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外學者普遍認為出臺的相關法律越保護投資者,公司取得的績效則越高。然而,現存的理論以及眾多的實證研究具有一定的缺陷。公司法監管是一把雙刃劍,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同時,也忽視了公司管理層付出的艱辛、努力; 國內學者在對公司法進行實證研究的過程中,沒有將中國的基本國情、公司發展環境等納入考慮的范圍內,導致其結果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比如: 國外推行的“一股一票”公司法,在中國被當做保護大股東的“法寶”.此外,對投資者的保護,只是體現在文本內容的增加,而非現實中的實施。鑒于此種狀況,國內學者應該根據中國公司法實施的情況,來分析并探究公司法及公司績效之間究竟存在著何種關系。
目前,我國的公司法施行主要依靠證監會。證監會具有行政執法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出臺的對外開放、經濟轉型、國企改革等政策,催生出中國形式的公司法[1].縱觀中國公司法變革過程,筆者發現政府在公司法中承擔著重要的角色。長期以來,政府在公司法制定、實施過程中占據著主導地位,這是區別于西方國家公司法實施的最根本的中國特色。二是西方國家大都采用激活公司法,并接管市場的發展方法,這在中國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三是證監會監管,在某些方面存在著越俎代庖的問題,嚴重影響了公司內部事務的管理。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公共實施,對公司法監管與公司績效的關系做了深入探究。在此基礎上,對完善我國公司法提出了建設性的對策。
一、實證命題
現今,文獻對公司法監管及公司績效的關系分析主要體現在理論、實證兩個方面。就理論方面而言,通過分析投資者、公司價值、資本流動三者的關系,創造出科學的理論模型。運用數學、物理等思想,解釋說明投資保者保護法對司價值、資本流動的影響效應。投資者保護法律的程度越強,公司績效越高的結論的形成是以建立在公司管理層損害投資者利益這個假設為基礎的。因此,學者一致認為加強保護投資者、管理層監管極其重要。國內學者對公司法與公司績效的研究基本與國外學者相符,也就是說,國內學者也普遍認為公司法監管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著正比的關系,即公司法越強,公司績效就越高。公司法只考慮到了投資者的利益,忽略了公司管理層對公司的巨大付出,這對公司管理層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等具有很大的傷害。
二、研究設計
公司法監管程度的指數化度量,公司法監管的效應,須將指數作為參考。根據現有的關于公司管理層的法律,分析、研究公司管理層擁有的法律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之間存在的指數關系[2].探究近年來行政會處理的案件,人均罰金被作為標準納入公司法監管力度評價體系。就上述兩點而言,公司管理層享有的義務及承擔的相應責任、證監會的行政執法力度都呈現增長的趨勢。
三、實證分析結果與結論
經研究發現,公司法出現了“物極必反”的效應。在科學、合理范圍內,公司法監管及公司效益呈正比例的關系,即公司法力度越大,公司效益越高。但到達某個臨界點,就會出現負面效應。超過臨界點,公司法監管力度越大,公司效益越差。研究結果表明: 公司法監管對公司效益具有雙面效應( 積極效應、消極效應) .
四、所得結論及建設性對策
在研究我國上市公司之后,筆者得出可靠地結論: 公司法監管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著倒“U”型關系,即公司法監管力度嚴重影響了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這個結論表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能以忽視管理層的付出、挫傷管理層的積極性為代價。公司管理層在創造公司效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能忽略公司管理層的努力和琪付出的艱辛。
公司法監管在我國沒有取得驕人的成績,并非因為缺乏法律的保護,而是法律自身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在公司法執行過程中,不但沒有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反而造成公司管理層消極的反抗局面。因此,尋求公司法監管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的平衡點十分重要。在以往的工作中總結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設性對策,主要從以下幾點做起。首先,公司法中應增強對管理層的保護; 而后,將“商業判斷規則”引入,對某些案件科學處理,豁免某些管理層的責任。其次,為加強管理層的積極性,可制定相關的責任保險章程。最后,通過設立專門的仲裁機構,用以處理公司管理層及投資者之間的利益糾紛等問題。
五、結語
總之,公司法監管對公司效益產生“雙面效應”.希望在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下,能夠不斷完善公司監管法,提高管理層的積極性,進而促進公司的高效發展。
[ 參 考 文 獻 ]
[1]馮曦,周林彬。 公司法監管與公司績效提升[J]. 商業研究,2010,11: 197 - 201.
[2]賽音吉婭。 < 公司法 > 修正案的解讀---試析法律修訂對公司上市相關方面監管要求及中介機構關注重點可能產生的影響[J]. 經營管理者,2014,03:239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