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引言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及學理研究
(一)同性婚姻的義
(二)承認同性婚姻的質疑和辯駁
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進程和比較研究
(一)西方一些國家關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二)同性婚姻立法比較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論基礎
(一)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
(二)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
(三)人權
四中國對同性婚姻未來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一)中國同性戀群體的生存現狀
(二)社會學界和法學界對同性婚戀的研究
(三)中國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四)中國未來同性婚姻立法思路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同性戀現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同性戀者爭取自身權利運動的發展,促進了同性婚姻合法化進程。由于受傳統婚姻制度和道德觀念的影響,合法化進程受到了重重阻礙。隨著人權、自由、平等理念的增強,人們開始探索保護同性戀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少數國家的婚姻法開始將同性婚姻納入保護的范疇,還有很多國家也在不同程度是那個賦予了同性伴侶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文正是從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進程的比較研究以及理論基礎的研究,探索我過同性婚姻的立法前景和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侶登記制度。
引 言
隨著人們觀念日趨多元化、生活方式日趨自主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即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同性婚姻研究開始受到人們廣泛關注,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甚至通過立法對其加以承認和保護。西方國家對同性婚姻立法實踐的探索使得許多法學家撰寫了許多關于同性婚姻的論文。
例如,德國.M克斯特爾教授的《歐洲同性戀立法動態的比較考察》中將同性戀關系立法規則歸納為零星的規則模式、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記伙伴的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四種,他指出立法機關必須確定一種具有不同權利和責任的有保障的身份,而異性婚姻一直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結構性元素,因此我們應該盡可能緩慢地削弱在整個世界持續了幾千年的這種結構,因此應該采用登記伙伴的立法模式。
我國法學家很少對同性婚姻進行研究,因為他們認為同性婚姻是對異性婚姻的沖擊并極力反對。楊大文教授對同性婚姻“同意在法律上給予寬容”,但是認為“幾前年來,婚姻制度就是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而設立的”,如果打破這個傳統,婚姻就不是現在的婚姻了,所以不同意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龍翼飛教授認為,“婚姻法不會為同性婚姻單獨設置新的規則”。
而何東平教授則對同性婚姻的法理依據進行了深刻全面的研究和探討,并就中國未來同性婚姻立法進行展望。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及學理爭議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同性婚姻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新生的概念,目前有兩種不同理解。狹義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來明確定義的。比如荷蘭修訂的民法典改變了傳統意義上婚姻的定義,明確規定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相互締結也可以由兩個相同性別的人締結。
廣義的同性婚姻是在指同性伴侶關系受到某種程度的法律承認,其表現在于同性伴侶可以在政府部門\\(法院或市政廳\\)登記,并可能享受到部分或全部的權益。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同性婚姻受婚姻法的保護,其他若干國家對同性戀者權利的保護都只是賦予同性伴侶不同程度的 權利,并沒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侶關系。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情形呢,原因主要又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自古以來都是為男女兩性關系設定的,人們以異性婚姻為正統,為常態。
現階段人們普遍還不可能寬容地接受婚姻是兩個相同性別的人結合的情況,《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明確規定:“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蓖曰橐龅某霈F無異要打亂傳統的婚姻定義,面對重重阻力,很多國家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2.基于人權、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又必須尊重同性戀者應有的基本權利,因此,在婚姻制度模式之外尋求另一種保護途徑成為必然,這就是通過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或者全部的權益來實現。這樣就出現廣義上的同性婚姻。
