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重慶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彭水店(以下簡稱重百彭水超市)。
被告:重慶市彭水縣人社局。
第三人:向國秀。
向國秀之夫晏貞坤出生于1950年10月12日,系農村居民。2011年4月晏貞坤在重慶市彭水縣潤溪鄉社保所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平均每月領取養老金80元。2011年12月26日,晏貞坤經人介紹到重百彭水超市從事搬運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月2日19時許,晏貞坤在工作中搬運貨物時突感身體不適,便在超市的消防通道處休息,后由其女婿邵玉洪送至彭水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4時死亡。2012年12月28日,第三人向國秀向被告提出晏貞坤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彭水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15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晏貞坤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原告不服,向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彭水縣人社局依法受理本案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向原告發送了舉證通知書,并依法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后,結合晏貞坤死亡的事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認定晏貞坤死亡性。
質屬于視同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判決維持工傷決定書。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重百彭水超市與一審第三人向國秀之夫晏貞坤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理由如下:第一,上訴人重百彭水超市招聘雖年滿61周歲的晏貞坤,雙方仍可構成勞動關系。本案上訴人重百彭水超市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2011年12月26日雇傭已年滿61周歲的農村居民晏貞坤為其搬運工人,并約定了每月的工資報酬,雙方已經形成了勞動合同關系。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該條指的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晏貞坤生前是農民,無用人單位,即使達到法定60周歲的退休年齡也不存在退休的問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睆谋簧显V人舉示的證據來看,足以認定一審第三人向國秀之夫晏貞坤2012年1月2日19時許是在上訴人處上班搬運貨物過程中突發疾病,后被送至彭水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4時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第二,晏貞坤享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本捅景付?,晏貞坤在2011年4月在重慶市彭水縣潤溪鄉社保所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終止,期間共領取養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領取養老金80元,從其功能來看,保障能力較弱,基本不具備養老的功能。
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钡诙粭l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庇纱丝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因此,晏貞坤并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進城務工的農民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后,與用人單位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币约啊吨貞c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苯Y合以上司法解釋、規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只能構成勞務關系,而不能形成勞動關系,進而不能予以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因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否則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而現實生活中,因工傷獲得的待遇補償,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高許多。
筆者認為,就目前而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不屬于我國社會保險法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理由如下:
其一,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備養老功能。農村養老保障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而目前在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主要是依靠家庭子女的贍養和土地收入,但在國家實行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和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之后,農村的養老保障方式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在家庭結構方面,很多農村家庭形成了“4-2-1”的模式,即一對夫婦除要撫養一個子女之外,還需要承擔4位老年人的贍養,這給農村的中青年帶來很多壓力,無論是時間、精力還是物質上都對農村傳統家庭提出了挑戰。
同時,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不斷減少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許多農民只能從土地上獲得很少的收益,如果是僅僅依靠土地,很難保障農民的老年生活。因此,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應當有更大的擔當。而事實上,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極為薄弱,特別在中西部地區表現得更為突出。以本案為例,死者晏貞坤從2011年4月交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終止,期間共領取養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領取養老金80元。據統計,2012年度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費支出375.17元。從以上數據對比可以看出,重慶農村居民每月80元的養老金是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說養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不足以承擔起農村居民的養老,并不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其二,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從以上概念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著明顯差別:一是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年滿16周歲(不包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二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實施的,雇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強調的是自愿原則,是農民自愿參加的,雖然有政府加以引導,但不得強制。三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有彈性,農村居民可以根據自己需要選擇繳費檔次,多交多得,一般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則是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繳費、支付。四是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納的是大部分,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予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五是養老金組成結構不同。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钡诙粭l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庇纱丝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明顯區別,并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