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無因性概述
(一)票據無因性的起源與發展
票據無因性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票據法產生。票據無因性是德國票據法的傳統觀點。到了 19 世紀末,票據無因性的概念正式進入了德國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當中。德國人是喜好思辨,善于進行抽象性總結的,正如他們歸納了法人、法律行為、物權等抽象概念一樣,無因性的概念也由德國人進行了總結。票據無因性概念的出現并不是出于偶然,其也是由一定的社會條件所造就的,其中最有力的推動因素是來自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
18 世紀末,工業革命在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爆發,在這一時期,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迅速。馬克思這樣評價工業革命的成果,這個時期資本主義發展成果相當于人類歷史全部成果的總和。資本主義經濟創造了人類前所未有的奇跡,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謂一日千里,風行不歇。與此同時,商業的規模在不斷擴大,而在這個過程當中,更加便捷、高效的結算支付手段則是商業交易最需要的。
票據作為一種新興的支付手段,擔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票據的無因性應運而生。票據無因性的概念的誕生是經濟發展的產物,促進商業交易的實現,同時也反作用于經濟的發展。
票據無因性是社會歷史發展的趨勢,對世界各國商業的發展具有普遍而重要的價值。
(二)票據無因性的內涵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與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關系相分離,從而使得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關系的存在與否或其效力的有無的影響。
票據無因性的內容包含外在無因性與內在無因性兩方面:
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其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如何,取決于其形式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不受票據原因關系的影響。只要票據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持票人不必證明給付原因的存在,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獲得票據金額。
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其是指票據行為是獨立存在的。票據關系一旦形成,即從原因關系中分離出來,且其原因關系的內容不構成票據關系自身的內容。據此,當票據關系形成,票據債務人不得就票據原因關系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產生票據無因性概念的德國票據法解釋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上的權利并不依賴作為票據關系之基礎關系的原因關系,原因關系即使無效或被撤銷,對票據的權利也不產生任何的影響。
臺灣地區學者梁宇賢解釋為:無因證券者,乃票據執票人不明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上之權利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
中國大陸的票據法解釋為:所謂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
雖然對于票據無因性的表述方式不同,在票據無因性的解釋方面,我國繼承了世界主流觀點,承認票據無因性。這一點對于票據流通的安全性、市場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作用。
(三)票據無因性的法律效力
1.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一般法律效力
票據無因性原則一般僅體現在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的相互關系中,并最常發生于票據的流通轉讓過程當中。如前所述,票據無因性概念的創立目的是促進票據的流通、減輕持票人對于票據的審查義務、降低票據交易的風險、維護票據交易安全以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力與其創立目的是緊密相連的,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獨立于原因關系。票據關系一經成立,即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無論票據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只要票據行為依法成立,持票人就享有票據權利。例:乙向甲購買貨物,乙開出匯票進行遠期支付。合同履行期屆滿,甲并未向乙交貨,此時甲仍然有權利請求銀行承兌付款。
(2)文義證券的特征。票據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票面上的記載為準,即使票據上記載的內容與票據原因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也不應以此為由更改票據權利義務的內容。例:乙已向甲開出一定金額的匯票進行貨款支付,甲乙之間經過協商約定乙向甲支付更少的金額支付貨款,但未通知銀行,銀行仍然以匯票上記載的金額進行支付。此時甲乙之間的約定沒有更改票據權利義務內容的效力。
(3)舉證責任的倒置。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例:甲與乙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若想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對乙的債券,需負擔證明其債權存在的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不利于自身的后果。
但在票據關系中則是相反的。在前例中,若乙簽發了票據于甲勇于清償債務。此時甲如想通過訴訟主張對乙的債權,則無需負擔證明票據原因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乙如想否認自己的義務應當證明足以限制票據權利請求的由票據原因關系產生的抗辯事由。這就是票據關系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的舉證責任的不同。
2.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相對性票據無因性主要體現于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的關系當中,其例外情況也是如此,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原因關系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的效力直接影響他們之間票據關系的效力,票據債務人可對票據債權人以基于原因關系所產生的事由進行抗辯。這以當事人為票據的直接當事人為前提。由于此前提,不涉及到票據的流通轉讓問題,因此票據無因性在此可以不適用。而且原因關系在直接當事人之間效力的存在也體現著私法領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減少糾紛的同時,也節約著訴訟成本。
