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越來越多的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開始直接來源于網絡,例如 QQ 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內容、在互聯網上實時攔截獲得的數據電文等等。網絡證據到底是指哪些證據,是否就是 2012 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證據種類---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舉出網絡證據、認定網絡證據,網絡證據的證明力等證據規則等問題無疑是當前證據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一個極為重要并且需要盡快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證據的概念
網絡證據到底是指什么,目前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中幾乎沒有涉及。而關于電子數據的概念則有不少討論。電子證據,在我國學者的論著中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數字證據、數據電文等等。
學者們提出,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數字證據,就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數據電文,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NCT-TRAL) 1996 年 12 月 16 日通過的《電子貿易模范法》第 2 條的規定,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也有學者提出,從嚴格意義上說,電子證據與上述數字證據、數據電文、科學證據等并不一致,其內涵有著交叉。
筆者認為,所謂網絡證據,是指來源于網絡的證據。網絡的形式一般有內部網、外部網和互聯網三種。內部網( Intranet) 是指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組織內部的信息網絡,以達到組織體內部的信息共享為目的。外部網( Extranet) 是指一個組織體通過數據專線的方式與處于其外部的分支機構之間組成的網絡?;ヂ摼W( Inter-net) 又稱萬維網( Word Wide Web,簡稱 WWW) ,是一種沒有邊際的開放性的、全球性的網絡,目的在于將全世界的網絡連接在一起,以方便在世界各地以無國界的生活形式達到信息的及時溝通,是最常用的網絡形式。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網絡證據通常就是來源于互聯網。
二、網絡證據的特點
網絡證據與傳統的證據相比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
1. 易于查找,容易獲取。在如今的網絡時代,上網已是非常普及的事情,網絡上的資源也很多。網絡證據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網絡流數據的實時獲取,另一種是對單機存儲的網絡信息的收集。在我國,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在搜集傳統證據時頗為費勁,經常遇到各種阻力。相對來說,網絡證據搜集起來就容易得多。足不出戶,動一動手指頭,就能使用搜索引擎搜集到很多相關信息; 對于存儲在單機上的網絡證據,如聊天記錄、銷售記錄等,直接打開電腦調取即可,在計算機如此先進發達的情況下,網絡證據是容易查找得到,容易獲得的。
2. 內容龐雜、形式多樣。目前網絡已高度發達,大量的網絡資源充斥著。只要方法得當,就能搜集到非常多的網絡證據,內容豐富但可能雜亂。網絡證據形式多樣,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輯的。網絡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說,能夠更加全面、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3. 易于改變,捕捉需及時。網絡是一個快速變化的虛擬社會。網絡證據來源于網絡,為保證信息的更新它可能會隨時改變內容或形式。此外,當有人為因素或技術障礙介入時,網絡證據極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對于存儲在自己單機電腦里的聊天記錄等網路證據也可能因為電腦系統故障、黑客入侵、病毒等原因滅失。因此,對網絡證據的搜集必須及時,晚一天證據就可能已經消失了或者改變了,以后可能都捕捉不到希望獲取的證據內容。
4. 真實性往往有待考證。網絡證據的真實性不一。網絡證據的產生往往比案件糾紛發生得早,通常比較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但是網絡社會也是一個快速變化發展的虛擬社會,有的內容更新快有的內容更新慢,是否是最新信息不能保證。在這個虛擬的網絡社會里,大家暢所欲言,其發言的真實性也未必有保障。網絡證據可否采納需要進一步考證。
三、網絡證據的審查
我國在審查證據時考慮證據的三性: 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由于計算機技術使得很多事情都成為可能,網絡證據容易被篡改或偽造。法院運用網絡證據定案時應加強審查判斷網絡證據的真實性,才能保證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網絡證據的真實性有其特殊性,原因在于: 第一,網絡證據對計算機系統具有很大的依賴性,它的生成、存儲、傳遞都必須借助計算機,特別是人們要閱讀網絡證據也必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才能完成,而任何一個方面的差錯都有可能導致電子信息出現不為人們覺察的改變,這就使得人們對網絡證據是否真實可靠存在著較多的顧慮; 第二,網絡證據原件與復制件的區分存在困難,人們很難像區分傳統證據那樣從外在形式上進行劃分,但法律又要求人們必須回答這一問題即: 究竟是存儲在計算機硬盤、光盤或軟盤中的不可直接閱讀的數據信息是原件,還是顯示在計算機顯示器上的數據信息,或者計算機打印輸出或其他輸出是原件? 究竟保存在發件人處的電子數據是原件,還是保存在收件人處或第三人處的電子數據是原件? 實踐中主要通過證據契約方式、自認方式和鑒定方式等來解決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問題。[3]證據契約就是當事人就特定訴訟中事實確定方法所達成的合意的總稱。當事人之間完全可以就網絡證據在訴訟中的運用達成合意。自認是指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予以承認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的自認規則,對一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原則上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由于網絡證據的高技術性等特征,在訴訟中提交法庭的網絡證據原則上應在開庭前交由一個中立的有權威的網絡證據檢驗機構先行鑒定網絡證據的真實性,然后隨同檢驗機構的鑒定意見提交法庭。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可以通過審查鑒定結論中的網絡證據附屬信息加以確定,具體而言,可審查網絡證據是如何生成的,如何經過網絡的傳遞、輸送,以及是如何存儲、生成為可以提交的證據形式的。
