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民訴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欺詐的法律制度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緒論
一、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及確立
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因
(一)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是權利本位思想發展的必然
(二)追求民事訴訟在法律中的公正和效率
(三)有效解決民事訴訟實踐中的問題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獨特功能
三、訴訟欺詐的法律界定
(一)訴訟欺詐的定義與特點
1.訴訟欺詐的定義
2.訴訟欺詐的主要特點
(二)訴訟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訴訟欺詐的產生原因
1.訴訟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2.訴訟欺詐的產生原因
四、我國對于訴訟欺詐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
(一)民法上的法律規制
(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規制
(三)刑法上的法律規制
五、結論
致謝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隨著我國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誠信原則作為了一項基本原則,被寫入民事訴訟法。誠信原則在民訴中的確立,是現代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之中的必然。本文首先從民事訴訟新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對其進行介紹,并對其發展過程加以說明。誠實信用原則強調的重點之一就是對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的規定,而訴訟欺詐恰恰是當事人對真實陳述這一義務的違反,本文從訴訟欺詐的特點、表現形式、原因分析、法律規制等方面進行了闡述。訴訟欺詐行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之中,是各個訴訟參與人對民事訴訟中的有效性與公平性極其巨大的損害。在民事訴訟整個程序中運用的誠實信用原則,一定程度上能夠直接約束和規制所有的訴訟參與人,以免出現訴訟欺詐的現象。但僅有誠實信用原則對規制訴訟欺詐是不充足的,因此這就需要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完善的基礎上,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來構建完整的法律體制并制定有效的方法措施來規制訴訟欺詐的行為,以有效遏制泛濫的訴訟欺詐現象,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 誠信原則; 訴訟欺詐; 法律規制
緒論
在現在的法制社會中,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法律的社會功能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其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也逐漸增強。但當今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訴訟總是被有些人拿來犯罪,利用民事訴訟進行欺詐行為,即訴訟欺詐。訴訟欺詐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其有極其復雜的犯罪形式,花樣繁多,并且危害巨大。它主要通過訴訟的形式來進行不同目的的欺詐,且目的富有多樣性,比如以下情況:通過訴訟的形式來詐騙錢財,或者通過訴訟的形式詆毀別人的名譽,又或者通過長久的訴訟導致其競爭對手在各方面喪失競爭力。訴訟欺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危害到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也威脅到了司法權的正常行使,而對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威脅卻是最嚴重的危害,所以我們必須通過構建整個法律體制來規制訴訟欺詐。但就目前而言,民事訴訟法立法上的滯后性,社會發展的不協調性,導致了我國對于這些訴訟現象,沒有相應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制這一行為。為遏制實踐中訴訟欺詐的泛濫,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增加了第一款條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對訴訟欺詐人可處以罰款拘留,同時賦予受詐害第三人以撤銷權,但是總體上并未形成完整的規制體系,因此這就需要從現在起在我國民訴法進行完善的過程中,以其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來構建我國完整的法律體系以規制訴訟欺詐。
一、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及確立
誠實信用,又稱誠信,誠為真誠、誠實;信為講信用。誠信也就是說在待人處事時要真誠、講信譽,做到一言九鼎。誠實信用作為道德準則已經有長久的歷史。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法律上誠實信用, 起源于羅馬法, 是讓人們在市場經濟之中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時不能做出有損社會、他人利益的事來,要講誠信。在近代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之中,誠實信用原則一直適用于私法的相關領域,公法領域并沒有被適用。19世紀以前,人們的訴訟觀念是以個人主義為重點的,之后隨著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發展,誠實信用原則在一些國家被適用到了民事訴訟法中。對于各個國家在民事訴訟中逐漸確立起誠實信用原則的做法,我們能從中有所啟發。在1895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中表述為:當事人據以聲明所必要之一切情事,須完全真實且正確陳述之。