(2)取得需付對價。指在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未給付對價或者給付了不合理的對價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這也是對私法中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
持票人有無對價的給付原本屬于票據原因關系的范疇,票據的取得不以此作為必要條件,但是否給付合理對價還是會對票據權利產生一定的影響。若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合理的對價,就可以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無關持票人權利的享有。當然,票據債務人不得就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對抗持票人。這實際上是對票據無因性在肯定的基礎上又有一定限制,將持票人限制為“善意持票人”,保護其應有的票據權利。反之,若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沒有給付對價,除法定特殊情況(繼承、稅收、遺贈等)外,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即使在法定特殊情況內,持票人也僅享有不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相應地,票據債務人得就與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對價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互結合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形。
(3)合法取得票據。這要求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通過合法的手段。若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采用欺詐、盜竊、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或因重大過失或明知其前手權利瑕疵而接受轉讓時,不取得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得對持票人“惡意抗辯”,但相應地,票據債務人應當負擔舉證責任。這既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一般法律效果的體現,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況。
(4)利益償還請求權。當持票人因票據時效的完成而喪失票據權利時,該持票人可以對因時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據當事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其性質與私法中的不當得利有相似之處。
由于持票人享有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前提是票據時效的完成導致票據權利的喪失,即持票人此時并不享有票據權利,是基于原因關系,持票人才得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所以,這也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的一個例外情況,同樣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況。
二、票據無因性的優勢分析
(一)票據交易風險分析
票據無因性的優勢是通過降低了票據流通過程中的風險、保護票據的流通性來體現的,分析其優勢所在,就要先明確票據在交易中存在的風險。
1.風險的內涵
在票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導致經濟主體對于經濟活動后果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即為風險。在商品經濟中,風險是處處存在的。票據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其產生的原因在于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票據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流動性。一旦票據進入了流通領域,就與一般商品一樣參與到商品經濟領域中,而商品經濟中處處存在風險,所以票據在流通過程中也存在著票據交易風險,即票據是否可以得到支付的不確定性。
2.風險的估計值
票據交易的風險的表現形式雖有多種,但歸根結底都最終表現為持票人的權利能否得以實現,也就是票據被拒付的風險。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這種拒付會轉化為持票人所承擔的風險,而且隨著票據流轉次數的增加,這種風險的值也在不斷累加。票據拒付風險與交易次數的關系可以用一個公式表示:
當票據處于非流通狀態中時,R=M,即持票人預期享有的權利等于票面金額,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得以完全實現。當票據處于流通狀態時,它可能會因各種原因遭到付款人的拒付,此時 P 值不為零。一旦 P 值不為零,則 R (二)票據無因性的價值分析 票據的產生就是為了方便資金流通,但隨著其在流通領域中交易環節的增加,票據的拒付風險也在增加。為了防范隨著交易次數增加而增加的風險,持票人必須花費更多的成本。長此以往,票據的流通性將會受到極大地限制,票據制度有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這就是票據的流通性和風險性的矛盾。為了緩解這一矛盾,確立票據無因性制度無疑是一個最佳的解決方法。票據無因性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效益 根據科斯定理可知,一切制度安排的產生及其變更都離不開交易費用的影響。同樣的,票據交易費用的增加必然也會影響票據制度的內容,票據無因性制度正是這種影響的產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票據流通性與風險性的矛盾。至于票據無因性制度對于緩和矛盾的具體運作方式,下面進行簡要分析: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宏觀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古典經濟學的重要假設是“理性人”,指人們行為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制度也需要是理性的,即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這就需要在各種選擇中進行博弈,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標準為是否符合帕累托最優狀態。 