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肉搜索"概述
(一)何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屬于以人為本的一種搜索方式,是基于多個人類主體共同實施的復合行為。首先搜索需求方在相關網絡上發帖詢問,再由互聯網上的各地域、階層和知識背景的海量網友來回答,最終得到綜合性答案。較傳統機械化搜索模式比較,"人肉搜索向公眾呈現其神奇:它更多的通過人工得到信息,而網絡對于人而言是獲取信息的媒介。"人肉搜索"為一種普通的網絡查詢現象即"人找人",在網絡與現實之間搭建一座橋梁,在現實和虛擬的網絡間轉化。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
1.行為主體的虛擬性
處于網絡環境下的"人肉搜索"實施的一切行為都藏匿于虛擬身份下,行為人大多不要求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因此若發生侵權行為,被搜索人難以找到真實的侵權人,難以舉證去追究其法律責任。
2.行為主體的群體性和不特定性
網友將自己在人肉搜索過程中搜集到的信息發布到網上,具有任意性,并且可能參與網民數多而無法辨識,并且大多數為匿名,行為人的身份難以確定。
3.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人肉搜索"的參與網民眾多且缺少相關法律的規制,致使被搜索人信息嚴重披露。由于侵權行為是以網絡為平臺,易于被更改或刪除,被侵權人若不懂相關網絡技術,其證據難以收集。
二、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
(一)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網絡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正確的引導輿論;相關法律的缺失性,不能滿足當下信息時代快速發展的需求;現處于社會轉型期,容易引發各種矛盾,加上公民表達意見渠道不暢通,會產生誤解和偏見,同時社會文化中盛。
(二)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網絡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正確的引導輿論;相關法律的缺失性,不能滿足當下信息時代快速發展的需求;現處于社會轉型期,容易引發各種矛盾,加上公民表達意見渠道不暢通,會產生誤解和偏見,同時社會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使得人們易于沖動,產生網絡暴力。
(三)人肉搜索形成暴力的表現形式
存在于不同事件中的人肉搜索,可能會有不一樣的人肉暴力的表現。但仍有共通的表現形式。其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其一,謾罵侮辱性人身攻擊。在各種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中,都充斥著謾罵與人身攻擊。對于謾罵、侮辱等人身攻擊性的侵犯公民隱私權與名譽權,要追究其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其二,"追殺"、"通緝".通常在"人肉搜索"中,會有網民號召網絡"正義之士",通過發布"網絡通緝令"和"網絡追殺令",對某人或事"扒皮",群起而攻之,致使這些人的個人信息都暴露于網絡公共空間中。
其三,現實中的威脅。有些網民會走出網絡,在現實生活中對被搜索人進行譴責、辱罵甚至攻擊。若存在于人肉搜索后期的對被搜索人的現實生活中的威脅,這已經不僅是侵犯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領域了,若現實中有人身傷害,依照具體情形,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三、"人肉搜索"折射的法律問題
(一)有關"人肉搜索"的侵權分析
"公民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照其自身的法律人格享有的、將人格利益作為客體,維護自身獨立人格而必需的權利。在此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是人肉搜索侵權中的主要指向對象。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單一的網絡媒體將某個人的信息提供給公眾,信息來源的單一性及評論群體的局限性,和認知過程的盲目性等都是引發網絡暴力的主要因素。針對人肉搜索中發布的"網絡通緝令",我們首先要對其合法性進行分析,它由網民發起,并沒有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對其合法性進行保證。因此,公民的名譽權會經常被"人肉搜索"引發的網絡暴力而侵害。在"人肉搜索"轉向"網絡暴力后,公民的人格權與公眾的知情權、言論自由權會產生強烈沖突。
(二)"人肉搜索"中的利益沖突
人肉搜索存在積極與消極的兩面性,一面方便信息交流,保障公眾知情權與言論自由權的實現,同時促進民主發展。在此意義上人肉搜索對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民意表達起著積極作用。另一面,人肉搜索將個人信息或失實信息曝光于大眾,引發網絡暴力,是對公民人格權的侵犯,在保護個人利益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消極作用。
1.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權力沖突
公眾的知情權與隱私權在人肉搜索中存在于不同的主體,大眾要求悉知消息,被搜索人要求保護信息,存在于兩者間的積極的獲取與消極的保護。因此,當兩者發生交集時,的確會產生知情權侵犯隱私權的現象。
2.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的沖突
互聯網的發展讓網民自由發表自己的見解、評判他人、交流信息。在公眾的集體審視下,或有不實的消息,事件被夸大或丑惡化,網民一時的情緒沖動可能會引發當事人名譽權受損害。
3.民意表達與司法公信力的沖突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給予公眾一個良好的交流和發表意見的平臺。人們只需透過網絡便可悉知天下事,并與各領域、階層知識背景的人交流意見。但網民很容易在網絡信息傳遞的過程中受到誤導,或在重大公眾熱點事件上表現出不理性的態度和行為。若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強大的輿論效果會形成于有失公允的民意中,影響司法機關的審判,破壞法律權威與司法公信力。
四、"人肉搜索"引發網絡暴力的法律規制
(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機制
中國現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的特殊條款。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隱私權保護模式:一是直接保護,即對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直接認定其為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二是間接保護,對于侵犯隱私權行為不直接認作侵權行為,而認定其他相似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對防止網絡暴力,規制網絡行為,應出臺相關的單行法如《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侵權責任法》等。加強對網民的規范和良性引導,建立主流的網絡文化。
(二)對"人肉搜索"侵權主體的責任認定
現將進行"人肉搜索"行為的網民分為三類:一類是對被搜索者人格權的侵犯存在主觀故意。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這類人屬于組織者,或教唆他人加入侵害他人的人格權行為中。因此審理該種案件,該類網民應擔主要責任。當某一案件涉及大量難以查明的人員時,事件行為的發起者擔主要乃至全部責任,是對被害人的實質性保護作用。第二類是存在于被搜索人周圍或熟知被搜索人的人。未經被搜索人許可將其個人信息及其他隱私放置于網絡上,法律應當責其承擔與之過錯相適應的責任。第三類是從事整理工作的侵權人。他們的侵權行為是將分散在各網站的相對人的私人信息,進行整理刪除和重組,隨后將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等私密內容統一發布在人肉搜索的網頁上。這類人雖利用已經發布的公開的信息,但涉及到該行為已經具有侵害他人隱私、名譽等人格權,同樣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實行網絡實名制
在當今的網絡時代,人人都有話語權,都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但要適當限制公民在網絡公共空間內的言論自由,不能發表一些子烏虛有的事活言論,或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網絡實名制的條件有待完善,網絡社會的相關配套設施、法律規制的完善程度能夠足以保護實名制后網民的個人信息不會外泄,是網絡實名制發揮功能的前提。網絡實名制后,對網民的網絡行為會有所限制從而加強對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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