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我國仲裁機構的現狀與改革
目 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引言
一、我國仲裁機構概述
(一)我國仲裁機構概況
(二)仲裁機構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二、我國仲裁機構的現狀
(一)我國仲裁機構現階段定位
(二)我國仲裁機構的人事構成
(三)我國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情況
(四)我國仲裁機構的收支情況
三、西方仲裁機構的運作
(一)西方仲裁機構的發展
(二)西方仲裁機構的特征
(三)西方仲裁機構的理念
(四)西方仲裁機構的成功表現
(五)西方仲裁機構獲得成功的原因
(六)西方仲裁機構對我國仲裁機構改革的借鑒作用
四、我國仲裁機構的改革
(一)我國仲裁機構的民間化轉型
(二)我國仲裁機構大眾化到專業化的轉型
(三)我國仲裁機構人事構成的改革
(四)發揮仲裁員在獲得仲裁案件中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監督體制
結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我國仲裁機構的改革是新形勢下適應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應立足于我國現階段具體國情,同時借鑒國際仲裁機構發展及改革的經驗教訓,走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仲裁機構改革之路,推動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仲裁機構的民間化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在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過程中,立法部門及仲裁機構的主管部門應削弱在仲裁行業中實際存在的政府管制及地區壟斷,加強仲裁機構的自主性,促進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開放的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強調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以仲裁機構的民間化為主導,伴隨著仲裁機構的專業化、人事制度改革、仲裁員在獲取案源中作用和監督體制等相關制度的改革,加強我國仲裁機構的糾紛解決能力,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和諧社會的建設。
關鍵詞:仲裁機構;民間化;專業化
引言
《仲裁法》正式頒發實施以來,我國仲裁機構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仲裁機構數量迅速增加,規模不斷擴大,受理案件的數量和標的均有大幅度增長。但是,相對于龐大的經濟糾紛而言,我仲裁機構的糾紛解決能力不盡人意。因此,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勢在必行。眾多專家學者及工作在仲裁機構第一線的工作者普遍認為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一種不可避免的選擇,在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國情和我國仲裁機構的現狀,又要結合國際形勢,走出一條切實可行的仲裁機構改革之路,促進我國仲裁事業健康迅速的發展。
一、我國仲裁機構概述
(一)我國仲裁機構概況
1.仲裁簡介
仲裁,作為一種非常古老的非訴訟經濟糾紛解決方式之一,起源很早,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最早是在古羅馬奴隸社會時期,就有關于通過仲裁解決經濟糾紛的記載 。在十七世紀以后,英國、瑞典等國先后承認仲裁作為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存在。為適應本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歐洲各國先后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的仲裁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仲裁活動。進入二十世紀以后,仲裁制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并開始進行國際性的仲裁立法活動。仲裁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解決國際糾紛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2.我國仲裁機構概況
我國《仲裁法》規定,我國的仲裁為機構仲裁。在我國設立有常設性的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為了保證我國各仲裁機構有序地進行仲裁活動設立有完善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單,并對仲裁活動進行管理,同時對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在我國,仲裁機構不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立,而是由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的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在全國各地區的中心城市設立。