帕累托最優也稱帕累托效率,即任何資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時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損害。而1在帕累托最優的基礎上提出了更符合現實的“補償原則”,即如果一個人的境況由于變革而變好,因而他能夠補償另一個人的損失而且還有剩余,那整體的效益就改進了,即卡爾多-??怂垢倪M。 將帕累托最優拓展到宏觀中來看,我們可以知道:票據無因性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加大票據在流通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切斷了票據債務人由原因關系對抗持票人的抗辯,但是較之于為了防范票據風險而付出的成本而言是較低的,也就是說,票據無因性制度帶來的市場秩序化和速度化的效益遠大于因此給持票人所帶來的風險防范成本,票據無因性制度會使得社會整體福利增加。 綜上所述,票據無因性制度是符合卡爾多-??怂垢倪M和帕累托最優的,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 2.社會價值 票據無因性制度注重維護票據的流通性與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在票據無因性制度下,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即對于票據權利的瑕疵不知情而且有合理的取得對價,票據債務人不能就原因關系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一定程度上,票據無因性制度可能會增加票據債務人的風險,但整體來說,票據無因性制度是具有不容忽視的社會價值的,這體現在兩個方面: (1)注重對善意持票人票據權利的保護?!吧埔狻狈路鹨呀洺蔀榱顺制比说囊话褵o形的保護傘,使得持票人所負擔的風險大大降低。作為經濟活動主體的“理性人”,人們會盡量使自己在付出更少成本的同時承擔最小的風險。使自己成為善意持票人無疑是對于持票人而言最優的選擇,這就使得持票人中善意持票人的比例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這就是票據無因性制度的社會價值。 (2)將票據關系由個人本位上升到社會本位。在票據無因性制度尚未確立之前,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結合,使得票據流通成本大大增加。但與此同時,注重保護了票據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票據債務人的利益,這是基于個人本位的票據關系,注重保護微觀個體的利益。當票據無因性制度產生之后,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由前所述,雖然可能會給票據債務人增加風險,但社會整體的福利是增加的,這是基于社會本位的票據關系,注重保護宏觀整體的利益。由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過渡,是票據無因性制度在保護角度的轉變,具有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方面的社會價值。 3.優勢評價 無論從經濟價值還是社會價值的角度分析,票據無因性制度的產生是票據立法方面一個有紀念意義的里程碑。從票據發展的歷史來看,票據由最開始的強調匯兌功能到現在成為一種信用工具、更加注重票據的流通功能,票據基本功能側重點方面的變化,使得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分離,更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經濟的發展也充當了票據功能演進的助力角色。票據無因性制度的建立與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 而在于人文社會的發展方面,票據無因性制度注重對善意持票人的保護與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公平正義的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只有適應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才能在社會的發展中起到積極的作用,而把票據無因性理論納入票據法中,使得法律制度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的要求,其積極作用也遠不止維護社會善良風俗這一個方面,是立足于整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之上的,尊重客觀實際,有著存在的必要性與旺盛的生命力。 三、票據無因性的立法完善 (一)對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現狀 在我國,票據立法的淵源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這三者應當相一致。而我國的立法現狀是這三者對于票據無因性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并不一致,也導致了我國票據司法實踐上的混亂情況。 1.票據法律 我國現行的票據單行法律是自 2004 年 8 月 28 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镀睋ā分嘘P于是否堅持票據無因性表現出的態度是模糊不清的。 《票據法》第10 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钡?10 條規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矛盾性:此條中“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指票據的原因關系。第一款的規定將票據關系建立在真實的原因關系之上,這是對于票據行為要因的說明,否認了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此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調了票據的取得需給付合理的對價,即持票人必須為善意持票人,這與票據無因性保護善意持票人是相一致的。在第 10 條中,既存在票據的要因性,又存在票據無因性,此條規定是很不合理的。 《票據法》第 13 條的規定又旗幟鮮明地承認了票據無因性。而且此條中關于持票人的限制與第 10 條第二款中的規定結合起來與票據無因性對于持票人限制為善意持票人是相一致的?!镀睋ā返?21 條與 87 條的規定又否認了票據的無因性,將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中的資金關系相聯系,而且后者的效力會直接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票據法》中對于票據無因性的態度是立場不堅定的,無因性與要因性相互混雜。雖然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立法精神,但如此規定卻會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反而阻礙了票據的流通與社會的發展。 2.行政法規 與《票據法》中對于票據無因性的模糊態度不同,票據行政法規在關于票據無因性的規定原則上一直堅持否認票據的無因性,將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緊密相連。 