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境電子商務入境常見模式
跨境電子商務入境有三種常見模式:集貨、備貨、直郵入境。
集貨模式(先有訂單,再發貨),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至國內的保稅場所,電商企業為每件商品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與檢驗檢疫查驗后放行,由電商企業委托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優點:靈活,不需要提前備貨,物流通關效率較高,整體物流成本有所降低。缺點: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從海外發貨,物流時間稍長,適合業務量迅速增長的階段,每周都有多筆訂單。
備貨模式(先備貨,后有訂單),商家將境外商品批量備貨至海關監管下的保稅倉庫,消費者下單后,電商企業根據訂單為每件商品辦理通關手續,在保稅倉庫完成貼面單和打包,經海關與檢驗檢疫查驗放行后,由電商企業委托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優點:提前批量備貨至保稅倉庫,國際物流成本最低,有訂單后,可立即從保稅倉庫發貨,通關效率最高,可及時響應售后服務要求,用戶體驗最佳。缺點:使用保稅倉庫有倉儲成本,備貨會占用資金。
適用于業務規模較大,業務量穩定的階段??赏ㄟ^大批量訂貨或提前訂貨降低采購成本,可逐步從空運過渡到海運降低國際物流成本,或采用質押監管融資解決備貨引起的資金占用問題。
第三種即為本文著重討論的直郵入境模式。在直郵入境模式中,《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對商業快件運營人和快件的檢驗監管均有明確規定,但對于郵寄物的商品檢驗在各項法律中均無條文,并且各執法部門及理論界對此也存在爭議,焦點在于進境郵寄物否適用《商檢法》這一規范進出口商品質量檢驗執法工作的基本法,乃至如何適用。
2 直郵入境的郵寄物是否適用《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
《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目的,即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①.
根據上述法條,直郵跨境電子商務模式適用《商檢法》的前提首先是存在進出口行為,其次應是商品。進境郵寄物顯然滿足第一個條件,但是否是商品,是否屬于貿易范疇有待分析。
“商品”,①為交換而產生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兩重性。商品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中,體現著不同的生產關系。②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
②根據詞條解釋,可得出商品具有兩個特性,一是存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二是交換(即買賣)。
郵寄物的定義已經在本文開篇進行闡述,該詞本身只表示一個物品通過郵政系統運輸傳遞,并沒有商品特性即交換或買賣的含義??爝f企業為了商業目的,積極開拓市場與電商企業的合作,承擔海外購買物品的跨境運遞,因此其經營的快件就有了商品的性質,應該注意到的是,快遞企業同郵政企業一樣本身并沒有從事貿易活動,它只是幫助電商平臺把商品寄遞給消費者。在《商檢法》立法之初,進境郵寄物主要以信件為主,另有少量外國親友饋贈物品以及留學生、出國務工人員自用生活用品,寄收件人多為自然人;近幾年,中國郵政凸顯網絡和價格優勢,國際郵件已經在不知不覺中大量承擔了海外購買商品的寄遞,各類市場上能見到的商品基本都可以在郵寄物中找到。據上,可以清晰地判斷,同為直郵入境,既然商業快件已經適用《商檢法》,則進境郵寄物若是以貿易為目的也應該適用《商檢法》,但很可惜的是《商檢法》并未對此市場行為進行規制。
3 直郵入境模式在《商檢法》中的具體適用問題
根據上文的分析,對于以直郵入境模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貿易活動,不論是通過商業快件渠道或是郵政渠道從境外直接寄遞至境內消費者的行為都應納入《商檢法》規范的范疇,但對以郵寄物形式入境的電商產品,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對其貿易性質的判斷存在困難?!渡虣z法》總則第 5 條作出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蓖瑫r《商檢法實施條例》第 6 條規定:“進出境的樣品、禮品、暫準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免予檢驗?!睋陨蟽蓜t法條,一般可以認為通過直郵入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模式不同于常規的一般貿易形式,對于寄送目的為個人自己用非貿易性質的網購商品,理應在拒疫病疫情于國門之外的前提下,出于便民及快速通關的要求,對該郵寄物品免于品質檢驗。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通過直郵入境的商品都在免驗范圍內,取決于其性質是一般貨物貿易還是個人合理自用,這對于國家、企業及個人都十分重要:從關稅角度來講,個人自用物品僅征收行郵稅,稅率較低,一般貿易物品的關稅按照稅則表征收,稅率較高;從檢驗檢疫角度來講,個人自用物品免于品質檢驗,一般貿易物品需按照不同類別實施不同監管模式。以進口食品為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同時對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也有詳細規定。
筆者認為對進境郵寄物是否屬于個人合理自用判定依據有兩個關鍵點,一收件人應是自然人,收件人為法人的顯然不適合,除非滿足樣品、禮品暫準進出境的條件;二應在合理自用范圍內,核心是郵寄商品確實是自己使用,而不是用來再販賣。
借此可以參考海關總署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 800元人民幣;個人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 1000 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③.在此規定中,海關總署表達了三個層面的意思:第一層物品價值有限制,超過限制即為貨物貿易性質,不可作為個人自用;第二層如果郵寄的是單個物品,且不可分割,如一部蘋果手機、一臺筆記本電腦、一件價格昂貴的衣物等,雖然遠超過限值,但仍可視為個人自用物品;第三層通過商業快件寄遞的物品,一律按貨物貿易處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旅客攜帶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法規也可借鑒: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不需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出入境時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④但是至今,《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個人合理自用的范圍并無準確界定,導致《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免于檢驗”條款的濫用。
4 《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濫用的不良效果
該法條成為個別進口企業逃避檢驗檢疫監管的尚方寶劍?,F實情況是從事電商的企業或個人已將郵路當作一條便捷的“綠色通行道”,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化整為零,以“個人自用”“非貿易性質”小數量多批次的郵寄商品入境,且數量逐年倍增,以河南地區為例,2012 年全省進境郵寄物數量僅為 8.7 萬件,2013 年翻倍達到 17 萬件,2014 年激增至 44.8 萬件,2015 年 1-7 月即達到 48 萬件,全年勢必突破 80 萬件,郵寄物絕大部分為食品(奶粉輔食為主)、化妝品、嬰幼兒用品(包括尿不濕、兒童座椅、玩具)等涉及安全衛生的入境法定檢驗商品,產品質量安全把關僅僅取決于電商企業良知,存在較大的系統性安全風險。
這些海外產品通過郵件形式從國外直接進貨,待商品進境后再進行分銷,與一般貿易形式相比,規避了檢驗檢疫、衛計委、食藥監等部門對于進口法定檢驗目錄內產品的各項準入及檢驗檢疫要求,節省了時間與成本,對中小企業具有極大吸引力,嚴重沖擊了正常商品進出口貿易,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隨即產生了“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5 結論
綜上所屬,立法部門應盡快針對“直郵入境”這一新興貿易形式的特點,對《商檢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進行增補修訂,特別是參考郵寄物的價值、數量對個人合理自用標準做出解釋,將具有貿易性質的進境郵寄物納入商品檢驗范疇,從而規范直郵入境這一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形式,保護國內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