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困境與對策
目 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一、引言
二、民事執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執行的概念
(二)民事執行的特征
三、民事執行的條件
(一)、執行依據必須是法律文書
(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必須生效
(三)、執行根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四)、必須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推拖或拒絕履行義務
(五)、執行必須是在義務人自動履行期滿后進行
四、民事執行的意義
(一)、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們的生活秩序
(四)、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
五、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及執行難的原因
(一)我國執行難的現狀
(二)執行難的原因
六、解決執行難的幾點設想
\\(一\\)、制定單獨的民事執行法
\\(二\\)、加強執行工作的領導和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對權力的制衡機制,更新并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三)、堅決反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執行的統一
(四)、加強物質裝備,改善執行條件
\\(五\\)、堅持嚴肅執法,加大執行力度
七、結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民事執行,也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行使民事執行權,采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行為。執行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環節,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保障。但民事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人民法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分析了民事執行在我國的現實問題。揭示了其在我國實施的不完善性,進而從我國民事執行面臨的問題入手,分析了各種因素對民事執行的干擾,并從五個層面找出了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最后,針對這些問題的原因提出一些對策。
關鍵詞:民事執行;強制性;干擾
一、引言
民事執行,也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行使民事執行權,采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行為。即: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執行名義確定的民事義務,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依法采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它既是實現私權的一種法律活動,也是一種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當前我國民事案件的執行形式十分嚴峻,“執行難”的現象,在許多地方已由法律問題轉化成為社會問題。在我國,民事執行的意義是什么,面臨著什么問題,又應該怎樣去解決。本文試就這些方面談一些膚淺的認識。
二、民事執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執行的概念
民事執行,也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行使民事執行權,采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行為。
(二)、民事執行的特征
1、民事執行以債權人的申請為啟動條件
民事執行是一種實現私權的法律程序,私權的最大特點之一是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即權利人既可以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放棄自己的實體權利。所以,執行程序的發動一般必須經債權人的申請,沒有債權人的申請,執行機關不得主動采取民事執行行為。執行程序開始以后,債權人撤回申請的,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采取執行措施,結束執行程序,而不能以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義務為由繼續執行。也就是說,民事執行以債權人的申請為啟動條件,執行機關不會依職權主動采取執行措施,這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采用的“不告不理”原則類似,也就是說,如果債權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帶來困難,債權人想實現自己的債權,必須向有權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才能由執行機關來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程序的啟動是以債權人的申請為必備條件的。
2、執行的主體是特定的國家機關
民事執行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由于其涉及到對公民某些權利的剝奪或限制,必須由國家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并不是所有的機關都可以行使,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機關。我國目前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
3、以有民事執行名義為前提
裁判機關或其他機關確定的實體上的民事權利是實施民事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權利人必須出示裁判機關或其他機關制作的、確定實體民事權利的法律文書,即民事執行名義是執行機關實施民事執行的依據;沒有民事執行名義,執行機關不得采取民事執行行為。此外,如果執行名義的內容不明確,無法確定執行目標,執行機關也不能采取執行行為,而應由債權人重新依其實體請求權取得執行名義。即:強制執行必須由執行依據,在執行程序開始前,申請人必須出示裁判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制作的、確認實體權利的法律文書,這是執行機關據以采取強制執行的唯一依據,并且執行機關必須在執行依據確定的范圍內采取強制執行,超出范圍的部分就會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因此,強制執行的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存在執行依據。
