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道稱,在上海等地區,突然出現了大批負債人對銀行要求提前還貸的現象。銀行預期的收益是按照按揭貸款可計算的回報來進行預期的,而提前還貸會導致一些計劃出現差錯。于是,銀行方面迅速達成同盟,稱提前還貸是違約行為,會招致違約金和處罰,這一聲明引起了負債人的一片嘩然和嚴重不滿,而銀行方面的回應是,這一行為合理合法,并且依照國際慣例也該如此。銀行的原話大意有三條,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的還貸日期和方式的規定,借款方要求提前還貸,就是單方面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所以應該算作違約,收取違約金進行處罰。二:提前還貸會打亂銀行方面的運營計劃,銀行需要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不能接受大批的提前還款要求。三:國際上對于提前還款都是要收取費用的,這是國際慣例。但是借款人不理解的是,為什么以前提前還貸沒問題,現在就有問題了,這種事情到底有沒有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根據合同法,提前還貸到底是否屬于違約行為,銀行方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作為依據?
一、提前還貸這一要求產生的原因
因為現在要分析提前還貸的合理性,所以首先需要介紹提前還貸這一要求是怎么產生的。事實上,銀行通常擔心的是借出去的貸款收不回來,貸款無法收回就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盈利狀況,所以一般來說提前還款其實是很歡迎的。然而,近期國家調低了銀行的存款和貸款利息利率,依照規定,所有的調整會在下一年的第一天開始生效,所以負債人會發現,自己在新規定生效前的這些時間,償還較高利率的貸款并不劃算,所以會想籌錢先把貸款換掉,明年重新貸款,這樣能省下一筆錢來。而銀行面對這一突發事件就不知所措,于是提前還貸的問題頓時變得尖銳起來。銀行實際上采取的措施其實是很不理性的,這樣幾家銀行商量一下就共同出臺一個莫名其妙的違約金規定,這個規定直接限制了負債人還款,而這個違約的規定并不合法合理的話,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情況,銀行的信用下降,會直接影響銀行的長遠發展。銀行方面當然是想通過這一規定,避免提前還貸現象給自己的業務造成影響,然而按揭貸款是借款合同中的一種,我們理應去翻翻《合同法》,看看法律對這一情況是怎么規定的。
二、《合同法》中對于提前還貸的定性
(一)提前還貸在合同法中是否屬于合法行為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銀行之所以規定不能提前還貸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用負債人對于合同法中期限的定義模糊。而提前還貸的誤區在"期限"二字。根據《中國法學大辭典》中對于"期限"的規定一種是限定的期日,一種是限定的期間。而又根據法律的劃分,限定的期日被運用于程序法中,表示必須按照程序流程來辦事;而后者被運用于實體法中,《合同法》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所以在《合同法》的規定當中,期限實際上指一段時間而不是指固定的日期。
由于法律將期限的規定是在一定的期間內而不是在某一個固定的日期,那么依照法律規定借款人有權在一定的期間內還清自己的貸款,而這一天可以是任意一天,既可以是在新一年開始之前也可以是在新一年開始之后。按照這個說法如果是20年的按揭貸款,并且簽訂合同合同生效的話,借款人就可以在這20年期限內的任意時間歸還貸款,并且這種行為絲毫不構成違約。根據這一條款就可以說明銀行私自訂立不能提前還貸的規定是無法可依的。并且在《合同法》的208條有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一條例表明在提前還貸的時候,借款人被索要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是合法的,除非在簽訂合同之前有其他的規定。所以借款人在還款的時候,理應連本付息。
依據法律提前還款是合理的,那么為何會出現借款人既不能提前還款又不可以逾期還款這種苛刻的要求呢?這顯然是銀行或者其他商業融資集團以自身的在合同中的優勢地位,想要貪圖更多的經濟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將借款人推到一個被動的境地。
三、總結
中央銀行下達降低利息的本意也是希望通過這種貨幣政策刺激消費,拉動內需,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商業銀行卻因為自身的利益修改或者規定不允許提前還貸。而借款人本身處于貸款合同的被動方以及對于合同法的一些詞匯理解模糊,就容易在還貸的過程中損害自己的利益。所以提前貸款案例提醒了銀行不能擅自因為自身的利益就損害其他借款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也為銀行的信用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提醒借款人在借款之前一定要將《合同法》通讀清楚,以保證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參考文獻:
[1]李建樹。民間借款合同的法律對策研究[J].咸寧學院學報,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