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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網絡財產與人體變異物繼承權
網絡財產與人體變異物繼承權
>2024-05-04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現行立法在遺產范圍內容的缺陷
【引言 第一章】遺產概念的界定
【第二章】遺產范圍的比較法研究
【3.1】我國遺產范圍的立法現狀
【3.2.1 3.2.2】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3.2.3 3.2.4】網絡財產與人體變異物繼承權
【第四章】完善我國遺產范圍的立法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

實踐中最先引起人們注意的是 2003 年李宏晨訴北極冰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審法院認為,"北極冰公司應對李宏晨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至于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環境較為特殊,但這并不影響虛擬物品無形財產的性質,和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與救濟。玩家參與游戲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所獲得的游戲時間和裝備均需以貨幣購買,這些都說明作為游戲主要產品之一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屬性。"我國目前沒有關于網絡財產的具體立法,但依據常識和法理分析可知,虛擬裝備是玩家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獲得的,級別較高的玩家可以將裝備轉手出售獲取現實利益,拉近了網絡財產和現實生活的距離,也說明了虛擬裝備具有財產屬性。但是網絡世界中的貨幣、武器裝備畢竟是虛擬的和現實生活存有很大區別。案件主審法官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在判決書中對此做了進一步說明:"不宜將購買游戲卡的費用直接確定為裝備的價值,虛擬裝備無法獲得現實生活中同類產品的價值參照,亦無法衡量不同裝備之間的價值差別。"同樣的 2006 年江西省安??h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原告是受雇于被告的網友游戲職業玩家,由被告提供電腦和游戲賬號,原告負責游戲升級和裝備,同時原被告約定,原告可從游戲升級和裝備中獲取相應的勞務費,但是直到原告辭職仍有1000 多元勞務費沒有得到支付。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此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技能,獲得的網絡財產應當受到保護。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是網絡財產和現實財產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面的利益是共同的,同樣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網絡財產的財產屬性在實踐中的認可度越來越高,對于虛擬裝備、游戲賬號等存在于網絡服務器上的虛擬物品,人們不再僵硬的將他們視為一種電磁記錄,而是納入"財產"范圍進行思考。

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并不能及時對社會上的新生事物做出反應,網絡財產已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但我國立法對此仍是空白。網絡財產之所以顯得這么"另類",完全是因為其所存在的環境。網絡財產根植并生成于互聯網和計算機代碼,在某種意義上,網絡財產即"依附于虛擬世界,以 0 與 1 之位元的數字化形式存在且能為人力所支配的信息資源。"但是并非所有的信息資源都屬于網絡財產。美國學者Joshua Fairfield 認為,只有同時滿足競爭性、永久性和互聯性特征的信息資源才構成一項完整的網絡財產。

競爭性,是只有所有權人具有控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永久性,即當網絡用戶退出或關閉計算機時,網絡財產并不會因此消失,而是顯示并保存在其控制的賬戶或其他相關目錄中;互聯性,是指特定的網絡財產能被多個用戶觀察、訪問和體驗。

互聯性,則說明賬號所有人可以通過系統規則與之發生聯系。以社交賬號騰訊 QQ 為例,每個賬號的設置都是唯一的,初次申請時一個賬號只會對應一個申請人。在賬號所有人未登陸該賬號時,此賬號仍將接收并保存相關信息和郵件。

據此,網絡財產的三個特性使得網絡財產可以排除他人惡意干涉進而保障網絡投資安全:賬戶信息的永久性給長期投資上了一把安全鎖;互聯性將所有權人與他人聯系在一起,網絡聚集將產生巨大的價值。當然這兩者的發生存在一個前提條件:網絡財產本質上是一種數字代碼,其本質上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源源不斷的投資,只有這樣代碼才會繼續存在。這也說明了網絡財產的維系不僅需要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將更重要的角色賦予給了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財產滲透到人們的生活中,不僅豐富了財產類型,也改變著人們的思想。曾有一篇名為《我死后,誰來繼承我的 QQ 號》的文章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之后淘寶店主的猝死,家屬要求繼承網店所有權的紛爭同樣博得了不少眼球。最近一家名為"人生黑匣子"的網站悄然流行,申請人每年只需 59 元就能擁有一個"網絡遺囑保管箱"存放重要信息。當目前該網站的用戶已超過 36 萬。這些現象說明了無論是網絡遺囑還是以網絡為依托的網絡財產逐漸成為了一種流行趨勢,它們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因而面對網絡財產是否屬于遺產的問題,我們應當理性分析。