4、強制執行必須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
作為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司法途徑,強制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帶來實體上的公正,在實現債權的同時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5、強制執行必須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
強制執行是國家執行機關運用公權利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其區別于債務人自覺履行的最大特點,就是國家公權力參與到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的活動中,“強制性”是國家公權力的最顯著特征。
6、以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為條件
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以國家公權力為后盾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法律程序,債權人之所以請求執行機關實施民事執行,是因為倔務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使自己的權利實現遭遇陽礙。如果債務人自覺履行義務,就無需執行機關采取強制性的措施。
7、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民事執行是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活動,只有經國家明確授權的機關才能行使民事執行權,實施民事執行行為,采取民事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在我國,有權實施民事執行的機關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機關、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民事執行。
三、民事執行的條件
民事執行是完成和落實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民事權利義務的最后階段,但并非每一個民事案件都須經過這一階段,只有符合我國執行法律規范的要求,符合執行條件的,才能予以強制執行,執行的條件包括:
(一)、執行依據必須是法律文書。這里所指的法律文書指的是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原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作出的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文書。
(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必須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以及支付令等都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才能成為執行根據。
(三)、執行根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確定義務人給付某一財物,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不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執行根據。
(四)、必須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推拖或拒絕履行義務。義務人推拖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是產生執行的前提。如果義務人主動履行了義務,執行程序也就不會發生。
(五)、執行必須是在義務人自動履行期滿后進行。自動履行期間是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最短期限。給當事人以自動履行義務的時間,是民事訴訟特有的性質決定的。因些,在義務人履行期間內,不得開始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期滿是強制執行的重要條件。
四、民事執行的意義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的最后階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不僅僅體現在審判階段,審判程序只是確認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在法律上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但債權人能否真正得到利益,或者說能否實現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權 6 利,則要依靠強制執行的保障。雖然強制執行程序并不一定會發生,但可以對義務人起到震聳的作用,可以促使其履行義務。所以,執行程序能夠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以達到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法律文書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義務自動履行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本質上是對方是綠的藐視,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必須強制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同時,也可以增其那個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自覺性.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人們的生活秩序
實踐證明,債權人已經法院確認的債權得不到卻是保護, 是導致社會秩序不安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些年來,我們國家花大力氣進行執行改革,想方設法解決執行難問題,就是要通過對債權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和人們的生活秩序的目的,促進社會的而進一步發展。
