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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保護制度完善
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保護制度完善
>2023-08-08 09:00:00


一、我國資本制度改革的評析

我國公司法在創設之初,采用的是法定資本制。

所謂法定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需要全部認足或募足,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予以記載的公司資本制度。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設立之后,股東確定購買相應的份額后,必須按照約定繳納股款;第二、公司設立之后,若需要對公司的資本進行變動,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確定;第三、公司在其的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是有明確規定的;第四、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規定的,需要股東全部認足。

①法定資本制設立之初,其根本目的是確保公司可以對債權人的債務予以償還,保障其的償債能力,對于維護債權人的債權和保障社會秩序而言是有利的。但是其容易限制公司資金籌集的靈活性和機動性,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容易拉長公司設立期間,也容易使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資金需求甚微,公司的相對注冊資金將會處于顯著的狀態,并且,如果公司設立時籌集的資本過小,但在業務拓展后需求資金量放大時則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再發行新的股本,這將會造成資源的較大浪費,也可能會喪失公司設立的最佳時期。

②葛偉軍在《新<公司法>:設立公司更便利》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新的修訂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實行授權資本制,只是改原來的分期實繳變成了認繳。這一規定使我國從完全的法定資本制逐漸過渡到授權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章程預先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并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之后做出決議,發行資本總額中尚未發行的股份。其精髓在于只要公司的股東實際認購了部分資本數額,公司即告成立。

③授權資本制的優點是很明顯的,因為在授權資本下,公司在設立時并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足,允許股東在設立之時繳納總額的一部分,實質上有利于公司的迅速設立,并且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增資可以隨時發行相應新股籌集資本,并不需要變更章程和必須履行變更登記程序,雖然在增資完畢之后需要變更公司章程,但并不妨礙增資的正常進行。

④授權資本雖有很大的優勢,但是在法制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授權資本制也有自身的缺陷與不足,如授權資本容易為惡意設立人所利用,造成公司的濫設,對債權人的保護是相當不利的。

①根據中國的現狀,中國是一個市場和商業信用都還未完全建立的國家,英美國家發達的公司經濟制度在我國是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的。授權資本有其特殊性的存在,對我國而言,適當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是應當的。每個國家都有特殊性,應當根據自身狀況考慮各國的立法實踐。授權資本制度的適用要與其它制度相銜接才能適用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的個人信用和公司信用規制是與之相匹配的制度之一,在此基礎上需要我們對相應制度進行完善,逐漸改變我國現有公司制度的現狀。②

二、現行資本制度改革對債權人保護制度的檢討

(一)現行資本制度改革對債權人保護制度影響的原因

現行資本制度改革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在授權資本制下,其設立并不像法定資本制那樣要求發起人全部認足股款,股東分期認購出資、分期繳足出資、承擔后續繳納出資的義務,并且其主體在公司成立之時尚未確定,而是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之后確定。

③在此種制度下建立起來的授權資本制,有利于公司迅速成立。并且,公司在增減資本時,并不需要先行變更章程和變更登記,而是在完成相應操作的情形下才變更公司章程和變更登記。授權資本的這些優勢,容易導致在公司成立之初,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相差甚大,很容易出現現有資本與生產經營規模嚴重不符的情況。眾所周知,注冊資本制之所以規定需要股東全額繳納股款之后才能使得公司設立,其目的是利用注冊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保障公司的信用。但是授權資本制中股東只繳納一部分的股款即可成立公司,使得債權人的債權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不利于債權人債權的保護。此外,在資本制度改革后我國現行資本制下,可能出現“零元”注冊公司的現象“,零元”注冊公司可能使得自然人在設立公司時,并非出于設立公司的目的,而是出于欺騙相對人獲得相應的資金。在現今的社會中,有些人因炫耀心理而創設公司,其創設的公司基本上是“皮包”公司,而相關機關對此并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導致社會秩序的紊亂,也將會給債權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

