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是企業經營永恒的主題。
企業的風險管理,最終的落腳點是法律風險的管理。風險管理源于 20 世紀 30年代的美國。在這之前,企業一般通過購買保險來分散集中性的風險,將自己承擔的損失轉嫁出去,企業自身不重視風險的控制問題。直到 1929 年美國經濟大危機發生以后,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越來越復雜多變,出現了一系列新的損失風險,危及到了企業的生存,在這樣的情況下,迫使企業開始重視風險管理的研究,使其成為企業現代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
1.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工程中,由于行為人做出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導致,與其所期望的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
2.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因法律法規因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擔的潛在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風險。
3. 企業經營行為違法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就是企業的法律風險。
4. 企業法律風險是由于自身或其對方違法犯罪、侵權違約而使本企業遭受與法律有關損失的可能性。
5.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可能減損企業現有或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因此給此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和損失。
6.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可能減損企業現有或未來收益,或使企業喪失商業機會,或阻礙企業發展的與法律有關的經營風險。
7. 企業法律風險是基于法律環境產生的與權利義務有關的商業風險使公司權利義務失范招致法律責任、產生實際損害的可能性。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基本上是從風險誘因和風險后果兩個方面進行界定的。在風險誘因方面,各方觀點差異較大。大多數觀點都未能涵蓋較為常見的一些企業法律風險誘因。在風險后果方面,各方的觀點一致,即認為法律風險是一種給企業帶來損失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約定,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者法律的主體的作為及不作為,而企業產生的負面法律責任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內涵
法律風險管理是指識別、評價、控制法律風險的全過程。法律風險管理與傳統的法律風險防控、法律風險防范有著本質區別。法律風險管理強調從管理的角度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評價與控制。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內涵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1. 企業風險管理是企業管理的組成部分,但法律風險管理具有不可取代的獨特的價值。
2.企業法律風險是風險的一種,因此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也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一種。企業風險管理的目標、組織職責、管理流程等同樣適用于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3.法律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循環、不斷改善的動態過程。法律風險管理不是獨立的管理活動,也不是企業新增加的一項管理活動,它需要滲透到企業管理活動中,內生于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流程之中。法律風險管理不是一個現行程序,而是由許多相互影響的要素、流程所組成的,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源于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
三、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重要性
1.企業法律風險的廣泛存在。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原總裁杰克·韋爾奇曾說:“其實并不是 GE 的業務使我擔心,使我擔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從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給公司的聲譽帶來污點并使公司毀于一旦?!睆倪@位世界著名管理大師的感言中可以看出,企業法律風險已經廣泛深刻地影響到了現代企業的運營安全。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必須做到依法經營、依法管理,這是對公司最基本的要求。然而,企業法律風險卻有廣泛性的特點,各種公司行為,如企業改制、并購重組、對外投資、合同履行和營銷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風險。
2. 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條件。從現實意義上講,企業法律風險是由于未實施或未有效實施法律控制措施,而導致企業利益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與企業面臨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等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風險不同,法律風險是以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如果企業自身不能掌控,往往會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因此,任何企業都應該重視、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實際上已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四、集團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
集團公司根據晉國資法規〔2004〕4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國有重點企業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通知》和晉國資法規〔2005〕19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省屬重點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通知》文件要求,為全面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晉城煤業集團制定了《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企業總法律工作實施方案》。近年來集團公司在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建設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隨著集團公司的快速發展、產業鏈條的不斷延伸,現有法律事務管理體系不能適應集團公司轉型跨越發展形勢,不符合國務院國資委、省國資委對國有大型企業法制建設的規定要求,主要表現在: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制度及所屬子分公司法律事務機構不健全、無法履行法律顧問工作職責;管理手段落后,無法在集團公司內實現各種法律資源的融合、提升,法律風險防控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難以結合,不能適應集團公司的集團化管理需要。
由于集團公司的法律事務管理涉及到公司戰略、安全生產、資源整合、公司設立、企業上市、人力資源、財務、市場營銷及資本運營等諸多方面,因此對企業進行法律風險管理尤為必要。
五、初步構建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和風險防范監控體系