自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中第 83條規定了銀行在進行承兌時的相關審查義務,第 92 條則規定了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這兩條規定將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緊密相連,可以體現出我國票據行政法規對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堅決否認的。 3.司法解釋 由于我國票據法對于票據無因性原則有著自相矛盾的規定,使得司法機關在解決票據糾紛時的立場無法堅定。為了緩解這一問題,2000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 14 條規定承認了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我國票據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是對于票據立法中對于無因性的態度仍然不明確。此條中對于持票人也沒有“善意”的限制,規定十分不明確。在此司法解釋生效之后,仍然有司法機關以原因關系否定票據關系的判決存在,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根本解決我國票據糾紛的處理立場問題。 (二)對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修改之迫切性 如前所述,我國在票據立法中對于票據無因性不明確的態度造成了很多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使得法官在援引相關法律時具有相當大的困難,立場的搖擺不定成為了一種常態。綜合我國的國情進行分析,堅持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十分必要而且迫切的,以下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具體說明。 1.主觀動力 而我國在票據立法上對于無因性原則是否堅持,態度尚不明確,這樣模糊不清的態度不利于保護票據的流通性,同時也給司法機關在處理票據糾紛時帶來了很大困難。這樣的票據法律制度是不符合經濟基礎的,它所帶來的影響只能是消極的、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是會慢慢被淘汰的。 本文前面部分著重分析了票據無因性制度較之于票據要因性制度的優勢之所在。無論從經濟方面還是從社會方面,票據無因性制度都是具有相當大的價值的,同時也是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谄睋o因性的票據法律制度是符合經濟基礎需要的,可以起到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因此,盡快在立法中明確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也是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的迫切需要。 2.客觀要求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后,對外交往日趨頻繁。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成為一種國際趨勢。各國在世界中所占地位往往與其經濟實力是直接相關的。為了發展經濟,進行商事交易往往是各國普遍采取的方式,而作為商事交易結算、支付手段的票據此時同樣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并帶有著強烈的國際性,統一的國際票據法規則的制定此時變得十分迫切。在關于票據無因性方面,各國普遍采取的態度是堅持票據無因性,票據無因性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共同遵守的一項基本規則。 隨著 2001 年中國加入WTO,我國票據法與國際接軌已經成為一種客觀需要。且經過其他各國長期的實踐證明,票據無因性制度的確在國際交易中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的票據法最后必然要順應國際趨勢,明確采用無因性原則。 (三)對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修改之建議 完善我國的票據法律制度,首先應當明確對待票據無因性的立場--堅定地支持票據無因性原則。這就需要對我國現行的票據法律法規進行一定修改: 1.對《票據法》的修改建議 《票據法》中需要修改的條款主要有第10 條,第21條和第87條。第 10 條的規定強調了票據的簽發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單純刪去則不符合我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的立法精神,綜合考慮,對于《票據法》的修改建議如下: 將第10 條第一款改為:“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必要,但在直接票據當事人之間可以此進行抗辯?!?/p> 將第 10 條第二款與第 13 條第一款進行合并,將第 13 條第一款綜合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或除本法第 11 條規定之外的情況且不給付合理對價取得票據權利的除外?!?/p> 將第 21 條與第87 條刪去,此兩條中規定的情形由刑法中的票據詐騙罪進行相應調整。 這樣,票據無因性原則在《票據法》中得到了明確的肯定態度,有利于我國司法機關對票據糾紛的解決,也有利于徹底解決我國司法實踐混亂的問題。 2.對行政法規的修改建議 對于票據行政規章,也應當明確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據此,將《支付結算辦法》中的第 83 條修改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支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的,銀行應對票據進行形式審查,對于符合規定形式的票據,銀行應無條件地進行承兌?!睂⒌?92 條刪去。 這樣,在票據法的主要淵源中保持了對票據無因性的原則性規定相一致,有利于統一國內票據法律規范并使其與國際接軌,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是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的。 完善我國票據無因性制度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眾多的票據研究者與實踐者在實踐中進行探索,相信最終一定可以尋找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票據法律規范的完善路徑。 參考文獻: [1]董翠香。票據背書法律制度研究。山東大學。2012 年。 [2]趙新華。票據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 [3]梁宇賢。票據法實例解說。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版。 [4]周博。票據無因性與我國票據立法的完善。山東大學。2005 年。 [5]劉秀春。票據無因性之經濟詮釋。河北法學。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