(二)現行資本制度改革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缺陷

1.我國的公司信用機制不完善。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信用機制的規定并不完善,具體法條也僅限于對股東未完全出資、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在實踐中,公司的信用僅靠對出資的確認是遠遠不夠的,公司的信用是建立在股東全額出資與公司良好運營基礎上的。股東在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后,其的出資義務已經完成。但是公司的運營則是掌握在公司的董事手中,如何完善股東出資和董事運營公司機制,提高公司信用機制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完善。我國在設立公司法之時,曾經引進相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公司股東繳納部分出資即可成立公司,這與傳統的法定資本制有本質的區別。然而,在授權資本制下,揭開公司面紗相對較為困難,無法確定未出資股東所消費的資本屬于公司資本還是屬于個人資本,這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帶來了相應問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應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在當前的法律規制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完善,其的適用范圍較窄,具體的適用措施規制不完善。

3. 董事信義義務安排與司法救濟制度不完善。債權人的債權保護是建立在股東全額出資與公司運營狀況良好基礎之上的。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對債權人的保護,公司法與公司法之外的相關法律都應有其相配套的制度,正如傅穹所提出,一個行之有效的授權資本制度模式不可或缺的兩項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機構下的董事信義義務安排和司法能動回應機制下的審查與救濟機制。但是在當前的公司法下,我國確實引進了董事的勤勉忠實義務,但是規定較為簡單,寥寥幾筆的規定并不能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并沒有相應的審查標準規定,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執行,這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是不利的。授權資本制度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需要相應司法能動回應機制下的審查與救濟機制,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侵害之后能夠在司法上得到救濟。①

4.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制度缺位。在我國現有法律體制下,并沒有確切的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制度。債權人的債權保護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對其進行保護的,但是公司運營是由公司股東以及董事行使相應職權而進行,債權人是沒有相應的契機介入公司治理的,而債權人的債權如果想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其中一個方式就是允許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

5.缺乏對公司資本制度的監督。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公司法屬于私法范疇,而公司的治理模式也基本采用自治的模式。更有學者認為,公司章程相當于公司的小憲法。我們暫且不論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但是在現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東在公司治理模式下占據重要地位,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大會的討論方能確定,而公司相對較小的事務一般是通過董事會的決議作出。這也就意味著公司的事項如果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其是不受任何機構和個人監督的。這樣可能就會出現為己謀私的現象,在授權資本制度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應當有相應的機構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監督,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相應的制度對此進行規制。

三、我國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公司信用制度保障債權人的債權

對債權人的保護體現在法律上就是《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3 條第 2 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此條規定可以得知股東如果沒有完全出資,失去信用,在其不守信用的范圍內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在授權資本制下,并不是完全出資,而是認繳出資,這對于債權人債權的保護是不利的。與人具有信用一樣,公司信用也是比較抽象,其的主體是能夠履行諾言而放棄被信任,信用是長期積累的結果,同時,信用是對身份權的一種依賴,而非對公司法人員工的信任。公司信任制度直接的體現是讓債權人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只有債權人了解公司的資產,其才能更信任公司,從而才能更大范圍內保護自己的債權。但是公司的資產是變動的,要時時掌握公司資本不太現實,所以只能折中的請求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注冊資本。與法定資本制不同,在授權資本制下,注冊資本并無實質意義。為了保障公司的信用,可以確立公司以及股東的實繳資本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方便債權人能夠及時了解公司股東以及實繳資本的變化情況。而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可以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并變更公司章程,定期向債權人公示其資本狀況。這樣,授權資本下的債權人可以根據相應的公開制度確定公司資產變動狀況,從而保障債權人自身的利益。②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揭開公司的面紗”.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而這里的有限責任指的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則是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無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濫用其權利,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司法人否認制度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在法定資本制的前提下,股東有限責任被比較嚴格的遵循,揭開公司的面紗受到嚴格的限制。授權資本制度為投資者創設了比較低的門檻,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并沒有對公司的資本進行過多的監督,其主要進行事后救濟制度。也就是說,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把公司人格混同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常規手段。之所以實行這一保障機制,是吸取域外法的規定,在美國,法院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以保護債權人有多種情形:如第三人與公司的合同交易中,只有股東對公司的情況存在虛假陳述或欺詐,才能揭開公司面紗; 在侵權索賠案件中,若股東通過一個資本很小的公司從事經營活動,資本與其公司業務性質和經營中的風險相比數額非常小,“資本不足”構成揭開公司面紗的理由。此外,股東未履行必要的體現公司獨立性的手續,也是揭開公司面紗、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事由。此外,在母子公司之間、兄弟公司之間如果以不公平的方式運作,業務存在混同、資產混同、子公司資本不足、股東刻意把一個單一的企業劃分為幾個獨立的法人以圖減少實際承擔債務的數額等,都可以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

