。刑事司法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作為非刑事司法賠償的民事、行政司法賠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非刑事司法賠償在立法中沒有詳盡規定。
二、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展開
民事和行政方面的司法賠償,有明確規定的主要是一個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痹?2000 年 1 月 11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 試行\\) 》中,“非刑事司法賠償”就是對于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的概括。
從此條款可以看出,我國《國家賠償法》為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從民事和行政司法特點出發,對于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進行了有限的列舉,確立了有限的民事和行政審判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非刑事司法賠償包括三部分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保全措施以及對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賠償。在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主要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行政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主要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霸谶@些強制措施中,《國家賠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了國家對法院違法采取拘傳、罰款和拘留早程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的賠償責任?!?br>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責令具結悔過均屬于強制措施。因此,國家賠償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在采取保全措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解釋》\\) 對于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圍予以了限定。有六個方面,具體包括: 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不不采取保全措施的或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的除外; 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睹袷?、行政司法賠償解釋》主要是從財產保全上予以了規定,此外根據我國 2013 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全行為還包括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但這些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法律文書執行方面,非刑事司法賠償的情形包括: 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違反法律先予執行的; 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符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有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 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10 年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相比于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在民事和行政司法賠償的法律規定上未出現任何的新變化,只是條文的次序發生了改變,由原來由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展為由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但是相比于刑事司法賠償,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法律保護明顯不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量很大,尤其是民事案件,但在國家賠償法修改與完善的進程中,民事和行政司法賠償問題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也就是說非刑事司法賠償被明顯忽略了。2012 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范圍為的修改,隨之《國家賠償法》也進行了與之相關的修改,刑事司法賠償顯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關注點,但是這種不平衡的法律保護的合理性是有待探究的。
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重要性
通過非刑事司法賠償展開的梳理可以總結出,非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在法律規定中只是有限的列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公民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被阻擋在法律規定之外。民事司法賠償是國家賠償,不同于民事賠償,雖然二者在賠償方式上存在相同點,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而民事賠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已規定的賠償方式中也包括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區別民事司法賠償與民事賠償的目的在于民法中民事賠償制度的完善并不能成為國家賠償制度中不需要再更多關注民事司法賠償的原因。
民事司法賠償與民事賠償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第一,二者的賠償主體不同。民事賠償發生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涉及財產或人身關系,賠償主體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民事司法賠償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國家機關。第二,賠償主體與賠償請求人的地位不同。在民事賠償中,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或是由于不當得利、違約和無因管理而發生的債的關系,雙方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與賠償請求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或者審判與被審判的關系,即民事司法賠償是主要發生在審判的過程中所采取的錯誤的與訴訟相關的裁決行為引起的。第三,賠償的立法意圖不同。民事賠償是私法責任,存在于當事人之間。作為國家賠償的民事司法賠償是公法責任,存在于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之間?;诙叩牟煌c,可以得出二者是不能夠在法律保護層面進行互相彌補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現行的國家賠償侵權責任是從民事侵權責任上借鑒而來的,包括民事司法賠償在內的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晚于民事賠償制度的發展。
在國家賠償法中,對于行政賠償的法律規定較多,這與司法實踐中行政賠償案件數量多于行政司法賠償案件的數量是分不開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國家賠償的案件中,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數量是國家賠償案件中數量最多的,而非刑事司法賠償的案件很少。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一直未觸動非刑事司法賠償。當然,這可能是存在隱憂的,具體有兩個原因: 其一是顯而易見的外在原因,即案件數量少; 其二是賠償責任可以在另一層面進行流轉,即法院的人轉變為民事責任或行政賠償責任,由當事人中的另一方來承擔責任。若進一步探究,從立法意圖上來看,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存在性的忽視,成功地實現了對于現存的賠償制度的御用,將責任流轉到當事人之間,這種流轉的責任歸屬貌似維護了法院的權威,實則帶來了司法公信力具有孱弱性的一面詬病。
區別行政司法賠償責任與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和區別民事司法賠償和民事賠償的目的一樣,行政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責任同樣重要。