二承認同性婚姻的置疑和辯駁同性婚姻之所以遭到反對,理由主要有:同性婚姻破壞了男女之間的建制。人類社會從古至今都是以約定成俗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的婚姻制度下進行繁衍的;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同性婚姻無法確保傳宗接代;同行婚姻不能滿足人類對性的完美表達,婚姻家庭關系是是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合力作用的產物,婚姻具有兩性生理差別、性的本能和種的繁衍等自然屬性是婚姻區別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同性戀者的結合是違背自然規律和社會法則的,永遠不會得到社會制度而后法律的認可。也有學者指出人們反對同性婚姻的真正原因是同性戀令人惡心,是道德敗壞的、病態的甚至是罪惡的行為,無法被人們所容忍。
然而,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承認同性婚姻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如果我們總是單純依靠傳統婚姻的觀點來否定同性婚姻,實際上只是一種文化霸權的體現,并沒有什么法律依據。法律不只給那些遵守傳統道德的人們幸福和保護,而是一把天平,剛正不阿的對待世間的一切。
婚姻制度屬于歷史的范疇,它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歷史的發展、人類思想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婚姻的觀念本身也是不斷發展進化的,因此,同性婚姻概念的出現完全是社會發展的結果。如果今天的婚姻跟兩千年前一模一樣的話,你可能會娶一個你沒有見過的12歲的小女孩,把妻子當成財產隨意處置,離婚也是不可能的事。
2.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生育。在早期人類社會那樣漫長的沒有婚姻的歷史中,人類的延續主要依靠的是沒有婚姻形式的人類兩性的性行為,生育與婚姻的天然聯系也無從談起。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可以運用現代生物技術生育子女,而不需要通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橐鐾獾募夹g生育方式在徹底的改變性行為與生物性聯系的同時,也徹底瓦解了婚姻與生育的統一體關系。在婚姻的功能認識上,人們過多的看重其生育功能,而忽視了其彼此相愛、兩性相悅、固定生活伴侶、穩定社會的功能,更何況,生殖崇拜在資源短缺、人口超載的今天已經失去人類早期時的意義。
3、承認同性婚姻并不意味著道德敗壞。當今社會是一個道德多元化的社會,不能因為異性婚姻是當今社會的主流道德就將這一道德法律化,而對少數同性戀群體的要求置若罔聞,否則必然是在保護一些人利益的同時損壞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與傳統道德不一致的行為只要不影響他人的自由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4、從人文主義角度來看,人文主義相信每個人都是有價值有尊嚴的,高度重視思想的作用,推崇理性,如果同性戀者認為只有與同性伴侶一起生活才會幸??鞓?并且不會傷害他人,當然有實現自己尊嚴、價值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綜上所述,無論是保護異性婚姻還是保護同性婚姻,都是為了維護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承認同性婚姻完全是有理由的。
二、同性婚姻立法之研究
隨著越來越多的學者尋求同性婚姻的理論支撐,同性婚姻合法化進程在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拉開了帷幕。近年來,同性婚姻或是類似與婚姻的關系在某些地區進一步獲得了法律的認可。目前,只有荷蘭和比利時法律規定同性伴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而其他一些國家如丹麥、挪威、德國、加拿大、芬蘭、等國家則采取民事和約或者同性伴侶登記的方式等非婚姻的模式保護同性伴侶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權利。
\\(一\\)西方主要國家關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1.荷蘭1998年1月1日,荷蘭的《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
《家庭伴侶法》所指的伴侶,既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對于同性伴侶來說,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一樣,在退休金、社會安全保障、繼承和扶養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但同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對于異性伴侶來說,該法為那些既想暫時結為伴侶,但又不想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提供了保障,它實際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荷蘭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并領養孩子,該項法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使得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有資料顯示,僅在該法生效的當日,就有386對同性伴侶在荷蘭結婚。
2.比利時繼荷蘭國會于2000年通過法案,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侶享有收養權以后,其鄰國比利時緊隨其后,2001年比利時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法律草案,規定今后在比利時境內的婚姻不一定是異性的結合,婚姻也可能由兩名男性或者女性所組成。這一法案的通過使得比利時成為第二個允許同性結婚的歐洲國家。
