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反腐指的是公民利用微博這一社交工具發表言論和見解,通過其社會輿論效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為和公務活動進行約束和監督,從而達到預防、遏制和懲戒腐敗的一種網絡行為。近兩年隨著微博在社會生活中的火熱和風靡,公民利用微博揭發腐敗行為變得頻繁,而政府部門也跟隨微博的潮流開通政務微博,積極響應公民的檢舉行為,查處了一批由微博曝光的大案要案。例如重慶市豐都縣檢察院的微博自開通以來,通過粉絲在微博的跟帖評論中的信息獲取一條線索,成功挖出當地一家醫院包括一名副院長在內的兩名貪腐官員。
陜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因在有 36 人遇難的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現場,一張面帶微笑的照片成為微博輿論關注的焦點,隨后網友對其進行了人肉搜索,發現其在不同場合身上佩戴至少有五塊名表,最高價值達 20 -40 萬,有博友又指出“微笑局長”的一副眼鏡價值 10 多萬元,陜西省紀委隨后調查并公布楊達才存在著嚴重違紀問題。微博反腐正以其高效便捷、廣泛互動、傳播影響大等特點成為一種重要的反腐形式,推動著我國反腐事業的新發展。但是這種新興的反腐方式,不僅有天然的缺陷,容易誘發與官員及其近親屬的個人隱私權相沖突、產生網絡暴力、涉嫌惡意誹謗等問題,而且還缺少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的規范與保護。所以,在肯定微博反腐具備各種創新性優點時,將其運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使之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反腐形式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 微博反腐推動反腐事業新發展
1. 傳統反腐形式的不足與微博時代的新體現
腐敗問題是當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同時又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隨著社會改革進入深水區,針對腐敗如何做到懲防并舉,提高打擊腐敗分子的力度一直是公眾視野的焦點。盡管我國政府對此一直十分關注,打擊腐敗的行動也開展多年,但成效并不十分明顯。
具體來講,傳統意義上的反腐形式有以下幾個缺陷: 一是監督方式亟待改良,傳統監督以上級監督下級為主,對比在行政機關中以金字塔模式為范本的組成結構,上級監督人數相對不足,疏于監督的情形時有發生; 二是傳統反腐單純依靠官方機構,例如黨委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內部監督與調查容易產生“官官相護”的問題,使得反腐進展困難重重;三是反腐的信息過于封閉,由于官僚體系內強大保護作用,傳統媒體無法深入調查挖掘信息或是出于壓力不敢介入,這就可能讓犯罪分子利用可乘之機逃脫法網。
而且,傳統反腐形式中公眾參與主要以實名舉報為主,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能夠斗膽實名舉報官員貪污受賄并不多見,舉報者深恐走漏風聲遭到打擊報復。實踐中,還發生過舉報信件落入舉報人手中,有的因此蒙冤入獄。在這種虛幻的制度語境中,難怪不少群眾認為,實名舉報簡直無異于送肉上砧板。
與傳統反腐形式比較而言,依托微博反腐則顯得有較大的不同,微博的流行讓民間反腐發展得更為迅速。一方面是因為技術進步讓微博時代到來,人人都可以利用手機聯網傳播資訊,政府官員的一舉一動都被民眾看在眼里,記在網上,引發博友的互動討論; 另一方面則是,微博伴隨著智能手機普及,成為公民從網絡上獲取政治與公共事務信息的重要工具,很多信息恰好是公民通過傳統的報刊雜志、瀏覽網頁、論壇等形式了解不到的??萍歼M步和技術創新帶來了網民意見匯集、傳播多元價值與觀念、還能同時引發如報紙、電臺等傳統媒體的關注與評析,這些都是網絡時代微博反腐的創新性表現。
2. 微博反腐的特點和優勢
微博保留并加強了傳統反腐形式下公眾參與的話語權,同時也讓海量的信息通過微博傳播,迅速擴展到社會上不同層次的人群當中,民眾在接收信息也在釋放自己內心的表達需求,并借此機會與官方達成良性互動。微博反腐在補充了傳統司法與行政監督的不足時,體現了如下特點和優勢:
第一是廣泛公開性。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CNN-IC\\) 2014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發布的《第 33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中國網民數量達到 6. 18 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就已經達到 5 億,其中手機微博使用人數達到 1. 96 億。龐大的微博用戶數量為反腐提供了群眾基礎,各個階層的民眾都可以參與討論。
在微博平臺上,人人都有平等的地位,暢所欲言,因此微博信息傳播的受眾率相當高。另外,微博是向不特定人群公開,監督的主體因此相對獨立。在廣大博友參與討論的過程中,形成多數對少數的有效監督,扭轉了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力量對比,同時產生巨大的輿論效應,推動有關信息的進一步挖掘和公開,壓縮了“暗箱操作”的空間。