1911年《匈牙利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以惡意陳述顯然虛偽之事實,或對他造陳述之事實無理由之爭執或提出顯然不必要之證據者,法院應科 以定額以下之罰爰。 1926年《日本民事訴訟法》也作出相似的規定。1922年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對他造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故意妄為爭執者,法院科以300元以下之罰爰。在1933年德國修改的民訴法的規定。這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都把誠信原則具體規定為真實義務。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誠信原則最終也在我國新民訴法中確立下來。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在審判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時法院、當事人還有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必須要做到公正、誠實。 誠實信用原則在新民訴法中確立為基本原則之一,但無論是實體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還是程序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它最初的來源都是道德上的誠實信用,也就是說誠信原則是由道德要求發展為法律規定的。在訴訟過程中對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受到法律的相關規制的同時也有道德約束。法律交往的有效性就是要各方在陳述上真實、真誠,否則,作為法律交往的訴訟就可能會建立在虛假之上。這樣一來,正當的權益就會被強權、欺詐等行為所利用,導致下文的訴訟欺詐進一步泛濫,使欺詐行為人占盡利益。所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規制訴訟欺詐法律體制的基礎,公民在平時交往過程中應遵守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要加強其實效力。在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在大多數國家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已經被廣泛適用,如審判程序、破產程序等。有了誠信原則的支持,法官可以有效地應對這些復雜法律糾紛。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它能夠制約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不至于濫用相關權利,另一方面還能填補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空缺之處。法官還可以在這些空缺之處依照該原則做出必要的舉措。從原則體系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是對其他原則的補充。該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個人權利濫用,來對其加以限制。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可以更好地規范人們在訴訟過程中的相關行為,一定程度上還能防止訴訟欺詐現象,也有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誠信。
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因
(一)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是權利本位思想發展的必然
在工業沒有得到發展之前,人們以滿足個人需要為導向的價值取向非常普遍,但在發展以后就有了明顯的轉變。隨著人們相互間關系聯系的密切,權益糾紛逐漸以較大比例增加,社會開始突出適應社會的需要,社會本位思想也替代了個人本位思想。在社會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公力救濟占據了主要地位,可以用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相關權益糾紛。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民事訴訟法的主要原則,法院可以對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進行一些必要的干預。
(二)追求民事訴訟在法律中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是其最基本的價值。
民事訴訟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最終方法,這就需要它可以快速且公正的解決此糾紛,以盡可能快的恢復有些動搖的社會關系。實現訴訟的公正和效率更有利于訴訟中各方享有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訴訟實踐中并不會和我國民訴法中當事人所享有的平等訴訟權利一致,它會出現很多不平等的情況,如果我們不想此類情況影響訴訟的公平公正,就必須要有必要的規制措施。民事訴訟之中必須要適用誠信原則,而不能任由他們做一些偽造證據和隱瞞案件的事實等不適當的行為,更有甚者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使訴訟程序更加復雜,給法院增加了負擔,而且在訴訟費用的支出上也會有所增加,損害他人利益,從而不利于訴訟法律的公正性與效率性。
(三)有效解決民事訴訟實踐中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的各方都會頻繁做出無誠信的行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對證人出庭作證這一義務有了規定,但是并沒有說這一義務沒有履行該怎么辦,從而致使無誠信的行為屢禁不絕。在我國法律作出規定以前,依照民訴法中的誠信原則法官的裁決經常會對提供證據方產生不利結果。在法律規制上各國總是在堅持著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四)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獨特功能