3.芬蘭2001年10月,芬蘭國會通過了一部法案,允許同性戀者在登記注冊確定伴侶關系身份登記,該法于200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據這一法律,同性戀者在登記注冊確定伴侶關系后可以獲得部分同合法異性夫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該法規定了同性戀者登記注冊的條件:雙方必須滿18周歲,但如果雙方有一人是已婚者則不能登記,兩人如果有近親血緣關系也不能進行登記。另外,該法還規定,登記注冊的同行戀者只有在一方去世后或者通過法院才能解除雙方關系。登記的同性戀者在對方去世后可以繼承其遺產,有權領取家庭養老金。但是該法不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子女,包括相互收養對方子女。
4.法國2000年1月,法國政府頒布實施了《公民互助契約》,規定同性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系。它與荷蘭的《家庭伴侶法》十分相似,因為該法中的伴侶既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
《公民互助契約》允許同居伴侶享受異性夫妻所擁有的一些權益和責任,規定:“伴侶雙方必須在經濟上互相支持;除非特別說明,任何財產的添置都歸雙方所有。同居三年后,兩人能夠想夫婦那樣共同納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夠順利繼承勞?!?。
但和婚姻相比,家庭伴侶的關系更容易中斷,而且無須律師介入。如果雙方同意,這種關系在頃刻之間就能解除,如果一方不同意離異,另一方則可以給出通知,遠有的關系在三個月內就可以自動解除?!豆窕ブ跫s》使法國成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關系的天主教國家,此法受到了天主教會的激烈反對。但調查表明,接近一半的法國人認為,同性伴侶的關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更多的人則支持未婚的一行伴侶也應享受到一定的權利。
此外,挪威、冰島、瑞典等國家也規定了伴侶登記制度,均不同程度的保護同性伴侶的法律權利。
\\(二\\)同性婚姻立法比較研究
在同性戀平等權益的爭取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被認為是至高的目標。從嚴格意義上講,目前只有荷蘭和比利時承認同性婚姻,如果加拿大修改婚姻法,是的修改后的法律也接納同性伴侶關系,則會成為第三個承認同性合法化的國家。其他很多國家知識賦予同性伴侶不同程度的權利,雖然有些國家的規定已經與異性婚姻伴侶的權利十分接近,但并沒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侶關系。
事實上,一些國家通過締結登記合伙關系所獲得的法律權利與比利時締結婚姻關系的同性配偶或者是荷蘭的通過締結婚姻的形式所獲得的權利幾乎是一樣的,比如“民事合伙”,法國的“共同民事合約”都在很大程度上賦予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利益。通過對一些典型國家關于同性婚姻的立法進程的了解,有利于我國從中尋求符合自身的立法模式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論基礎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強了同性婚姻的立法保護,有著深刻的理論基礎。筆者主要從法理的角度加以闡述。
\\(一\\)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要求
自由的欲望無疑是人類所具有的一種普遍性,自由的思想和理念被寫進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獻中。馬克思主義認為:“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甭蹇艘舱f:“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為此,我們可以認為,人類歷史就是不斷實現自由的歷史,法的制定應該為人們提供更多的自由。當一種社會現象被一部分人所認可后,并且對社會、他人都沒有任何危害時,我們是否應該從法律上來加以保障呢?因為法對自由的實現起著多方面的作用的。同性戀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普遍的存在,對于他們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拒絕來自對他們施加的固有的婚姻模式,能動地、充分地實現自己的自由價值的做法,我們有理由以自己固有的價值觀妄加否定嗎?
\\(二\\)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特別是憲法的權利
平等與非歧視原則是人權規范領域的一個基礎性原則,它遵循著“人生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均個平等的理念。
《人權宣言》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钡谄邨l也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薄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二十六條也規定:“所以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并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到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和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p>
自由這東西是有象征意義的,法律所保護的自由,一個人一輩子可能也不會行駛一次,但是正是有了這些自由,一個現代人的法律人格才算完整。
