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隱性采訪中被采訪者隱身的保護研究
【引言 1.1】隱性采訪概述
【1.2】隱私權概述
【1.3】隱性采訪與隱私權的沖突
【第二章】國外法系對隱性采訪與隱私權的立法現狀
【第三章】我國關于隱性采訪和隱私權的立法現狀
【第四章】完善我國對隱性采訪中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隱性采訪中隱私權侵害探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1.3 隱性采訪與隱私權的沖突
隱私權是一項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泄露、私人空間不被非法侵擾的基本權利,它不為人知的特性決定了它的保守和封閉。同時,隱性采訪作為新聞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理所當然地需要打破隱私權的封閉性,將那些侵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公之于眾。
在現實生活里,隱性采訪只要稍不注意,沒有把握好采訪的限度,就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二者之間的沖突根源于他們的本身特征,隱私權“既保守又封閉”,隱性采訪雖然掩蓋了它的采訪形式,但最后報道時還是期望能更廣泛、更清晰地把新聞事實呈現給受眾。新聞媒體通過隱性采訪將其獲得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就與隱私權的保守、封閉性產生了矛盾。由于記者沒有暴露他的真實身份和采訪意圖,這樣采訪對象就不會有任何的防御和抵觸心理,此時就會或多或少地表達出那些真實卻不愿被公開的情況。舉個例子來說,為完成某篇報道,南京某報社的一名記者曾多次試圖去附近的咖啡廳、茶樓進行現場采訪,根據獲取的素材整理成文總是感覺內容空洞又浮淺。后來這位記者來到另一家咖啡廳做小時工,通過裝扮成服務生這種身份和這里的客人接觸,甚至交談,一段時間的積累使他了解到以往根本接觸不到的東西,最終順利地完成了那篇報道。新聞工作者利用隱性采訪的方式獲得了預期的新聞事實,卻沒有經過被采訪者的允許就將其報道,顯然,這種行為使被采訪者的隱私權受到了侵害,甚至他們的名譽有可能在某些方面也會受到損害。[23]
權利和權利之間的界限不同于物質的邊界那么清晰,很多情況下記者的無心之過也會對被采訪者的隱私權造成侵犯。
1.3.1 隱性采訪侵害隱私權的原因
第一,新聞自由權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沖突是隱性采訪侵害隱私權的根本原因。我們所講的新聞自由也是公民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公民有組織參與新聞活動的自由。尤其隨著傳播媒介的飛速發展,人們獲取信息的途徑越來越多,因此,也更加容易在新聞傳播的過程中侵犯到他人的隱私。采訪權作為新聞工作者一項重要的權利,從某些角度講是新聞自由的體現,它必須要得到憲法和法律的認可甚至是保護,而隱性采訪作為新聞工作者進行采訪的一種重要方式也必然應該包括在內。同時,在民主制度下,人權得到了較高程度的保障,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部分,自然也應當受到合理、積極的保護,所以公民有保護個人隱私不被窺探、泄露、侵犯的權利。[24]
第二,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從一個角度來說,我國法律沒有關于隱性采訪的直接性規定,例如,憲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中囊括了新聞自由,由于此條款規定不太明確,并未清晰地劃定新聞自由的限定范疇和獲取新聞材料的方法途徑,這無疑給新聞媒介和新聞工作者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因無具體法律依據導致他們無法準確地掌握新聞采訪活動的限度以及在什么情況下不會侵犯到當事人的隱私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和保護也是比較簡單概括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對侵害個人隱私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卻沒有對具體事項做出詳盡的解釋,更沒有特意指出隱性采訪對隱私權的侵害情形,導致無法向隱私權提供較高程度的保護。
第三,大眾傳媒法律意識淡薄并且趨于利益化。隨著經濟社會和新聞產業的快速發展,新聞媒體逐步市場化,為了獲取所謂的“獨家報道”不顧侵犯個人隱私而不擇手段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另外許多人由于好奇心的驅使似乎對他人的秘密事項有著極高的關注,為了博得更多受眾的喜愛和關注,電視臺、報社等傳媒不得不努力挖掘這些公眾熱衷的隱私事項,許多頭版頭條都是以犧牲被采訪者的隱私為代價換來的,這樣雖然可以短時間內給傳媒帶來不小的經濟利益,增加了發行量、提高了收視率,但長此以往在惡性競爭循環往復的過程中會令隱性采訪和隱私權的沖突日益嚴重。[25]