在我國,中國仲裁協會是我國各個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每個仲裁委員會均是中國仲裁協會的組成成員。我國仲裁協會的性質是社團法人。仲裁協會的章程是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并根據制定的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定仲裁規則,規范仲裁活動。
(二)仲裁機構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在我國,真正意義上的仲裁機構起步較晚。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頒布的《商事公斷處章程》、《商事公斷處辦事細則》和《民事公斷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當時的仲裁機構地位較低,作為調解民事糾紛的機構,常常附屬于各地的商會組織。
在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分別建立了涉外和對內兩種不同的仲裁制度,并且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規則,建立了兩種性質不同的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機構性質的不同,我國的仲裁機構開始了各自的仲裁活動。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為適應國際形勢,實行國際接軌的仲裁規則,仲裁對我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活動。國內的仲裁機構則相對復雜。
在《仲裁法》正式頒布施行后,我國開始系統地規范仲裁機構及仲裁活動。為了配合我國仲裁法的實施,我國的仲裁機構開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進行了相應的重組和調整。由于《仲裁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當時的國際形勢和經濟慣例,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的調整不大,主要的調整對象是國內仲裁機構,對當時一些不符合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限時進行重組,并撤銷了一些無法進行重組的仲裁機構?,F在,仲裁機構的重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兩類仲裁機構在受案范圍和仲裁規則方面趨于一致,我國仲裁機構的發展邁出歷史性的一步。
二、我國仲裁機構的現狀
(一)我國仲裁機構現階段定位
我國《仲裁法》第14條規定:我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從法律條文看,我國仲裁機構并不是一種行政機關。但是,我國仲裁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仲裁機構的性質。因此,在仲裁機構的實際仲裁活動中,仲裁機構的性質定位并不明確,給我國仲裁機構的在制度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阻礙了我國仲裁機構及仲裁事業的發展。
我國的仲裁機構并不是像歐洲各國那樣在國內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設立的。而是為了適應我國對外經濟活動的需要而由政府機關主導建立的。因此,我國仲裁機構發展的先天條件,導致了我國仲裁機構的自主性與獨立性較差,對政府機關的依賴程度較高。這種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國仲裁機構的發展。
在我國仲裁機構建立的初期,國務院在仲裁機構的重組過程中,要求各地政府在仲裁機構建立的初期參照當地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解決仲裁機構在重組過程中所需的條件。這種做法導致了在實際的仲裁活動中,一部分仲裁機構的性質為類似于行政機關的性質或行政性事業單位的性質。由于仲裁機構自身發展水平的不足,有相當一部分仲裁機構仍需要政府扶植才能正常運轉,致使部分仲裁機構類似行政機關的或行政性事業單位的性質一直沒有改變直至今日。也有部分仲裁機構為了自身的發展或其他因素,把自身定位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把仲裁機構當作企業來經營,變原來的行政性收費為服務經營性收費,實行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經營,并且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提高了仲裁機構的自主性,有利于仲裁機構自身的發展。但是,這樣做的危險在于可能影響仲裁機構的公平性,不利于仲裁機構站在第三方居中裁判。還有部分仲裁機構把自身定位為社會公益類組織,這樣的定位既獲得了較大的獨立自主性,又能做到對糾紛雙方進行公平的裁判??墒?,仲裁機構的這種定位不能充分的保障自身的發展。在遇到收支不平衡的情況下,仲裁機構很難正常運轉,進而影響經濟糾紛的正常仲裁,不利于仲裁機構自身的發展。
在現階段,我國仲裁機構對于自身性質的定位認識不足,沒有形成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的性質定位,在制度上造成了仲裁機構自身發展的混亂,影響了我國仲裁機構及仲裁事業的發展。
(二)我國仲裁機構的人事構成