對于合法性審查,在我國訴訟法學界,一般認為,證據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指某些事實信息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為訴訟的證據; 另一方面是指證據的收集、調查和保全必須符合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反程序收集、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網絡證據合法性的認定也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網絡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如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其次,網絡證據的收集、調查和保全是否符合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于第一個問題,由于我國目前立法上既沒有明確把網絡證據規定為一類新的證據種類,也沒有對網絡證據是否屬于現有證據的某一或某幾類證據作出規定,因此,雖然訴訟實務中大量使用網絡證據已是不爭的事實,但網絡證據的合法身份仍然可疑。當前,對網絡證據屬于何種證據類型的觀點主要有三類: 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證據應當屬于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的下屬概念。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絡證據應當歸屬于書證。其主要理由是: 網絡證據雖然有多種外在表現形式,但無一例外地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第三種觀點認為,網絡證據并不屬于現有的任何一種證據形式,而是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其主要理由為: 任何一種傳統證據都無法將網絡證據完全囊括進去。
筆者認為,網絡證據自身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人們通過不同的技術手段從網絡中獲取待證事實的事實信息,也以不同的方式將這些信息固定在不同的信息載體之上,使得網絡證據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樣性,幾乎出現在所有的傳統證據類型中。例如,打印出來、以其記載的文字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 Email 文件就是書證。
將網絡證據硬生生地拆分開來歸入各類證據形式是沒有意義,也沒有必要的。網絡證據只要能夠通過某一技術手段固定在載體上供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供法院審查即可。
收集網絡證據的方法主要包括現場勘驗、搜查與扣押、實時收集,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電子信息保全等。網絡證據通常存在單機現場和網絡現場。在對單機的網絡證據進行勘驗前,注意有效地保護和封鎖現場,停止對該計算機的操作,禁止使用移動硬盤等相關的外圍設備,切斷該計算機與網絡空間的聯系。在現場勘驗過程中,用錄像、筆錄等方法對物理現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復制涉案數據,將勘驗的時間、地點、主體、方法、工具、過程記錄下來,形成技術報告。網絡證據主要表現為虛擬空間的保全,需要新的保全方法,如檔案化管理和公證保全。對網絡證據進行檔案化管理,必須堅持全宗原則,檔案工作者從尊重文件來源---機構、組織或個人的角度出發,對檔案進行管理。[4]目前最廣泛使用的是對網絡實時數據進行公證保全。根據《中國公證協會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 15 條的規定,“辦理保全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的公證,應當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計算機進行。公證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應當按照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址( 網頁) 、下載、打?。?或者刻錄光盤) 等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并要注意審核下載的內容是否與網頁內容相符,必要時可以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笔占W絡證據應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一份沒有相應鑒定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鑒定書,因出具該鑒定書的單位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網絡證據內容龐雜,有時當事人極力想證明待證事實可能會收集一大堆網絡證據,即使是關聯性較弱的網絡證據也一并提交給法院,這就需要法院認真、客觀地審查。
四、網絡證據的證明資格和證明力
由于網絡證據沒有在民事訴訟法中得到明確規定,網絡證據的合法身份仍然可疑。但是,訴訟實務中大量使用網絡證據,網絡證據具有證明資格已是不爭的事實。
證明力也就是證據力,是指證據在證明待證事實上體現其價值大小與強弱的狀態或程序。不同的訴訟證據制度,對于證據證明力的確定方式也不一樣。在我國,證據的證明力取決于證據同案件事實的客觀內在聯系及其聯系的緊密程度。一般地說,同案件事實存在著直接的內在聯系的證據,其證明力較大; 反之則證明力較小。[5]網絡證據的證明力則取決于網絡證據的可靠性、完整性和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
網絡證據與其他傳統證據相比,其證明力是等同的。而對于多份網絡證據之間,一般遵守如下規則: 首先,公證過的網絡證據其證明力大于未經公證過的網絡證據。公證是指各方當事人為了以后訴訟的需要,請求公證機關通過公證的方式,預先將某項證據確定下來的方法。公證機構作為國家司法證明機構,具有權威和中立地位,我國法律對公證的證據承認其預決的真實性,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外不得推翻。第二,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制作的網絡證據,其證明力大于為訴訟目的而制作的網絡證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制作的網絡證據,往往擁有可靠的信息來源、電子存儲設備和完善的規章制度來保障。它的形成通過系統的核對,且為人們在實際業務活動中所信賴,由于其不是專為訴訟目的而制作的證據,而是先前在客觀條件下形成的,其與專為訴訟目的而制作的網絡證據相比,更具客觀性,因而真實性更大,一般可推定其屬實。為訴訟目的制作的證據,難以杜絕作者為勝訴而進行人為選擇甚至造假的可能性,因此,前者的證明力應當大于后者。第三,由中立的第三方保存的網絡證據,其證明力大于當事人保存的網絡證據。在訴訟前網絡證據既可能由當事人自己保存,也可能由第三方來保存。當事人在訴訟時往往會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中立的第三方則可能較為客觀的保管證據。由中立的第三方保管的網絡證據,因為較為客觀,所以證明力較強。
【參考文獻】
[1]熊志海。 網絡證據的特殊性及研究價值[J]. 河北法學,2008( 06)
[2]熊志海,暢君元。 網絡證據收集方法芻議---網絡信息收集與網絡證據生成的方法思考[J]. 前沿,2011( 01)
[3]汪振林。 網絡證據認定問題研究[J]. 重慶郵電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10( 01)
[4]馬騰,楊文清。 如何搜集民事訴訟網絡證據[N]. 榆林日報,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