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個人信息使用中的民事規范構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第二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判斷
【第四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現狀
【第五章】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構建
【結語參考文獻】個人信息保護法建設探析結語與參考文獻
摘 要
信息高速公路的飛速發展將個人信息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個人信息的意義及重要性日漸凸顯,成為人們生存、交往的重要載體,似乎任何行為脫離了信息都將不復存在。當然,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個人信息侵權事件的愈演愈烈,給我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損害了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利。我國民法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雖取得了相應的成就,但并不能很好的解決當今社會出現的個人信息侵權的新興案件。加之,個人信息作為信息社會發展的重要元素,能否得到合理使用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不能一味加以保護。因此,本文從民法角度入手,探索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構建。
文章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對個人信息及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概述。通過對我國以及世界多國個人信息概念的比較與探索,對個人信息進行定義。其具備主體是自然人、相關性和識別性、時代性和廣泛性三方面特征;對個人信息權利的正當性與法律屬性進行論述,認為個人信息符合法定權力構成三要素,即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和權利客體,應當上升為法定權利;并且個人信息權利的法定屬性應當采用人格權說;并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來源于含義進行初步探析。
第二部分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的原則進行論述。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則包括目的明確原則、權利主體同意原則、來源正當原則、過程監督原則、安全保密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只有這些原則范圍內的對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才屬于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才能真正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個人信息的有益作用。
第三部分論述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都應當遵循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可以借鑒個人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個人信息選擇系統、個人信息共享機制以及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更改與補充來完善我國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方式,從而符合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當性要求。
第四部分論述我國民法關于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現狀。通過闡述我國民法在人信息保護立法方面的努力與成就,《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的提出;分析我國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存在不足,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未列明個人信息權利且僅保護部分個人信息、至今未形成完善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被侵權者維權堪憂。
第五部分提出構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通過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入手,揭示對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闡明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既是公、私兼顧的綜合法,也是制定法和強行法。提出構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相關構想。包括制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發揮行業自律機制的補充作用;明確界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實現有法可依;建立個人信息追蹤機制,走出“舉證難”泥潭;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關注潛在的個人信息侵權,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通過全方位的制度設計保障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權利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 人格權 民事制度
目 錄
引 言
第 1 章 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1.1 個人信息的涵義及特征
1.1.1 個人信息的涵義
1.1.2 個人信息的特征
1.2 個人信息權利的正當性與法律屬性
1.2.1 個人信息權利的正當性
1.2.2 個人信息權利的民法屬性
1.3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涵義與來源
第 2 章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則
2.1 目的明確原則
2.2 權利主體同意原則
2.3 來源正當原則
2.4 安全保密原則
2.5 過程監督原則
2.6 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第 3 章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判斷
3.1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
3.1.1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法性
3.1.2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
3.2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方式 16
3.2.1 個人信息使用登記制度 16
3.2.2 個人信息選擇系統 17
3.2.3 個人信息共享機制 18
3.2.4 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更改與補充 18
第 4 章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現狀20
4.1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方面的努力與成就 20
4.1.1《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20
4.1.2《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20
4.1.3《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的提出 20
4.2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存在不足 21
4.2.1 現行民法未列明個人信息權利且僅保護部分個人信息 21
4.2.2 至今未形成完善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21
4.2.3 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被侵權者維權堪憂 22
第 5 章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構建23
5.1 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23
5.1.1 可行性分析 23
5.1.2 必要性分析 25
5.2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26
5.2.1 公、私兼顧的綜合法 26
5.2.2 制定法 26
5.2.3 強行法 27
5.3 關于構建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建議 27
5.3.1 制定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發揮行業自律機制的補充作用 28
5.3.2 明確界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與方式,實現有法可依 28
5.3.3 建立個人信息追蹤機制,走出“舉證難”泥潭 29
5.3.4 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維護受害人權益 29
5.3.5 關注潛在的個人信息侵權,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30
結 語32
參考文獻33
致 謝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