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首次將散見于各個部門法對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明確以單行法的形式表現出來,說明國家對禁止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視?!罢髑笠庖姼濉睂彝ケ┝Φ膬群鞔_予以界定,且從各個方面對禁止家庭暴力予以規范,對于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和身體損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如“征求意見稿”第22條的規定.雖然“征求意見稿”的公布無疑為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參考,但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必須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征求意見稿”中卻僅僅規定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方式進行救濟(本文僅從民事方面考慮對受害人的救濟),對實現救濟途徑中的關鍵環節---證據規則卻沒有規定。根據法的適用原則,在特別法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適用普通法的規定,即在民事訴訟中只能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是普遍適用的,家庭暴力案件卻有其特殊性,比如其具有長期性、隱蔽性、主體身份特殊性和周期性等其他案件不具備的特性。如果不考慮其特殊性而同其他案件適用同樣的證據規則,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有效的維護,其表面的公平將掩蓋實質的不公平。受害人的正義得不到伸張,長此以往家庭不穩定,則社會不安定。因此筆者擬從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完善方面來談談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見。
一、應當提高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官對當事人自行搜集的證據和自己主動依職權搜集的證據要進行審查、質證,證據只有經過審查、質證才能確認其證明力。最高院發布的關于證據的適用規范即《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的第64條對法官如何認定證據的證明力進行了規定。依照該法條的規定,法官在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認定時,不僅要考慮法條的明確規定,而且要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因為每個案件的具體案情是不同的,這就要求法官在認定證據時,不僅要考慮證據本身的特點來判斷其證明力而且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判斷,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認定案件證據。
當事人陳述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定證據類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案件的裁判結果如何與當事人息息相關,于是當事人在陳述中對其有利的部分往往進行夸大,對其不利的部分只字不提,其陳述具有片面性?;诋斒氯岁愂龅脑撎攸c,其證明力相較其他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但家庭暴力案件有其特殊性。首先,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陳述的真實性比其他案件中當事人陳述的真實的可能性更大。因為在我國,家庭暴力一直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是“私事”,外人不方便介入。案件發生后受害人訴諸法院的很少,大多數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選擇隱忍、沉默。其次,我國有恥訟的傳統,去法院打官司被認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尤其是家庭內部(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的齟齬更不愿意公之于眾。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不能得到社會的有效庇護。最后,在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即使鼓起勇氣訴至法院也會因證據證明力不足導致其權益得不到維護,對受害人而言得不償失。因此,法官在認定受害人陳述這類證據的證明力時,應當考慮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受害人陳述的證明力。同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陳述相較其他證據是比較容易提供的,如果法官在認定其證明力時與其他民事案件區別對待,就能使受害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侵害人做斗爭,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會對家庭暴力中的侵害人起到威懾作用,間接地維護了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因此筆者認為,法官在對受害人陳述這類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認定時,應適當提高其證明力。
二、增加新的證據種類
家庭暴力案件不僅僅是法學問題,而且是涉及社會學、醫學、心理學等不同學科的綜合性的社會問題。因此其解決除了靠法律的有力保障外,還要結合其他學科對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來予以綜合考慮。為了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在“征求意見稿”中增設新的證據種類,即專家證詞和品格證據。
專家證詞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主要是指社會學、心理學、醫學等專家對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以及侵害人的行為予以的合理分析.《證據規定》第6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案情可以申請一到兩名專業人員就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法官根據專家的分析能夠理解受害人以及侵害人行為的產生、發展以及相應的結果,但是專業人員沒有提供與案情有關的意見與見解,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的非正常關系就會匪夷所思,對案情就難以形成正確的判斷。
品格證據是指證明當事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證據。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行為進行品格分析,可以有助于法官對其行為進行正確認知。例如為什么受害人能夠長期忍受折磨?為什么受害人長期忍受折磨而不進行反抗?為什么侵害人對自己的親人能痛下毒手?……通過品格證據的分析進而幫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同時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精神暴力、性暴力案件取證難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途徑。因此筆者認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應增加專家證詞和品格證據。
三、法官運用裁量權對證據進行采信
自由裁量權指特定情況下按照正義、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則考慮實情作出決定的權力.通過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權不是絕對自由的裁量,而是在公平、公正、正義和合理的前提下所做的裁量。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長期性、隱蔽性、周期性和特定性等特點,因此其證據的收集相對于一般民事侵權案件,有很大困難;還有受害人出于對家庭或子女等方面的考慮,在各方面都有與通常受害人不同的反應。在訴訟過程中,受害人擔心遭受進一步的傷害,有時會作出前后矛盾的陳述或收回其證據等。因此,筆者認為法官必須綜合案情考慮其陳述或相關證據,在證據采信時適用裁量主義,即要求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確定證據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夠公正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四、降低對證據的合法性的要求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是指收集證據的主體要合法、采集證據的方法和程序要合法及證據的形式要合法。證據不具備合法性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為此,最高院作出的《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進行錄音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且《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不得使用侵害他人權益或者禁止的方法取得證據。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批復》中認為沒有經過相對人同意而錄音的,由于收集證據的手段不合法,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規定》第68條的規定相對于《批復》而言,更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經過他人的同意而錄音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對于受害人通過私下錄制的方式得到的證據,沒有侵害他人的權益,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而不能認為其證據不合法而不予以認定。因為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性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很少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再嚴格要求證據的合法性,將導致侵害人無從制裁、逍遙法外,受害人有冤無處伸。這樣便會助長家庭暴力案件的升級,家庭的和諧穩定將無從實現。因此,筆者認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應當注重其內容的真實性,而不是手段的合法性,或者說合法性滿足《證據規定》第68條的規定即可。
五、適用表見證明原則,降低受害人的證明標準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證明標準采用“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即法官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認定。因此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比對方提供的證據更具有可靠性,法官才會予以采信,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按照該標準,受害人應當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取證難,要求受害人承擔充分的證明責任,很難做到,導致受害人的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侵害人卻輕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表見證明是指一定事件的發生必然會產生相應的后果,來推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過失以及該行為與結果的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通過該推論從而來減輕主張者的舉證責任。對方欲否認此推論,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事件有其他的可能性,使法官對案件的推論產生質疑,不予以采信.表見證明降低了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加強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法官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為了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應當降低受害人的證明標準,參照適用證據標準比較低的表見證明原則,即只要受害人能夠提供身體傷害的照片、侵害人寫的悔恨書、公安機關提供的報警記錄、證人證言以及社區提供的相關記錄等基礎性的證據,證明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間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侵害人也沒有否認或無證據推翻受害人的主張,便可推定家庭暴力行為存在。這樣便相應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表見證明規則降低了受害人的證明標準,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侵害人能夠得到公正的裁判,也有利于司法公正、效率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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