1.網絡財產具備物的屬性,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范圍

從《漢謨拉比法典》開始人們就嘗試著給財產下一個全面定義,可是人們發現回答什么是法律上的財產就像回答什么是法律那樣難。更多時候財產是一個模糊、不確定的概念。有一點可以明確的是,當一種資源能夠成為人類活動客體時,它一定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具有某種價值??墒莾H具有價值是不夠的,這也是為什么很少人會認為陽光、空氣是一種財產,因為陽光、空氣太過充足不具有稀缺性。那么"物"是否就是我們所說的"財產"呢?實際上我們很難將一件對我們毫無用處的物視為財產。例如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垃圾就很難成為我們的財產,同樣的問題對于回收垃圾或者把垃圾進行再利用的人來說可能結果就不一樣了。因而價值性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但是價值性對于"物"能否成為財產具有重要的意義。問題在此時似乎又回到了原點,到底價值和財產之間的關系如何捋順。我們說,從價值到財產的轉化需要求助于法律。法律力圖保護的價值分配狀態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法律自己設定的。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們得有一個標準來判斷哪些價值應當給予法律保護,賦予其財產地位。關于此,可能需要借助私法的最高原則,凡是不侵害公共利益和(或)為法律所禁止的,就應當是合法的,就應當給予保護。

就網絡財產而言,具備物的屬性。首先無論是網絡游戲還是社交賬號等以一定數據、符號或者信息存儲于網絡中的虛擬物,所有人對此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網絡財產不過是存在于虛擬世界的人類活動的另一種表達,信件變成了郵件,日記變成了博客,這些財產本身就具有物的可支配性,只是存在方式改變了。當人類進入大數據時代,為了發揮物的最大效用,人類活動不斷創造出沒有具體形態卻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源。此時人們對權利客體的直接支配不再限于實際占有的狀態,而是拓展到了權利的聯系上。

其次網絡財產具有稀缺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會無限制的提供或者修改服務器的電子數據,其數量受到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控制。最后,網絡財產具有明顯的價值屬性。網絡財產的取得首先需要在相關網站上完成注冊,之后無論是通過網絡游戲還是社交賬號,或是淘寶店主均需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來運營自己的賬號,以達到更高的級別。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給人們提供了更大的平臺,人們開始頻繁網上交易、利用自己的網絡賬號產生經濟利益,一些網絡游戲的高級玩家通過賬號的不斷升級到達一定級別后可以將賬號出售,或者將游戲中的裝備變賣來獲得現實的經濟收入,由此也促成了游戲職業玩家這種新型職業的產生。在這個過程中,網絡用戶不僅獲得了經濟利益,精神上也得到了很大滿足。

綜上可知,網絡財產不僅是民法中的"物",更是具備了價值屬性。因而在其取得方式不侵害公共利益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時,網絡財產當然的成為財產的一種,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網絡財產多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如果網絡財產能夠繼承,必然要成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上文分析可知,類似于游戲裝備、游戲賬號等網絡財產具備財產屬性,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以轉移給繼承人,當然的屬于遺產范圍可以繼承。有疑問的是,網絡財產中有些社交賬號,例如微博賬號、淘寶網店等與原始注冊人人身相關的賬號能否成為遺產。

社交賬號的注冊需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簽訂一個協議,一般網站以用戶選擇"確定"或者"取消"的方式來確認注冊是否完成。多數用戶很少關注協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只要點擊"確定"注冊就完成了。網站的注冊也只需用戶完善一些個人資料,至于資料的真實性在所不問,因而社交賬號本身與用戶的人身具有嚴格的不可分離性的說法也難以讓人信服。至于用戶在賬號中對部分內容另加密碼標識或者存儲的私人日志,該部分應當作為用戶隱私加以保護。用戶死亡后,該部分內容不能被繼承,但是用戶生前明確表示可以繼承的除外。

3.將網絡財產納入遺產范圍有利于新興職業和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

網絡財產作為現實財產在網絡世界中的延伸,不斷的與現實財產發生交換,用戶對網絡財產的重視并不亞于現實財產。承認網絡財產的繼承性,不僅增加了人們的財產類型,也是對專職經營網絡財產的人們的精神鼓勵。專職經營網絡財產的職業是伴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衍生出來的,是以職業游戲玩家或者以更新微博、博客等職業博主為代表的一類人。網絡財產成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對蘊含著超越經濟價值的巨大精神價值的"人格物"的有利保護,是對專職經營網絡財產新興職業的一種肯定,有利于新型職業的發展壯大。

再者,網絡財產成為繼承法律關系客體將促進整個互聯網事業的發展。當前我國有關網絡財產的立法仍是空白,但是有關網絡財產的糾紛卻不會因此停止。網絡玩家的權益得不到立法保護,網絡服務運營商就不得不小心翼翼,這些都束縛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允許網絡財產繼承,也就意味著網絡財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確定,有利于互聯網的長久發展。其實早在 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在第 32 屆會議上就通過了兩個通信和信息方面的文件,《保存數字遺產憲章》就是其一,旨在幫助成員國制定國家保護網絡數字遺產的政策和獲取此類遺產。