為了確保我國仲裁機構的日常工作及仲裁的過程中實際操作的正規性及專業性,我國《仲裁法》第12規定: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在我國仲裁機構的實際工作中,《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人事組成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特別是在仲裁法實施的初期,我國仲裁機構的人事組成行政性較強而專業性不足,導致行政機關對仲裁機構的決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和相關法律運用的不準確。在我國仲裁機構中,來自行政機關的委員數量較多,并且有相當部分的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機關人員兼任。來自法律和經濟貿易領域的專家并沒有在仲裁機構中占有應當的比例,且有很大部分的仲裁機構沒有來自高等教育機構或科研單位的委員,使我國仲裁機構的獨立自主性和公平公正進行仲裁活動能力受到影響,限制了我國仲裁機構的發展。
(三)我國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情況
在我國,由于仲裁機構發展的先天條件不足,造成了廣大人民群眾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制度的認識不足,致使我國仲裁機構的業務狀況不容樂觀。在我國仲裁機構的實際工作中,仲裁機構的受案數量有限。在仲裁機構有限的受案數量中,有相當部分的案件的標的較小,使仲裁機構獲得的仲裁費用較少。仲裁機構難以通過自身業務的開展獲得的仲裁費用來支付仲裁機構運轉所需費用,致使我國一些仲裁機構運轉困難,更無法獲得長足的發展。
在我國仲裁機構的運作過程中,仲裁機構不重視自身機構的發展建設,以不重視自身公正、高效、公平的業務素質來吸引當事人選擇該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反而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扶植 。有相當部分的案件是由行政機關指定企業在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是企業直接到仲裁機構要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裁決。甚至,在個別地方,行政機關出臺相關的政策指定一些地方企業的案件進行仲裁。仲裁機構也忽略了仲裁員在吸引案件方面的作用,沒有充分調動仲裁員的積極性。
(四)我國仲裁機構的收支情況
有相當部分的國際知名仲裁機構為了吸引當事人選擇本仲裁機構,增加仲裁案件的受理數量,仲裁機構在其宣傳和推廣的過程中,一般都會著重強調其經濟和機構的獨立性,表明其可以在接受案件后獨立公正的做出裁決。在我國仲裁機構的建立和重組過程中,當地行政機關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仲裁機構設立的初期,行政機關參照當地事業單位的標準,解決了仲裁機構的經費問題,為仲裁機構提供了辦公場所和用品。雖然,后來國務院一再強調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要求仲裁機構做到經濟和組織上的獨立。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仲裁機構始終不能做到收支平衡。仍有不少仲裁機構依靠行政機關的財政撥款來維持自身的運轉。我國仲裁機構本身的收支不平衡及當地行政機關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仲裁機構經濟上的獨立,以至于影響了仲裁機構的獨立。
三、西方仲裁機構的運作
(一)西方仲裁機構的發展
在西方,隨著工業革命進行和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制度的建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經濟糾紛的種類和標的不斷增加,促進了西方仲裁機構及仲裁制度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為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西方各國一方面加強對仲裁機構及仲裁制度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仲裁機構的對仲裁案件的仲裁,出臺一系列政策促進仲裁制度的發展及仲裁思想的傳播,另一方面,西方各國紛紛根據各自經濟發展的需要及對仲裁制度的理解設立符合現代仲裁理念的仲裁機構,引領本國仲裁機構的發展及仲裁思想的傳播。同時,加強各國仲裁機構之間的合作,促進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及仲裁規則的制定。其中,比較成功的有1892年英國成立的倫敦國際仲裁院,1911年瑞士設立的蘇黎世商會仲裁院,1917年瑞典設立的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及1926年設立的美國仲裁協會。在這些仲裁機構的努力下,促進了仲裁制度在西方乃至國際上的發展,使仲裁成為國際經濟糾紛的一種重要的解決方式。
(二)西方仲裁機構的特征
在西方,由于各國國情及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導致了各國仲裁機構的發展情況不同。但毫無疑問的是,西方的仲裁制度在仲裁機構的推動下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使仲裁制度在西方糾紛解決機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使西方仲裁機構在國際中處于領先地位。通過對西方仲裁機構的運作及發展可以看出,西方仲裁機構通常都具有非營利性、獨立性和民間性等三個特征。西方仲裁機構的三個特征充分體現了仲裁機構和仲裁制度的特征及優勢,從制度上促進了仲裁機構的發展。