我國現行資本制度改革改革后,可以借鑒英美國家的做法,擴大公司否認人格制度適用的范圍,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①

(三)完善董事信義義務安排

我國現行資本改革制度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單純依靠注冊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需要相應的其他制度進行完善。授權資本下的股東召開,增加資本制度并不嚴格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董事信義義務安排成為必要。隨著現有制度由“股東中心主義”轉向“董事中心主義”,公司法對董事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董事如果嚴格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保障公司運營,不擅自謀私,不損害公司的利益,是有利于公司的運營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

②董事的信義義務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一種有效方式,其給予受害者向有過錯的董事進行請求賠償,可以有效增加債權人獲得賠償的可能,使得董事更謹慎的對待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并有利于疏解社會的復仇情緒,緩解社會壓力。從我國的現狀來看,現行的《公司法》中對公司債權人責任方面規定的并不多,其中《海南經濟特區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06 條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證券法》 第 69條對于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部分地涉及到了這方面的內容;《民法通則》第 43 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钡?48 條規定了“除法人承擔責任外”,法定代表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過仍然欠缺要求董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另外,我國《公司法》雖對信義義務做了規定,但仍然不盡完善,并且該信義義務的規定缺乏靈活性與可操作,在司法適用中困難重重。③所以,為了保護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的利益,要完善我國公司法的董事信義義務。而完善的具體措施可以是以立法的形式進行確定,在相應法律中規定公司董事違背信義義務和忠實義務應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以期對董事責任進行規制。

(四)債權人特別異議制度

債權人特別異議制度,其是指債權人對于公司的某些行為,認為其侵犯了公司資產,可以對公司行為提出異議。眾所周知,我國物權法中有相應的異議制度,而對于債權人的異議制度并沒有太大的感觸。

債權人的異議制度在立法過程中是可以完善的,其可以根據物權法異議制度的相關條款對債權人的異議制度進行規制,對于公司侵犯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可以向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提出異議,若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不能給予債權人以合理的解釋又不同意修改相應行為的,債權人可以以書面文本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公司的某些行為提出的,對債權人異議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五)債轉股保護債權

根據法律規定,把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公司資本,也就是所謂的債轉股,應當被允許的。在我國《公司法》中,相對于債權而言,股東的法律保護較為完善,股東的利益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得到保護,債權轉化為股權不僅降低了債權保護的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司的長遠投資。所以,債權轉化為出資也是一種對債權保護的方式,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法律對債權轉為化股權進行規制。通過規制,使得債權轉化為股權并不是隨時隨地都能轉化的,其的轉化要經過嚴格的限制,其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須具有財產性;②須具有可轉讓性;③具有作價性;④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也就是所轉化的債權,不能為《注冊資本登記規定》第 8 條第 3 款規定的不得作價出資的財產范圍。除此之外,債轉股具有時效性,如果在債權有效期間不轉化為股權,而在事后進行轉化的,喪失了法院的勝訴權,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合理的保護。④

(六)引入監督方和責任承擔方

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僅依靠自己的能力對債權進行保護是不現實的,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債權人的第三方如果單純是公民個人,是不能有效保障債權實現的。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在傳統上而言,一般是設立擔保債權,但是擔保債權只是物權法上的保護,而擔保債權的保護也是債權本身的一種,只是在相對的效力上是稍高于一般債權人,并不能完全實現債權保護的目的。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債權人債權的保護可以介入的監督方和責任承擔方可以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作為債權保護的第三方應當位于中立地位,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可以在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設立相應的債權保護機制或者進行公證機關的公證,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我國現行資本制度改革,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本文通過對現行資本制度改革的評析、現行資本制度改革對債權人利益的探討,包括對債權人利益造成影響的原因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缺陷,提出通過完善公司信用制度、董事信義義務、債權人異議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引入監督方和責任承擔方等制度完善現行資本制度改革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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