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產生 20 世紀 60 年代的美國并逐漸臻于完善.我國新《民事訴訟法》基于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在第 55 條將公益訴訟規定在當事人制度中,訴訟主體適格理論成為破除無利害關系訴訟限制的重要制度,擴大了訴訟原告主體范圍,推動了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縱觀新法頒布之后的司法實踐,因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因對原告主體資格的界定不夠明確,導致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并不能按照理想的狀態運行,在現行法制下繼續完善并細化其主體設置至關重要.
一、明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意義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民事權益紛爭的范疇開始呈現擴張趨勢,尤其當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環境、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啟動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成為保護民眾權益的首要選擇.公益訴訟啟動的前提是具有適格的當事人,即能夠以當事人的名義請求法律啟動訴訟程序進行保護的資格.一方面明確的訴訟主體是快速啟動程序的必要條件,滿足公眾權益保護的需要,保障了糾紛在法律軌道運行,避免極端社會事件的發生; 另一方面,明確的公益訴訟主體能夠更加明確公益訴訟保護的權益,保障社會權益受損害時民眾能夠及時尋求法律幫助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主體范圍研究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公益訴訟主體采用了多元化規定,但并未細化主體分類.僅在第 55 條中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籠統描述,沒有明確是有關機關的類型,是否包括行政機關存在一定的爭議,需要結合司法實踐與理論對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進行界定.
\\( 一\\) 行政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
在美國反壟斷領域,其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具有啟動公益訴訟的權利,賦予了行政主體公益訴訟資格; 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行政機關也可以納入到公益訴訟主體范疇中.其主要依據是: 第一,行政機關是受國家委托管理事務的組織,是國家人民權益的"守門人",保護公眾的權益安全是法定義務所在.當公眾權益受到損害時,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消極不理,需要用法律武器保護社會公共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公益訴訟行為具有正當性.第二,行政機關具有穩定的經費資源作保障進行公益訴訟,較之于個人和其他組織更具有現實可行性;第三,行政機關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在某些領域掌握更為全面的知識信息,收集證據的能力強于其他組織及個人.第四,行政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在訴訟地位上更趨近于對等性,能夠使法院審判執行得以順利實現,避免了個人、組織進行公益訴訟后執行難問題.行政機關加入到公益訴訟主體中是當仁不讓的選擇,更能保護公共權益的實現,但應對行政機關的公益訴訟權益做一個合理的劃定,防止權力無限度擴張所導致的濫用職權、消極不作為等現象發生,防止政府行政行為的錯位,這就需要積極發揮檢察機關及社會其他組織的監督作用.
\\( 二\\) 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主體
域外國家美國的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訟訴權是其重要的職責之一,且已經法律化、常態化.在我國檢察機關具有雙重職責即訴權與監督權.檢察院的訴權除了抗訴權還應該包括起訴權,監督社會公共利益是否被損害,在某種意義上檢察機關具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是法律層面的賦予.首先,檢察機關具有較高的獨立的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擾,這在《憲法》有明確規定.從法律角度而言,檢察機關行使民事公益訴訟權力是法律賦予的職責所在,而非權力的越位.其次,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者,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具有專門行使民事監督權力的檢察部門,在公益訴訟中擁有法定調查權,能夠為公益訴訟成功收集更多有利證據,具備民事公益訴訟的有利客觀條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侵害民眾公共利益的主體提起訴訟不僅是檢察機關監督權力的體現,亦是積極行使訴權的體現.由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雙重性質,所以在檢察機關擔任民事公益訴訟主體過程中,需要對其權力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檢察機關監督與訴權權力失衡導致法律體系混亂.
三、有關組織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研究
\\( 一\\) 有關組織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可行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民眾權利意識的提高,對政府執政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社會組織被納入到協助政府管理國家的輔助性力量中.因此,在新的《民事訴訟法》中直接規定了有關組織可以啟動民事公益訴訟更好維護民眾權益.深入研究有關組織可作為民事公益訴訟主體的原因主要源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組織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且經濟實力都比較雄厚,保證了在冗長的公益訴訟周期中堅持維權.第二,社會組織往往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能夠更好參與訴訟,更好發揮社會組織維護公益利益的職能.
\\( 二\\) 對有關組織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限制
我國的社會組織在某種意義上規則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結合理論與司法實踐對社會組織的類型、履行程序進行限制.首先,嚴格規范具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的資格,主要包括審查社會組織是否依法設立或者進行登記,是否具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是否具有專業的技能人員; 其次,嚴格限制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類型,必須是當前法律對社會組織保護公眾利益進行了相關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中對消費者協會和環保部門的公益訴訟權利都做了規定,為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吳劍虹. 張光輝; 淺析新民訴"公益訴訟"及制度建議[J]. 法制與社會,2012\\( 36\\) .
[2]黃金榮. 走在法律的邊緣---公益訴訟的理念、困境與前景[J]. 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