(四)、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外經濟交往的增多,涉外案件也越來越多。通過讀涉外民事、經濟案件的執行,有力以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五、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及執行難的原因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民事強制執行法律制度作為私權實現的重要公力救濟手段,是現代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立法體制、當事人以及地方保護等種種原因,長期以來,生效法律文書難以實現,債權人的私權不能變為現實,“執行難”問題成為困擾我國法院工作的一個焦點問題。盡管1999年中共中央發出11號文件并將“要確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寫入黨的16大報告中,然而時至今日“執行難”問題未見消失。在執行戰線上的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已經發現民事執行立法滯后,民事強制 7 執行理論研究滯后,也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因此,應加強民事強制執行理論與實務方面的研究。
\\(二\\)執行難的原因
1、從立法方面看,我國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近幾年來,我國法制工作無論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在執法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現行民事訴訟法為執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民事訴訟法篇幅有限,執行部分的條文難以大量增加,執行部分過于簡略。由此可見,民事法律本身不完善,法律體系不和諧的情況并沒有完全扭轉,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民間糾紛,法律還不適應社會需要的問題更加突出。首先,在民事法律與社會需要關系上,忽視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導向作用,民事立法技術落后,立法周期長,使民事立法活動相對與民事執法活動發展的實踐,常常處于“滯后”狀況;其次,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由于推崇“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使得某些民事法律、法規制定過于籠統,過于簡單,法律本身的邏輯結構不嚴密,規定太原則,執行機關無法實施,守法者也往往無所適從;再次,對于民事立法活動的協調和監督不夠,造成一些法律和法規內容有抵觸,使民事執法和法律本救身缺乏“可執行性”,造成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作為執行根據。
2、從機制上看,法院領導機制和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是導致“執行難”的又一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審判獨立原則,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這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在司法體制上,整個法院系統實行的是塊狀領導體制,缺乏人財物的自主性,致使上級審判機關無法在根本上對下級審判機關實行領導管理。在具體辦案時下級審判機關不能不考慮本地區范圍內的各種復雜關系,特別是個別地區有些領導干部以權代法,專制獨斷,以人事調動、財物分配等為控制手段,肆意干涉審判活動,基層審判機關迫于地方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定,嚴重干擾和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執法活動。另一方面,在全國法院范圍內,執行機構還不健全,沒有統一的指導、協調,“獨立作戰”、“各自為政”的現象比較普遍,對執行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法院理解不同,審判員與審判員之間認識不一,各執一詞,致使一些案件長期無法執行。在人民法院內部管理制度上,法官職責制度也不健全和配套,雖然《人民法院組織法》在這方面起了積極作用,但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計件考核制度卻不能將 8 辦案的質量、數量及效果有機地融為一體,而在具體施行中反映出了負效應:為了完成崗位責任制中規定的責任指標,一些審判人員一味挑選簡單易辦的案件承辦,對那些疑難復雜的案件則束之高閣,不聞不問,造成了案件的大量積壓,致使一些案件喪失了正確處理的有利時機和主動權,從而導致了“執行難”。
3、從法律意識方面看,公民的法律意識薄弱是導致民事執行難的關鍵原因。首先,社會成員法律意識淡薄,人們的合法權利觀念、民事訴訟要求不積極,最常見的是自己的行為已危害了別人的合法權利,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及侵害別人合法權利的人都未意識到行為的違法性,權利受侵害方并不主張權利,沒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愿望。在實際生活中,權大于法的事例不勝枚舉,人們對權利的崇拜仍然遠遠勝過對法律的信賴。部分公民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對國家的立法情況,對頒布的民事法律、法規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有的公民片面地理解法律,對法律抱不正確的態度和評價。公民法律意識淡薄,致使一些被申請執行人惡意隱藏財產,公開抗拒執行,這些因素無疑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麻煩。對執行行為而言,還會帶來極大的危險性。因為執行是利益的轉移,執行法院的判決對于一些需要給付的單位和個人來說好似割肉一般,于是一些人為利益所驅,公然對抗法院執行。這樣的社會氛圍給民事執行帶來了一系列困難,他降低了人們對民事執法工作的關注、理解和支持,使民事審判機關的執行活動有時得不到社會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配合與支持,人為地造成了“執行難”的問題。其次,從執行人員素質來看,民事執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執法不力。因民事審判、執行人員專業知識欠缺,業務能力較低而使判決、處理失當的情況時有發生。錄用、考核、晉級、淘汰制度不嚴格、不完善,使民事審判、執行人員數量的增加與質量的提高難以完全同步。近年來,審判、執行人員物質待遇較低的狀況則給人民法院人員補充帶來了新的困難,降格以求的情況時有出現。此外,社會上的不正之風也是一股不可低估的腐蝕力量。這些因素的存在,干擾了民事審判隊伍建設,影響民事審判、執行干部素質的提高,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難度更大、時間更長。