1.西方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性
在西方,仲裁機構始終把自身定位于公益機構,把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看作是對當事人的服務。在仲裁案件的收費問題上,由于西方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性,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收費僅僅停留在可以維持仲裁機構正常運轉的標準,使得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糾紛費用相對較低,無形中增強了仲裁機構的競爭力。甚至在有些國家,仲裁機構還接受個人或社會團體的捐贈以維持自身運轉。
2.西方仲裁機構的獨立性
西方仲裁機構在組織、人員及財務等方面具有非常強的獨立性。即使有的仲裁機構附屬于商會,但在對案件進行仲裁時,仲裁機構依然是獨立的。西方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使得仲裁機構再對仲裁案件進行仲裁時可以做到獨立,公平和公正。這也是西方仲裁機構一直追求的目標。
3.西方仲裁機構的民間性
在西方,仲裁機構始終堅持走民間化的道路。雖然有些仲裁機構在建立時可能會得到政府的幫助,但西方仲裁機構并沒有附屬政府,依然獨立于政府。西方仲裁機構的民間性保證了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了仲裁制度的優勢。
(三)西方仲裁機構的理念
西方作為一個具有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地區,雖然在文化本源西方各國基本一致。但在遇到具體問題時的思考方式卻具有非常鮮明的民族特征。在遇到到糾紛時,西方人希望有多種解決方式可以選擇。在西方仲裁機構成立之時,就致力于把仲裁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隨時隨地的服務于任何有需要的人,促進和平正義,維護正當的商業利益,使仲裁活動在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西方仲裁機構普遍認為,仲裁事業的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同樣也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仲裁機構發展的前提是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具有穩定性和執行力,并且有先進的理論進行指導。
為此,西方各仲裁機構對本國仲裁事業及各仲裁機構的發展制定了長遠的規劃 。一方面,仲裁機構積極推動仲裁立法,確定了基本的仲裁規則,使仲裁活動具有規范性,賦予了仲裁裁決法律上的執行了。另一方面,仲裁積極對仲裁理論進行研究,對仲裁機構自身及仲裁制度進行宣傳和推廣,并不斷地實踐各種仲裁理論,促使先進的仲裁理論變為現實。
(四)西方仲裁機構的成功表現
在西方各國仲裁機構的共同努力下,使西方仲裁事業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并在國際中處于領先位置。在一些著名的西方仲裁機構成立后,西方仲裁機構總體的仲裁案件受理數量開始有了較快的增長。仲裁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在西方各國的糾紛解決體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仲裁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生活中慣用的糾紛解決方式,并開始積極運用仲裁去解決爭議。仲裁在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促進了社會的安定。
(五)西方仲裁機構獲得成功的原因
1.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仲裁機構
1926年設立的美國仲裁協會在成立后,在全國范圍內對仲裁進行積極的推廣和宣傳,使仲裁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時,美國仲裁協會吸納各行業人員加入,掌握的大量資源,為美國的仲裁機構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了滿足仲裁事業在全國各地的發展,西方仲裁機構一般會著手建立本國仲裁員名單,并邀請一些國外仲裁員加入。西方仲裁機構仲裁員名單的擴大,滿足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需要,促進了仲裁事業在世界范圍內的推廣。為了提高仲裁解決糾紛的能力,西方仲裁機構通常會定期對仲裁員名單進行調整,以滿足仲裁發展的需要,提高仲裁裁決的質量。在西方各個國家,成為一名仲裁員具有很高的榮譽,是一項值得驕傲的職業。西方仲裁機構因此獲得了大量高素質的仲裁員。西方仲裁機構通常會在一些國家設立分支機構,方便快捷地滿足不同地區的需要,使西方仲裁機構真正地成為了一個世界范圍內的仲裁組織。
2.促進仲裁法改革
在西方,由于對成文法和判例的重視程度不同,在涉及到不同國家經濟案件的仲裁時往往會在法律的應用上造成混亂。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西方仲裁機構在成立后,一直致力于統一本國在仲裁方面的法律和判例。作為在仲裁方面的權威組織,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往往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專業信息優勢,積極參與和協助立法部門制定和修改有關仲裁的法律,努力促進在本國范圍內仲裁立法的統一。同時,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還會以第三者的身份,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在涉及到仲裁的案件中,為法院提供合理的建議,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有關仲裁案件在法院的成功判例,為西方國仲裁機構的進行仲裁提供了一定程度上合理的依據,促進了在本國范圍內形成統一的仲裁標準。西方各仲裁機構也會在彼此之間進行交流,在對仲裁案件的仲裁上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一致,促進了國際仲裁統一規則的確立。
