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字圖書館與版權問題。
在大數據環境下,圖書館開始以全新的方式組織、加工、傳遞信息,建立了全方位開放服務系統,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但與此同時,新的版權問題也出現了。
圖書館是搜集、加工、整理文獻信息資源供用戶閱覽、學習、參考的公益服務機構,因此在版權法中把圖書館當成最終用戶,目的是規避圖書館承擔的版權責任。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數字圖書館所引發的一系列版權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愈來愈受到版權法的制約,因此必須認真對待相關的法律糾紛,切實處理好版權問題。
二、數字圖書館的自律措施。
1. 明確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定位。
數字圖書館利用現代數字技術對文獻信息資源進行數字化,并將數字化的文獻信息資源在網上傳輸,供用戶使用。其版權問題恰恰是出現在對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中。
我國《著作權法》第 52 條關于“復制”的規定雖然并沒有明確把數字化界定在內,但從數字化行為本身來看,是為了制作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復制件,而將傳統紙本文獻信息轉換成二進制代碼,固定在某個載體上,這一過程在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被認定為復制。①從另一方面來說,數字化行為是為了使加工成品不失真并提高利用效率,對原作內容不做任何改變。因此,圖書館的數字化行為完全符合“復制”這一界定。
數字化的文獻信息易于再拷貝、下載、傳播,相關的版權信息也可能被改變,造成侵權行為。所以,明確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定位,十分必要。
2. 尊重知識,尊重版權。
2001 年 10 月,全國人大公布的《著作權法》②明確規定,必須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獲得這項權利的專門授予,用戶才能在網絡環境下使用其作品??梢?,著作權的主要權利人是作者而不是出版社,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也是作者的權益。對數字圖書館來說,要想使用某作品,就必須獲得該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在 1990 年 9 月我國首部《著作權法》頒布前,作者所出版圖書的網絡傳播權不可能明確授予出版社,肯定還在作者手中;2001 年、2012 年,《著作權法》歷經兩次修訂,但仍然有不少出版社沒有把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專項列入圖書出版合同,而且出版社是否獲得轉讓權,即是否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并不明確。此外,作者與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一般只有 10 年有效期,10 年后網絡傳播權仍回到作者手中,而作者的權利期限是直至作者去世后 50 年??傊?,數字圖書館要一勞永逸,真正解決版權問題,還是要直接與作者簽約授權,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
3. 加強版權管理。
首先,必須健全版權管理制度。版權管理應該成為數字圖書館一項日常性、經常性的業務工作③。應從實際出發,針對圖書館中不同業務需求使用數字化資源的相異性特點,制定相應的使用規范; 還應建立常規性的督導檢查制度,督查版權管理的具體情況; 建立版權補救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責成有關方面“停止侵權”.還要建立和權利人之間的溝通機制,增加圖書館保護版權的透明度。開展宣傳,將版權政策在圖書館的網頁上明示,告知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也讓用戶對此有所了解。
其次,要開展版權評價和版權認證。④版權評價對圖書館使用數字資源具有不可小視的導向作用。在不遠的將來,版權評價必定會成為圖書館最關鍵的基礎業務之一。版權認證⑤是對圖書館保護版權工作的一種客觀評價,取得版權認證即說明該圖書館在尊重知識、尊重版權、尊重著作人利益等方面達到了所要求的標準。建立版權保護認證機制,既保護了著作權人利益又兼顧了圖書館利益。對圖書館保護版權的工作進行相應的管理、監督、評審,對提高數字圖書館保護版權的總體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三,科學利用授權模式。一是利用法定許可制度獲得權利。按照《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 條的規定,無論公益性還是贏利性的“圖書館網站”都享有網絡法定許可的摘編、轉載在網上或在紙質文獻上發表的作品的權利。具有法律效力的許可協議,將在圖書館數字館藏建設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二是優化并創新授權模式⑦。不同的授權模式在成本投入和版權風險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面對多樣化的授權模式,數字圖書館要關注相關法律規章的走向,想方設法不斷豐富、創新授權模式,提高對版權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