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就是對分散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等不同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數字文化資源進行融合、類聚和重組,形成不同類型和內容的數據庫,或者使得各種異構的數據庫遵循統一協議,能在一個統一的跨庫檢索平臺上統一檢索,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一站式”信息服務。在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的過程中,原來存在于著作權人、數據庫權利人、公共文化機構、最終用戶等各方之間的版權平衡狀態被打破,各方利益關系需要重新調整,版權問題始終無法回避。[1]
本文將系統分析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中可能涉及的數據庫版權問題,提出資源整合中的數據庫版權問題應對策略,以資借鑒與參考。
1 公共文化機構的數據庫版權現狀
考察我國公共文化機構中與版權有關的數據庫資源,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1.1 開放存取數據庫
開放存取是指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共網絡,隨時、免費地獲取各類文獻。這是一種新的學術交流機制。
開放存取數據庫是實現開放存取的重要方式。開放存取數據庫以開放存取期刊數據庫為主要類型,此外還有開放存取文檔數據庫等。開放存取數據庫多為學術信息資源。但一些公共文化機構也擁有相當數量的屬于公共文化資源的開放存取數據庫,特別是一些頗具地方特色的開放存取資源數據庫,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多媒體數據庫、地方藝術資源數據庫等。
目前開放存取數據庫基本上采用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C 協議)來處理版權問題。CC 協議 2.5 版本提供了 6 種許可方案[2],在實際使用中大都選擇“署名”(BY)選項,比例高達 95 以上[3].2012 年中國大陸 CC協議 3.0 版本,授權用戶可以對作品進行復制、發行、傳播、演繹等,甚至許可商業性使用,只需遵照權利人要求的方式進行署名。[4]
對于公共文化機構自建的開放存取數據庫,一方面需要通過許可或授權的方式解決好數據庫作品或素材的版權,另一方面也要選擇合適的 CC 協議條款,使得數據庫資源可以被社會公眾免費共享與自由傳播。
1.2 自建數據庫
目前各公共文化機構整合與建設了一大批各類富有特色的優秀文化資源數據庫,這些自建數據庫多以專題數據庫為主,資源形式包括了音視頻、圖片、數據、書刊、檔案、多媒體資源等等[5],內容上多體現了各地特色資源,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數據庫的建設一般是在中央文化部門的指導下,遵循相關著作權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資源采集、加工、發布、存儲等各個環節的版權問題,數據庫的版權一般歸屬各公共文化機構所有,著作權人、公共文化機構、最終用戶圍繞數據庫版權的利益關系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
1.3 商業數據庫
本文所指商業數據庫是數據庫生產商所開發并由公共文化機構利用政府公共財政出資購買的數據庫產品。公共文化機構擁有的商業數據庫分為兩類:
(1)試用數據庫。此為數據庫商為了宣傳和推銷其數據庫產品,無償提供給意向單位試用一定時期,由試用單位試用體驗后再決定是否購買的商業數據庫。
作為一種商業推銷手段,試用數據庫的商家一般都會給予較寬松的版權政策。而作為發展館藏和控制質量的環節,公共文化機構在購買前也愿意進行試用。對于試用商業數據庫,試用單位有試用權,在試用期間,可以像正常購買的數據庫一樣訪問或下載。同時也有義務按照試用合同或者雙方約定來保護數據庫商的權利。對于試用數據庫,數據庫本身提供了技術保護或要求試用單位提供額外的技術保護,同時數據庫還受著作權法規的保護。
(2)已購數據庫。此類數據庫種類眾多,公共文化機構對不同的數據庫享有的權利也不一樣,依協議而定。有的是享有數據庫中所購數據的永久使用權,即使以后出現變化不再訂購,公共文化機構依然可以訪問或下載之前訂購的數據。有的只是享有在線使用權,訂購期間可以正常訪問或下載,一旦出現變動不再訂購,那么之前訂購的數據也不能再進行訪問或者下載使用。公共文化機構對某一個數據庫所享有的具體權利,一般在購買協議中明確約定,比如使用過程中的訪問、復制、下載、傳播等。協議也會列明限制性規定,如規定用戶并發數、限定 IP 范圍等,嚴格保護數據庫權益。同時,協議約定不能違反版權法規的規定,不能限制法律所賦予公共文化機構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正當權利。
2 資源整合過程中涉及的版權問題
2.1 開放存取數據庫整合
開放存取數據庫的整合中,數據庫作品經重組被納入統一的檢索平臺,使得用戶在同一個檢索界面中一站式獲得所需資源。整合過程中所涉及的復制、傳播等權利都是在符合開放存取理念并被 CC 協議所許可的范疇內進行的,唯一的要求就是根據各開放存取數據庫所采用的 CC 協議條款不同,而分別采取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等措施。此外,對于整合中的開放存取數據庫,不能夠施加任何的技術措施,從而限制第三方使用該數據庫的權利。不能對該數據庫提出或增加任何條款,從而限制 CC 協議或獲得該作品的第三方行使CC 協議所賦予的權利。發行、公開傳播開放存取數據庫時,資源整合方給予能夠獲得該數據庫作品的第三方的許可條款和條件應與其完全相同。[6]
2.2 自建數據庫整合