網絡財產的繼承性保護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認可。

所以將網絡財產納入遺產范圍進行保護是必然之舉。

(四)人體變異物可否繼承--以冷凍胚胎繼承案為例

人體變異物是楊立新教授在對物的具體分類中提出的一個概念,用來指代來源于人體,由人體衍變異化形成的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物,主要包括脫離人體的器官、組織,人體醫療廢棄物和尸體、遺體等特殊物。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人們對人體組成部分的利用早已超出傳統的醫療領域擴展到商業利用,越來越多的人體器官、遺體被應用于器官移植或者醫學研究,同時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器官捐獻,加入到自愿捐獻的隊伍中來,人們對自我身體處置權的認識愈加深刻。但是,由于人體變異物來源的特殊性,隨之帶來了許多法律、倫理難題,例如遺體、骨灰能否作為遺產加以繼承,人體器官能否繼承。依據傳統民法理論,人體不是物,只是人格利益的一種載體,是人的一種物質表達,因而人的組成部分不能視為物。但學者史尚寬認為,人身體的一部分,在與人身分離的時候已經不屬于人的身體了而是身外的獨立物,當然的成為權利標的。

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人體變異物具體屬性進行界定因而近來被媒體大肆報道的"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就是人體變異物在實踐中面臨尷尬境地的寫照。下面我們以冷凍胚胎繼承糾紛為例來分析人體變異物的繼承問題。

案情大致是一對年輕夫妻由于車禍不幸喪生,留下了四位失獨老人和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老人們傷心欲絕之時想到了保存在醫院里的胚胎,認為這是延續香火最后的希望,于是向醫院要求取回胚胎,醫院在得知老人的想法后當即拒絕。醫院工作人員表示,取出后的冷凍胚胎沒有別的用途,只能用來代孕??墒谴性谖覈墙沟?,衛生部明令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如果醫院按照老人們的意愿交付了胚胎,一旦出現問題,醫院就要承擔責任。最后在律師的幫助下,老人就胚胎的繼承權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醫院列為第三人后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審理后認為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成為生命的潛力,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樣隨意轉讓或繼承,所以不能成為繼承權客體。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應當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并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本案中夫妻雙方已經死亡,已無法實現生育目的,故其夫妻二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

該案經過二審后法院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于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合同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此時醫院不能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紤]到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于胚胎法律屬性的直接規定,所以從倫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護的角度,法院認為四位老人是胚胎最大最親密傾向的利益享有者,因而由四位老人享有胚胎監管權和處置權是恰當的。但是,權利主體在行使監管權和處置權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利益。

案件審理雖然落下了帷幕,法院判決就像冬日暖陽一樣給四位老人送去了久違的溫暖,但是圍繞著冷凍胚胎繼承權屬問題并不會因此結束。有媒體在終審判決做出后認為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判決,說明法院承認了冷凍胚胎的繼承權。實際上一、二審法院只是從不同角度對該案進行了法律解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享有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注意法院的用詞是"監管權和處置權"而非"繼承權",二者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二審法院之所以改判是因為,對于國內首例胚胎權屬糾紛案件這一尚未被納入具體法律規范體系的新事物,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順民意,存人倫,做出帶有開放性色彩的司法判決。

二審判決照顧到了民眾情感,但是在立法空白的情況下,能否成為案例典范被延續依然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將生物技術帶來的疑難問題簡單歸結為法與情的糾葛,顯然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1.關于冷凍胚胎性質的不同學說

要明晰冷凍胚胎到底可否繼承,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冷凍胚胎的法律性質。目前國內外關于冷凍胚胎的性質大致分為三種學說:主體說、客體說和折中說。

主體說將胚胎限定為人的范疇,該學說是傳統羅馬法體系的內容。依據傳統民法理論,很難將脫離人體的器官或組織視為物。一定條件下,出于對人體完整性的保護,仍將活體脫落的器官視為人體的一部分,進而對器官或組織的侵害也就侵害了人體的完整性。主體說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源自意大利教授弗朗切斯科·布斯內里(FrancescoBusnelli),他認為體外受精胚胎是憲法承認的法律主體,因此享有生命、健康、身份、尊嚴權,另外還享有體內受精胚胎享有的民法典賦予的財產權。但此等胎胚具有變化的性質, 即有可能發展為人也可能夭折, 因此民法典為他們保留的財產權受制于其出生的事實。

客體說認為人體冷凍胚胎應當屬于物的范疇。具體而言應分為倫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種,在倫理物中包括人體變異物,即脫離人體的器官和組織、尸體以及醫療廢物。