3.重視仲裁理論研究和人才的培養
西方仲裁機構為了推動仲裁事業在本國范圍內的發展,往往會專門建立研究組織,組織優秀的專家學者對仲裁理論進行研究。通過對各種糾紛的解決方式的研究及相關數據的收集,為仲裁機構的發展提供合理化建議。西方仲裁機構還積極推動本國的仲裁教育,為仲裁事業培養人才。西方仲裁機構,積極推動在本國大學中開設仲裁課程及專業,并組織力量編寫仲裁教材。同時,對仲裁員及仲裁教師進行培訓,提高其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為了促進仲裁的研究和教育,西方各國仲裁機構建立了專門的機構,收藏一些仲裁類書籍。
4.切實有效地制定仲裁規則
倫敦國際仲裁院為了促進本國仲裁事業的發展,針對不同種類的仲裁案件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規則,滿足了不同行業和不同當事人對案件仲裁的需要。為了能真正做到獨立公平地作出裁決,倫敦國際仲裁院針對其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制定了嚴格的行為規范,規范其在仲裁裁決中的行為,使其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六)西方仲裁機構對我國仲裁機構改革的借鑒作用
在西方,仲裁具有悠久的歷史,作為一種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經歷了一系列的艱難和挫折后,仲裁才擁有了今天的地位。西方仲裁事業的成功,表明仲裁作為一種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西方仲裁機構的成功,對我國仲裁機構的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具有巨大的借鑒作用。
西方各國仲裁機構性質并沒有經歷由行政性到民間性的轉變,而是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情況下,在商會和律師協會積極促進下產生的,通過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今天的成績。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是在比西方各國仲裁機構更為復雜的環境下進行,不僅僅要完成民間化的轉型,還要應對轉型后的發展。但是,西方仲裁機構成功的民間化運作及其應對發展的一系類舉措,仍然值得我們去學習和借鑒。只有這樣,在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過程中,才能少走彎路,促使我們仲裁機構獲得迅速的發展,早日在國際仲裁中占有屬于我們的一席之地。
四、我國仲裁機構的改革
(一)我國仲裁機構的民間化轉型 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轉型,是為了使我國仲裁機構能夠真正地做到獨立、公平、公正的進行仲裁裁決。早日與國際接軌,加快我國仲裁機構的發展。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轉型的成功與否的關鍵在于轉型后的仲裁機構,能否真正做到獨立自主地進行仲裁裁決。
1.重新定位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系
在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過程中,應重新定位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仲裁機構應真正做到獨立自主,通過對案件裁決的收費來維持仲裁機構的正常運轉,在經費、人員及業務等方面與行政機關脫離關系,逐步減少行政機關對仲裁機構的影響。行政機關應主動放權,放開對仲裁機構運作的行政管理及行政監督,使仲裁機構逐步做到獨立自主的進行仲裁裁決。
2.加大對仲裁機構及仲裁行業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在我國仲裁機構的民間化過程中,應加大對仲裁機構及仲裁行業的宣傳,大力發展仲裁教育。仲裁機構要想獲得發展,必須要有穩定的仲裁案件來源,通過對仲裁案件的合理收費來保證自身機構的運轉及為將來的發展儲備足夠的資金。在我國,民眾對仲裁的了解不多,甚至有很多人對仲裁及仲裁機構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及企業遇到經濟糾紛時很難想到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無形中減少了仲裁機構獲得潛在的仲裁案件機會。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轉型后,仲裁機構必須要對仲裁活動及自身的宣傳來獲得當事人的認可,保證穩定的案件來源,加大對仲裁機構的宣傳顯得迫在眉睫。仲裁機構應利用多種形式對仲裁進行宣傳,加深民眾的仲裁的了解。通過對仲裁機構作為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優勢的宣傳,樹立仲裁機構民間化后獨立自主的正面形象,證明仲裁機構能夠做到對仲裁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使民眾認識到在遇到糾紛時仲裁是一種良好的解決方式,促進民眾對仲裁的選擇。同時,我國仲裁機構應重視對仲裁理論及實踐的教育,加大對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及從事仲裁行業人員的培養。盡快提高仲裁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業務水平,對于促進我國仲裁機構及仲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
