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刑事冤假錯案對基本人權造成嚴重的傷害.近年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一系列冤假錯案陸續得到了糾正,這些冤假錯案嚴重地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形象,暴露了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在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對于公安機關,具有極大的警示意義.特別是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正式實施,該法明確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將得到更進一步的貫徹和落實,相關的法律要求也更加嚴格,有鑒于此,筆者試圖從近年糾正的幾起典型案件出發,分析刑事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探究公安機關刑事冤假錯案的防控策略措施.
一、幾起典型冤假錯案
\\(一\\)河南趙作海"故意殺人"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趙振晌失蹤,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無頭尸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列為故意殺人的重大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該案雖經檢察機關兩次退查,但最后仍被認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趙作海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4月30日,已被趙作海"殺死"的趙振晌出現在趙樓村.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趙作海無罪\\(見2010年5月10日《大河報》\\).
\\(二\\)浙江蕭山5人"劫殺"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浙江杭州蕭山相繼發生兩起搶劫殺人案,出租車司機徐彩華、陳金江分別被人殺害、拋尸路邊,財物被劫.公安機關認定這兩起命案系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為.1997年7月11日,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緩期執行,田孝平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前三人死刑為死刑緩期執行.17年后,由于"3·20"劫殺案真兇項生源現身,有關部門啟動案件復查程序.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判決5人無罪\\(見2013年05月22日《新京報》\\).
\\(三\\)浙江張氏叔侄"奸殺"案
2003年5月18日夜,張輝、張高平叔侄駕駛貨車從老家安徽歙縣送貨前往上海,中途受人之托,搭載了一名去浙江杭州的同鄉女青年王冬.
第二天,留駟路水溝里發現王冬尸體,張輝、張高平叔侄便成了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21日,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張輝死刑緩期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由于張高平的不斷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復查程序,2011年底,經兩次鑒定,從死者指甲中提取的DNA與另一已被執行死刑的案犯勾海峰的DNA相吻合.2013年3月26日,再審判決張輝、張高平無罪\\(見2013年03月29日《中國新聞網》\\).
二、偵查階段刑事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
\\(一\\)有罪推定的辦案理念和"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執法觀
偵查人員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尊重法定程序,在辦案過程中實行有罪推定、"重實體、輕程序"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根本原因.不管是趙作海案,蕭山5人"劫殺"案,還是張氏叔侄"奸殺"案,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獲得一些案件線索,偵查指揮員不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深入研究現場,組織開展全面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而是先入為主,主觀臆斷,憑經驗認定嫌疑人,并且只圍繞嫌疑人組織收集有罪證據,以致錯上加錯,使偵查工作誤入歧途.
如趙作海案,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趙振晌失蹤,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
當地公安機關在發現無名男尸并錯誤地認定為趙振晌后,就先入為主地認為趙作海殺害了趙振晌,并一直順著這個思路組織開展偵查工作,當時主管刑警的副局長丁中秋就曾對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說,"要樹立信心","案件不會錯,嫌疑人就是趙作海".在偵查過程中,辦案民警為了盡快破案,置刑事訴訟法規定于不顧,不惜犧牲程序正義,采取各種非法手段偵查破案.如浙江杭州張氏叔侄"奸殺"案,該案的經辦民警聶海芬在公安機關沒有掌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張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實",這些都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和"重實體、輕程序"錯誤執法觀的具體體現.