4、從民事執行所處的環境看,有些地方和部門存在較為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是造成民事執行難的重要因素。所謂民事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是指在民事執法中,不顧全局利益,強調地方和部門的局部利益,并采用違法手段加以維 9 護的錯誤思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經濟關系及民事關系,要求執法部門秉公執法,用法律手段公正地調節有爭議的產權關系、經營關系、變換關系和利益關系等一系列民事關系。而民事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恰恰違背了這一點,把“秉公”變成“徇私”,使法律調節手段明顯傾斜,形成惡劣的司法環境。有些法院為了保護本地的利益,有利于本部門的經濟收入,對外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予支持和保護。更有甚者,有的法院與本地當事人串通一氣,抗拒外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遇到這種情況,執行人員縱有過關斬將的本事,也常??帐侄鴼w。嚴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使得法院之間配合、協助不力,甚至發生“內訌”,造成一些案件長期拖著,難以執行。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在民事案件執行上人為地制造困難,使容易執行的事情復雜化,影響了執法部門之間的團結。相互支持、相互制約,歷來是各執法部門協調關系的一個原則,扔掉了這個原則,為維護各自的利益,互用計謀,互設圈套;地方之間、執法部門之間,彼此提防戒備,形成互不信任的氣氛,使本來可以執行的案件不能執行。民事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是一種典型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損害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統一。他憑借法律賦予的職權踐踏法律,在本行政區內不依法辦事,放縱違法,使嚴肅的法律法規失色,甚至成為一紙空文。
5、從物質條件看,目前我國較為落后的物質條件是影響民事執行難的又一原因。我國現階段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落后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目前我國仍然難以有足夠的資金和財物去為法律有效執行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以至于直接影響到我國法律的正常實施。作為人民法院的前沿陣地,擔任80%以上民事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基層人民法院中,辦公、生活條件以及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沒有得到徹底改善,雖然經過“兩庭”建設后,在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等方面有所改善,但還遠遠跟不上形勢的需要。這一切必然影響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民事執行的效率,從而造成了“民事執行難”。
六、解決執行難的幾點設想
(一)、制定單獨的民事執行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將越來越廣泛,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調整的民事關系也將愈來愈廣泛,我們必須適應這種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形成一個與建設和改革事業相適應的、內部和諧統一的民事法律體系。我國現有的對執行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鑒于民事訴訟法篇幅有限,執行部分的條文難以大量增加,因而制定單獨的民事執行法就十分必要。而且從理論上說,民事執行和民事審判的性質是不同的,有單獨立法的必要。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單獨制定了民事執行法。通過單獨立法對參與分配、執行連帶之債、建立執行保障制度等重要問題加以明確詳盡的規定,是解決當前民事執行中各種問題的重要措施和根本出路。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還要做必要的司法解釋,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應對民事法律實施所需要的客觀條件給予認真的分析,使民事法律盡可能嚴謹、明確、具體、時效范圍清楚、明了、民事法律責任明確,以實行“具體立法”即民事法律規范化、具體化,增加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
(二)、加強執行工作的領導和執行隊伍建設,建立對權力的制衡機制,更新并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包括以下幾方面:
1、各級黨委要主動出面,協助人民法院搞好執行工作。各級黨委要正確認識執行工作和發展地方經濟的關系。當前市場經濟最突出的要求就是通過法制來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法院的審判工作就是通過運用審判職能調整各級經濟關系,以使經濟工作有序地進行。各級黨委領導要自覺帶頭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同時,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必須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執行工作涉及面廣,牽扯的領域、部門較多,光靠法院一家做工作,遇到的困難和矛盾很多,阻力也大。各級法院要主動經常地向黨委匯報工作,反映問題,取得黨委的重視和支持,在黨委的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支持配合法院的工作,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2、各級法院領導要切實加強執行工作。必須有一位副院長具體主管執行工作,并不能流于形式,要特別配備好執行局局長,做好執行的領導工作。在執法方面,要確保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我國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但在我國,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始終有形成完全平等協作的制衡的關系,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往往受到其他制度的干擾,因此,有必要建立對權力的制衡機制,加強超脫于地方民事審判機關的高層次內部監督、檢察機關監督和超于民事審判機關的全方 位外部監督。民事執行是一項繁重而又細致的工作,政策性很強,亟待提高廣大執行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因此,就應將執行人員組織起來,加強學習,提高素質,交流經驗,做好工作。要把那些沒有執行能力,業務素質差的執行員堅決調離出去,調整充實一批法制觀念強、業務素質高的同志進入執行局。另外,還要抓好執行人員的思想理論工作和執行隊伍的廉政建設,徹底杜絕“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建立起一支法制觀念強、業務素質及工作效率高的執行隊伍。
3、加強法制宣傳工作。目前普法教育正全面展開, 但在普法工作中應根據不同的對象,確定普法重點,在抓好學法用法相結合上下功夫,并在注意領導干部民事法治觀念培養的同時,還要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執法工作者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特別是“執行”法律的宣傳,向全民普及民事法律、法規和其它法律常識,讓廣大群眾了解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性及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增強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主動履行義務的積極性,明確自己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積極促進全社會知法、守法意識的提高。反對人治思想,樹立法治觀念,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改善執行環境的關鍵。