將自建數據庫通過整合納入統一的跨庫檢索平臺,需要妥善處理數據庫的作品或素材的版權問題。自建數據庫的作品或素材包括三種類型:不受版權保護的、進入公有領域的以及尚在版權保護期的。
2.2.1 不受保護和公有領域的作品
一些作品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本身表達形式的欠缺而得不到版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了三類作品不受版權保護;[7]公有領域是權利非個人專有,社會公眾均可以自由利用的人類作品與知識的匯總,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為了平衡版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各國在嚴格保護版權的同時對其進行了限制,如對所保護的版權規定了一定期限,超過此期限的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對于此類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者公有領域作品,公共文化機構在資源整合中可以進行數字化復制、匯編成數據庫作品、通過信息網格傳播等。同時對于作品的人身權(除發表權以外),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版權保護則無期限限制,公共文化機構在數字文化資源整合的過程中,要注意不得侵犯上述著作人身權利。
2.2.2 尚在版權保護期的作品
該類作品各項著作權利歸于版權人,在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中涉及到的復制、匯編、信息網絡傳播等行為,都可能會對版權人造成侵害。
對題錄數據庫和文摘數據庫而言,題錄是文獻的基本信息,文摘是“對文獻內容作實質性描述的文獻條目”[8].題錄數據庫和文摘數據庫的建設一般不存在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版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摘要或文摘的字數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字數過多而超出一定的比例也就可能造成對原作品的侵犯。摘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但須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并確保數據的準確性,保護作者的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利。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則不能為之。
對于其他資源類型的數據庫來說,為了平衡版權保護和社會公益的利益,我國著作權法在保護作品版權的同時,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不需要征得版權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費用。但此項規定的目的在于“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并不能提供網絡服務。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網絡環境[9],解決了數字化作品上網服務的問題,但把服務的范圍限定在“館舍內”,即實體建筑范圍之內。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使得社會公眾既可以在公共文化機構的館舍內利用數字文化資源,也可以遠程便捷的利用該資源。對公共文化資源的遠程利用,就突破了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的規定,存在侵權之虞。
2.3 商業數據庫整合
公共文化數字資源整合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業數據庫進行重新安排和組織,將其納入統一的跨庫平臺。在這個過程中它不會產生新的作品,不會構成對商業數據庫原作品的演繹。[10]但在以下幾方面可能存在侵權隱患:
2.3.1 整合可能突破協議約定
數據庫購買協議規定了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了數據庫使用的對象、方式、時空范圍等。公共文化機構在購買商業數據庫時,購買協議對于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多以涵蓋本轄區民眾和轄區行政區域為主,為所在轄區的社會公眾提供館內或館外的網絡服務。在公共數字文化資源整合中,面向到館用戶的網絡服務,無論展示、瀏覽、打印、下載等,都為購買協議內容所涵蓋,一般不涉及侵犯數據庫的版權問題。面向館外用戶的網絡服務,如原文傳遞、遠程查看或下載、跨庫多系統檢索等,則要結合著作權法規定和購買協議內容來考察是否侵權。為了社會公益,版權法對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一定限制,以設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方式滿足社會公眾的知識文化需求,如規定為教育或科研、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作品,或者為扶助貧困,公共文化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等,在版權法所要求的范圍內均不算侵權。但如果這些網絡服務超越了協議所約定的范圍而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