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可以分為司法精神病和醫學精神病,精神疾病的偽裝又稱為詐病,是指以欺騙為企圖,故意地模仿疾病或夸大疾病的一種癥狀。偽裝精神病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疾病,它通常表現為為了達到一個明確的目標而有意識的偽裝成為精神病人。
一、司法精神病現有問題
\\(一\\)司法精神病易于偽裝
精神病因為多為主觀性質的癥狀,并且其表現癥狀易于模仿,偽裝者可以表現的語無倫次,答非所問,有時候還可以表現為極其荒謬的程度,這種情況如果不認真觀察,很難發現端倪。
有的詐病者,為了使鑒定者承認其為精神病患者,他們常常會特別愿意描述自己的癥狀,見到鑒定人員,喋喋不休的敘述自己所幻想的事物,夸大癥狀的表現,有時會表演的極為賣力,表現的比真正的精神病人要夸張很多,然而因為精神病的行為各異,這些表現通常要一個主觀的判斷,僅通過外在表現的判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司法精神病鑒定的過程中,偽裝的精神病較為常見。
偽裝精神病其實并不少見,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中就有許多士兵在軍隊中偽裝成精神病人,其大多為了逃避服兵役而進行偽裝。偽裝精神病的目的其實各不相同,如果不了解此人的狀況,很難掌握其偽裝的真正目的。
\\(二\\)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困難
1.偵查機關鑒定難度高
偵查機關鑒定疑患精神病存在一定的困難,通常,偵查機關往往負責整個案件的偵查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任務重,對于疑似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偵查機關處理的時間往往不是特別充足,即使時間充足,由于對于如何收集、如何調查、確認后如何處理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偵查機關往往也很難做到精準的鑒定,而且司法精神病的鑒定也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具備關于精神病方面的知識,這對于偵查機關鑒定精神病案件又提高了一個難度。
2.要長時間的觀察才能得出準確結論
有些司法精神病的偽裝者,白天行為異常,而到了晚間自己獨處一室時,或者沒有其他人監視時才會停止表演,恢復正常。做司法精神病鑒定時,被鑒定者心理往往有很強的反鑒定意識,即使讓其單獨處于一室,他或許會猜測到有攝像頭而一直進行表演,只有長時間的觀察才能發現破綻,這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3.詐病者自身方面的因素增加了鑒定難度
有些司法精神病偽裝者,當其犯罪之后,為了偽裝成精神病患者,利用其之前頭部受過傷或者做過手術這一特點,佯裝出大腦受過損傷而引發的幻覺癥狀的精神病患者,當鑒定人員給該偽裝者進行檢查時確實能發現頭部有過創傷,鑒定工作就需要更加謹慎,因為鑒定人往往會因為其受傷的事實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如某縣供銷社的主任王某,由于14年前參軍,在一次戰斗中頭部受過傷,參加工作后,由于貪污公款被調查,隨即王某對外宣稱其之前的頭傷引發的頭痛復發,時常會幻聽,并且很多事都記不清了。對王某這樣的詐病者進行檢查,其頭部受傷的事實會增加鑒定工作的難度,往往鑒定者會因為其頭部有受傷這個事實而者更加相信其是真的患有精神疾病。
有的詐病者自身學習并且接觸過精神病學的有關知識,作為一個對精神病有相關了解的人來說,其更知道精神病患者的表現狀態,倘若接觸過精神病人,也易于模仿。還有的偽裝者不配合鑒定人員的工作,甚至是反抗,不配合鑒定人員的檢查,這樣也增加了鑒定的難度。
4.邊緣界限難界定
一個精神病患者往往是從精神正常過度到精神不正常,再通過治療可以抑制精神疾病,到接近正常的精神狀態,如果用線圖表示,我們可以畫出一條圍繞直線的波浪線,但是這個波浪線在與直線交接狀態又很難界定是精神正常還是非正常。當一個犯罪嫌疑人處于精神病和正常精神的過度階段,也就是波浪線與直線交接處,我們該認定這個階段是精神正常還是非正常,這個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三\\)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適用的問題
1.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精神病不同于醫學精神病,醫學精神病由臨床醫生來作出結論,而司法精神病往往由法官來評斷。這一評斷不僅涉及臨床醫學方面的問題,而且涉及法學方面的知識,要求法官在審閱精神病鑒定意見時要判斷這個結論是否符合司法精神病的特征,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時才符合司法精神病。但是偽裝的司法精神病,法官要判斷其是否符合司法精神病,僅憑專家下定結論的臨床精神病是不夠的,法官還需要評斷這種情況是否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然而這就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完全取決于法官的心證。