各國憲法對平等權也有重點規定,憲法將平等作為一種正義的追求確定下來,首先意味著主體的平等,博登海默說:“平等的要求是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須得到相同的或至少相似的待遇?!边@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種族、性別、宗教、民族背景、性傾向等原因而有所差別。根據憲法而非宗教、道德、傳統觀念來判斷時,我們就有必要反省這樣一個問題:禁止同性進入婚姻范疇存在憲法的根據嗎?如果僅僅依據婚姻法中規定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一定義來否定他們的婚姻請求,那么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屬于一種“性別”為由的歧視;以性別為基礎所指定的婚姻法上值得懷疑的,這種性別分類限制了同性戀者平等的享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婚姻權利,它不正當地縮減了同性戀者的憲法權利。
\\(三\\)人權理念
在同性戀人權保護方面,歐洲議會積極而又主動的,它主要通過決議的形式倡導同性戀者平等權利的實現,并于1998年將對同性戀的人權保護作為一個國家申請加入歐共體的條件。2000年出臺的《歐洲基本權利憲章》第21條明確規定反對性傾向的歧視。
2004年歐洲議會理事會支持聯合過人權委員會把性傾向訂為基本人權。結婚是公民的“私權利”的行使,而對于私權利行使的理念是“法無禁止即可為?!?/p>
如果我們單純依靠“傳統婚姻”的觀點來否定“同性婚姻”,那實際上只是一種文化霸權的體現,并沒有法律依據,起碼與以下兩個事實是背道而馳的:第一,傳統觀念是不斷變化的。第二,在已經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里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和平共處,相互尊重,共同描繪了沒有歧視的婚姻畫卷。
這些表明社會已經開始將人看作完全自由、獨立的性個體。
這是人類性權利方面的質的飛躍。
四、中國同性婚姻未來的立法必要性和思路
\\(一\\)中國同性戀群體的生存現狀
根據李銀河的調查,我過同性戀者的社交活動場所決大多數還在只能在公共場所如街頭、公園、街心花園等場所進行。
盡管現在出現了一部分的同性戀酒吧、舞廳等等同性戀活動的“高雅”場所,但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法律規范缺失等原因,中國的同性戀者仍然不會像一些西方國家的同性戀者一樣,公開的進行活動。某一調查結果顯示,同性相愛產生性行為或建立伴侶式的性愛關系在當代中國并非罕見,在大陸各地已經存在著一個相互聯系的同性戀亞文化圈;以“男權”和“生殖”為中心的性文化價值觀念普遍存在。
同性戀對其造成沖擊,尚未建立以“人本主義”為理念的性道德價值觀念的國度,同性戀顯然面臨壓力;盡管已經有不少的人開始按照自己的理解,以“適于自己和他人,不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原則進行自覺的性愛實踐,但是由于缺乏一個寬容、理解、沒有性取向歧視的社會環境,這使得同性戀者個人的生活和心理處于矛盾中,其健康狀況不容樂觀,如此也必將通過家庭、社會交往等這樣一些人際網絡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健康和穩定。
當然,隨著社會一些人對同性戀的理解,許多同性戀者敢于公開自己的身份,與主流文化開始正面的對話。
一部分同性戀者在主張自己合法生存權利的同時,也通過各種媒介討論、呼吁國家、社會重視他們同性沒有結婚的權利。
二、社會學界和法學界對同性婚戀的研究
1998年,社會學家李銀河《同性戀亞文化》出版。這部著作全面分析調查了同性戀的形成原因、法律地位的變遷及我們應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等內容。
很慚愧的是,在社會學者如火如荼的研究同性戀現象的時候,法學家們卻很冷靜。
國內沒有出現關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專著,只是在一些雜志上散見有些文章,當然,在一些學者已經支持同性戀合法化的同時,也有一些學者明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性權利專家趙合俊主張給予同性婚姻以合法地位。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從法學上對同性婚姻加以研究是具有相當的意義的:
其一,同性戀在我國人數還是比較的多,自然會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但我國目前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從法理上講,法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工具,當這一群體要求合法化的呼聲越來越大,其利益和其他利益產生矛盾和沖突時,就必須擔當起這個重任了。
其二,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把同性戀合法化,切有國家已經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同性可以結婚,對于加入WTO的我國,應該從法律上正視這個問題了。
其三。同性戀并非疾病。其四,社會上許多人對同性戀的誤解,導致了許多悲劇。
\\(三\\)中國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1.建構我過兩好秩序的需要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人類社會的實踐證明,法律是高效的、持久的手段。建立健全有關同性戀的法律、法規有助于在此領域內實現法的秩序價值。長期以來,同性者對周圍世界懷有難以信任的恐懼,來源于外界的歧視和行政、執法隨意性很大的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同性戀者的權益加以保護的一個結果是這一群體的權利和義務含糊其詞,甚至連同性戀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難以預料。如果我們能夠用法律的形式將其權益明確下來,對于處于無法可依的混沌狀態的中國同性戀者來說,保護了他們的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整個社會的輿論評價趨于正常。
2.真正落實我國《憲法》有關平等權及人權保護的需要
我們知道,權利都扎根于現實的土壤中,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人權進步有著明顯的階段性、漸進性的特征,但是我們能不能因此而降低對人權的高標準要求呢?我們能不能滿足低層次人權的要求呢?