第二是高效便捷性。傳統模式下公民參與的反腐形式需要走一系列復雜的程序,并且這種模式對公民的要求較高。由于大多數的微博字數被限制在 140 字以內,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形成碎片化的特點,某些具有深度和復雜要求的內容傳播力度下降,而信息的廣度相應得到提升。微博的操作簡單易行,使得舉報者在反腐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上都有大幅度地降低,縮短了從舉報到受理的時間,減少了人為干預,也為反腐敗斗爭贏取了時間,提高了舉報信息處理的效率。如前文所述的楊達才案件,從 2012 年 8 月楊達才在重大交通事故救援現場露出不合時宜的“微笑”被網民圍觀,繼而被扒出佩戴多款價值不菲的名表、眼鏡、皮帶等昂貴飾物,催生腐敗疑云,直至 9 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撤職———前后只有 27 天。
第三是直觀互動性。微博反腐依托于微博平臺技術的進步,能夠同時展現文字、聲音、視頻、圖片,反腐材料變得豐富和立體。隨著官方政務微博入駐,公民能夠直接參與和官方的互動,發表自己的言論觀點,政務微博也及時回應民情、公開辟謠、征求民意,有助于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合理化和公開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政府信息公開不足與民眾信息共享錯位的問題,有助于打破原來由專門機關對腐敗信息的壟斷。
二 規范微博反腐的必要性
作為一種新興的反腐方式,公民利用微博反腐實際上是在參與到政治生活當中,表達自己的政治利益訴求。這種形式下的公民參與是以我國實行的代議制民主體制為依托的,倘若離開了代議制民主踐行的法制軌道,則會面臨無法控制權力,出現所謂網民形成的制約腐敗官僚權力踐踏真正人民權利的窘況,打擊腐敗也就無從談起??梢哉f,微博反腐缺少制度規范是其長期運轉的一大硬傷。
1. 微博反腐中的謠言和網絡暴力
從根本上講,微博就是公民能夠行使言論自由的平臺。
作為言論的集散地,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微博的前臺匿名制和涉及官員腐敗這一較為敏感的問題,微博上的言論容易出現非理性化傾向。微博的前臺匿名制度一定程度上給一些企圖發泄不滿和偏激言論的人留下空間,他們或通過微博發布虛假信息,傳播謠言,引發民眾不必要的恐慌,或廣泛轉發還未核實的反腐信息,夸大和歪曲事實,直接針對其中的官員進行惡意誹謗,大肆宣揚人身攻擊性言論,部分受眾因為缺乏對這一類信息的甄別能力,受其鼓吹而參加“人肉搜索”,造成“網絡暴力”,在社會上往往造成很惡劣的影響。這些言論帶有極強的情緒性和干擾性,容易使微博反腐的監督功能嚴重偏離應有的客觀和公正立場。
2. 微博反腐與保護個人隱私權的矛盾
微博反腐中釀成的網絡暴力,自其產生之日起便對當事人進行有罪判斷,網民通過使用“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追蹤調查的時候,極易侵犯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隱私權以及名譽權?,F在網絡上的人肉搜索包含私刑化的傾向,有的受害人不斷收到恐嚇的短信和威脅的郵件、電話,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對于普通的公民而言,其隱私權理所當然受到法律保護,網絡暴力侵犯到個人私域時公民有權針對侵權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
但從微博反腐的對象來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行使公權力的人作為公眾人物,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他們的個人生活公開程度都比一般人要高,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則應該采取別于普通公民的歸責原則,何況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相對普通公民喪失的隱私利益,能從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績和公眾的信任中得到補償。所以,他們隱私權的保護范圍要嚴格地限縮。如果涉及到其行為背景、在公共場合的活動、財產公開等方面事實的公開,除非他們有證據證明公開者有明顯實際的惡意和故意捏造事實的行為,或隱私純粹屬于私人領域范疇,否則即便公開者的言辭有不準確的地方,也不能受到司法的追究。另一方面,盡管基于憲政的一般原理和現實中公共利益的需要,官員的個人隱私權應該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并不能理解為針對官員的隱私權進行徹底性剝奪。政府官員作為普通公民理應享有憲法所規定的隱私權,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侵犯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和自由,網絡監督不是感情宣泄,同樣要遵守現實社會中的法規和道德。所以,在反腐中遇到與官員所執行的職務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性的聯系,純粹個人的私務時,其隱私權應收到法律的保護。
