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以來我國的離婚訴訟案件總數已7年連續攀升,在離婚案件中財產糾紛往往伴隨其中。而在眾多形式的財產分割難題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夫妻財產分割中的一個核心內容,且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響,按揭房屋的分割難成為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探討按揭房屋分割難的原因對于解決這種該現象有著積極意義。
究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按揭房屋自身的復雜性
按揭房屋在我國內地根據按揭的標的物分為現房按揭和期房按揭。根據按揭房屋的資金來源可分為父母出資購買的按揭房和夫妻出資購買的按揭房。而根據按揭房屋的購買時間可分為婚前按揭房屋和婚后按揭房屋。按揭房屋涉及三方主體和四個或四個以上的復雜法律關系,牽涉多方利益、履行期限漫長以及房屋的首付款來源、還貸款來源、房屋增值部分的確認存在糾紛等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按揭房屋分割存在困難。
在2000年左右,政府開始啟動房產改革,房屋價格開始上漲。2008年以來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下,更多的資本流入房地產市場,引發炒房熱潮,致使中國的房價持續增長,且一直居高不下。
而在中國的婚姻中,房屋承載了更多一層的涵義,家和房屋是一致的,有了房就有了家。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人渴求買房卻又無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按揭就成了人們買房的主流方式。且按揭房屋與公房與安置房相比價值較高,隨著近年來房產價格上升迅速,初始合同標的和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往往差距巨大,使得按揭房屋的離婚宿舍中的矛盾爭議更為尖銳和突出。
二、現行的法律規定存在矛盾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對個人或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合法性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該條可以推理出,按揭房屋雖然是一方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只要房產證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婚姻法規定,該房屋就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相反,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認定施行的是不動產登記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都要進行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動產的歸屬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準。按照該規定,不動產登記薄上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按揭房屋的所有權人。
從以上可以看出,同一房產適用《婚姻法》和適用《物權法》的結果是截然相反的,而究其矛盾的原因就在于,《婚姻法》所體現的物權變動模式承認物取得的無因行為,表現在其認為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就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其在認定財產的歸屬上根據的是所有權的取得結果,與該權利取得的原因行為無關。而《物權法》則承認引起不動產物權權利變動的原因行為與不動產登記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推出,未以合理價格轉讓的,受讓人不能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這就是物權法承認的物權變動的行為與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使不動產已經登記,但當引起不動產登記的原因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時,登記行為自然而然也就成為無效或者可撤銷。這恰恰與婚姻法主張的行為與結果相分離相對立,從而導致了同一房產的權利認定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困惑。
三、法律與家庭倫理的沖突
1980年《婚姻法》改變了婚前財產屬于家庭財產的規定,將其規定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經過8年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2001年的新婚姻法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婚前財產只屬于個人財產,任何人無權要求分割??v觀這幾十年婚姻法的變遷,可以看出2001年之前的婚姻立法更側重維護婚姻共同體,強調夫妻財產共有理念。
新婚姻法取消了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反映了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個人財產制度日益興起的社會現實和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立法取向。
這種立法取向體現了現代婚姻法對于公民私權的尊重和保護,但是目前我國家庭財產制度的基本現實并不是個人財產制,而是同居共財的家庭財產制。同居共財是中國人千百年來形成的一種家庭財產觀念,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資和共擔風險的家庭倫理,與婚姻法強調的保護婦女兒童、男女平等等倫理觀念相契合?!痘橐龇ā纷鳛橐徊空{整家庭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目的在于協調家庭矛盾,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維護婚姻共同體的穩定。而夫妻財產畢竟有別于普通財產,夫妻之間并非簡單的合作關系或者經濟關系,適用《物權法》中財產的平衡調整理念、強調保護個人財產的原則來處理婚姻家庭關系,顯然是不適宜的。
總結
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民法體系內不同法律制度的沖突,也面臨著法律與倫理的沖突。應對按揭房屋的分割,必須正確處理好《婚姻法》與《物權法》的銜接,重視婚姻家庭身份法的特性,從而達到分割的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
參考文獻:
[1]郭潔萍.論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位[M].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2]楊帆.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歸屬與分割[M].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