既然在《憲法》中已經規定了平等權,又在修正案中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且近年來先后批準或加入了幾十個國際人權公約,在這種趨勢下,我們不能忽視同性戀者要求的各項權利。我國法律沒有將同性戀納入其調整范圍,甚至在法律領域根本不承認同性戀者現象,這就根本談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作為我國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戀者與所有的人一樣,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不應以任何特定事實如性取向方面的個性差異而被剝奪。在特定的情況下,因為法律對同性戀者受到的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應給予的保護,使應受懲罰者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們認為,制定相關保護同性戀者的權益的法律是對憲法保障和尊重人權、保護平等權的回應。
3.引導人們客觀、公正地認識同性戀現象的需要
我們知道,西方對于同性戀的認識也是經過一段比較漫長、曲折的過程,現在許多國家已經把同性戀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但是還是有一些人公開反對它,這就是人們價值觀念的不同。在中國,絕大多數的對同性戀只是膚淺的認識,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其一直持反對態度。我們可以預測,中國人接受同性戀甚至同性婚姻還需要很長一段路程。且在法律沒有做出肯定評價之前,人們往往用道德的力量加以衡量。那么,在整個社會對同性戀現象的不正確的道德評價氛圍中,如何糾正人們的錯誤認識呢?筆者認為,“法律其實是道德教育和道德養成的重要手段”。黨在十四屆六中全會做出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指出:“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形成,鞏固和發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辈┑呛Df:“實質性的法律規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在于強化和確使人們對一個健全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規則的遵守?!?/p>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已經有把許多基本的道德規范寫進法律條文,如誠實信用,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等。因此,我們有必要制定保護同性戀者的相關權益的法律,以期改變人們對其錯誤的道德評價。
4.-提高同性戀者積極性,促進效率的要求
“與秩序、正義和自由一樣,效率也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美德”,“既然效率是社會的美德,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目標,那么,法律對人們的重要意義之一,應當是以其特有的權威性的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實現效率的最大化?!?/p>
應該說,如果我們用法律把同性戀的合法權益確定下來,明確性傾向是一種人權,那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數眾多的同性戀者就會認識到自已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人翁”地位,切實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權利,這樣,才能充分放下包袱,輕裝上陣,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投身到建設祖國的浪潮中去。
四,中國未來同性婚姻的立法的思路
從中國近些年的立法狀況來看,一個新法律的出籠并不能滿足全社會人的所有價值觀。因此,立法的過程其實也只能是一個追求相對合理的過程。筆者認為,我國對同性戀者權益保護具體的立法過程應分三個階段:
1.制定《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在我國有許多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這些法律對于保障這些弱勢群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性戀群體應屬弱勢群體,當有法律加以保護。
也許有些人會質疑:目前我國并無相關的法律來禁止同性戀之行為,就意味著同性戀行為從法理上說,公權力機關不應介入,那何必多此一舉,立法進行保護呢?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同性戀者被侵害之事屢有發生,進行同性戀權益保護的相關立法是符合我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習慣的。如婦女、老人、兒童本來也是作為一個公民,其權利本應與成年男子一樣,然由于歷史的原因,也制定了單行法律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同性戀者的權利,很有必要單獨制定《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
2.制定同性伴侶的行政法規。雖然世界許多國家已對同性戀進行立法保護,但在同 性戀者的婚姻權利上,目前許多國家也只是用家庭伴侶法來滿足同性戀者在婚姻方面的需要,并未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這種折衷的辦法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具有深刻的意義,它一方面滿足了同性戀者的締結婚姻的愿望,另一方面使得傳統的婚姻能夠得以維持,滿足了反對者的需求。在我們確保了同性戀者的一些合法權益,人們對其有了深刻的理解后,可以借鑒西方大部分國家的立法之路:即在“合法同居”與“同性婚姻”之間先架起一座橋,可稱“伴侶”。當然這是基于對未來中國“國情”的判斷:即人們對同性戀者會越來越寬容與理解,也會支持同性戀者的權益,但在同性婚姻上,會有很多人還是持反對態度。正因為如此,我們還是要采用“折衷”辦法而為之。