當事人之間權利的平等以及辯論和處分原則都是我國民訴法中的重要原則。正因為有了辯論和處分原則,當事人能夠自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益等,當然我們還需要通過誠信原則對這種自主性加以控制。例如,辯論原則讓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相互間對對方所提出事實結果的自認;處分原則讓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關于其請求權的處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需要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其中的欺詐現象加以干涉。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能對訴訟主體加以有效的規制,以免出現濫用權利的情形。
三、訴訟欺詐的法律界定
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適用在:當事人的真實義務;促進訴訟的義務;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禁反言;訴訟上權能的濫用;訴訟上權能的喪失。誠實信用原則強調的重點之一就是對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的規定,而訴訟欺詐恰恰是當事人對真實陳述這一義務的違反。
(一)訴訟欺詐的定義及特點
1. 訴訟欺詐的定義
國內學者對民事訴訟欺詐所下的定義有所相同,比如:方福建對于訴訟欺詐行為的觀點是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通過把真相隱藏起來陳述一些不真實的事實,并且對證據進行偽造,就是為了非法獲得受害人的財產或損害相對人利益。王焰明對于訴訟欺詐的觀點則是在虛假民事訴訟中,法院受到當事人的欺騙錯誤裁決,使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物。張明楷則對訴訟欺詐的含義作出了兩個不同范圍的定義,其中廣義上是當事人欺騙法院,受害方被迫交出其財物或其他財產上面的利益的一切相關行為;而狹義上是行為人以被害人為被告來提出根本不存在的訴訟,以致于人民法院作出錯誤的決定,以此贏得了勝訴的裁決,導致被害人被迫把其財產給了行為人。從上面這些敘述中能夠看到,我國的學者在研究訴訟欺詐時大都將其限定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換句話說,民事訴訟欺詐所下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他們都認為行為人把提起民事訴訟當作方法,陳述不真實的事實、作偽證,通過法院所作出的錯誤的裁判來獲取利益。所以,在對民事訴訟欺詐的定義進行界定時,要從訴訟欺詐的本質特征出發,關于這點張明楷先生作出的定義更好一些。
2.民事訴訟欺詐的主要特點
在同普通詐騙相比較之后,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欺詐包含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欺騙的方法等普通詐騙的一些特點,但是它與普通詐騙也有不同的特點:
(1)民事訴訟的提起是其前提條件 訴訟欺詐需要提起民事訴訟,然后進入訴訟階段。訴訟欺詐的行為人積極地進行虛構事實和偽造證據,必須要先有非法的動機和目的。提起民事訴訟才可以進入審判過程中,否則行為人如何陳述不真實的事實并作偽證,民事訴訟欺詐都不會發生。
(2)法院和法官是訴訟欺詐欺騙的對象 行為人在進行訴訟欺詐時的三方當事人分別是欺詐人(即行為人)、法院(即受騙人)、受害人(即財產交付人或名譽受損人等)。行為人欺詐法院,致使法院依職權對被害人的財產、名譽等進行了裁判,但受害人可能完全沒有認識上的錯誤,對事情的真偽了然于心,并且還在積極應對以保護好其合法權益,訴訟欺詐同普通詐騙的主要區別也正是這一點。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對社會危害較大行為人是直接故意的,因為其明知到自己的此行為可能會致使法院對被害人作出錯誤的裁判,還希望發生這種結果并且去積極追求。行為人毫無顧忌地去虛構事實和偽造證據來欺騙法官,以實現其“訴訟請求”。這也說明行為人在危害社會上有很強的主觀意志和特別大的主觀惡性。
(4)侵害的目的多種多樣,如公私財產所有權、他人名譽等 訴訟欺詐侵害的目的以公私財產所有權居多,在這里特別說明,訴訟欺詐中行為人欺騙法院使其錯誤裁決或執行,致使被害人被迫拿出財物。行為人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來掩飾不合法,來霸占受害人的財物。
(二)訴訟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及訴訟欺詐的產生原因
1. 訴訟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各個國家的實務中,訴訟欺詐的各種情形都不相同。而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發生的訴訟欺詐主要是當事人對真實義務的違反。當事人的真實義務是誠信原則強調的重點之一。一方面有些國家雖未規定誠信原則,但規定了真實的義務;另一方面,有些國家雖規定了誠信原則,但未規定真實的義務,僅一種法定的義務。我國發生的訴訟欺詐主要表現在:
(1)原、被告串通一氣,對第三人進行欺詐 詳細情況如下:第三人參加的訴訟里,若是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訴訟,就會變成三方同時存在的勢態。任意兩方的當事人都有可能暫時聯合起來,打倒第三方。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進行訴訟,原被告很可能串通詐害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與被告根本不存在任何民事經濟方面的糾紛,但想到能夠非法獲取第三人的正當利益,而憑空捏造法律關系,有意造成訴訟狀態。
(2)在多數的主體訴訟里,訴訟參與人串通后欺詐其中一方或另外參與者的利益 詳細情況如下:在代表較多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時,訴訟代表人同對方的當事人相互串通,騙取被害人的利益。雖然我國民訴法已經明確規定了訴訟代表人一定要在被代表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所代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變更放棄甚至是對對方的訴訟請求承認,進行和解。但是實踐中,代表人往往是唯一的代理人,受到利益的誘惑,很可能與對方相互串通。特別是在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里,與外國的訴訟制度不同,代表人訴訟有著多種多樣的聯系,更容易發生串通欺詐的情況。必要共同訴訟之中,一部分訴訟參與者同對方通謀,來對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欺詐。