\\(二\\)傳統落后的偵查模式
傳統落后的偵查模式是導致冤假錯案的基本原因.刑事案件發生后,偵查機關先排查并鎖定犯罪嫌疑人,接著馬上訊問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作為案件的"突破"口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這是我國公安機關傳統的偵查破案模式.這種"由人到案"、"由供到證"偵查破案模式的特點,是偵查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證據材料的獲取,都圍繞口供進行.在偵查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出于保護自己的本能,通常不可能自己主動做有罪供述,所以,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形式的誘供、騙供便不可避免.上述冤案無一例外地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在趙作海案中,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趙作海,持續長達33天;蕭山5人劫殺案,犯罪嫌疑人田偉冬因受不了刑訊逼供而用牙齒咬掉舌尖;在杭州張氏叔侄"奸殺"案中,含冤的張氏叔侄在2013年4月7日接受央視采訪時稱曾遭到當地警方連續刑訊逼供7天7夜,因為要挨餓、罰站、蹲馬步等等,不得已才承認罪行.這種偵查模式使犯罪嫌疑人極度痛苦,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往往會按照偵查人員的意愿違心地作有罪的陳述.而辦案民警在獲得了嫌疑人的口供后,往往只關心并進一步收集與口供相吻合的有關證據材料,對某些與口供不相吻合的證據材料,如對犯罪現場的一些關鍵性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卻缺乏應有的敏感,未做到及時取證并加以固定,而等到案件因證據不足被退查,需要補充證據時,即因為事過境遷難以收集,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淡薄的證據意識和簡單化的證明標準
淡薄的證據意識和簡單化的證明標準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上述的冤假錯案,無一起不暴露出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和證明標準簡單化的問題.在趙作海案中,警方居然連案件的關鍵證據――死者DNA鑒定都沒有做,從而導致錯誤認定尸源;在蕭山5人"劫殺"案中,警方未找到有價值的直接證據,甚至連案件的舉報人和關鍵證人的來歷和去向也"無從查證";在張氏叔侄"奸殺"案中,警方未找到任何直接或間接可以證明張氏叔侄作案的物證,死者陰道內未發現精斑,死者指甲提取的DNA也與張氏叔侄的DNA不吻合.至于案件的證明標準,辦案民警片面強調口供的價值,對于明顯存在矛盾的證據沒有進行合理的排查,甚至對與定罪存在矛盾的證據也置若罔聞.如在趙作海案中,當時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確定死者身份便主觀將其確定為趙振晌,并且,當時警方根據殘尸,確定死者身高為1.70米,但實際上,失蹤的趙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證據之間明顯存在矛盾;在蕭山5人"劫殺"案中,警方曾在犯罪現場提取了18枚指紋證據,其中,15枚具備比對條件,但其中并無一枚與陳建陽等5名嫌疑人指紋相一致;在杭州張氏叔侄"奸殺"案中,死者指甲擦拭物經DNA鑒定系"二張"以外的他人所留,這一鑒定意見直接排除了張氏叔侄作案的可能,但偵查人員仍然依據口供定案,認為"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鑿".如此淡薄的證據意識和簡單化的證明標準,直接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四\\)不完善的偵查監督機制
不完善的偵查監督機制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不公開規則,偵查階段刑事案情被視為偵查秘密,除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外,一般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法了解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基本情況,甚至連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在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之前,也不能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案件,而且也無法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也無法對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否實施了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所以對公安機關偵查辦案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只能由公安機關內部進行監督,或者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專門的法律監督.
然而,由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承擔著揭露犯罪的任務,兩者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容易使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強調互相配合而忽略了互相制約.并且,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主要是一種事后的監督,即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出現了違法情況后,才予以口頭或書面的監督,很少也很難針對偵查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動態的監督,而且監督的渠道主要是從偵查機關報送的案件材料中發現線索,但偵查中的違法情況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時,也往往是時過境遷,監督難以達到實效.
\\(五\\)不科學的考核獎懲機制
不科學的考核獎懲機制,往往會使某些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急功近利,也是導致冤假錯案的原因之一.當前,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考核獎懲的主要標準是看能否如期完成上級機關的辦案任務和辦案指標進行來考評的.公安機關從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出發,一度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對某些特定案件要求"限期破案",并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與此同時還給下級公安機關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率、退查率等辦案指標,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退查率進行各項排名通報.這種辦案任務和指標使下級公安機關背負著沉重的壓力,而這種壓力又進而轉嫁到具體的辦案民警身上.公安機關對具體辦案民警進行考評的主要依據是民警的辦案數量和效率.