2011 年 8 月集團公司根據山西省國資法規 [2007]69 號、[2009]50 號、[2010]112 號三個文件和集團公司“四屆一次”職代會精神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實施方案》。對照省國資委法制工作三年目標的要求,集團公司緊緊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實際,加快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全面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認真做好三項重點法律審核把關,不斷加大法律糾紛案件協調處理力度,并取得明顯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理念進一步增強。企業領導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法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普遍加強。近年來,集團公司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不斷強化自身法律意識,帶頭營造依法治企的經營管理環境。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武華太強調:嚴格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建立集團公司科學、規范、有效的法律管理參與機制,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監控體系,確保企業各項工作依法健康推進。集團公司成立以董事長和總經理為組長、法律事務分管領導為常務副組長、其它公司領導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普法依法治企領導組,明確了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要求,將法制工作納入各子分公司的考核評價內容,為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制度保障。
2. 企業法律顧問組織體系進一步健全,隊伍建設明顯加強。集團公司在推動總法律顧問專職化專業化、落實總法律顧問職責、發揮總法律顧問作用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2011 年,經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在所屬各產業板塊重要子公司---金鼎公司、藍焰煤層氣公司、宏圣公司、天安公司、晉圣公司、金石公司、晉開公司 7 家公司作為首批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單位,子公司總法律顧問人選通過公開招聘方式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選拔。受聘任的總法律顧問,享受集團公司副處級干部待遇,作為所在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負責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和決策的合法性。在省屬企業層面,晉煤集團作為第一家大規模公開招聘子公司總法律顧問的單位,在落實省國資委有關要求的同時,為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高集團公司各板塊重要子公司的法律事務管理水平奠定堅實基礎。與此同時,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進一步健全,法律顧問隊伍不斷壯大。集團公司結合企業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進所屬子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截至目前,集團公司有 18 家子分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比三年前增長約 5 倍,且均為一級獨立職能部門。此外,為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集團公司探索實行了派駐法律顧問制度,將通過統一選聘的 40 名法學本科以上畢業生,派駐到所屬子分公司,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履行相應職責。該項制度的實施,在發揮加強子分公司專業人員力量、加快人才培養步伐等作用的同時,有力增強了集團公司與子分公司的法律業務聯系交流力度,形成集團公司本部法律人員、子分公司法律人員、派駐法律人員“三駕馬車”并駕齊驅、上下合力、良性互動的局面。
3.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不斷推進,法律管理參與機制逐步深化。企業經營決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法律審核得到加強。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辦法》規定,重大事項、重大投資等議案在提交會議決策前,應由法律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將“三重一大”制度與重要決策法律審核制度有機結合,保障企業“三重一大”決策依法合規。在落實三年目標期間,法律事務部多次參加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投資及項目審查管理委員會、融資擔保管理委員會等會議,依法發表法律意見,確保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合規。
企業合同管理逐步實現標準化、信息化。集團公司通過標準化、信息化等手段,加快實現合同管理的統一歸口、統一流程、統一文本、統一平臺。針對集團公司范圍內合同涉及業務廣泛、流程復雜等情況,集團公司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確立了合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確保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同時,集團公司通過信息化手段積極探索,將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固化為必經的工作流程,逐步實現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與企業其他管理信息系統的全面對接。
六、法律顧問在企業戰略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1.企業的同心圓文化模型。加拿大的兩位學者提出了“企業文化的同心圓模型”的理論。在這個模型中,內層圓、中層圓和外層圓構成企業文化的三個同心圓。這三個同心圓又分別代表著公司的三種不同文化,即企業的魂文化、法文化和形文化。其中,魂文化是企業文化的根本,法文化是企業文化的保證,形文化是企業文化的載體。三種文化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互相促進。有“魂”無“法”,魂文化不能實現,形文化沒有保證;有“法”無“魂”,法文化和形文化便沒有方向。只有“魂”、“法”、“形”相互結合,協調發展,才能達到建立企業文化的預期效果。
2.集團公司法文化的重要作用。企業文化的建設既要以正確的理念為先導,更要用法文化作保證。集團公司的法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中層圓,實質上是構造集團公司制度體系的文化。這一制度體系文化應當是以國際慣例、國內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規范為內容的承上啟下的“合規文化”.這一文化對上體現著公司的理念,對下制約著員工的行為,對外起著平衡企業與政府、消費者、供應商和社區關系的重要作用。
3. 集團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作用。在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中,經常會有兩種聲音。一種是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對公司領導的抱怨,認為公司領導不重視法務工作,公司的法務工作被邊緣化;另一種是企業的管理層對公司法務工作的抱怨,認為法律事務部經常使公司的商業機會難以實現,在公司發展的過程中法律事務部只會“踩剎車”,而不懂得“加油門”.實際上,公司法務工作的作用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管理層對企業法律顧問作用的認識,另一方面是公司對法律事務作用的定位。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在提出法律意見時,不僅要評估法律上的風險,更要整體考慮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運營情況以及市場的變化等等。
集團公司的法律顧問在公司的法律事務管理中的作用不僅僅是出現法律糾紛后的法律救濟,更多的是保證集團公司合規管理以及對公司法律風險的管控。
七、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在企業管理中的應用