(3)非實權訴訟參與人同對方通謀后詐害實權訴訟參與人或被裁決的訴訟參加人 詳細情況如下:在訴訟過程中,企業中的訴訟參與人為獲取個人利益,同對方訴訟參與人串通來詐害企業的利益。非法人的其他組織同對方訴訟參與人串通,來詐害此組織主管單位來償還敗訴方的責任。在信托訴訟之中,非權利主體的訴訟參與人同對方的行為人通謀侵害信托人的正當利益。在訴訟代理人之中,法定代理人與委托代理人在濫用代理權情況下,同對方的當事人串通來詐害被代理人的正當權益。我國法律還未詳細規定關于監護人以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來參加訴訟是否有一些特別的限制。
2.訴訟欺詐的產生原因
(1)民事訴訟的目的與性質
導致訴訟欺詐的可能在民事訴訟之中,當事人可以自己來應對其糾紛問題,并且能夠自己來決定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糾紛問題,而不是發現真正的案件事實。當事人主義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它要求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只能夠對當事人所請求的事項與范圍內來作出裁決,也是對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尊重;法院作出的判決,只能根據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與證據,而不能依職權來調查證據。這樣以來,當事人主義或者辯論主義就給要謀害他方利益的人來訴訟欺詐有了缺口。所以,辯論主義也是訴訟欺詐的發生所要付出的代價。
(2)民事訴訟的特點也會誘發訴訟欺詐的出現
訴前串通欺詐訴訟中的欺詐者利用訴訟以達到欺詐目的有以下原因:我國法院通過在民事訴訟中裁判當事人的勝或敗,可以主動地來調查取證;而在實際生活中,因為“關系”的重要性,打官司經常被看作關系的相互較量。在這種情況下,經常由法院來承擔誤判的責任,使行為人沒有受到相應的制裁。我國法院的判決對訴訟參與人都具有約束力。所以受詐害的第三人只能利用再審程序來獲得救濟,但這種事后的救濟手段很難有效保護到受詐害人利益。因此,欺詐者侵害受詐害人的利益就比較容易。法院審理案件時,就算對訴訟欺詐是否存在有所疑慮,但沒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
(3)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導致了的訴訟欺詐
從訴訟制度來看訴訟主體,當事人雙方一對一的模式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規定以內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艾F代程序的公正與否,其首要考慮的應是對立面的設置”。但在糾紛不斷復雜的情況下,也出現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
沖突主體所表現的兩方訴訟格局已經不再是現代訴訟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等四種不同利益的代表主體常出現在一個訴訟中。一些利益的主體在交涉和沖突之中很可能從對立到統一,來一起對抗其他的利益主體。當事人主義同辯論主義還有雙方對立的訴訟模式,就會被別人用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所以,我們必須要加固多極化的利益主體的對立,來防止訴訟欺詐的發生。
(4)權利的利益主體同訴訟參與人相互分開
訴訟的前提就是當事人的利益的對抗。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之中,訴訟參與者為了盡可能獲取訴訟中的自身私權利,就會想盡辦法來努力做到這一目的。也就是說,鼓勵當事人通過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的內因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受到訴訟參與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主體的利益或潛在利益損失的越大,實現其訴訟行為的意志就會更堅定;訴訟主體在訴訟中如果能獲取大量利益或避免自己的利益大量損失,就會更主動的通過訴訟實現其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訴訟主體不能獲取較多的利益時,就會讓訴訟主體不去進行訴訟。所以,在實體權利的主體同訴訟參與人不一樣時,可能會出現訴訟參與人在詳細分析以后,同對方的當事人一起串通來詐害實體權利主體的利益。在法定的代表人參加訴訟及代理人參加訴訟時,實體利益的主體不是具體來實施該訴訟行為的人,外部環境的約束和刺激能更好地讓其參加訴訟,否則訴訟欺詐就會經常性的出現。
四、我國對于訴訟欺詐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
在我國法制實踐中,欺詐行為是一種十分嚴重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我們建立必要的法律規制體制,對欺詐行為進行一些法律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預防、控制欺詐,保護受欺詐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則化。
(一)民法上的法律規制
在我國當前的民法中,民事訴訟欺詐的侵權性并未加以規定。我們從訴訟另一方當事人和在訴訟之外的利益相關人的角度看,在行為人利用民事訴訟以侵害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時,行為人就實施了侵權行為。對于這種侵權行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訴訟欺詐的侵權行為的處理并不豐富,依照民法的第106條第2款與侵權責任法的第6條第1款中過錯責任的規定,受害人可以請求必要的損害賠償。但在侵權責任的構成上,民事訴訟欺詐的加害人在過失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下不能構成此種侵權責任,一定要是直接故意,這也是訴訟欺詐與一般過錯責任的區別。雖然根據我國民法中過錯責任一般規定訴訟欺詐的受害人能夠受到保護,但是在追究詐害人的侵權責任時依據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進行的損害賠償對訴訟欺詐這種侵權行為似乎有放縱的態度。因此我們需要以侵權責任對民事訴訟欺詐進行必要的規制,在我國民法中增加條款,對民事訴訟欺詐這種侵權行為明確立法規定,加強對其的懲治措施和損害賠償的數額。法院也可以依照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裁判訴訟欺詐的行為人來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涉及到案件的實際損害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若給受詐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另外,訴訟欺詐行為人所取得的受害人之財產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受害人名譽造成損害的還要通過停止侵害行為,并消除由此對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復其名譽。