3. 微博反腐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從現行的法律制度來看,我國針對微博反腐的法律規范包括如下幾個層面: 一是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第 35 條和第 51 條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及其界限; 二是法律層面的,有《侵權責任法》第 36 條關于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行侵權責任的規定; 三是國家針對網絡管理服務頒布的法規、規章,如《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四是其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公布實行的《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能夠直接應用于監管微博言論,但目前對此規定仍存在較大的爭議??傮w來看,國內目前關于微博反腐言論的具體規定和應用零散而不系統,缺乏統一性理念進行指導,內容較為單薄,在具體的言論規制方面也有諸多語焉不詳之處。
從現行的微博反腐的程序化層面來看,還存在程序性的瑕疵。目前微博反腐遵循的是一套“微博揭露———博友轉發與評論———引起傳統媒體跟蹤曝光———官方解決”的方式,其中官方的主體作用決定了曝光的腐敗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反腐敗職能部門要準確研判網絡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汲民間智慧,充分發揮微博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正向能量,讓反腐公信力在官民良性互動中穩步提升。
如果政務微博開通之后成了無人打理的“死博”,那么上下之間的溝通根本無從談起,反腐的成效也無法保障。例如2011 年 11 月“問政銀川”和銀川市紀委新浪官方微博就先后點名批評銀川地稅忽視市民投訴,因為該微博在 10 月份只更新了一條。
如果微博反腐只能夠通過微博轉發,引起“群體性事件”來獲取關注重視,一方面成本過高,另一方面微博的焦點還存在選擇性。當微博的視線開始轉移時,事件關注度就會下降,一些官方機構如果對網民的舉報采取漠視的態度,事件進展往往就會不了了之,從長遠來看這樣的反腐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當下我國的網絡監督還僅僅停留在行業制定的規范和網民自律的基礎上,這與互聯網的發展明顯滯后,無法保證網絡監督朝良性方向發展。
三 規范和完善微博反腐的途徑
1. 微博反腐的規范原則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微博反腐在法律層面存在立法理念缺失和具體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有關具體制度的法律法規目前非常單一,亟待完善。據此,在規范化微博反腐的時候,應首先從確定和厘清基本的原則入手,結合微博的特點補足或創建具體的針對性制度。
首先,應當充分貫徹保障微博用戶自由和權利的原則,禁止事前限制。對于參與微博反腐乃至網絡反腐的用戶來說,規范化傾向于規制還是維權是最重要的問題。其實,網絡規制與網絡維權是相通的,對于當前網絡中的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從國家管理的角度看屬于網絡規制,而從網民的角度看就是網絡維權。任何將二者對立起來的觀念都是片面的。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在對網絡進行規范的時候大框架傾向于管制的程序。通常來講,在涉及到公民言論自由進行立法時就應特別謹慎。微博僅僅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的一種工具,法律規范權利時必須遵循“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的原則,特別有關政府的管制性措施要進行限縮性規定。因為政府能掌握的只能是經過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權力,“法無授權則無權力”,所以權力在設置的時候應當以不減損、不侵犯公民個人的權利特別是包含了言論表達的自由權為底線,公權力不能夠采取預先審查的方式規定某些內容不得直接發表,因為這種自由裁量的行為,會很大程度上貶損言論自由。
其次,注重官方與民間互動,以支持、鼓勵為主的原則。
微博反腐強大的互動性,同時提升了官方與官方、民間與民間、官方與民間的關注程度,尤其是最后一種互動直接提升了反腐的成效。完善官方反腐方式可通過克服民間反腐的負面影響,科學引導和管理微博網站的運營來達成,以盡力實現雙方的信息對接,在防治腐敗的問題上達到兩者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微博在實行“后臺實名制”之后,從根本上講還是一種實名舉報,反腐機構完全可以追究反復過程中出現的造謠、誹謗、污蔑等違法犯罪行為,通常情況下提供線索者并不會因為舉報腐敗而擁有特權。所以,政府要想獲得精準有價值的線索,就必須對線索提供者及時給予支持、獎勵和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