(二)我國仲裁機構大眾化到專業化的轉型
1.我國仲裁機構專業化的必要性
在西方,仲裁機構的產生是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經濟糾紛的增多,促使商會和律師協會組建仲裁機構,并提供大量的財力物力進行支持,使得仲裁機構及仲裁事業獲得了快速發展。西方仲裁機構是發展的過程中,逐步走向專業化道路。在我國,仲裁機構是為了適應《仲裁法》的頒布而在行政機關的支持下設立或重組的,在發展基礎上先天條件不足。在我國仲裁機構成立初期,由于沒有充足的經費,無力承擔擁有高水平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仲裁員,使得我國仲裁無法對需要專業知識的仲裁案件進行仲裁。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案件一直以中小案件為主,無法在某一專業領域內進行仲裁。仲裁機構沒有特別擅長的仲裁案件范圍,缺乏核心競爭力,難以吸引一些對專業化要求較高的仲裁案件,限制了仲裁機構的發展。因此,我國仲裁機構的專業化專業十分必要。
2.我國仲裁機構專業化轉型的方式
在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轉型后,我國仲裁機構應走從大眾化到專業化的轉型。在民間化轉型的初期,仲裁機構可以通過對中小案件的仲裁,積累自身仲裁經驗,擴大知名度。隨后,我國仲裁機構應及時對仲裁市場進行考察,確立自身定位,選擇在某一領域進行專業化轉型,放權對其他業務的仲裁,集中力量對該專業內的仲裁案件進行仲裁,使得自身從低端市場向高端市場發展,在發展中獲得良性循環,促進我國仲裁機構整體仲裁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仲裁機構人事構成改革
1.我國仲裁機構仲裁員選任制度改革
在我國仲裁機構的改革過程中,人事制度的改革在仲裁機構的改革中起著重要作用。在我國仲裁機構人事改革中,首先應嚴格制定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任制度,保證仲裁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素質。在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時,應對其專業知識及工作經歷包括道德水平進行全面的考察,嚴格按照仲裁法中對仲裁員從業資格的要求進行審核。同時,仲裁機構還可以根據各自仲裁機構的實際情況,增加一些考核條件,如學歷、某一行業工作經驗的要求。
2.健全對仲裁員日常管理
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質量,我國仲裁機構還應該健全對仲裁員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以確保仲裁員可以高水平地完成對仲裁案件進行仲裁。我國各個仲裁機構應根據自身情況對各自的仲裁機構仲裁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內容應包括專業知識和對仲裁案件進行仲裁的情況的考察。對一些兩次及兩次以上考核成績不合格和在對仲裁案件仲裁犯有嚴重過失的仲裁員,因及時取消其仲裁資格,以確保仲裁機構擁有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
3.健全激勵和處罰制度
現階段,我國仲裁機構缺乏明確的激勵和處罰制度。在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改革中,我國仲裁機構應建立對仲裁員全面有效的激勵和處罰制度。我國仲裁機構可以通過資金和榮譽的獎勵,激勵仲裁員主動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職業素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仲裁案件進行仲裁,提高仲裁裁決的水平。同時,通過處罰制度來規范仲裁員在案件仲裁活動中的行為,促使仲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裁決。
(四)發揮仲裁員在獲得仲裁案件中的作用
1.仲裁員在獲取案件來源中的重要作用
在仲裁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任擔任本次仲裁裁決的仲裁員,這也是仲裁制度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一大優勢 。在仲裁機構獲取案件來源的過程中,固然是因為仲裁機構本身的信譽,但人們往往忽略了高素質的仲裁員在獲取案件來源中的重要作用。仲裁員在仲裁機構獲取案件來源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時,常常是因為某一仲裁員可以獨立公平公正地對仲裁案件進行仲裁,基于對仲裁員本人的信任而選擇該仲裁機構。
2.加大對仲裁員本人的宣傳
我國仲裁機構應重視仲裁員在獲得仲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擴大仲裁機構的仲裁機構的案件來源。我國仲裁機構在選擇仲裁員時,應盡量選任一些有工作經驗,高素質的仲裁員① 。我國仲裁機構在對自身進行宣傳時,應加強對本仲裁機構仲裁員及其工作經歷進行介紹,使當事人通過仲裁員對仲裁機構的業務范圍及仲裁機構本身有一個初步的了解,擴大仲裁機構知名度。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應注重自身素質與形象,樹立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及仲裁的正面形象。