(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律規制
關于訴訟欺詐,我國修改后的民訴法第十三條新增第一款的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來禁止訴訟欺詐的發生。并且還有增設的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蔽覈度嗣穹ㄔ涸V訟收費辦法》25條規定“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 由該當事人負擔?!钡莾H有這些是不充分的,還應該賦予受詐害人一定的救濟權。我國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是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新增加的規定,其中第一款和第二款里沒有參加民事訴訟的第三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而是其他方面的因素,在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的一部分或所有內容出現錯誤,損害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時,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的六個月以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以后,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就應該立即改變或者撤銷原來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就可以了。但法律所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對于訴訟欺詐這類行為的完全有效的解決是不可能的,此時我們還需要把防止欺詐的訴訟請求與訴訟欺詐的訴訟合并在一起進行審判,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裁決之前就能夠參加這一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從而避免訴訟欺詐的詐害人在法院判決之后獲得合法的執行權。所謂詐害防止參加,就是第三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其他人相互間可能出現的訴訟結果即將被侵害時,可以直接在本訴訟之中,把本訴訟之中的雙方當事人當作共同被告來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訴訟。關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被認定在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制度中,因此我們應該適當擴大一下第三人所包含的范圍,比如: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雖然對該案的訴訟標無獨立請求權,但是最終的訴訟結果會損害到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之中,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了防止自己的正當權益被詐害,而以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單獨提起訴訟保護其利益。如果能夠確認此情形下第三人提起的獨立參加之訴,就更加有利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發揮實效性,也能減少訴訟欺詐的行為、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可以在訴訟欺詐的詐害人侵害其正當權益時,提起防止欺詐侵害的訴訟,如果訴訟已經結束受害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使欺詐行為不復存在,這樣對于更好地防止欺詐訴訟有深遠的意義。
(三)刑法上的法律規制
目前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對“訴訟欺詐”的含義予以說明,也沒有對訴訟欺詐的相應規制制定有效條文,很多學者也有豐富多樣的說法。我們之所以要在刑法上對訴訟欺詐單列條文立罪,是因為它的社會危害極大,長久下去會造成許多不能想象的影響,我們必須要在進行嚴格的規制。訴訟欺詐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詐害人通過欺詐人民法院致使其作出錯誤但對詐害人有利的裁決,從而獲取了受詐害人的合法利益,是對受詐害人正當權益的侵害,同時也擾亂了我國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訴訟欺詐的行為是與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不一樣的,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理,因為若是如此處理,也不符合我國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行為人實施詐騙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數額較大才能構成詐騙罪。如果把訴訟欺詐作為詐騙罪來處理的話,那么訴訟欺詐的被詐害人在詐害人一審勝訴后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只能將詐害人依照詐騙未遂進行定罪量刑,此時對詐害人的懲治較輕;而另一方面要是詐害人非法占有受詐害人的合法財物等權益沒有達到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標準數額,無論在那個審判程序中都無法給詐害人定罪處罰。