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公民訴訟的概述
\\(一\\)美國公民訴訟產生的背景
美國的訴訟制度是在美國環境保護運動中發展起來的。美國經濟在20世紀50、60年代有了飛速發展,由于經濟的畸形增長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世界各地有人相繼發生了許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兩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國發生。公民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在全國展開激烈的環境保護運動。在這場運動中,公民除了大規模的請愿、游行、示威、抗議外,同時也要求通過法律進行保護,對公民訴訟的起訴資格有明確規定。在公民團結一致的努力下,美國參議院在1970年《空氣清潔法》修訂時結合國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訴訟條款,此后關于環境保護法中都有所規定。例如《海洋傾廢法》、《噪聲控法》、《瀕危物種法》、《資源保護與恢復法》、《清潔水法》、《有毒物質控制法》均對此有所規定。依據這些條款規定,法院既可以根據不同的條款對環境污染者進行懲罰又對環境法律的實施以及發展有了很好的推動,從而保護環境維護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的性質
公民訴訟制度起源于美國,具有自己的特色。美國公民訴訟不是維護利益個人的訴訟,它是為了保護集體利益,保護環境而提起的訴訟,所以在性質上屬于公益訴訟。訴訟實際的目的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讓政府能夠對環境有所重視,對污染破壞者有所限制,法院判決的效力也不僅僅單純指公益訴訟當事人。
二、美國公民訴訟的內容
美國聯邦環境法律中關于公民訴訟條款有很多內容。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原告起訴應具備的條件
原告是否可以起訴是公益訴訟的主要目的。對于哪些原告具有訴訟資格,美國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田納西電力公司訴田納西流域管理局一案中確立了“法律權利說”。依據該學說原告要想獲得起訴資格必須證明權利受法律保護或者被濫用。之后隨著公益訴訟資格的增加法院逐漸認識到無法采用”權利保護“原則。只要求原告實際受到實際上的損害就可以起訴。塞拉俱樂部的實踐證明,只要有一個實際上的損害,不論它是來自哪個方面,環保組織以及成員均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法院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美國公民訴訟所包含的種類
美國公民訴訟包括兩類:一種針對的是不能履行自己義務的環境保護局的訴訟,即行政機關公民訴訟;另一種針對是不作為的訴訟行為,也就是把環境保護局領導作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即污染者訴訟。明確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環境保護局局長基于自己職責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或者辦法來預防或者阻止環境損害,公民可以以此作為被告。
\\(三\\)美國公民訴訟現實中存在的限制
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不是全面的,也對公民訴訟有所限制。例如在合法的情況下,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些公民也不能進行公益訴訟。這種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發揮行政權力在執行法律的領先地位,公民訴訟的作用是有限的,主要是為了彌補行政執法的不足。一般而言,民事訴訟中條款對公民訴訟提起進行以下兩種限制:第一,公民在訴訟的時候必須有一定的通知期限。第二,行政機關勤勉地實施法律是對公民訴訟的限制。
\\(四\\)美國公民訴訟的救濟措施
按照公民訴訟的污染防治法律條款,通過環境公益訴訟救濟措施可有以下兩種。一是法院頒布禁令是美國環境公益訴訟主要救濟方式,所有的公民訴訟條款中都有明確規定法院可以阻止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排污行為或者可以要求主管機關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實行法律的規定,它是法院采取的最嚴厲措施。再一是進行民事罰款。以前公民訴訟的主要救濟措施是法院發布禁止令,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中禁令的規定中對罰款并沒有任何涉及。但是,在隨后頒布的法律中有許多條款涉及民事處罰的規定,例如在緊隨其后的《清潔水法》和《資源保護和恢復法案》。
\\(五\\)不得限制其他權利
聯邦環境民事訴訟一般條款還規定,美國的公民訴訟是公民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尋求法律幫助的一種救濟方式,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公民不能根據制定法或者普通法對任何人\\(任何組織\\)對其所擁有的環境公益訴訟救濟權利進行限制,也包括政府機構根據自己的權利對環境破壞者進行的行政處罰措施,公民也不得進行限制。
三、美國公民訴訟對我國的啟發
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經過幾十年不斷的探索日益趨于完善,對我國的公益訴訟發展有很好的借鑒,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擴大原告的起訴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厲害關系,它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在我國,環境保護領域中起訴權受到較大的限制,民眾行使訴訟權時遭遇了各種阻礙。因此,我們有必要把公民訴訟權寫入憲法,同時必須擴大公民訴訟的權力。
\\(二\\)制定嚴格訴訟程序
制定訴訟程序必須保證公平正義,它是由立法者在大量資料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我國的訴訟程序。因此,公正訴訟在制定訴訟程序中起著關鍵作用。同時,在提高訴訟效益方面也需要嚴格的訴訟程序。我國在構建和完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時候,應盡量減輕法院的負擔,積極發揮環境保護機關的作用。另外,我國對于公民訴訟也應該像美國有嚴格的訴訟程序,類似其他法律中不同階段的訴訟程序,以便司法機關在具不同問題中有具體的法律規則指引,公正司法。從而防止法官濫用司法權力,能夠合理地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保護環境。
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經過30多年實行,現在已經建立完善的體系。如果,如果我們能夠加大對公共利益的關注以及提高公民參與的力度,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吸收美國先進的立法理念,那么我國公益訴訟就會得到很好的發展和完善!
四、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幾點建議
在對經濟公益訴訟的內涵與構建的必要性作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就如何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提出幾點具體設想。
\\(一\\)原告資格的確認
目前,在對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即起訴主體的確認,學界存在三種觀點:起訴權授予檢察機關;起訴權擴展到社會組織或團體,如消協、婦女聯合會;起訴權除了賦予檢察機關,社會組織之外,還擴展至自然人。
筆者認為,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擴大原告的資格范圍。故,第三種觀點更合理。
\\(二\\)受案范圍
為了實現公益訴訟的目的,同時也為了防止原告濫用訴權,應科學合理的界定經濟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只有在公共利益確實已經或者即將受到違法行為的侵害,影響到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時,法院才可以考慮立案受理。
筆者認為,宜采用概括式加列舉式的方法來規定法院的受理范圍。同時也應以概括性條款作為兜底條款,使得沒有被列舉的行為同樣進入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
\\(三\\)相關制度的構建
1.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僅是為了維護原告作為弱勢群體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提高司法效率。若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導致處于劣勢地位的原告搜集證據時面臨重重困難,這將難以實現公益訴訟的目的。
筆者認為,若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舉證責任由公訴人負責較為合理;若公民或其他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應采用舉證責任部分倒置。
2.訴訟時效
由于經濟公益訴訟的影響大、涉及范圍廣,在起訴期限和審理期限上應采取對原告有利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公益訴訟中原告處于劣勢地位,故起訴期限應比普通的訴訟起訴期限有所延長;若不盡快救濟受侵害的公共利益,損害后果將不堪設想,故法院的審理期限應比普通的訴訟有所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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