而且在法律保護上,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行政司法賠償卻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行政賠償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害人身權如拘留、監禁、毆打等和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如違法事實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產生于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執法過程中,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是不平等的。如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做出了違法行政行為,則使得行政相對人在承受被執法或是被管理的范圍內又受到了不合理的約束和侵犯。行政司法賠償側重于行政訴訟的司法環節,但不同于行政賠償的產生基礎,行政司法賠償側重于約束司法機關和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旨在面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時對于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提供公法救濟。尤其是約束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因違法采取對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的損害。
四、非刑事司法賠償的突出問題與反思
其一,世界范圍內的國家賠償立法偏重行政賠償,忽略了司法賠償的作用,尤其是非刑事司法賠償。在日本,國家侵權責任方面,“國家豁免是不被日本憲法所允許的。根據日本憲法,一個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法地造成相對方的損失國家或公共實體有責任賠償這樣的損失?!薄度毡緡屹r償法》著重規范了行政賠償,對于民事和行政訴訟司法賠償并未明確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以美國為例,美國國家賠償制度經歷從無到有的過程,美國 1846年頒布《聯邦侵權賠償法》,而后 1946 更名《聯邦司法法》,此法與 1946年制定的《聯邦司法法》奠定了美國國家賠償制度,但是美國的國家賠償制度仍然側重于行政賠償。
就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審判環節而言,民事、行政審判責任并未普遍地被各國接受,英國、美國、日本、瑞士、奧地利等國均未對此作出規定。對于非刑事司法賠償,世界各國的法律保護進度與力度存在差異性。法國被學界視為行政法的母國,“法國在解決司法賠償責任歸屬、司法組織管理責任與實體裁判致害賠償問題時的思路和方法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畢竟在一個追求民主、法治的現代國家,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公權力的行使也應當做到權責一致?!?br>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只有法國普遍確立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責任,法國 1972 年法律規定普通法院的法官嚴重過失和拒絕司法而造成的損害,國家負賠償責任。1978年以后,行政法院將此法律適用到行政審判中來,行政司法審判中的重過失,國家負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判決的既判力。對于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完善需要借鑒立法發展成熟的國家的立法成果,并且結合我國的國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部分明確指出“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眹屹r償制度建立的主旨不是賠償而是約束權力,“將權力關進籠子”,建立健全司法運行,所以非刑事司陪賠償的完善應當是應有之義。
其二,存在民事司法與行政司法中的錯誤有其他補救途徑的認識誤區。司法賠償是在案件的訴訟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就刑事賠償而言,在一般情況下,公民因犯罪而被關押判刑甚至被處死,法人及其他組織因犯罪而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或被查封、扣押財產,表示著國家和社會對一個人或組織的道德品格作出了最為極端的否定和最嚴厲的蔑視。
有觀點認為考慮到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與刑事審判不同,刑事審判一旦出現錯判,并不會因此而存在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受害人除了向國家請求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途徑。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則不同,其錯判必然意味著另一方但是人存在不當得利或者仍存在違法行為尚未糾正,因此,法院可以通過改判責令不當得利的一方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國家賠償法之所以規定了刑事錯判責任而未規定民事與行政錯判責任,主要是因為刑事錯判造成的損害是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補救的,而民事和行政錯判造成的損害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如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方法獲得補救的。但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民事審判錯判或行政審判錯判若通過司法程序再審或改判,判決的結果影響在當事人之間承擔,司法機關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難免會使得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中出現司法權力尋租的現象,只是對于司法機關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并且造成損害的情形進行國家賠償是遠遠不能夠滿足司法實踐中民事和行政審判中司法權力的行使中所出現的問題的解決。
其三,賠償范圍方面的問題?,F行的民事司法賠償注重“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等行為的國家賠償,忽視了人民法院及法官在履行其最基本的職責———審理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諸如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違法裁判、貪贓枉法以及司法不作為等,包括司法工作人員怠于履行職責的情況。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法官的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而且,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只是有限列舉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并不能夠滿足司法實踐中的需要。馬懷德教授舉了一個例子“在組織訴訟的過程中錯送傳票而導致他人死亡”,對于這一司法行為也應當納入國家賠償,非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是有缺陷的。法律的有限列舉并不是一種錯誤,因為社會生活每天都有新的法律現象產生,法律無法窮盡一切可以侵犯訴訟人權益的行為,漫無邊際的列舉也只會導致立法技術缺乏威嚴與簡約性。但是至少可以獲得認可的問題是有限列舉的確是的一些侵犯當事人權益的司法行為有力在法律的規制之外。
其四,對于執行回轉程序的依賴。根據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贝藯l款規定的是執行回轉程序。但是,有些情況下,執行回轉程序難以恢復因執行錯判而造成的損害: 例如,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在改判后已無清償能力。又如,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單位在原裁判執行后已經注銷等等; 或者一方當事人并未因生效的非刑事司法賠償錯判取得直接利益; 或者取得的直接利益不足以彌補他方當事人因執行錯判所遭受的損失。馬懷德教授指出“至于錯判的,應以因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造成者為限,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限于無法執行回轉的那一部分?!辈豢煞裾J的是,執行回轉畢竟是在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流轉,法院無需為法律文書因自身司法行為存在疏漏而被變更或撤銷而負責。因此,對于執行回轉的更過分依賴是表面上合法卻不合理的行為。
五、總結
錯判、怠于履行職責、不適當的補救途徑以及執行回轉這些被排除在國家賠償之外的非刑事司法行為,只是非刑事司法賠償不完善的突出表現的一部分。關于非刑事司法賠償的立法規定微少,非刑事司法賠償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隱性問題仍然在不斷的浮現。非刑事司法賠償保護的迫切性是不可替代的,縱然行政賠償占據了國家賠償案件數量的大部分,國家賠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依賴于民事侵權責任領域研究的成熟,但是行政司法賠償和民事司法賠償都應當加以平衡的立法保護,才能更好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益。刑事司法賠償與非刑事司法賠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刑事處罰很嚴厲,行政和民事司法中的侵權行為同樣會對公民的權益造成傷害。它關系到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約束,社會糾紛的減少,乃至對于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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