其理由是:可以滿足同性戀者在合法“同居”后進一步的法律要求。例如撫養權、繼承權、監護權、探視權、訴權等在同性戀者權益保護法中是沒辦法得到滿足的,而以上權利的獲得對于兩個長期居住在一起的人來講,并非是過分的要求。當自己的“同居者”沒有其他親屬,生病需要動手術時,如果不是伴侶關系,沒有法規授權,就不能享有“伴侶權”\\(姑且如此稱呼,相對于異性婚姻的配偶權\\),在手術風險書上簽字不是不具備法律效力了嗎?另外,在一方意外死亡時,假如沒有留下遺囑,另外一方就不能自動成為繼承人,在一方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后,另一方也不能自動成為監護人和替其行使相關的訴權。如此種種,同性伴侶行政法規可成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給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以心靈上的安慰,緩解他們的“敵對情緒”。為此,可以有兩個靈活的處理方式:一是只用法規形式而不提高到用法律形式來規范同性伴侶的相關權益,表明規范異性婚姻的《婚姻法》位階高于規范同性伴侶行政法規。
二是在同性伴侶的行政法規中設定一些除了異性婚姻組成的家庭才可以享有的權利。如針對反對者認為同性婚姻違背傳宗接代、倫理道的說法??梢栽O定同性伴侶不能領養孩子,即沒有“撫養權”等。同性伴侶行政法規若能制定,那就意味著同性戀者的權益向前又邁了一步,他們結合時必須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如民政部門\\),解除關系時也須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種穩定的伴侶關系的出現將給未來中國修改婚姻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3.把同性婚姻寫入婚姻法,明確同性婚姻享有與異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權利在西方一些已經實行同性伴侶合法化的國家里,同性戀群體仍然在為他們擁有與異性戀者相同的結婚權利而斗爭。在中國,如能按照上面的立法設計,在實行了同性伴侶合法化后,為什么還需要修改婚姻法,規定婚姻應該包括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呢?其一,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許多合法權益的源泉,這是通過制定同性伴侶法規所不能比擬的。同性戀群體面臨的是歷史、傳統、文化、和現實社會所形成的共性式的壓迫,這種壓迫所造成的同性戀群體不穩定的現狀又進一步成為社會誤讀他們的原因,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先天性的籠罩上一層被誤解的外衣。而無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在感情需求上應該都是相同的,如果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即是在法律上給同性戀者愛情生活的幸福美滿創造一種可能,并為他們的許多權益的獲得\\(如領養權、繼承權等\\)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同時,法律關于違反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限制了婚姻一方對另一方義務的違反,這無疑為同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其二,婚姻是社會關系的穩定劑。一方面,從婚姻發展史來看,婚姻制度的產生與演變無疑是生產力作用的必然結果,也是人類社會自身走向文明的需要。原始社會處于一種性雜亂時期,諸如禁止亂倫等性禁忌尚未出現,那時的男女兩性關系是沒有規范的,為了改變性雜亂的這種不良后果,人類不得不發明一種制度來規范自己的性行為來限制這種性無序和性競爭,婚姻作為一種成功的發明便登上了歷史舞臺。另一方面,從婚姻與家庭的關系來看,婚姻的社會關系穩定劑的作用最終被家庭所固定下來。家庭是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所產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一定范圍的親屬所組成的共同體。家庭作為社會組成的基本細胞形式之一,是人類尋求愛情超脫性行為之外的一種物化的形式,它的安全感、歸屬感是作為人的需求而存在的,無論是對于異性戀者還是同性戀者,家庭的吸引力應該都具有無法取代的巨大魅力。只是我們要強調的是,在中國的有關同性戀的立法中,為什么說將同性戀者的結合視為“婚姻”的一種比視為“家庭伴侶關系”更合理呢?因為他們的結合包含了感情和性的內容,特別是后者,是區別于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和親屬的主要特征。
婚姻不僅實現了性欲——愛情——婚姻——家庭——社會的過度,更是鞏固伴侶感情、規范性秩序的重要社會機制?;橐鰧€人、對社會的作用正是從上面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的,它對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同等重要。
結束語
同性婚姻作為人權理念,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
在法制逐漸健全的今天,我們應該以一個法律人具有的理性和公平的精神去對待同性戀者,應該站在法律的高度理解他們,尊重他們的權利和自由,這也是一個社會更加文明開放、更加進步和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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