這種考評機制忽視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重形式不重內容,重結果不重過程,重數量不重質量,難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辦案的質量與水平,難以有效地預防刑事冤假錯案的發生,表現在一向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但辦案數量和效率不突出的人難以得到表彰獎勵,而能夠如期破案的,或者辦案數量較突出的,即使違反法定程序辦案,也不會受到追究,甚至還會受到表彰.在這種考評機制和獎懲機制的引導下,辦案部門及辦案民警在實踐中往往會急功近利,采取刑訊逼供等違法、簡單、快捷、直接的方式破案,從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偵查階段刑事冤假錯案的防控措施
\\(一\\)更新辦案理念和執法觀念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可見,我國刑事訴訟的任務是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時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所以,作為對刑事犯罪案件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必須堅決擯棄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摒棄"寧錯勿漏"的錯誤執法觀,樹立"寧縱勿枉"的執法觀,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執法理念.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牢固樹立程序正義意識,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堅守法治思維方式,堅持嚴格依法定程序辦案;堅決摒棄那些為了所謂的辦案速度、辦案效果而不惜違反程序、變通程序甚至放棄程序的做法,真正用程序守護正義.
\\(二\\)轉變偵查模式,拓寬偵查手段,依托科技強偵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看到,將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為案件突破口的"由人到案"、"由供到證"的傳統落后的偵查模式極易誘發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偵查機關要逐漸擯棄將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為突破案件關鍵手段的傳統偵查模式,拓寬偵查手段,巧妙運用偵查謀略,充分發揮現代科技在偵查破案中的作用.2012年的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偵查手段的拓展給偵查工作帶來了機遇.如技術偵查的合法化以及電子數據被確立為法定證據形式,拓寬了公安機關偵查的手段.當前,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向科技要偵查能力;要將先進的科學技術運用于偵查實踐中,不斷提高刑事偵查活動的科技含量,依托科技強偵提高偵查破案能力.具體地說,應重點考慮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快刑事偵查技術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安信息及公安科技的投入,特別是要加大對基層技術裝備落后地區公安機關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層科技運用能力.
2.不斷完善警務綜合系統和公安情報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實現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的微機化、自動化管理,使現代科技和信息更好地為偵查破案服務.
3.要推動刑事物證鑒定技術更新換代,逐步將DNA、痕跡、指紋、足跡、聲紋等人身鑒定技術廣泛應用于刑事偵查實踐,建立和不斷完善指紋識別系統、槍彈痕跡自動識別系統及刑事犯罪現場和犯罪人員DNA數據庫等項目,尤其是要加強作為新一代"證據之王"的DNA遺傳基因鑒定技術等物證技術的運用.
4.要進一步提高偵查辦案人員的素質,盡快建立識人、育人、選人、用人的科學機制,創新先進的刑偵理論和刑偵技術,培養一批掌握現代刑偵科技的現代化刑偵專業人才.
\\(三\\)堅持新的證據規則,堅決杜絕非法取證
新刑事訴訟法對我國原證據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證據規則和要求,第50條提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第53條明確規定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第54條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早在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頒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細化了非法證據的類型、表現形式、排除方法和有關要求.這些新的證據規則,對于公安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正確認定案件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當前,公安機關應以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為契機,認真領會刑訴法新的證據規則和最高院兩個證據規定的精神,不斷健全和完善新制度、新機制、新措施,并在具體的實踐中貫徹執行,其具體包括:
1.結合當前正在大力開展的執法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及時送所和所內訊問制度并明確其操作細則.新刑事訴訟法第83、第91、第116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主要發生在基層的派出所或刑警隊,看守所由于管理較為規范,加之有駐所的檢察室,在看守所發生刑訊逼供的行為很少,所以,公安機關應進一步明確并細化具體的操作規范,對如何送所、如何在所內訊問,對未按規定及時送所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等作進一步的規定,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能真正地落到實處并得以貫徹執行.
