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隱性采訪中被采訪者隱身的保護研究
【引言 1.1】隱性采訪概述
【1.2】隱私權概述
【1.3】隱性采訪與隱私權的沖突
【第二章】國外法系對隱性采訪與隱私權的立法現狀
【第三章】我國關于隱性采訪和隱私權的立法現狀
【第四章】完善我國對隱性采訪中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隱性采訪中隱私權侵害探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1.2 隱私權概述
首次在法律上清晰地點明隱私權概念的國家是美國。在 1890 年,《法學評論》中刊登了一篇轟動一時的文章,它以《隱私權》為名,作者是美國學者塞繆爾·D·克倫和路易斯·D·布蘭蒂斯,這篇文章中使用了“隱私權”(privacy)這一詞語,它認為隱私權是一種“獨處的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關于隱私權被侵害的事實文章作出如下講述:“那一段又一段無趣的話語擠滿了報紙的版面,可悲的是滿目的流言竟然要以犧牲他人的隱私為代價?!泵鎸@種狀況,兩位作者表達了各自的看法,他們認為“所有人都有支配個人隱私權是否為他人所知以及在何種限度上不被公開的自由?!盵13]
從此之后隱私權的含義和引申內容得到了初步的建立及長足的發展,并逐步受到不同國家的廣泛討論、深入研究甚至是立法保護。
1.2.1 隱私權的概念
關于隱私權,國內外各界人士持有不一樣的看法。著名的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中肯定了隱私權是一項具體的人格權利,他主要從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兩方面界定的隱私權,也就是說法律保護權利人的個人生活和個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入、知曉、收集、使用和傳播。[14]
張新寶教授則一直比較認同王利明教授對隱私權概念的界定,但是他也加入了自己的看法,隱私權除了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非法侵害之外,還應該包括權利人所享有的決定權,即他人可以多大限度地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以及自己公開隱私的范圍。[15]
美國法學家威斯廷對隱私權主體的界定有別于我國學者的觀點,他把自然人以外的集團和組織也納入了隱私權主體的范圍。[16]
楊立新學者則認為,隱私權保護的范圍不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必須是自然人對其自身的私密信息、活動和空間享有的一種支配權。[17]
各國辭典對隱私權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記載。英國《牛津法律辭典》記載,隱私權的內容涉及的是權利人的個人生活,這種權利不能被侵犯也不能被非法公開。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指出隱私權包括兩項內容,一個是權利人的私生活,一個是權利人的個人事項,二者均不受外界非法干擾和未經允許不得公開。[18]
我國《辭?!肥沁@樣解釋隱私權的,它強調一切與公民私人生活有關的事實和秘密都依法享有不被公開的權利。[19]
對隱私權的概念學術界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但大致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是消極的觀念,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它主要就是不受他人干擾、侵害和不正當利用的權利;另一種是積極的觀念,這種觀點認為隱私權是一種主動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隨意地支配自己的隱私,既可以選擇隱藏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的隱私,也可以選擇公開自己的個人隱私。在這兩種觀念中,積極的觀念得到普遍認可,因為這樣的解釋更加符合隱私權的本質,也更加有利于人格權的指導和實踐。所以,本文以為,隱私權可以歸納為公民所擁有的個人生活空間不被非法侵擾以及個人信息不被泄露、非法公開和利用的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人格權;并且自然人對他人是否可以或者他人進入自己隱私領域的底限享有決定權。
1.2.2 隱私權的內容
許多學者習慣性選擇類似枚舉的方式對隱私權包括的內容進行歸類。例如,把隱私權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禁止他人非法侵擾權利人的個人生活空間,一類是禁止他人非法泄露權利人的個人信息;[20]再或者把個人生活私密、個人生存空間和個人安穩的生活狀態這三種情況歸納為隱私權的相關內容。[21]
這種概括的方式不免會把隱私權和隱私所包含的內容相混淆。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采用枚舉的方式對其內容加以分類,盡管在某些層面歸納提取出了隱私權的主要內容,相對來講說服力和可信度還是不高的。此外,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也絕不是僵化靜止的,它必然會根據社會變化和經濟發展而產生相應的改變。在各位學者研究的基礎上,本文以為,隱私權大概囊括了如下三個方面:其一為隱瞞權,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享有隱瞞個人隱私的自由,使其不被別人知曉;其二為利用權,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享有使用個人隱私的自由(一方面包括自己使用;一方面包括允許別人使用,別人的使用要以保證當事人的隱私權符合實際內容為前提,如果他人在使用時歪曲了其真實內容必須立即作出修改,并且使用者要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其三為維護權,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的隱私權在遭受他人侵害時,可以采取采取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1.2.3 隱私權的特征
其一,隱私權不可轉讓于他人,因為它具有專屬性。我們都知道,隱私權首先是作為一個人格權而存在的,因此它具備人格權的一般特性,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專屬性,隱私權是一種伴隨著權利人的出生而享有并因死亡而消失的權利,它和當事人是密切相關、不可分離的,既不能被轉讓,也不能被繼承。
其二,隱私權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隱私權根本不可能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權利主體,也就是說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可能擁有隱私權。由于隱私權是在自然人精神活動的基礎上產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可能具有精神層面的活動。而法人組織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關乎其生死及盈利的核心私密信息將作為“商業秘密”受到法律相應的保護。[22]
其三,隱私權的保護具有可限制性。一般情況下公民的個人隱私是要得到尊重和保護的,但是當權利人的隱私涉及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時,則其個人隱私要受到限制,例如,公眾人物不能夠因為個人權利的無限擴張而侵犯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再例如,一些違法違規的商販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是在隱蔽的場所進行的隱私活動,卻不能為了保護這些違法者的隱私權而置廣大民眾的利益于不顧。
1.2.4 隱私權的價值分析
隨著社會經濟和網絡科技的發展,信息流通無處不在,也出現了許多泄露個人隱私、侵犯私人空間的現象。那么,怎樣更加有效地保護隱私權便成為現今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為何大家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給予了這般高度的重視,美國學者加文森給我們作出了解答,他認為,一旦當事人的隱私被公布于眾,其尊嚴會因此受到傷害并影響當事人與社會他人之間的和諧關系。隱私權無論是從個人角度來說,還是從社會角度來說,都有它重要的存在價值:
從個人角度而言,保護隱私權有利于維護人格尊嚴。隱私權早在百年前就被人們所關注,它代表著人格的尊嚴和價值,隱私權是個人獲得內心安全感的需要。保護個人隱私權,不僅體現出人的基本價值,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在保障我們的人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護個人隱私權,既尊重了公民的人格,又提高了人類社會的文明程度,從而建立一個能保證公眾的內在心理和外在生活安全穩定的新世界,公眾能夠充分地享有人格獨立而自由、私人空間不會被非法侵擾、個人信息不會被任意披露,從而營造一個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個人與社會全面共同發展的和諧氛圍。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弘揚道德文化,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依靠法律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在對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進行懲罰時才能有準確的法律依據,從而形成一個保護公民隱私和尊嚴的法律體系,降低侵犯隱私權違法行為的發生率。
從社會角度而言,保護隱私權有利于維持社會秩序。加強隱私權保護從法律上調整了公民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使公民應有的權利都得到良好的保障,減少各權利之間的沖突,進而減少訴訟的發生,保障社會良好秩序。保護隱私權能夠保證公民在社會中的基本權利,督促每個公民都嚴守道德底線,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不肆意散布他人隱私,創建一個和諧融洽的社會生活環境,從而推動社會快速穩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