我國著名學者楊立新是該學說的有力支持者。

折中說認為冷凍胚胎既不屬于主體范疇的人又不屬于客體范圍內的物,而是處于人和物中間的過渡階段,因其具有發展成為新生命的潛力而具有特殊性。

2.關于冷凍胚胎性質三種學說的簡要分析

主體說將冷凍胚胎視為人,胚胎具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和財產權(以其出生事實為準)?;谠摲N學說,人們對胚胎的利用,無論是在自然生育時的孕育還是進行醫學研究--體外受精培養時的使用都要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胚胎作為一種生命體,既然被視為法律關系主體,那么對于在體外受精過程中醫患雙方簽訂合同的有效性便值得商榷。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體外受精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合同中一般規定醫院享有剩余胚胎的處置權,除了用作醫用實驗外,剩余胚胎逃不出被銷毀的命運。按照主體說,這無疑與等于扼殺生命??梢?,主體說并不符合我國社會現狀。

至于客體說,我國學者王利明和梁慧星教授在其各自負責編訂的民法典草案中都認為,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學者們將胚胎視為同人體器官和組織一類的特殊物,但其具體特殊之處卻未指明。實際上,胚胎的特殊之處就在于它具有轉化成為生命體的可能。有學者指出,將胚胎界定為"物"將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胚胎在未植入母體之前是為物,一旦植入母體進行發育便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這將對傳統民法理論體系中人與物的區分產生沖擊。傳統民法中物永遠是物,人永遠是人,不可能通過后天的變化發生性質轉化。

筆者贊同這種說法。同時從另一層面來講,冷凍胚胎作為遺傳物質,含有供給者雙方的人格因素,具有內在人格性特征,這也與"物"的屬性不相符。

目前來看,將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明晰為折中說更為合適。折中說將胚胎排除在主體之外,賦予了胚胎提供者和醫療機構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處分胚胎的權利。合理利用胚胎進行醫用,有利于節約資源,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其次折中說將胚胎排除在客體之外,胚胎雖具有準客體之屬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避免了使胚胎淪為商品,進而被大規模商業化的制造、買賣,從而也避免人類基因的單一化。

3.冷凍胚胎的法律分析

在討論冷凍胚胎是否屬于遺產范圍之前我們還需要解決另外一個問題,即胚胎提供者的母體死亡后,他人繼承胚胎所有權是否必然導致代孕等一系列違法行為的產生。實際上,這是將繼承胚胎的權利和如何行使胚胎權利混為一談。不得不說這種擔憂是存在其合理性的,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冷凍胚胎的具體立法,個人繼承胚胎之后可能走上非法代孕的道路,但是行使權利的方式存在瑕疵并不影響其權利的享有,這不僅僅是法律要規范的問題,同時也是政府監督管理和社會保障內容的一部分。

至于冷凍胚胎繼承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冷凍胚胎作為人體變異物的一種,因其具備可發展為人的特性而更顯特殊。冷凍胚胎不屬于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物,當然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但是,對于冷凍胚胎保護方法,可以延續物的保留方法繼續存在。

當胚胎提供者雙方均已死亡,死者生前又對胚胎的處理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當尊重死者意愿,對胚胎進行捐贈、毀棄或交由其近親屬代為處置;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應由其繼承人代為意思表示,對剩余胚胎做出合法性指示。

回到本章開頭的那個案件,二審法院的判決無疑是在缺乏立法規定的情況下對該案最好的處理方案。"監管權和處置權"歸根到底是在解決胚胎權利的歸屬問題,并不意味著法院承認了冷凍胚胎的可繼承性。冷凍胚胎視為物存在理論上的障礙,而且結合目前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冷凍胚胎納入遺產范圍不具有實際意義。但是筆者認為鑒于胚胎的特殊性質,為了加大對冷凍胚胎的保護我們不妨將國際通用的兒童保護中的"最大利益原則"引入其中,結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在涉及胚胎權屬問題時,考慮和胚胎利益關系最為密切的人,在尊重當事人意思的前提下將其認定為胚胎處置權的主體。

實際上,我們很難找到一個統一的理論來解釋人體變異物到底能否成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人體變異物來源于人體,其狀態和性質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從活體被迫摘除的器官屬于人體變異物、人們自愿捐獻的器官也屬于人體變異物……研究人體變異物是否屬于繼承之客體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對人體變異物加以利用,更好的發揮其醫學及其他價值,但是法律并不能對所有權利加以保護,法律也不是權利唯一的保護方法。

所以對于人體變異物的繼承問題,筆者認為已從活體摘除的具有生理活性的器官或人體組織因其具有物之價值屬性,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前提下具備醫學流通性,因而屬于財產權范圍,應當納入遺產范圍;對于類似于冷凍胚胎、存于人體之器官和無價值之器官、組織等不具有可繼承性。由于人體變異物的范圍廣泛,本文僅以冷凍胚胎為例對人體變異物進行探討,其他類型不再過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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