1.3.2 隱性采訪中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方式
雖然隱性采訪是新聞工作者獲得新聞素材的一種有效方式,在某些電視節目中也得到觀眾的認可,但若因此被采訪者的隱私權受到了侵害也會給當事人甚至媒體及社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因此,新聞工作人員在進行采訪活動的過程中,尤其是在選用隱性采訪的手段進行采訪時要盡量繞開那些可能侵犯到他人隱私權的雷區。我們尤其要注意避免如下幾類行為方式的發生:
其一,偷拍窺視、偷錄竊聽。也就是新聞工作者為了獲得新聞素材借助高科技設備,如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此類工具監視被采訪者的情況,導致被采訪者正常的人身活動和私人生活空間被侵犯。不可否認地講,隱性采訪的確有助于揭露部分違法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但卻也不能完全排除在現代媒體實踐活動中,少數媒體被利益熏心表面上是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實際上利用隱性采訪的權利侵犯個人的隱私謀取商業利益并給給被采訪者造成精神損害。
其二,侵擾私人領域。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入公民的私人住宅。私人領域主要是指私人住宅、私人居所、私人辦公場所等等。除此之外,那些眾所周知的公共場所范圍內某些私人專屬的場所也屬于私人領域,例如,入住的賓館或者酒店、醫院的病房、飯店里的雅間等。所以新聞記者未經主人允許進入公民私人領域內獲取新聞素材也是對公民的隱私侵害。
其三,偷窺他人隱私資料。我國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私拆別人的信件,否則將被視為侵犯通信秘密權。在新聞采訪活動中也是如此,如果新聞記者非法或未經被采訪者同意而私自拆看被采訪者的信件,甚至是偷看、非法調查被采訪者的個人儲蓄明細、收養及被收養情況、個人檔案信息都將被認定為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1.3.3 隱性采訪中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特點
隱性采訪中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普通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有著同樣的屬性,它首先被認定違背了公共利益、違反了法律規定,具體地說是它令別人的隱私權受到了侵害并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隱性采訪中侵害被采訪對象隱私權的行為又不同于普通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它有自己的行為特點:
第一,侵權人必須是新聞機構或者是新聞工作人員。在判定隱性采訪侵犯隱私權的責任主體問題上,新聞機構或者說是媒體機構自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在造成新聞報道侵權的整個過程中,往往會有相關工作人員的參與。于是,本文以為在隱性采訪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中,侵權主體應當囊括兩個范疇:一類是媒體機構,例如,電視臺、出版社、雜志社,一類是新聞工作人員,例如,通訊員、新聞記者、編輯。[26]另外,新聞工作者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必須以進行職務活動為前提,也就是說為了達到獲取新聞素材的目的而采取的隱性采訪方式造成被采訪者隱私權受到侵害。舉個例子來看,假設某報社記者是在工作之外的日常生活中窺視、偷拍了他人的私人活動等隱私,那么只能將此種情況認定為一般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第二,相較于一般侵害隱私權的行為要顯示出更大的危害性。由于新聞媒體的受眾群體廣泛,傳播速度快,一經報道將導致被采訪者的隱私在更大的范圍和更多的領域進行傳播和討論。況且隱性采訪的特征就是以被采訪者不知情為前提,被披露的個人隱私若是通過媒體進行了大范圍的傳播,其秘密性的本質就不復存在了,即使侵權人向受害人提供了相應的賠償也無法再使受損的隱私恢復原狀、消除影響,無疑會給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帶來巨大的的困擾和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