(三)、堅決反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執行的統一
地方保護主義是當前執行工作的一大障礙。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辦事,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并敢于同地方保護主義作堅決的斗爭。為了做好這一工作,本文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努力:
1、加強理論學習,給執法人員以理論力量。 一個地方在民事執行中搞不搞地方保護主義,或者搞了能不能下決心清除,在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骨干中加強理論學習,提高理論素質,是治本措施。理論指導實踐有巨大作用,有些地方在民事執行中搞地方保護主義,很多是執法人員理論水平不高造成的,是不自覺的。執法人員通過學習理論,一旦提高了理論素質,清除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就有了理論力量。
2、加強法紀教育,給執行員以紀律約束。 為了清除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執法人員中加強法紀教育十分必要。執法人員應在提高理論素質的同時,受到紀律約束。在法律教育中應該講明三個問題:一是講明執法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正氣凜然,執法犯法將受到法律制裁;二是講明各執法機關對克服各自的 12 系統的地方保護主義,從中央到省市都有規定或要求,必須令行禁止,不能我行我素;三是講明執法人員不依法辦案是最大的違法,比公民違法后果嚴重得多。公民違法是個人的事,而執法人員利用法律賦予的職權違法,則會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
3、加強民事執行檢查,給執行人員以社會監督。 當前對待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議論多,檢查少,指責多,監督少。有的地方本來沒有想到在民事執行中搞地方保護主義,在四處碰壁后,為使本地利益不受損失,也比著葫蘆畫瓢構筑起地方保護壁壘。地方受了益,又沒有受到檢查監督,于是得出結論:不搞白不搞,搞比不搞強。因此,清除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應該加強民事執行檢查,使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上受到社會監督。 通過上述“三個加強”,執法人員可以獲得理論的力量、紀律的約束和社會的監督,清除民事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才有希望獲得成功。
(四)、加強物質裝備,改善執行條件
全國上下要統一目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生產力,改善人民法院辦公、生活條件以及通訊設備等,保證民事執行應有的各項物質條件。
\\(五\\)、堅持嚴肅執法,加大執行力度
1、對那些有執行能力而逃避執行或藐視法律,公然抗拒執行的當事人,要依照法律大膽、準確地適用強制措施。同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應做到審判和執行相配合,提高審判人員的執行意識。不但要在審判中保證案件正確裁判,樹立執行的大前提,而且要在審判中準確、及時采用各種強制措施,以防止被執行人過早隱藏、轉移、變買、毀損將要被執行的財產,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主動性,該查的查,該封的封,該凍的凍,如果被申請執行人員是法人的,其單位的職工的個人財產也應受到清查。因為有的單位,為了逃避執行,經常把公款私存,嚴重妨礙了民事執行工作。對一些需要緊急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案件,要立即執行,不能拖延。
2、對有關單位和部門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而故意推諉、刁難、拖延的應及時向其主管領導反映,如其仍置若罔聞的,應堅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嚴厲制裁。
3、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的,我國《刑法》第313 條已作了規定,但主體只是自然人,隨著法人、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如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4、為了從根本上搞好民事執行工作,法院必須嚴肅執法,規范執行,健全機構,提高有關人員的素質,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以提高執行工作的質量與效率,維護法律的尊嚴,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以實現。
結束語
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的最后階段,但由于立法體制、當事人以及地方保護等 原因,已成為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頑疾。解決執行難問題,要針對其產生的原因對癥下藥,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完善執行法律制度,改革民事執行體制,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皥绦须y”問題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國現階段立法上的先天缺陷造成的。為此,我們有必要對這部分法律缺陷進行彌補,構建自然人資產及負債申報的法律制度;構建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確認民事案件的執行由行政機關來完成。這樣,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將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夏蔚、譚玲:《民事強制執行研究》,中國檢查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2. 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版。
3. 宋長纓:“論民事執行難的成因及對策 [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4年。
4.余瀾:“‘執行難’的原因及其解決[J]”,湖北社會科學,2004年11期。
5.劉艷梅: “如何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