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作為一種司法行為,在沒有聽取律師意見的情況下就作出是否逮捕的結論,顯然不利于有效保證審查逮捕工作的中立性與準確性,不利于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護。本文結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對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必要性、現階段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等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必要性分析
審查逮捕屬于司法行為,而司法的特征決定了應當遵循抗辯和多方參與的原則,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才能保證所作決定的公正性。實踐中偵查機關基于追訴職能往往會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如果檢察機關能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充分聽取律師的意見,則律師必然會基于辯護職能而盡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此舉能使檢察人員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進而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作出科學的評價,避免出現錯捕或者逮捕質量不高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部分地區已試行該制度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早在 2008 年 6 月份即已試行律師介入審查逮捕階段制度。據該院統計,2008 年 6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一共有 54名律師對 49 起審查逮捕案件中的 54 名犯罪嫌疑人予以介入,該部分案件不捕率高達 48%,這充分體現了律師介入對審查逮捕工作帶來的重要影響。
二、刑事訴訟法律相關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 1997 年《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并無專門規定。2010 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首次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2012 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 》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四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應當說,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律充分體現了對律師介入審查逮捕程序的重視,并初步構建起了相關機制。
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制度雖已初步建立,但該制度主要表現為刑事訴訟法律中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施細則,故而在實踐中面臨較多問題。首先是主觀認識存在不足。公安機關因追訴職能的影響,對律師介入往往抱有排斥態度,而檢察人員在以往審查逮捕工作中基本上沒有接觸過律師,且受審查逮捕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的影響,對此項制度重要性認識有待提升。其次,信息溝通機制存在缺陷。律師如何知悉案件已進入審查逮捕程序、檢察人員如何知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師系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再次,聽取律師意見期限不明確。
一般審查逮捕案件辦案期限是七天,如果律師拖延提出意見,勢必會對案件訴訟效率造成一定影響。另外聽取律師意見制度的具體程序、材料審查等也需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三、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制度的完善建議
針對現階段審查逮捕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存在的不足,結合新《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工作實際情況,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 一\\) 共同做好信息告知工作
針對現階段檢察機關無法知悉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請律師的問題,建議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關聯合發文,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的,應及時將相關委托文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將其附卷并隨案移送檢察機關。另外,檢察機關要積極做好對外案件查詢服務工作,方便律師及時了解訴訟進展情況。
\\( 二\\) 明確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期限
審查逮捕時間只有 7 天,加入聽取律師意見環節會使工作量增加,時間更為緊張。如設定的期間太短,律師恐怕難以提出高質量的律師意見,而如果期間太長,又會影響檢察機關案件的正常辦理。因此,規定一般案件律師在接到檢察機關告知之日起 3 日內、重大疑難案件在 5日內提出意見能夠各方面都比較兼顧,因為律師在該時間內完成一份較高質量的律師意見書不算難,而檢察機關也不用為等待律師提出意見而耽誤辦案時間,影響后續的討論、審批等程序。
\\( 三\\) 檢察機關及時履行權利告知程序
檢察機關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案件后知悉犯罪嫌疑人已聘請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案件所處環節,并告知律師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律師意見的權利。律師在得知案件進入審查逮捕環節后,有權決定是否提出律師意見,決定提出的,應當及時告知檢察機關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否則應視為主動放棄。
\\( 四\\) 認真審核處理律師意見
對于律師提出的意見要認真聽取,并將審查情況記入審查逮捕意見書,若律師提出了新的證據材料,則檢察機關應當轉交給偵查機關,并將獲取證據的途徑告知偵查機關,由偵查機關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收集。需要強調的是若律師提出存在刑訊逼供等偵查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相關的證據或者線索,并綜合原始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出入看守所健康檢查情況等證據予以審查,必要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 五\\) 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
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實行時間不長,公安人員、檢察人員重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升,且律師對介入的實際效果可能存在疑問,因此檢察機關必須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協調溝通力度,開展宣傳,打消律師疑慮,鼓勵律師積極參與到審查逮捕工作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冤假錯案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