2.結合公安信息化建設,制定嚴格的全程無間斷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錄音錄像制度不僅是防止刑訊逼供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固定證據的有效方法.公安機關要在訊問室普及錄音錄像等視頻監控設備,并就設備的調試、錄音錄像的保障、出現設備故障及斷電等情形的應急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保證訊問室不留死角并且不論什么時候錄音錄像均能正常使用.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應局限于以上的案件范圍,在客觀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所有較大的犯罪案件應一律實行錄音錄像,而且必須是全程無間斷的同步錄音錄像,即從犯罪嫌疑人到審訊地點就立即開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從傳喚、抓獲\\(接觸\\)犯罪嫌疑人時開始更好.
3.實行主辦偵查人員依法取證負責制.偵查人員不僅要收集、固定證明犯罪事實和情節的證據,而且要收集、固定證明言詞證據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合法取得的證據.公安機關辦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規定由一名負責主辦的偵查人員對依法取證負責,其他偵查人員配合.從案件初查、立案偵查到偵查終結,對調取的所有證據,特別是言詞證據和書證、物證的合法性把關,無論訴訟中哪個環節證據被依法排除,均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實施這一制度有利于責任到人,從源頭上杜絕非法證據的產生.
\\(四\\)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機制
1.保障律師偵查階段辯護權的行使,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充分考慮辯護律師的意見.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利,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有關案件情況,除"三類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時間、次數的影響,公安機關應將采取、變更或撤銷強制措施及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通報辯護律師,使律師能及時地了解到公安機關偵查訊問及其他辦案的情況,在案件偵查終結后,辯護律師可向偵查機關提交辯護意見.這些規定使公安機關傳統的偵查模式面臨一系列的挑戰,同時又對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采用新的偵查模式,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帶來新的機遇.所以,在公安機關偵辦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權的行使,改變對律師的敵對態度,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并充分考慮辯護律師的意見,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和合法權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2.探索建立商請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引導偵查的機制.如前文所述,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主要是一種事后監督,這種監督不利于檢察機關及時地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并及時地提出處理意見,所以,公安機關應探索建立商請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引導偵查的機制,明確檢察機關偵查階段介入引導的任務、案件范圍,介入引導的具體時間、方式途徑、效力等內容,制定具體的操作實施細則并落實執行,通過檢察機關來引導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依法偵查、規范取證,及時糾正偵查過程的違法行為,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五\\)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和獎懲制度
公安機關應以追求質量和公平正義為目標,探索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和獎懲制度,更好地實現辦案數量和質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要改變不科學、不合理的公安機關綜合考評機制和民警的考核獎懲機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刑事訴訟規律的考評體系.公安部于2013年6月5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對下級公安機關不提不切實際的"口號"和工作要求,不得以不科學、不合理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退查率等指標搞排名通報,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當前公安機關應積極推進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加強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序監控、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等工作,進一步優化執法質量考評機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刑事訴訟規律的考評體系.對民警的考評標準要擯棄以往的重數量不重質量的做法,以執法辦案的質量作為主要的考核評價標準.
2.要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要把偵查活動中是否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作為考核偵查人員的重要內容,科學制定考核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對于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其年度執法質量考評結果直接確定為不達標,同時要依紀依法追究其紀律和刑事責任.無論是在職民警還是退休民警,無論是仍在公安還是調離公安,只要辦了錯案,走到哪里也要追究,因辦案而得的集體榮譽一律撤銷,個人的記功獎勵一律撤銷,單位評先一票否決.經公安機關領導審批后發生冤假錯案的,領導也得承擔責任.對于案件出現其他質量問題的,也要追究主辦人責任.
與此同時,要商請人民法院建立無罪判決的通報機制,逐案解剖,追究責任,吸取教訓,最大限度地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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