2.有些地區一般只要提鑒定申請,至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司法精神病是從醫學精神病發展演變而來的,很多時候都是靠醫學精神病的鑒定結果來下結論的,往往經過一些臨床專家下的結論會直接應用到司法結論中。然而,由于醫學精神病和司法精神病的鑒定標準不同,醫學精神病的鑒定很可能會導致司法精神病結論出現錯誤。
醫學精神病堅持“疑病從有”的原則,往往是臨床專家根據長期觀察、通過病史研究后認為其有患病可能,而司法精神病卻堅持“疑病從無”原則,因為被鑒定者是否符合精神病關乎到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受到的法律制裁的不同,所以司法精神病比醫學精神病要謹慎的多。
正因為這個情況,大多司法精神病偽裝者請醫學精神病的專家進行檢查和鑒定,專家們憑借醫學經驗得出了可能患有醫學精神病的結論,這種專家的意見往往會誤導法官的判斷。當法學出身的法官看到醫學專家的鑒定結論時,受專業限制的法官很難從醫學上進行反駁,而且精神病的鑒定結論,往往會運用一些醫學專用術語,法官讀起來可能不如醫學專業的人更能了解其真實含義,所以出現了很多地區,一般提出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就會得出至少是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這樣一來,法律的公正性就有待考量了。
二、宏觀上對現有狀況進行改善
\\(一\\)從立法上對偽裝精神病人進行處罰
之所以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偽裝精神病人,就是因為精神病人犯罪會得到適度的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p>
但是,我們應該正視這樣一點,現在的法律對于查出假裝司法精神病的人,只能按原先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其定罪,這樣就使得一些人產生了僥幸心理,他們認為不提出精神病的鑒定申請貌似沒有維護自己辯護的權利。其實我們可以加大立法程度,單獨規定一則法條,對偽裝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適度處罰,可以根據其減免刑罰的程度上作一個裁量,不單要承擔應用的責任,還要額外承受一定的法律制裁,從立法角度來杜絕偽裝精神病的情況。
\\(二\\)細化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完善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
可以單獨成立司法精神病的鑒定機構,專門鑒定司法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培養專業的司法精神病的鑒定人員,這些人員需要取得鑒定執業資格的人士,符合國家規定的鑒定人員的資質要求,但是還需要對他們進行專業精神病的培訓,讓其大量接觸司法精神病的鑒定工作,得出最專業的結論。但是鑒定機構在出具的鑒定書中要避免使用專業術語,盡量做到通俗易懂??梢猿闪⒁粋€最終的審核辦公室,專門審核鑒定結論,對于沒有用通俗語言的地方進行修改,對于必須使用專業術語的地方做上標注,或者可以附頁解釋,力求做到讓評斷者明白,這樣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盡量不受醫學知識的限制,結合案情,對于偽裝精神病的人,進行全面考察,從而可以公正的審判。
\\(三\\)引進國外的受審能力,防止詐病者蒙混過關
受審能力的概念最先出現于英國普通法中“審判那些不知道法庭辯護本質的被告人是不公正的”一說,是指刑事被告人參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而我國對于司法精神病人的評判,大多取決于訴訟行為能力,只評斷其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兩個方面。然而,許多法治國家已經正式運用了受審能力的評斷標準,甚至將其延伸至刑事訴訟法的整個階段,相比之下,我國的“訴訟行為能力”過于籠統,不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細節處。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受審能力來進行審案,我們在審案的過程中,遇到司法精神病的偽裝者,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其精神恢復正常時,再繼續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這樣就避免了詐病者規避法庭審理、不配合審理工作的情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決定是否應當讓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既能保護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權利,又能防止精神病偽裝者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