2. 規范微博反腐的實施路徑
第一,以原則為指引,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環境可以使得微博反腐有序健康地開展,首先就應該實現微博的反腐有法可依。對微博反腐規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和限制,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能隨意剝奪的。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 五\\)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币虼?,首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層面來進行有關限制,這一限制的對象應該是反腐微博中的虛假偽造和侵犯個人私密等危及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合法自由與權利的信息。法律可以在規制網絡反腐時單獨列微博反腐為一章,對其涉及的環節和行為進行規范。
在立法時要切合微博環境的實際,具體明確政府在監管中行使權力之界限,公民、微博網站的權利與義務,劃清反腐與誹謗造謠的界線,明晰微博上的公民言論自由權利與人身攻擊關系,采取法律方式嚴厲懲辦散布虛假消息、誹謗侮辱他人的非法行為,并且針對微博反腐進行打擊報復的群體和個人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在國家層面的法律上要推動《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等界定和限制政府官員隱私權、名譽權的法律出臺,保護公民應有的知情權,為公民知曉和監督政府提供條件。
第二,以原則為指引,指導具體執法實踐,并構建一套程序化的機制。法律程序對法律行為的作用方式表現在五個方面,即抑制、導向、緩解、分工和感染作用。
程序化的目的是使得微博反腐能夠進入常規化、制度化的軌道,使得舉報人的意見能更加迅速地反饋、案件處置更加果斷。因此制定一套完整高效有持續性的程序以配合制定法的實施顯得非常有必要。首先,政府信息公開是關鍵。地方政府在適用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時,要以建設“陽光政務”“透明政府”為核心,搭建支持民眾了解和監督政府工作的平臺,在執法過程中注重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提高反腐的準確和可靠程度,以樹立官方清正廉潔的形象。
其次,政務微博要高效運作。官方在細化管理工作方法及程序時,最好能夠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輿情輿論檢測機制,特別是針對微博反腐有關的網絡輿情進行監測,由專門的工作人員調查分析,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微博的轉發評論數據和內容做好統計,得出微輿論的總體形勢并做出預測。嚴防反饋不及時,釀成網上大規模炒作事件。還要加強對案件信息的保護,防止關鍵的資料泄漏,以強化對微博舉報人信息的保障,使其能夠真正為民眾提供一條暢通方便快捷的監督渠道,將政府的信息公開、公民的監督權和知情權與微博反腐緊密結合在一起。
第三,以原則為指引,加強行業自律和網絡主體教育,凈化網絡環境。一方面,要加強對網站管理者的培訓考核,強化相應的職業道德和操守,提高其業務管理能力,尤其是篩選和驗證信息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虛假有害信息的傳播。網絡管理人員對已經制定的微博社區公約要不斷細化改進,針對包含虛假成分反復言論的舉報要具體化到步驟,而在言論限制方面不能采取模棱兩可的思路,尤其是對網民擔責的具體情形要采取排除化的做法。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用戶綜合素質,使其能夠理性分析與辨別虛假信息,微博用戶要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的意識,發言遵守微博社區公約,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當下微博正以秋風掃落葉之勢席卷中國網絡的各個角落,微博用戶的反腐熱情不斷高漲,許多貪污分子因其舉報而落馬,作為傳統反腐形式的一種重要補充,這種新興的反腐形式不僅體現公民法治與權利意識的覺醒,更是提出了對政府行政、深化改革的挑戰。只有通過法律制度的橋梁銜接官方與民間反腐,才會使微博反腐能夠長久運轉和持續發展,把這一民間反腐的力量更好地納入到整個反腐體系當中,有效地調動社會資源,使其發揮最大的成效。
參考文獻:
[1]檢察日報. 微博反腐已成最新反腐方式之一 需建立明確規范[EB/OL].
[2]郭松民.“反腐網站”為中國反腐大業開新局[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