(五)建立健全監督體制
1.健全法院對仲裁機構的監督
我國《仲裁法》規定,法院對仲裁機構的司法監督在于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及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等方面。為了保證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我國法院對仲裁機構的監督應只限于在于程序性問題,如仲裁案件的管轄,仲裁員在仲裁案件中的仲裁程序。在法院對仲裁機構裁決的審核中,為了保證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和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應允許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仲裁裁決效力提交法院進行裁決。在法院對仲裁機構做出裁決效力的判斷上,在合法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當事人意愿。
2.健全中國仲裁協會的監督
我國仲裁協會應建立全國仲裁員名單,并在全國范圍內對仲裁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在考核中應著重對從事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仲裁協會對仲裁員的考核應在仲裁機構內部進行公開。對一些成績優異的仲裁員進行表彰,對成績不合格者進行批評。我國仲裁協會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信譽等級制度,以仲裁員在三次及三次以上考核中的成績為標準,給與評定。我國仲裁協會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仲裁機構的仲裁案件進行抽查,抽查內容應包括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并公布抽查結果。作為我國仲裁機構的自律性組織,我國仲裁協會應不定期在社會中進行仲裁機構情況的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和仲裁機構實際情況,為我國仲裁機構的發展提出合理建議。
結語
我國仲裁機構的重新定位及改革勢在必行。但我國仲裁機構轉型還處于探索階段,我國仲裁機構的改革必將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在我仲裁機構的改革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我們應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使我國仲裁機構民間化轉型成功,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吳炯.中國仲裁法律制度與實務[M].北京:中國工商出版社,2007.
[2]鄧瑞平.國際商事仲裁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韓建.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傅星國.WTO對報復水平的仲裁[J].國際經濟合作,2009,12\\(4).
[5]劉筍.論國際仲裁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兼評美國的應對之策及其啟示[J].法商研究, 2008,12\\(4\\).
[6]吳杰.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7]Jan Paulsson. Arbitration Without Privity[J].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Vol.10,2011.
[8]Jennifer Cabrera. Moral Damages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R].Washington,DC:The Third Annual Juris Conference,2009.
[9]楊秀清.協議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0.
[10]于富喜.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與協助—兼論中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M].北京:知識產權 出版社,2010.
[11]汪祖興.中國仲裁制度的境遇及改革要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2]王勝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R].北京,2011.
[13]楊崇森.仲裁法新論[M].臺北:中華仲裁協會,2009.
[14]何志鵬.全球化與國際法的人本主義轉向[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1,12\\(4\\).
[15]劉曉紅.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理與實證[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