依此可見,如果我們把訴訟欺詐定性成詐騙罪進行處罰,對詐害人的犯罪行為來說,我國刑法沒有對訴訟欺詐法律懲治的有效規定,無力預防與控制這一犯罪行為,反而使訴訟欺詐現象在社會中更加泛濫。在訴訟欺詐的行為之中,如果有偽造印章的行為,可以根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懲治,如果有指使一些人作偽證的行為,可以根據妨害作證罪懲治,如果詐害人只是擾亂了訴訟的秩序,可以據此進行必要的司法拘留和罰款。訴訟欺詐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名譽等合法權益,而且法院的錯誤判決也嚴重威脅到我國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權威,性質極其惡劣,進行上述的處罰嚴重違反了我國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應該在刑法中進行單獨的定罪,以訴訟欺詐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來當作犯罪的既遂,而欺詐的財產數額來當作量刑的相關情節。要對訴訟欺詐進行強有力的懲治措施,那么我們就必須在刑法中對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訴訟欺詐進行單獨的定罪。所以,筆者認為應該在刑法中單設“訴訟欺詐罪”以解決此問題。由于訴訟欺詐的行為不僅給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名譽等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而且擾亂了我國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對我國以誠信原則為基礎的整個法律體制構成嚴重的威脅,所以在刑法上對訴訟欺詐罪的法定刑要有所加重。我國刑法可以增加這一條文:訴訟欺詐的詐害人在民事訴訟之中通過虛假的事實和證據來隱藏事實真相,致使人民法院做出錯誤裁決以獲取受詐害人的財產、名譽等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獲取的財產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獲取的財產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五、結論
民事訴訟模式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轉變,作為程序主體的當事人在享有訴訟權利時也給當事人濫用權利開啟了方便的大門,因為這涉及到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真實陳述義務。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強調的重點之一就是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而訴訟欺詐恰恰是對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的違反,也就是訴訟欺詐的最主要的危害性就是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本文首先通過對2012年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詳細介紹來突出其重要性,然后介紹了訴訟欺詐這一現象,并且通過分析訴訟欺詐的概念、特征、主要表現形式以及形成的原因,表明訴訟欺詐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從而總結了訴訟欺詐的現象既有訴訟自身的原因,這方面原因是沒辦法消除的;除了此原因,還有法律規制的原因,而這方面原因是能夠通過完善我國的立法來予以消除。所以,完善我國的整個法律體制是對訴訟欺詐現象解決的重要方法。因此,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必須使其規則化,并且以維護司法誠實信用價值為根基,構建起民法、訴訟法、刑法三層立體的模式來規制訴訟欺詐的整個法律規制體系。這也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同時,也對當事人主義泛濫現象加以調整,盡可能規制訴訟欺詐的現象。在法律規制之外,我們更要以預防為主,完善相關制度。首先我國公民對法律的了解度偏低,有些人道德素質較低,缺乏法制觀念,因此我們要加強公民對法律法規的學習、認識,來提高我國的整體法律知識,這也是預防訴訟欺詐行為的有效方法,當然也是最難得,是需要長時間的培養才能實現的。其次我們需要適當限制行為人自由處分的權利,特別是在公共事項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更要進行必要的詳細調查。最后我們還有必要加強對訴訟參與人的必要通告體系,即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發現了這個案件中有些訴訟參與人有侵害其他訴訟主體利益的可能時,把案件的事實真相通告給訴訟中的利益主體的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來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或向法院申請直接參加訴訟。當前社會中我們只有對民事訴訟欺詐的泛濫加以遏制,通過建立起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整個法律體制,并制定相關有效的方法措施,才可以有效的解決民事訴訟欺詐行為,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
致 謝
在栗明老師的悉心指導下,經過幾個月的努力我終于完成了本學位論文。雖然在寫論文時會出現各種亟待解決的問題,但是在栗明老師和許許多多朋友的支持之下克服了大多數的困難。她以淵博的法律知識、嚴謹的教學態度、務實的工作作風、獨特的思維方法給了我前行的方向。栗明老師不僅在四年的大學學習中認真負責的傳授知識,而且還在思想、生活中給了我親切關懷,在此謹向栗明老師致以誠摯的謝意和崇高的敬意。此外我還要感謝無怨無悔幫助我的125與127的室友,我們一起度過了四年的快樂時光。在這即將畢業之際,我的心情萬分激動,因為這個時候是人生的一個重點,更因為把我含辛茹苦培養成人的爸爸媽媽,在這里我希望爸爸媽媽接受我對他們最真誠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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