1.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總體目標的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要通過對集團公司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集團公司的法律風險控制能力,從而達到有效降低集團公司整體法律風險的目的。企業應當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圍繞生產、經營、管理的實踐,確定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這一總體目標應當確立以下基本目標:
(1)能夠針對不斷變化的集團公司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集團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為集團的科學決策、依法經營提供保障。
(2)應當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逐步實現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
(3)應當按照統一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架構,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逐步建立一個完整的涵蓋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層面的全面、規范、動態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4)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架構。全面風險管理是企業從戰略目標制定,到戰略目標實現的全程風險管理。
一般來說,企業有四方面的目標,即企業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報告目標(一般指財務上的目標)和合規目標。合規目標作為企業的四大目標之一,實際上是一個保底性目標,也就是企業遵循法律法規,避免法律風險的基本目標。
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動構成的有機整體,涉及企業運營管理方方面面。在管理體系的設計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主要由三個模塊構成,即法律風險的分析、法律風險的控制和法律風險的實施評估。其中,分析模塊的功能是通過科學的方法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和測評,全面、系統地認識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功能是依據法律風險分析的結果,制定、實施合理的法律風險控制措施,實現對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實施評估模塊的功能是通過對控制實施的狀況進行評估,實現對法律風險控制的改進和體系的更新。
三個模塊相互作用,循環往復,形成一個動態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2. 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當注意的內容。
(1)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對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應當是結構化、全方位的識別。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內部的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實際經營管理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并對可能的風險進行準確分類,使法律風險的識別成為一項規范性工作。
(2)法律風險分析的定量性。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對所有識別出來的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法律性質,分散在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法律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標準來衡量。通過定量衡量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并從管理的角度區分出輕重緩急,使企業法律工作找到從事后救濟到事前防范的切入點。
(3)法律風險控制的整體性。法律風險產生于集團公司具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對于法律風險的控制也必須落實到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第一線。集團公司也應當將法律風險管理看成集團公司全體部門和所有員工的應有職責,把各個崗位、各個環節的法律風險管理控制的責任明確起來,使法律風險的管理真正成為全面管理、全體管理、全過程管理。
(4)注意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持續性。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它伴隨著企業從成立、發展到終結的整個周期。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該是動態的運行結構,集團公司應該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這一管理體系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以保證這一體系始終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
集團公司還應完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對法律風險長期、動態、高效的控制。
八、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中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 法律顧問可以為集團公司及子分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法律顧問參與集團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主要作用是保證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為集團公司及子分公司經營決策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切實的法律保障、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2. 法律顧問可以更為敏銳的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每個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有其形成的歷史原因,企業內部人員一般只有發生了案件以后才會引起注意。法律顧問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從某種程度上講對企業的各種法律風險具有更高的敏銳性,對企業存在的問題也更容易提出整改建議。
3. 法律顧問可以在企業的法律文化建設中發揮作用。企業的法律培訓,可以使員工盡快形成依法獲取權利、行使權利和保護權利的思維方式,養成按章操作的行為習慣。大多數法律顧問都有講課、培訓的能力,因此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制培訓也是法律顧問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的應有之義。
4. 法律顧問可以參與企業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全過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集團公司建立的對法律風險進行評估、控制、監控與處理的系統工程。這個工程的運行有賴于管理流程的具體設計和運作。法律顧問可以全程參與有關的決策論證、制度安排、程序設計和方案審查等工作,并可以排除這些過程中的障礙。而且,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具體實施中,法律顧問將會繼續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
終上所述,企業法律風險的事后救濟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和消除。集團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始終貫穿了“預防為主”的理念,改變集團公司應對法律風險的傳統模式,為集團公司的風險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