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是傳統票據在電子商務和網絡時代的延伸,其出現對傳統的票據理論和票據法形成了一定的挑戰。對此,有些觀點否定了《票據法》于電子票據的適用;而另外一些學者則對傳統的概念進行重新解釋,以使其適應新技術的需要;同時一些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也力圖彌補原有規則的空白,以推動電子票據的應用。
1 電子票據的內涵
電子票據本質上即是一種資金傳遞的電子指令,具有無紙化、虛擬化和技術性強等特點。電子票據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國內通說將其稱之為信息層面的電子票據以及貨幣層面的電子票據。
廣義的電子票據是指票據的電子化,即以紙質票據為基礎,在票據的出票、轉讓、質押、貼現、委托收款以及承兌等環節中進行電子化操作,使其承擔紙質票據的部分流轉與支付職能。而狹義的電子票據是指以電子簽名為基礎,用數字信息徹底取代了紙質的票據,而存在于電子介質中的一種新型票據形式。本文主要討論狹義的電子票據。
2 電子票據相關法律規定概述
相對于實務中對電子票據的強烈需求和電子票據本身的迅猛發展,我國對于電子票據的法律問題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于1995年生效,但是電子票據能否由《票據法》調整尚存在很大的爭議。200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頒布,但僅憑這一單行法律無法從根本上保證電子票據的順利發展“.同時,信息產業部頒布了與《電子簽名法》相配套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它的意義主要是承認我國的電子認證服務尚處于起步階段,政府部門的監管尚需要邊探索邊實踐,為了保證《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應該提前制定相關法律,而不能等各項條件成熟后再出臺相關法律。2005年10月,央行發布了《電子支付指引》,規定傳統紙質支付憑證與電子支付指令二者可以相互轉換,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9年10月28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開發建設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上線運行,為全國間電子票據流通市場提供了一個綜合性業務處理平臺,可以說是我國電子票據交易市場建設的里程碑。同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該規定從電子票據的涵義、基本當事人、電子票據出票、承兌等各種票據行為,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電子票據進行了系統規定,可以說這是我國對電子票據法律制度首次最全面的法律規范?!?/p>
同紙質票據一樣,電子票據也分為電子支票、電子本票以及電子匯票。我國《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1句規定了電子匯票的定義,即“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p>
最早使用電子票據的美國,并無“電子票據”此種稱謂,而存在“可轉讓記錄(”transferable records)以及“支付命令”兩種概念。前者規定于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第16條,而后者規定于《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其與電子票據的概念最為相似,但外延大于電子票據,其不僅可以以電子數據形式,還可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進行。
支付命令的當事人包括發端人、發端人銀行、受益人、受益人銀行以及中間銀行等,與電子票據的交易主體也極為類似《。統一商法典》第4A編,可以說對美國電子資金劃撥系統低成本、高效率以及安全有序的運行提供了強力保障,對我國調整電子票據等現代化支付系統的法律體系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3 與傳統票據法的沖突及應用
相關理論對于電子票據法律風險研究的爭議主要集中于電子票據對傳統票據法的挑戰方面,即電子票據是否受《票據法》調整,特別是,電子票據與《票據法》關于簽名、書面形式、原件及交付等方面的要求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在《電子簽名法》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出臺后,這一法律風險通過對法律的梳理與解釋可以較好的應對。
實際上,親筆簽章的作用主要在于以某種獨特的標志來認證某項法律事實,只要采用的某種可靠的具有獨特性方法可以表明行為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中包含的內容,并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那么這種信息應該說就符合了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親筆簽章可以被具有獨特性的符號所替代。各國立法為消除法律障礙,往往也賦予“電子簽名”傳統簽章的法律效力。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9條就規定“,‘簽名’包括當事方意圖認證一份書面材料時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號”.
關于親筆簽章的要求《,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定義,即“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钡?3條進一步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钡?4條更是明確表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樣一來,可靠的電子簽名即滿足了法律對于簽章的要求。同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章同樣的法律效力“,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2款后半段)。
關于書面形式的要求《,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边@樣一來,只要數據電文可以表現所載內容,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就可以滿足我國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
關于原件的要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奔匆罁δ艿韧脑瓌t,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票據應該按照原件的地位來對待。
關于交付的要求,交付在傳統票據法中主要是指紙質票據占有的轉移,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中規定,電子匯票中的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同時第21條規定“,簽收是指票據當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并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边@樣一來,電子票據中票據行為人為票據行為時,不僅須自己簽章并將電子匯票發送給相對方,還需要對方簽章并發送電子指令確認,這與傳統票據交付的含義有所區別。
4 結語
通過上述論述可知,通過理論與法律的擴充解釋,如功能等同原則的適用等等,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傳統票據法中使用的簽章、書面形式、原件等概念都不再是電子票據受到《票據法》調整的障礙。除此之外,電子匯票的種類、交付及撤銷等許多有別于傳統紙質票據的概念適用以及程序操作方面的問題,都于《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做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以解決電子票據在適用傳統票據法時產生的某些問題。同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84條“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的規定更是將電子票據直接納入《票據法》的調整范圍,使電子票據有法可依,法律規則更加完整與全面,電子票據的法律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未通過對書面形式、原件和簽章等的擴大解釋而使用電子票據與電子簽名的概念,而是創作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這兩個全新的概念,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其并非使用電子票據和電子簽名等概念來對傳統的法律制度進行修補,而是創作了全新的法律制度,可以說從根本上適應了新技術發展的需要,也因此而得到了廣泛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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