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及專業化趨勢,加強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在前期實踐探索與理論充分論證的基礎上,2014 年下半年進行了以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改革為突破口,對專利等專業性知識產權案件實行北上廣三地域內集中管轄、選任專業性法官等一系列重大知識產權司法改革。[1]
上述改革措施在有效提升中國專利等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專業化、高效化水平的同時,也引發了管轄案件范圍寬窄 ( 僅指一審案件) 、[2]管轄定位、專業化法官專業性等爭議。為完善中國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實現專業案件專業化審理,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討論。
一、管轄案件范圍: 宜窄不宜寬
不同種類且為數眾多的法院分擔處理種類及數量繁多的案件,有必要確定識別標準在各個法院之間分配案件。[3]( P68)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及最高院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中國知識產權法院只管轄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而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則依然由地方法院管轄。由此引發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范圍寬窄之爭。
觀點一: 主張案件范圍擴張。[4]( P60 -62)擴張論認為,中國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案件除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有必要拓寬至商標、著作權等領域,建立與 《巴黎公約》、世貿組織的TRIPs 等重要國際公約中所規定的廣義知識產權相對接的開放式受案范圍,以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一體化、國際化。[5]
擴張論者認為對知識產權進行全面專業化司法保護是設立知識產權應有之義。
訴訟法原理有著以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分配司法資源管理的通例,比如海事專門法院就是管轄海商海事糾紛案件。中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做法,也給中國大陸地區的知識產權管轄案件范圍提供了借鑒。中國大陸地區的知識產權法院也應遵循這一做法。筆者走訪多地設有知識產權庭法院的法官,絕大多數法官表達了知識產權法院受案范圍不宜太窄的意見。他們認為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及國際化趨勢,會有很多新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出現,且中國通過多年的探討、實踐、摸索與試驗,形成了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經驗和做法,這些完全可以復制到知識產權法院。
觀點二: 主張案件范圍限制。[6]( P130 -131)限制論者認為,建立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實現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化是國際發展趨勢。[7]( P169)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所有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實行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錯位管轄,可避免 “同案不同判”的結果,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統一執法尺度、審理標準,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非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由于案件數量大、復雜程度低,應仍由地方法院管轄。日本在這方面的良好法治經驗為我們提供了范本。[8]
第一種觀點即擴張論更多地從應然性視角強調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范圍。第二種觀點即限制性觀點是全面、開放管轄案件的限縮版,它不像第一種觀點那樣主張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律由知識產權法院專門管轄,而是主張將部分非專業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讓渡于地方法院管轄。相比較而言,管轄案件限制論更能體現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司法資源管理分配原理。然而,二者共同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它們在管轄案件確定上僅從知識產權本身視角看待,而忽略了國家設置知識產權法院的目標定位。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可以看出,設置知識產權法院重在解決有關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在這一目的論指引下,筆者以為,中國知識產權法院民事管轄案件“宜窄不宜寬”,應定位為涉及專業技術性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對專利糾紛案件而言,應將涉及專利技術性爭議糾紛案件確定為受案范圍。[9]
理由如下:
第一,知識產權案件數量、種類與復雜程度均是司法資源負擔的影響性因素,這就決定了其管轄案件宜窄不宜寬。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審判質量大大提高,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快速發展,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 見表1) .北上廣三地的知識產權糾紛尤為集中和突出。如果將覆蓋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有限的知識產權法院審理,顯然超出了這些法院的承受能力。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所有知識產權類型糾紛案件集中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不利于 “便民便審”.司法改革所帶來的效率 “紅利”,不可避免地會被提高的辦案成本所沖淡。管轄作為一種案件分配的法律技術裝置,以審判專業化實現為其目標。知識產權案件有難易、簡單復雜之分,在具體案件出現之前,一律將其假定為專業技術性糾紛案件不符合司法規律。從專業視角及司法實踐看,專利技術糾紛案件相比較其他類型知識產權案件,多涉及專業技術事項,屬于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從域外法治先進國家或從事司法改革的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觀之,這些國家知識產權法院均以受理專利案件為重心。大家對于涉及專業技術事項的專利糾紛案件進行專門管轄基本形成共識。
第二,以涉及專利技術爭議糾紛案件作為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共識,決定了其受案范圍宜窄不宜寬。依照是否涉及專業技術事項爭議,專利糾紛可分為涉及專利技術性爭議與不涉及專利技術性爭議兩類糾紛案件。從國外的經驗看,當今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涉及專業技術事項專利侵權案件為重心,將專利權歸屬及合同爭議排除在其專門管轄之外,通常交給普通法院審理。2013 年 2 月歐盟 《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專利專屬管轄范圍包括因專利和補充保護證書的實際或威脅迫近的侵權而提起的訴訟及相關辯護答辯,包括涉及許可的反訴、要求確認不侵犯專利及補充保護證書的訴訟內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